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公安消防大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模板示例

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临时查封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模板示例目录临时查封决定书法律文书审批表临时查封告知笔录集体研究记录临时查封现场笔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法律文书审批表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XX市公安消防支队XX区大队临时查封决定书X公消封字[20XX]第XX号XX宾馆:我大队于20XX年X月X日派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临时查封。
查封部位、场所的范围:XX宾馆第二、三层。
查封期限:20XX年X月X日X时X分至20XX年X月X日X时X分。
你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后经我大队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擅自拆封、使用被检查的部位或者场所,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 市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XX年X月X日被查封单位负责人:XXX 20XX年X月X日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查封单位,一联存档。
法律文书审批表XX市公安消防支队XX区大队临时查封告知笔录告知单位XX市公安消防支队XX区大队告知人XXX、XXX被告知人\被告知单位名称XX宾馆法定代表人XXX告知内容: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将拟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现查明你单位XX宾馆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我大队于20XX年X月X日对该宾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宾馆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第二、三层墙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XX]第XX号),对XXX、XXX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5.08•【文号】公通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九年五月八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消防监督检查类·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河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类型:□监督检查□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消防监督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临漳县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公()消限字[ ]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我所监督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5、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符合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之规定;□6、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7、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8、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9、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10、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之规定;□12、其它: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派出所。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〇九年五月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6、文书中的文号,“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8、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内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
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9、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10、式样四、式样五(一)、(二)中的“下列第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
最新最全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21版

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二〇二一年十月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
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字体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
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上方注明的“(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内设部门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消防救援机构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碳素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
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准确、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描述时间、方位、状态等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9.文书文号,即“X消字〔〕第号”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文书的消防救援机构代字;“消字”间的空白处填写文书类别的简称,如:立案审、立案登、移案、询通、调证、登保决、鉴聘、听通、当罚决、不罚决、行罚决、行罚缴决、催、强执决、代履决、强执申、送证、电送确、终决等;“〔〕”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赣公消发[20XX]69号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为了尽快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XX]2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在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之前,采取纸质印制和word文本直接打印的方式。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〇九年五月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文号,“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
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内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
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9、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0、式样四、式样五(一)、(二)中的“下列第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3.28•【文号】公通字[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的正确有效施行,公安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2014年3月28日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一四年三月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或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并由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印章或受理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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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
篇二: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3.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
明。
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单位名称及单位地址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必须与调查
取证中《工商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单位全称相符,禁止填写简称、略称等不规范名称。
4.文书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或者重新制作。
5.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范本中涉及到红色字体标注的均为手工填写。
6.文书底部发文日期中文格式应为“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不得填写阿拉伯数字“0”或采用汉字“零”如:“二0一三年二月二日”及“二零一三年二月二日”。
二、具体要求
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及《送达回证》均采用a4纸正反面印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分为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部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不填写听证告知部分。
《送达回证》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采取当场交付方式的情况下,送达文书时使用的文书。
8.《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仅适用于拘留案件的行政审批,具体要求延续总队《关于规范行政拘留处罚网上流转程序的通知》(武宁消防字[20XX]280号)文件要求执行。
9.《询问/讯问笔录》,应当全面、准确记录违法犯罪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
“第次”的横线处填写中文数字,“第页”、“共页”的横线处填写阿拉伯数字。
《询问/讯问笔录》末尾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
笔录中记录被询问/讯问人回答的内容有改动的,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确认。
询问/讯问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被询问/讯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告知被询问/讯问人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方式或者直接在询问/讯问笔录中以问答方式予以体现。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是否为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询问笔录》中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等规定注明告知家属等情况。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附卷。
篇三: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
—1—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XX?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
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