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以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组织的对住院医师进行系统化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住院医师的临床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住院医师成为合格的专科医师,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包括临床技能培训、文化知识培训、科研学术培训、医学伦理培训等。
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要求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实践教学和实际操作,提供充足的临床实践机会。
第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住院医师的实际情况,采用分层培训的方式,保证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第三章培训计划第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目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应当根据住院医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的时间安排和培训的阶段。
第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基础知识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实践操作培训等内容。
第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应当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和培训要求。
第四章师资力量第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和高级职称医师担任培训师资。
第十五条培训师资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并接受相应的师训。
第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师资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培训质量和师资水平。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考核办法,并按照规定组织培训考核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院医师培训考核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证考核工作公平、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是评价经过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达到培训标准要求的考核。
第三条培训考核内容依据卫生部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确定。
第四条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结业考核方式分为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五条培训考核的具体方案由卫生部制定和发布。
第六条培训结业考核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培训基地三级负责制。
第八条卫生部统一指导全国培训考核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基地的培训考核工作;(二)制定全国考核工作有关管理办法和结业考核方案;(三)规范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四)负责组织对考核工作的评估和质量监控。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培训考核工作;(二)检查、督导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工作;(三)制定辖区内培训考核的考务工作管理办法;(四)认定辖区内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考点;(五)审核、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并报卫生部备案;(六)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培训基地职责:(一)根据培训标准组织在培住院医师的培训过程考核;(二)负责住院医师结业考核的报名工作,核实考生相关资料和考核信息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三)接受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考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担考核工作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严格各项考核工作管理和纪律,保证考核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培训过程考核第十二条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是保证临床医师培训质量的关键环节。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沪卫科教[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14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0〕5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有效保障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和考核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已被本市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招录的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二、培训科目设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学科开展。
住院医师选择的培训学科应与其已取得的或将要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市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的规定,开展培训医院评估认定、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培训医院第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
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医院要成立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同时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数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各培训医院的招录计划。
第九条各培训医院按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组织招录,并将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上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篇一: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逐步建立与医疗卫生改革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二、培训科目设置和培训时间住院医师培训按卫生部规定分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小儿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8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7个中医学科开展,培训时间均为3年。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
业务培训以在培训基地的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
四、考核类型与方式(一)公共科目考试: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细则》要求的公共科目,并结合医学专业学位课程要求,考试科目由上海市住院医师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实施。
(二)轮转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按培训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由各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三)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住院医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各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对住院医师该年度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临床轮转时间和完成培训要求的情况等进行审查,达到要求者才能参加年度考核。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切实完成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硕”)的培养目标,明确并规范各种考核,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1.在我院参加培训的所有住培医师,即本院住培医师(2014 年及以后新入职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简称“单位人”)、社会化招收住培医师(简称“社会人”)、省派委培住培医师(简称“委培”)及我院招收的专硕。
二、考核类型与方式1.日常登记:由住培医师完成,记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导师出科前审核。
2.出科考核:住培医师每轮转完一个科室,由各专业基地对住培医师进行理论考核,由轮转科室对住培医师进行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
住培秘书将考核结果记录到《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秘书登记本》。
3.年度考核:住培前两年每年一次。
由住培基地组织考核。
4.结业考核:培训结束后参加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
三、考核资格的审查1.住培医师参加各项考核前由专业基地申报,教务科负责资格审查。
2.住培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出科考核资格。
2.1 缺勤时间超过本科室或专业组轮转规定时间的1/3 以上;2.2 医德医风不良。
详见《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管理细则》。
