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贸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对于商贸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对于商贸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对于商贸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商贸类的有限公司调整税率后现目前是13%增值税及25%的企业所得税。即便税率有所下调但是对于行业的纳税情况来说,还是不容乐观的,如何合理合法的解决纳税压

力的问题成了商贸企业最为头疼的问题,那么下面小编为企业简单梳理一下合理合法

纳税的方式及办法。

商贸企业做账最基础的要求则就是建立自己的物品存储库,通俗讲就是企业需要进销

项货物数量相匹配,如企业进销项不相匹配,将会被金三系统清查为虚开企业,因此

企业可通过在经济开发区等税收洼地进行注册新的有限公司或是分公司子公司的方式,享受税收洼地给出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具体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成立新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可享受:

增值税:地方留存50%——70%的奖励

企业所得税

同时也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的地方性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为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为40%

注: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享受核定征收,核定税率0.5%——2.19%

(189)注(9629)册(3588)成立(黄老师)流程:

1.企业需要提交新成立企业类型等基本信息,以及法人等基本信息

2.企业核名通过后,出营业执照,刻章

3.税务报道

4.银行开户

5.增票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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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的几个分类: (1)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同时符合。 (2)增值税口径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是同时满足:小规模纳税人和月/季度销售额。 (3)其他口径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2017年最新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常见税收优惠50条

常见税收优惠50条 2018-01-31 小汪说税小汪说税 1.对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人,免征增值税。 2.对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2020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4.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8.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9.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4000元上浮50%至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0.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3.对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4.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5.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6.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7.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推荐】

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 现的主要问题 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组织开展了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措施落 实情况远程调研,共发现4个方面10类问题,应引起充分重视并加以改进。现将主要问题汇总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此次部署开展的自查工作,全面对照检查、举一反三、立查立改,切实保障支持疫情防控各项税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一、纳税服务措施还应进一步落细落地 (一)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政策解答不准确或接通率不高。有的地区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人员对已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政策不够了解,对是否可以网上全程办理退税事项答复“不清楚”。有的地区12366纳税服务热线拨打20次, 12次无法接通。 (二)办税缴费场所等渠道咨询不够畅通,答复不准确。有的办税服务厅人员不知晓有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出台;咨询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时,个别地区办税服务厅和税收管理所咨询电话,以及公布的其他网上办税热线均未给出准确答复;对延期申报申请等网上办理事项,有的税务人员答复不可以网上办理,并要求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多个基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所使用同一咨询电话,难以满足纳税人咨询需要;还有部分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所公布的咨询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

(三)容缺制度有待细化。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未明确容缺办理适用的业务和执行口径,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难以执行。 二、税费政策宣传工作有待加强 (一)市、县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有的市、县税务机关微信公众号无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等宣传内容;有的市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对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更新明显滞后,或存在相关链接无法打开等情况。(二)精准宣传不够。有的地区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等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未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有的医院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不了解医务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的不清楚具体操作流程,影响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质效。 三、“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还需优化 (一)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发布不及时。截至3月10日,仍有个别省税务局尚未发布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不够准确。如,有的地区发布的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中,将更正申报等事项列为全程网上办理事项,不符合实际情况,清单内容不够清晰准确。 四、调整的税收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 (一)延期缴纳税款办理核准较慢。个别地区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速度较慢,纳税人2月16日申请,直至核准期限最后一天即3月6日才核准同意,且仍有大量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电话访问部

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对于遭受重创的小微企业,老师加油加油把2020年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做了一个整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小微企业定义,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总结下来,就是同时满足“1+3”;“1”是非禁限行业,“3”是纳税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具体到各个税种,政策分别如下: 一、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包括: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这里的重点是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和普票。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季度申报,那就可以享受季度30万增值税免征,例如公司A是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1月和2月

没有收入,3月收入25万,虽然单月收入超过10万,但是季度没超30万(前提是季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1:公司A依法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并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2:如果公司A为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虽然征收率还是3%,但是是不免征的! 二、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包括: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简言之,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 注意,是分段核算,比如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是100万X5%+(200-100)X10%。

