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法律文书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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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地执行刑罚和法规,做好监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五条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建立单人档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分别是:正卷:罪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关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惩考核材料,年终鉴定及不归入正卷的经过查实的材料和正在承办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监狱法律文书分类

监狱法律文书分类
最新整理监狱法律文书分类
监狱法律文书分类
根据内容分为:
1 .监狱执行刑罚事务文书。
收监文书、暂予执行文书、建议减刑、假释文书等。
狱政管理文书。
对罪犯的奖惩文书、评审鉴定表、对罪犯关押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抓捕脱逃罪犯文书。
监狱侦查文书。
狱内立案文书、笔录、结案文书等。
根据受文对象及处理方式可分为:
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
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等等。
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
向罪犯家届和有关机关发的通知书,大多是填空式文书
罪犯入监通知书,罪犯奖励、惩罚通知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
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罪犯病危通知书,罪犯死亡通知书,等等。
其他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证明书、罪犯申诉材料转递单。
按文书的体裁可以分为:
笔录类文书
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填充类文书
监狱使用文书和各表格类、通知类、活单类文书均届填充型文书
报告类文书
如狱内立案报告、狱内结案报告等。
简述监狱执法文书的分类

简述监狱执法文书的分类监狱执法文书可以根据其内容和用途的不同进行分类。
主要的分类包括:行政文书、刑事文书、纪律文书以及其他补充性文书。
一、行政文书行政文书主要是指监狱中对囚犯管理和行政事务进行规范的文件。
这些文书往往是监狱内部使用的,其目的是确保监狱管理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文书:1.入监决定书:监狱根据刑事判决或其他正当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已被判有罪的犯人的收监决定。
2.出监决定书:监狱根据犯人的表现和表现良好的记录,对犯人的释放决定。
3.减刑决定书:监狱根据犯人积极改造和行为表现,对其刑期进行减刑的决定。
4.探亲批准书:监狱批准犯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员来监探望犯人的决定。
5.监规学习通知书:监狱通知犯人参加监规学习的文书,以帮助犯人了解和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
6.家属探监批准书:监狱批准犯人的家属前来探望犯人的决定。
二、刑事文书刑事文书是指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等法律规定,记录犯罪事实和刑罚决定的文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文书:1.刑事判决书:记录法院对犯人犯罪事实和量刑决定的文书。
2.刑事判决执行命令:监狱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被判有罪的犯人进行具体的监禁执行命令。
3.传票:监狱通知犯人参加法庭审判或其他相关程序的通知。
4.羁押通知书:监狱通知犯人被羁押的决定,该决定会具体指明羁押的理由和期限。
5.法律文书:监狱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犯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情况等材料的文书。
三、纪律文书纪律文书是监狱对犯人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纪律管理相关的文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纪律文书:1.纪律处分决定书:监狱决定对犯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和记录。
2.严重违规通知书:监狱对犯人严重违规行为的通知,通知犯人将违规行为改正或者面对严重后果。
3.警告书:记录对犯人轻微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的文书。
4.流动登记册:记录犯人在监狱内部流动和转移的情况。
5.违规记录表:记录犯人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
四、其他补充性文书除了上述主要分类的文书外,监狱还可能会有其他补充性文书,用于记录和处理其他特定情况。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范本)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篇一:刑满释放证明书此联看守所留存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二:释放证明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三: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办法》201X1220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X年12月20日20:44中国新闻网我有话说中新网12月20日电公安部网站今日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
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所填写的表格类司法文书法律依据

