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与行政文书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文书与行政文书的区别与联系一、引言法律文书和行政文书是在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文书形式。
它们在形式、内容和用途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也有一些联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文书和行政文书的区别与联系。
二、法律文书的定义与特点法律文书是指由法律机关或法律工作者根据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它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根据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性。
3. 法律程序性:法律文书的制作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审批、签发等环节。
三、行政文书的定义与特点行政文书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者根据行政法规制作的具有行政效力的书面文件。
它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效力:行政文书具有行政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外行使权力的依据。
2. 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书是根据行政法规制作的,具有明确的行政规范性。
3. 行政程序性:行政文书的制作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包括审批、签发等环节。
四、法律文书与行政文书的区别1. 制作机关不同:法律文书由法律机关或法律工作者制作,行政文书由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者制作。
2. 目的不同:法律文书的目的是保护法律权益,行政文书的目的是行使行政权力。
3. 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行政文书具有行政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外行使权力的依据。
4. 适用范围不同:法律文书适用于解决法律纠纷和保护法律权益的场合;行政文书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场合。
5. 法律规范性不同:法律文书是根据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性;行政文书是根据行政法规制作的,具有明确的行政规范性。
五、法律文书与行政文书的联系尽管法律文书和行政文书在一些方面存在区别,但它们也有一些联系:1. 法律依据相同:法律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根据法律规定制作的,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制作。
行政文书与法律文书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文书与法律文书的区别和联系行政文书和法律文书是在行政和法律领域中使用的两种不同类型的文书。
虽然它们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目的、内容和使用方式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行政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区别和联系。
一、行政文书的定义和特点行政文书是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的文件,用于行政管理和行政决策。
行政文书通常包括公文、通知、批复、决定、命令等形式,用于传达行政机关的意见、决策和指示。
行政文书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具备强制执行的能力。
行政文书的内容通常涉及行政管理、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方面,用于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二、法律文书的定义和特点法律文书是由司法机关或法律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制定的文件,用于司法活动和法律裁决。
法律文书通常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起诉书、辩护词等形式,用于记录和表达司法机关的裁决和决定。
法律文书的特点是具有司法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制定的,具备司法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文书的内容通常涉及法律解释、法律裁决、法律责任等方面,用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公正司法。
三、行政文书与法律文书的区别1. 目的不同:行政文书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和行政决策,而法律文书的目的是为了司法活动和法律裁决。
2. 制定机关不同:行政文书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制定,而法律文书由司法机关或法律机构制定。
3. 内容不同:行政文书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管理、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等方面,而法律文书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解释、法律裁决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4. 法律效力不同:行政文书具有行政效力,对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而法律文书具有司法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 使用范围不同:行政文书主要用于行政管理和行政决策,适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事务;而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司法活动和法律裁决,适用于司法机关和法律程序。
四、行政文书与法律文书的联系尽管行政文书和法律文书在目的、内容和使用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一、概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其权利或者解除其义务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而行政诉讼的进行离不开一系列法律文书的准备和提交。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种类、结构和要求进行详细讨论。
二、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种类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种类较多,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起诉状:起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文书,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行政行为的具体描述、侵权行为对原告权益的损害、请求行政行为的撤销或改变等。
2.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对起诉状进行答辩的文书,答辩状应当明确表达被告的观点和辩护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3.举证辩论状:在行政诉讼的庭审阶段,举证辩论状是原告和被告提交证据,陈述事实和主张的文书。
举证辩论状内容要清晰明了,按照证据的层次依次陈述,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副本。
4.判决书:判决书是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的书面表达,其中包括案件的事实经过、法院对法律适用的分析和裁决结果等。
5.执行文书:行政诉讼的执行文书包括裁定书、决定书等,用于对行政行为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结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结构主要包括标题、文首、正文和文尾等部分。
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1.标题:标题应明确反映文书的种类和名称,例如“行政诉讼起诉状”、“行政诉讼答辩状”等。
2.文首:文首一般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日期等信息,以及针对特定文书的一些额外要求,如起诉状中应注明原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3.正文:正文是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在正文部分,应依次呈现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并展开相应的论述和申辩。
4.文尾:文尾一般包括法院的落款、签名和盖章等信息,同时也可以包括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要求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准备和提交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以保证文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求:1.格式要规范: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应使用规定的格式,如字号、间距等,以确保文书的清晰可辨。
人民法院行政法律文书概述pptx

加强审查判断
当事人和法院在使用和采信行政法律文书时,应当加强对这些文书的审查判断,确保其真 实性和可靠性,防止出现虚假、伪造等情况,从而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法律文书反映行政法的发展变化
行政法律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受行政法发展变化的影响,随着行政法的修改、补充 和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文书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行政法律文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行政法律文书程序性规定的依据
行政法律文书的程序性规定通常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作出的。
