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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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6•【文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群众工作办公室:为大力表彰近年来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14年9月底在北京召开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具体工作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民委。

为了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及表彰方式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1500个,其中模范集体占45%,模范个人占55%。

其中的600名代表将到北京出席表彰大会并受奖,对未到京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大会之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代国务院向其授奖。

表彰的范围主要是2009年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二、评选条件被推荐评选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民模创建管理办法

民模创建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依据《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断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三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是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的领导,要将创建表彰活动纳入当地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纳入当地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

各级宣传、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表彰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第五条创建表彰活动归口自治区民委管理。

由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模创建办),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模创建办应设在各级民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依据《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遒路的认同,不断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三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是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的领导,要将创建表彰活动纳入当地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纳入当地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

各级宣传、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表彰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第五条创建表彰活动归口自区民委管理。

由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模创建办),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模创建办应设在各级民委。

民族团结模范个人二一班doc

民族团结模范个人二一班doc

78小学民族团结模范班集体评选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维护新疆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的精神,教育引导各族师生相互交往、团结奋斗,不断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我区打牢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层基础贡献力量,根据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开展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经开党发〔2014〕5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开展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我校各班级中开展创建“民族团结模范班级”的活动,特制定此评比标准。

一、维护民族团结态度鲜明,班级的每个学生要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和“四个认同”的思想意识,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工作。

二、师生关系融洽。

各民族同学融洽相处,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包容、互相帮助,在各族同学中没有因为言行不当引发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及时妥善处理不同民族同学间的小矛盾、小纠纷,维护民族团结蔚然成风。

三、民族团结维护“好”。

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主动发声、亮明态度,敢于同影响和损害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

四、各族师生结对“好”。

各民族同学之间相互结对,在学习、生活中交流交融,结对学生多,互帮互助效果明显,事迹突出,班级每月要组织不少于1次交流活动,活动要有详实的文字记载、图片资料、学生学习心得,德育处将不定期督查。

五、理论宣传教育“好”。

班主任能从教育工作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对本班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五观”(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四个认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思想,能积极弘扬“新疆精神”(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维护民族团结;加大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学习力度,并取得明显成效。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体系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体系

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考核验收测评单位(全称)数:分测评:考核验收测评组负责人签名公室组办建活民族县团结进步模范创动领导小裕民日年月20说明一、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指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为推动全县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事业做出突出成绩,并能够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的模范单位。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二、否决条件、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的;1、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给单位、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2、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4、违反计划生育法。

5三、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内容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内容主要包括健全民族团结领导管理机制、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规、“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情况法,办施实体系测评收验五个方面的考核”测评方法。

的值,并有相对应测评标准都赋予相应的分准,每个共设置个测评标40四、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方法实,料;明察暗访查卷调查,看资谈会、听取汇报;抽查提问,组织考试;问主要采取召开座验收、表彰。

行考核等方法进综合评价,择优评选地察看;个别访谈,征求意见,媒体公示;应掌握的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职的内容主要是干部工群众提问、组织考试抽查卷由地区民数的三分之一,试职工总干部应试人员不得少于单位在职,团结教育等方面的知识组办公室印制。

动领导小步模范创建活族团结进五、分值构成位,另单级荣誉称号的项分。

凡五年内获得国家级或者两以上省部(含自治区)为总分100分单位加系统荣誉称号的业得地区加分作为奖励;凡五年内获级或项(次)以上地区行422为合格。

果测评结分以上果励;测评结分以上为优秀,作为奖9085测评内容测评标准测评方法单项分值测评得分备注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组考核验收方法。

关于做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场、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将于9月下旬召开全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切实做好我地推荐评选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这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在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中推荐评选,模范个人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推荐评选。

会议拟表彰我盟模范集体15个、模范个人12名。

分配给管理区模范集体2个、模范个人2名参加评选。

二、推荐评选标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管理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建设和谐乌拉盖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模范集体推荐评选标准1、团结带领各族群众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在推进“三化”进程、促进“两转双赢”中取得显著成效。

2、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3、改善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扶贫开发进程,对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给与重点扶持。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各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保护。

4、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困难,民族关系良好。

5、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民族工作部门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民族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模范个人推荐评选标准1、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促进民族团结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21•【文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群众工作办公室:为了不断开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大力表彰近年来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9年9月底在北京召开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民委负责。

为了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及表彰方式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1500个,其中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各占50%。

其中的600名代表将到北京出席表彰大会并受奖,对未到京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大会之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代国务院向其授奖。

表彰的范围主要是2005年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二、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一)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活动,努力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四)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做出重要贡献;在巩固边防建设,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民族团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

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

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一、总体要求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伟大团结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

为了宣传和弘扬民族团结模范的典型事迹,激发广大群众的民族团结意识和自豪感,特制定本方案,开展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活动。

活动以表彰为准,以宣传为导向,通过广泛征集、严格筛选、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出一批优秀的民族团结模范,以激励、引领和示范作用带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维护国家的民族团结。

二、组织机构1. 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成员不少于5人,选人应具备丰富的民族团结工作经验和道德操守。

2. 评选专家组:负责选定参评人员,并根据参评人员的材料、调查报告和公众评议等材料,制定初步评选结果。

专家组要公正、客观、明察秋毫,成员不少于7人,成员从学术界、文化界、社会团体等有关领域专业能力较强的人员中择优选聘。

3. 评委会:成员由领导小组根据活动需要组成,评选专家组根据初选结果将入围名单交给评委会,评委会对入围名单进行再次评审,最后确定获奖名单。

评委会由一位著名的民族团结工作者担任主席,各相关部门和团体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三、评选范围和条件1. 评选范围:本次评选的对象为具有显著贡献和突出事迹的民族团结模范个人或集体,包括广大党员干部、各条战线的先进群体、社会公民等。

2. 评选条件:(1)爱国爱教,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2)积极参与和推动和谐民族关系的各项工作,为民族团结作出重要贡献;(3)表现出崇尚中华文化,尊重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4)具备较高的道德和道义水准,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动和影响他人;(5)近十年内无不良行为和重大事故,无违纪违法记录。

四、评选程序1. 活动宣传:利用公众媒体、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征集民族团结模范事迹,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2. 征集材料:公开征集活动参评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介、事迹介绍、推荐信等,同时提供适当的具体案例或实证材料以证明参评人员的表现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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