3.住培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年度考核资格:3.1 本年度内住培医师连续缺勤 2 周或累计缺勤 4 周以上;3.2 出科考核 2 次及以上不合格;3.3 医德医风不良;3.4 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在三级医疗事故中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4.住培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结业考核资格:4.1 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未通过;4.2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四、考核评价与管理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参加住培医师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出科考核经补考不合格者,于年度考核前再给予 1 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于结业考核前补该轮转科室培训至考核合格方给予参加结业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由住培医师本人提出申请,教务科审核同意后,培训时间顺延。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保证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不断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范畴,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及急救技能的合格临床医师,包括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全科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市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以及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和市医师协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和教学基地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的规定,开展培训医院和教学基地的评估认定、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计生委成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培训规划、培训质量监督与评估、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修订,指导、督促、协调各学科专家组的工作。
第三章培训医院第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和教学基地内进行。
浅谈上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训基 地建 设 时, 相关部 门设 置 了一定的准入 门槛 , 但 由于各 家培
训 医院在等级 、 学 科 发 展 及 工 资待 遇 等 方 面 存 在 差 异 , 造 成 各 培 训 基 地 之 间 水平 有 较 大 的 差 距 。 这 一 差 距 甚 至 在 三 级 甲等 医 院
管 部 门为 核 心 , 而 部 分 科 室 自身 参 与管 理 和建 设 的 意 愿 和 能 力 不 足。 实 践 证 明这 一方 式 无 助 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质 量 的 提 高 , 工 作 中出 现 混 乱 和 失 误 的 可 能 性 大 大 增 强 。 同时 , 在 监 管 方 式
医 改 方 案 的基 础 性 工 作 。 2 0 1 0 年上 海 在 全 市 范 围 内统 一 实 施 住
订“ 培训暨劳 动合同” , 培训期 限全部 纳入合 同期限 , 依法享受如
享有 “ 五险一 金” 等相关 福利待 遇。 按 照 不 同的 学 历 和 资 历 并 且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度 。 2 0 1 1 又颁布 《 上 海 市住 院 医 师 规 范化 培 参照其所在培训 医院同类 人员水平, 发 放培训医师的工资待遇 。
2 资 金 不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 住 院 医 生 规 范化 培 训 项 目中, 财 政 投 入 按 照 规 定 由政 府 、 培 训 单 位 和 未 来 的用 人 单 位 共 同承 担 , 在 住 院 医 生与 用 人 单 位 签
院的条 件, 而各级 医院的水平参 差不齐, 这 样 我 国 医 疗 队伍 的 整 约 前 , 用人 单 位 在 该 项 目中应 该 承 担 的 1 / 3 的 费用 由上 海 政 府 垫 体 水平 就 很 难 提 高 。 上世纪 8 0 年 代开始, 全 国 在 多 个 地 方 住 院 培 付 。 签 约后 , 用 人 医院 将 向上 海 政 府 出资 “ 购买: ’ 他们 , 所 得 费 用 训的试 点工作。 经过 1 O 多年 的经验 总结, 确 定 了一 套 较 为 完 整 的 循 环 归 入 上 海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基 金 。 但 目前 还 没 有 完 全 兑 现 此 财 住院 医师规范 培训 的模式 和制度 。 上 海 作 为 全 国 首 批 开 展 试 点 政 支持。 此外 , 按照规 定 , 住院 医师 的培训 对象将 与培训 医院 签 的省市, 近 几 年 重 点 推 进 住 院 医 师 规 范化 培 训 制 度 , 并 把 其 作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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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有效保障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和考核对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已被本市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招录的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二、培训科目设置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学科开展。
住院医师选择的培训学科应与其已取得的或将要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三、培训时间
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须经培训医院进行临床能力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和既往参加临床实践的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四、培训内容与要求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
具有较强的职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际沟通能力。
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
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公共科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12学时,循证医学8学时,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8学时,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50学时,职业病诊断知识8学时(限于内科等相关学科)。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公共科目及课时。
(三)专业理论知识:根据住院医师培训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四)临床技能:掌握本学科基本诊疗技术、病历书写以及主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等临床知识和技能。
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以及《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在培训医院带教医师的指导下,接受临床实践技能训练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点。
五、培训质量保证
(一)成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住院医师培训及考核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负责本学科的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组织等工作。
(三)培训医院要有院级领导分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保证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四)培训医院要成立相应学科的培训管理小组,由培训学科主任担任组长,指导带教医师认真实施培训计划、审核《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和住院医师出勤情况。
(五)带教医师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和医院制订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考核类型与方式
(一)公共科目考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统一组织和实施。
(二)日常登记:住院医师应将每天完成的培训内容如实填入《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带教医师定期审核后签字,作为住院医师出科与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及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依据。
(三)出科考核:住院医师按培训标准规定,完成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由本院相应学科的培训管理小组,按照培训考核要求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在《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四)年度考核:由培训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重点考核住院医师该年度的临床业务能力、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完成培训内容的时间和数量,将考核结果及有关奖惩情况在《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五)结业综合考核: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结业综合考核办法。
市医学会会同有关高等学校和培训医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平台,具体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
(六)公共科目考试、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综合考核可根据不同学科住院医师培训的
特点,采取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
七、考核评价与管理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参加住院医师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或结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由住院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医院审核同意后,培训时间顺延。
顺延时间最长为一年。
(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审查后,停止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
(四)培训医院应严格按照培训标准组织考核。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培训医院培训质量及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检查。
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培训住院医师的资格。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并负责浴场内在场技师日常管理、培训、服务、工作,对承包工作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件如下:
承包服务范围:技师等服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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