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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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00.10.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对土地资源要坚持开发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土地资源保护措施,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自治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在政府调控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依法规范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流转,促进土地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盟、设区的市、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土地登记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是为依法开展土地整治项目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采取行政强制、集体劳动等技术和经济措施,把荒山荒地、残基治理得功不浅的洪泛地、塌方坡、弥漫滩、废弃矿山等复垦地,开垦成为可供农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使用的土地。

二、开展安排1、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安排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2、土地整治项目由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聘请土地整治方面的专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实施的落实情况。

4、对于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的村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当地村民,会同相关的农技推广机构、合作社等组织,制定具体的土地整治工作方案,确定责任体系、人员安排、民主协商机制等。

三、项目规划1、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遵循地区一品政策,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土地整治项目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可行。

2、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考虑整治面积大小、水土保持效果、资源遍及效益等主要指标,确定相应技术措施和工程任务,合理安排土地整治材料、设备、储备资金等资源。

3、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制定项目推进计划,科学确定项目期限开始、完成的时间,细化工程作业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并结合规定的安全监测,加强对项目的把握。

四、管理措施1、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按照规范的管理监督要求,结合市场、技术、环境等因素,采取有力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项目安全指标,保障工程质量,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可持续发展。

2、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准确申报相关支出,及时按照财政的规定执行报销,加强对土地整治费用的使用效益的检查,防止资金的浪费、盗用。

3、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准确记录各项指标,详细地记录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形成完整的整治项目档案。

五、权力和责任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落实,实施的工作中要重视村民的参与,把与整治有关的讨论与决策纳入村民民主决策机制。

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

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的目标和原则三、具体实施措施四、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五、总结正文【引言】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土地资源丰富多样,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资源保障基地。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质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本文旨在概述试点工作的实施要点。

【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原则:试点工作应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综合治理和民生改善的原则。

【具体实施措施】1.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摸清土地资源底数,为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2.统筹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促进生态系统恢复和改善。

3.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5.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提高试点区域居民生产生活水平。

【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注重试点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相互促进。

2.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和群众的政策意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4.严格监督评估,对试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内蒙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为自治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明确方向。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01]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01]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01)70号2001年5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市场管理。

本办法所称土地市场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等。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的出让土地供应总量、土地用途、供应方式、出让价格、权属登记等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运行,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指政府或企业组织进行的土地整治工作,包括土地开发、保护、整治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所有管理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依法合规经过规划、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土地资源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应当按照程序,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工期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组建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控制指标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物资、机具等的准备。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施工进度和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和提交验收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评定。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验收工作记录和报告,接受验收结果的监督和检查。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整治政策,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事土地整治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施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依法治理、公开透明、协调推进的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良好效果。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利益最大化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并出具严格审核意见。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工期要求、项目责任单位等内容,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未取得批复擅自开工的项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建立档案并归档保存,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规定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调整建设规模和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进行组织实施,明确分工,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监理,保障施工质量,确保项目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性。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浪费。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进度控制,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如遇不可抗力导致进度延误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整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内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存量资源盘活、强化地价调控等措施,推动全区土地资源价值提升、价格提高,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明晰,资源要素活性持续增强,跨省域交易路径全面打通,多元化交易模式形成并有效实施,地方财力稳步增加;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存量土地资源有效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措施(一)完成调查摸底,开展政策调研。

1.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未利用地等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农村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情况。

结合土地审批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城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及开发区低效用地等情况。

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摸清矿山用地及复垦情况。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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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自治区使用中央划转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自治区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除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为的其他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审查确定和组织施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产量,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四)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分组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二)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查;(三)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变更设计及预算;(四)组织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全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盟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认证审查;(二)组织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费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参与国土资源厅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本地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一)选定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二)组织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自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第三章项目选址第八条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同项目所在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选择项目地址。

第九条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土地整治所需的路、水、电等配套设施;(二)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少于400公顷;(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非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现场踏勘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区的现状条件,包括地类、水源、土质、土层厚度、地貌、基础设施现状等;(二)项目区生态条件及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项目区四至范围和面积;(四)项目区新增耕地潜力分析;(五)项目区权属状况;(六)项目所在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

第十一条现场踏勘人员应将踏勘情况现场记录,形成书面报告,作为立项审查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及资金分配因素,编制资金预算,联合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下达资金预算指标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按照审查权限报盟市国土资源局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自治区审定后的有关盟市确定的实施方案单独下达资金预算。

第五章规划设计编制及审查第十五条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实施的原则,严禁先施工后规划设计。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的编制工作。

规划设计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及《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

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

第十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提交成果前,必须征求项目区群众、当地有关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划设计审查权限上报规划设计材料,上报材料一式5份,由审查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二)不设计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或单项工程之间预算调整不超过10%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解决。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审计制。

要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前,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重大问题的,由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和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有差错,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招标投标第二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主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规划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招投标一律不设标底,只设上下栏标价。

第三十条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标段划分不得低于500万元。

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不再划分标段,项目整体投标。

一个施工单位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中一个标。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土地整治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

公务员不得以招标代表的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

第三十一条鼓励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积极参与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工程施工,使农牧民在参与项目施工中获取收益,得到实惠。

第七章参建单位管理第三十二条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必须委托财政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勘测单位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测单位需具备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并具备三年以上从事工程测量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工作业绩;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测单位需具备测绘丙级以上资质;地下水勘测单位具备水文地质勘察资质。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土地整理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工作业绩;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丙级以上资质。

第三十五条规划设计单位需具备农田水利工程设计或土地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从事土地整理项目设计工作业绩。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一)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需具备水利水电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土地整理或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的工作业绩;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区外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后才能参与工作施工。

严禁中标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在项目承担单位原件留存。

(四)施工单位在盟市、旗县确定的设备材料集中采购供应商范围目录中选定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对拟参建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进行登记审查备案制度。

拟参建单位先到盟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投标。

凡中标的参建单位,必须到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盟市国土资源局将参建单位备案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八章项目验收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实行分组验收,行政领导、专家领衔的验收制度。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工程验收由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组成。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单项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一个月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完成财务决算,委托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提出项目初步验收申请。

第四十一条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和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初验。

初验合格后向有验收权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和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的竣工验收;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其他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旗县国土资源局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将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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