第一节 收监执行通知书
• • • • • • • • 概念 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是看守所依法对于需要收监的罪犯予以收监时所填 写的表格类司法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 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 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 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 格式及实例见书
实训操作
• 1、什么是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 • 2、填写此文书的条件是什么? • 3、根据下列材料填写一份看守所收监执行通 知书。 • 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刘X英(男,48 岁,家住XX市XX区XX委),因其在保外就 医期间又涉嫌盗窃犯罪,XX看守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决定于XXXX年X月X日将其收 监,并将此情况通知XX派出所。
制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 • • • 1、依次填写表格规定的项目。在表格上方填写收押罪犯的单位名称、文书编号、 入监日期。 2、罪犯基本情况要依次写明。对外国籍罪犯,其英文名填在“别名”栏,国籍填 在“籍贯(国籍)”栏;原户籍所在地,填写捕前户口登记所在地。 3、罪犯犯罪后至判决的基本情况栏,要分别写明拘留日期、逮捕机关、逮捕日 期、判决机关、判决日期、罪名、刑种、刑期、起止日期、剥夺政治权利年限等 项。 4、罪犯捕前的基本情况栏,应写清楚捕前职业、政治面貌、有何特长、籍贯、 口音、家庭住址、曾受过何种惩处(指捕前受过行政拘留以上的惩处)。 5、本人简历栏,要把罪犯从上小学开始一直到此次犯罪前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填 写清楚。 6、主要犯罪事实栏,应把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逐一写明,案情复杂, 内容篇幅较长的,应概括填写。 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栏,应详细了解并准确填写关系、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和政治面貌等,应对罪犯的所有重要社会关系逐一写 明、不得遗漏。 8、表内栏目内容大部分可以从罪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中查到,有些则需询 问罪犯。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式(2012版)填写规范参考表

不予立案理由: 没有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移送案件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 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 经协商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的。
《拘留证》
《拘留通知书》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 《逮捕证》 《逮捕通知书》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 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 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 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特殊情况; 第一款 流窜作案;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多次作案; 第二款 结伙作案。 《刑事诉讼法》第79、 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8条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94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 书》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96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73条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 书》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第4款 《刑事诉讼法》第75条 第2款
证文书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20××)5号犯罪嫌疑人黄××,男,196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省××县城关镇××街×号。
黄××1973年至1983年在××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84年至1987年在××县大屯乡插队,1987年10月顶替其父在××农药厂工作,199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范××,男,196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
范××1973年至1979年在××县实验小学读书,1979年9月至1983年在县第五中学读初中,198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86年9月解除教养后在家待业,1987年10月被分配到××县农药厂工作,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肖××,男,197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县人民武装部宿舍××楼402室。
拘留的原因和理由:犯罪嫌疑人黄××、范××、肖××于20××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放哨,黄××、肖××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3.05.20•【字号】沪高法[2003]200号•【施行日期】2003.05.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沪高法[2003]200号2003年5月20日) 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徐汇、闸北、普陀三区全面推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沪委政法[2002]170号)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裁定假释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部门(下称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转递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管制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通知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参加。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之日将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监狱(少管所)对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或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
应当在上报材料的同时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应适当提前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应当提前5日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假释之日,应当通知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参加,并将假释罪犯带回社区。
监狱(少管所)应将假释罪犯的法律文书于当日转交公安机关。
法律文书包括罪犯的原判判决书(裁定书)、服刑期间的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所鉴定表》。
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将罪犯送交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同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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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法律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存根)
()字第号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原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罪名_____________
刑期起止日____________
附加_____
执行期间刑种、刑期变动情况: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发往单位____________
通知发出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
(监狱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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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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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字第号
___省___县(市、区)公安局
你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由县(市)____派出所、刑警队)抓获,由________检察院起诉,因______罪被_____人民法院判处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在我狱服刑,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刑满释放。
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
曾受过表扬_____次,记功_____次,评为积极分子_____次,减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警告_____次,记过_____次,禁闭_____次,加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员帮教,请接此通知书后,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监狱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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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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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字第号
___省___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你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因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被判处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在我狱服刑,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刑满释放。
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
曾受过表扬_____次,记功_____次,评为积极分子_____次,减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警告_____次,记过_____次,禁闭_____次,加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员帮教,本人曾获得证书,掌握________技术。
请接此通知书后,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监狱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