3
文字简明扼要
行文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用词准确,避免 冗长和模糊的表述。
行政法律文书写作的技巧和方法
系统性思维
01
采用系统性的思维方法,全面、客观地审视案件,不偏听偏信
,不忽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逻辑推理能力
02
在分析案件时,要具备逻辑推理能力,合理地运用证据和法律
规定,推导出正确的结论。
文字表达能力
03
提高司法效率
行政法律文书制作和运用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行政法律文书诉讼价值的实现途径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运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文书的合 法性和有效性。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运用应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文书内容真 实、全面、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
行政法律文书证据价值的作用
01
证明案件事实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类型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类型在行政案件中,法律文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记录了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明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时所作的书面决定,它是一种最常见的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具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法律条文;•具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其依据法律条文;•具有明确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申诉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书面处罚决定和口头处罚决定。
书面处罚决定书一般以公函、特别行政文书或专门编制的文书形式发布。
口头处罚决定书则是指当事人当面告知的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主要用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通知被强制执行的对象接受强制执行措施。
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和依据法律条文;•被强制执行的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强制执行的期限和方式;•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和申诉渠道。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对被复议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作出的书面决定。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处理请求的结果;•对原来行政行为的具体应用规定解释;•责令修正原行政行为的措施。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仅是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结果,而且对与原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和指引作用。
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一行政事项的特定问题进行责令、禁止、确认、批准等法律约束决定的书面文书。
行政裁定书有以下几种类型:•行政确认裁定书:确认当事人具有某种权利或法律地位。
•行政禁止裁定书:禁止当事人从事某项违法行为。
•行政责令裁定书:责令当事人进行某种合法行为或停止某种违法行为。
•行政批准裁定书:批准当事人进行某种合法行为。
•其他行政裁定书:针对特定问题的裁定,如行政许可等。
行政和解书行政和解书是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包括当事人的认罪认错、补偿和赔偿等。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是保障法律权益的重要环节,规范送达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并遵守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一、送达方式的选择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采用书面送达、传真送达、快递送达和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的要求。
1. 书面送达:这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即通过邮寄、专人递送等方式将行政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在选择邮寄方式时,应选择快递或挂号邮寄,以确保送达的安全和及时性。
2. 传真送达:如果当事人同意使用传真方式接收行政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可以将文书通过传真机传输给当事人。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确保传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快递送达:这是一种速度较快、安全性较高的送达方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快递公司将行政法律文书送达给对方,以确保及时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
4. 电子邮件发送:在当事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法律文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当事人。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方便快捷,但需要确保邮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送达程序的规定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应遵循以下规定:1. 送达时间:行政法律文书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及时送达,尽量避免拖延送达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送达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2. 送达地点:行政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营业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住所。
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送达指定地点,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指定地点进行送达。
3. 送达方式: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当事人变更了接收方式时,应当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以确保送达的有效性。
4. 送达证明:为了保证送达的合法性和证明送达的事实,行政机关应当保留送达的具体证据,例如邮寄回执、传真确认单、快递签收单、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
三、送达的效力和效果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即在送达时生效,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行政案件相关文书

行政案件相关文书行政案件是指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特定决定的行为所引发的争议。
行政案件相关文书是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文书,它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行政案件相关文书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的决定的书面文书。
它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和处罚决定的种类、程度、依据等内容,并且告知违法行为人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申诉途径。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作为行政机关采取后续法律行动的依据,并且可以成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凭证。
2.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某种手段强制履行行政决定或者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需要予以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作出的决定的书面文书。
它应当明确要求被执行人按照行政决定的内容进行履行,并且告知被执行人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申诉途径。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具有强制性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履行,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3.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与其行政行为有关的申请人针对具体事项提出的异议提出复议审查的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决定的书面文书。
它应当明确对复议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审查,并作出合理的决策。
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决定性的效力,被复议申请人可以根据复议决定书的内容继续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4. 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结果所作的判断和决定。