政策在企业的具体落实情况,分析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

附件2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调查问卷 各有关企业: 为跟踪调研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在企业的具体落实情况,分析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相关政策及操作办法,方便企业更好、更便捷地享受到政策优惠,我们特设计了本问卷。 请认真、客观地回答每一个问题,我们将妥善使用贵单位提供的宝贵信息,并保证不向任何无关机构或个人透漏。问卷采用网上填报方式,请于2013年11月15日前登陆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518377075.html,)填写和提交。为保证问卷质量,税收政策部分(前两项政策)建议由贵单位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共同填写。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1—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 2013年10月◆填写说明:选择题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为单选。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 2. 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 3. 企业所在技术领域:_____________ 4.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_________ 5.企业的性质: □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 □港澳台企业□其他(请具体说明):_____________ 6.贵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是□否 7.贵企业是否为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是□否 如是,属于以下哪类: —2—

□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省(区、市)级创新型企业□省(区、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8.贵企业按规模分类为: □大型企业(从业人数≧1000人,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 □中型企业(300≦从业人数<1000人,2000万元≦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小型企业(20≦从业人数<300人,300万元≦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 □微型企业(从业人数<20人,年营业收入<300万元) 9.贵企业2008年以来是否曾获得中央或本地区财政性资金支持:□是□否 10.贵企业2008年以来是否从事了以下创新活动(可多选): □由本企业自行承担进行的研发活动 □由本企业出资委托其他企业(包括集团内其他企业)、研究机构或高等学 校进行的研发活动 □为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购买或自制机器设备、软件及其他资本品 □为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而从其他企业(包括集团内其他企业)、研究机构或高等学校获取专利、非专利发明、版权、技术诀窍和其他类型的技术 □为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进行人员培训 □将新产品推向市场时进行的活动,包括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等 □对新产品进行外观设计 □与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测试、工装准备等其他活动 —3—

2018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完美WORD格式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 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 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 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 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专业整理知识分享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近期,笔者在进行福利企业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些福利企业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应如何确认收入问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的福利企业直接把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计入免税收入,而有的福利企业则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没有做福利企业纳税评估之前,鉴于笔者的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优惠政策部分并没有讲到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有优惠,依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此认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是应税收入。但没有想到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纳税人还是存有分歧。 那么,到底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福利企业应如何确认收入?是否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深入调查分析,笔者发现部分福利企业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出现分歧,主要在于判定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对此,笔者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所得税政策,对福利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梳理,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财税[2007]92号相关所得税优惠是否继续有效? 要探讨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免不了要先对财税[2007]92号文中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是否继续有效进行分析讨论。 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有:“……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财税[2007]92号文件是2007年6月15日发布,迟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又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正常理解,比单独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效力更高。但是,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财税[2007]92号文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失效。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不含有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涉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而关于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优惠不再提及,说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有所取舍的,也就是说,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不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显然,财税[2008]1号文进行了正列举,该“除外条款”已很明确,也就是说,除了已列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因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4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7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 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 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另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 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 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 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一页更多精彩“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4、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7、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1)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1) 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 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较多的利用废旧物资偷逃增值税现象,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 收优惠政策。今年,我们对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共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2户,经营规模也各自不同,

有国有企业,有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大多为30万到50万元,但经营收入数额却非常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年度增长幅竟达十几倍,由上年的200万左右上升到2000—300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经营收入额明显不相适应,财务核算不正规,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商品的种类大多集中在废旧金属上,如废旧钛材、废钢铁。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定期核定纳税人的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税,相反则不享受免税。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日期】2007.06.15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条款失效 【分类号】Z-3-2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级次】专项综合政策 【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92号 【正文】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

2020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

2020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 导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据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社会群体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为 91.9%,对有关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 的达到92%。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 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 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 惠政策落实到位。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 政策:(1).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3).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4).对小微企业免 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5).将个体工商户和其 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5千至2万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上限;(6).对小微企业 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 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 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6万元,后 又进一步扩大至低于10万元。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时间不等人,很快,我们就要和2017说再见了,展望2018,有没有什么让你期待的事情呢,其他的管家不清楚,但下面这10项税收的优惠政策,你不能不知道! 优惠政策1: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 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 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以下免征了增值税! 提醒2:

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费也相应地减免了。 提醒3: 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只缴纳城建税。 注意: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优惠政策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政策3:年所得不超5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_调研报告_报告总结_114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_调研报告_报告 总结_114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_调研报告_报告总结近年来,我省非常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相继出台了一些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在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将重点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本文就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与分析。 一、我市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我市高新区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截止2008年底**高新区共有19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88户,共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7238万元。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2007年(2008年汇算清缴未结束,数据暂无),属于**高新区国税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但申报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07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2008年,共有88户企业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销售收入66057.18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80.68万元。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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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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