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一、引言在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子银行业务成为现代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规范和顺畅进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管理机构、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利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电子设备等手段,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活动。
这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电子支付等。
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机构1. 中央银行的责任中央银行是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机构。
其主要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监督银行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确保其合规运营;- 投资建设安全、高效的电子银行系统,保障电子银行业务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银行机构的责任银行机构在进行电子银行业务时需承担以下责任:- 设立专门的电子银行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发展;- 制定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规程,明确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建设安全的电子银行系统,保护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提供便利的电子银行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修订完善防范措施。
四、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措施1. 身份验证为了防止非法访问和交易,银行机构应采取多种身份验证措施,如密码、数字证书、双因素认证等。
同时,客户也需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凭证,不得泄露或与他人分享。
2. 加密技术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数据传输和存储应使用加密技术,确保信息不被窃取和篡改。
银行机构应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加密算法,并定期更新密钥,保证信息安全。
3. 风险监控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电子银行业务的交易情况,及时发现异常和风险事件。
对于高风险交易,系统应能主动进行风险提示和限制。
4. 客户教育银行机构需要加强客户教育,提升客户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认知和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定期举办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帮助客户正确使用电子银行服务,避免陷入各类网络诈骗。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银行业金融资金的安全,完善银行业电子银行服务,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电子形势手段或网络通信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储蓄、支付、结算等各类金融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银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电子银行活动第四条电子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监管机构的规定,符合客户的需求,依法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银行服务,以及与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服务;(二)向客户提供转账支付、实时回收、信息查询、账户迁移等便民服务;(三)提供多种形式的保证措施,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四)提供特定目的的结算服务,如优惠活动、促销活动、电子发票等;(五)提供客户的网上投资理财服务;(六)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咨询服务;(七)支持以电子金融业务为基础的符合国家及有关规定的银行相关业务。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五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客户资料资格审查、客户关系维护管理等机制,认真履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六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客户行为监督和报告等机制,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疑转账支付的,应及时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监管机构。
第七条电子银行应当建设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客户信息的实时维护和更新,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范网络攻击,确保安全账户交易。
第九条电子银行应当采用多重认证体系,加强访问控制,建立监控系统,测试应用程序漏洞,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电子银行应当全面实施系统备份、业务备份及灾备措施,确保客户账户及其资金安全。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专业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落实客户投诉处理职责,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机 构开 办电子银行业 务 ,
务, 包括 网上银行 、 机银行 和利 用掌上 电 手 脑等个 人数据辅 助设 备开办 的电 子银行 业 务 , 用审批 制 ;二 ) 适 ( 利用 境内或 地区性 电 信网络 、有线 网络 等开 办的电子银行业 务 ,
适 用 报 告 制 ;三 ) 用 银 行 为 特 定 自助 服 务 ( 利
为加 强电子 银行 业务 的风险
第七 条 中国银 监会负 责对 电子银行 业 务实 施监督管 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管 理 , 障 客 户 及 银 行 的 合 法 权 益 , 进 电 保 促
银行业 务进行监管 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 第十 二条 金融机 构 申请开办 电子银
子 银行业 务的健康 有序发 展 , 根据 《 中华 人
第二条
应 当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 ) 融 机 构 的 经 营 活 ( 金
指 商 业 银 行 等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利 用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开 放 的通 讯通 道 或 开 放 型 公 众 网 络 , 以 及 银 行 为 特 定 自助 服 务 设 施 或 客 户 建 立
业务处理 系统 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二 ) ( 制 定 了电子 银行 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 、 发展规
划 和 电子 银行 安 全 策 略 , 立 了 电 子 银 行 业 建
设施或 与客 户建立 的专用 网络开 办的 电子 银行业 务 , 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 另有规 定的
遵照其规定 , 有规定的适用报告制。 没 金 融 机 构 开 办 电 子 银 行 业 务后 , 其 特 与 定客户建 立直接网络连接提供相关服 务 , 属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金 融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立 的 设 外资金融机构 ( 以下 通 称 为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
电子银行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为广大客户提供了更加丰富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然而,与此同时,电子银行业务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如网络安全、信息泄露、交易欺诈等。
为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和分类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二、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银行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前,应当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战略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评估应当考虑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规模、复杂性以及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风险控制银行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策略、内部控制制度、应急预案等。
同时,银行应当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的监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三)风险披露银行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风险、交易风险、服务中断风险等。
披露应当以清晰、易懂的方式进行,确保客户能够充分理解和评估风险。
三、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服务(一)客户教育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的教育,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客户正确使用电子银行业务。
教育内容应当包括电子银行的安全知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
(二)客户投诉处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客户反映的问题,银行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银行业务(简称“电子银行”)是指本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等方式,向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离柜金融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小程序、企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短信业务等电子渠道。
第三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均须执行本办法,凡符合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条件的本行均应受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行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越权操作、玩忽职守、牟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行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循“合理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严格执行新业务、新产品的申请或报备制度,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行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控制相应风险;(三)制订相应业务制度和产品服务协议等法律文本,其中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平台的规定应与本办法相符。