行政裁决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事项作出的决定的书面文书。
它应当明确裁决的事项、理由和决定的方式、内容。
行政裁决书具有最终及执行的效力,行政裁决的主体可以根据裁决书的内容享有相应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义务。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相关文书在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8 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尾部:行政机关名称/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日期 ;被处罚人当场签名/盖章,日期
注意问题
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场在决定书上签字/盖章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
注意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 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发现复议申请不属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告 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已经受理,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受案范围的, 应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 告知申请人。
作用:P228
写作要求
填空式文书,由三部分组成:
➢首部:XX责令改正通知书、字号、被通知人姓名/ 名称
➢正文: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性质),处罚法 律依据,责令改正内容、要求与期限,告知权利(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尾部: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XXX(行政机关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XX责改通字(20XX)第X号 XX(被通知人姓名): 你(单位)因于(X时)在(X地)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了…条的规定。依据…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 位): ……(改正的内容、期限等) 如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XX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特此通知
特点: ➢制作的合法性 ➢内容的规范性 ➢实施的强制性
种类
一、制作主体: ➢ 公安、工商、税务、安监、海关、卫生、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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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文书
篇一: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类型
存根
交被传唤人
附卷
存根
交被侵害人
篇二:行政法律文书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
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X公()行移字[]第号”、“X公()检字[]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的“编号:”栏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办案人民警察不再填写。
9.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
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10.文书中所称“年龄”和“出生日期”都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出生日期”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11.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2.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3.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4.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上位法对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填写上位法。
15.文书中的“案由”,是指行政案件的类别,如盗窃、赌博等。
16.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文书中注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地方要加盖有关公安机关的印章。
17.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要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18.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9.附卷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日期。
20.有存根的文书在制作文书时要同时填写存根,存根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
文书存根中“办案单位”栏填写具体承办该案件的单位的名称。
“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该文书的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的姓名。
“填发日期”栏填写制作该文书的年月日。
21.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的记录以问答的形式进行。
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22.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按物品(文件)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
“名称”栏填写物品(文件)的名称。
“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
“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等特点。
各种清单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23.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
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在使用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上述文书(不含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承办人”栏由承办人签名。
24.扣押物品清单和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发还情况”一栏应当注明是否发还并由接收人签名、注明日期。
二、具体要求
25.受案登记表(式样一)是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
“案件来源”,是指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
“报案时间”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
“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
“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
报案人一人以上的,可加附页。
“简要案情”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有被侵害人的,要表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的承办人根据案情,在初步确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和可否追究行政责任等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
“受案审批”是办案部门负责人对行政案件承办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核。
受案登记表由接报单位盖章。
26.移送案件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文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填写移送案件的受案时间、案由、法律依据、移送案卷材料的页数以及其
他文书和证据。
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抬头横线处填写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填写接受移送时间、移送案件通知书文号、案由、移送案卷材料的页数及其他文书和证据。
27.传唤证(式样三)是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时所使用的文书。
该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传唤人的姓名,以下依次填写传唤理由、传唤的法律依据、指定时间和地点。
28.询问笔录(式样四)是办案人民警察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
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全面、准确地记录违法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证据。
在违法过程中有共同违法嫌疑人的,还应当记明共同违法嫌疑人的情况,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29.检查证(式样五)是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所持的文书。
检查证应当与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同时使用。
检查证应当依次填写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人和检查对象。
“被检查人确认签名”,是指被检查人签名确认该检查证已向其出示。
存根中的“检查对象”栏应当填写被检查的场所的名称。
“检查原因”栏填写检查的理由和目的。
30.勘验/检查笔录(式样六)适用于办案人民警察进行现场勘验或者检查制作的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