第七条本行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开展产品创新时,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融入产品开发、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一)在产品研发环节,本着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原则设计业务流程和交易规则,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易用性;(二)在业务宣传材料制作环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形式介绍产品与服务的基本概念、业务规则、风险点与收费政策等;(三)在客户营销环节,详尽讲解产品和服务特征,充分揭示风险,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有针对性地推介产品;(四)在业务签约环节,引导客户认真阅读有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协议条款、业务规则、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五)在客户服务环节,及时解答客户咨询,针对客户实际问题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对于因客户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投诉事件,详细讲解银行业务规则,消除客户误解;(六)在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环节,做好跟踪维护工作,对于因国家政策、监管规章等因素导致的合同条款、产品投向的变化及时告知和解释,将宣教工作贯穿产品和服务存续始终,引导客户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金融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业务开办、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对于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的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首先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明确。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电子银行业务主要分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
在业务开办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前,需要制定详细的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还需要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材料,包括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系统安全评估报告等。
只有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才能正式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风险管理是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
由于电子银行业务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面临着比传统银行业务更多的风险。
因此,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对电子银行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具体来说,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认证和识别,防范欺诈风险;加强对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电子银行业务中的突发事件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要方面。
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x年第5 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xx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六年一月二六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banker圈】【政策法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
为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重点介绍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用户身份识别为确保用户的账户安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在办理用户开户时必须核实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需要使用相应的身份识别工具,如账户密码、指纹等,以确保用户的身份真实可靠。
二、用户账户管理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账户管理系统,以便用户随时查看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同时,银行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账户的安全,防止用户账户被非法操作或盗取。
三、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电子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支付方式,如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
同时,银行也应当加强对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
四、风险提示和保护措施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并告知用户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同时,银行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护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电子银行业务中的安全问题,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争议解决在电子银行业务中,可能会发生用户与银行之间的争议。
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用户可以向银行投诉或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六、违规行为的处罚为了维护电子银行业务的正常秩序,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对涉及违规行为的银行或个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取用户账户信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未经用户授权擅自操作用户账户等。
七、监管责任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确保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并保护用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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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或报告。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三)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四)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五)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金融机构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二)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三)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四)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五)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
设置在境外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业务交易数据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机构,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
(一)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审批制;(二)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报告制;(三)利用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与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报告制。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与其特定客户建立直接网络连接提供相关服务,属于电子银行日常服务,不属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申请的类型。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之前,应先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进行沟通,说明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设计、建设方案,以及基本业务运营模式等,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方案进行调整。
进行监管沟通后,金融机构应根据调整完善后的方案开展电子银行系统建设,并应在申请前完成对相关系统的内部测试工作。
内部测试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外包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扩展到一般客户。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二)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及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三)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四)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五)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六)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七)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八)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九)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十)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材料时,应一次性将有关要求告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重新编制和装订申请材料,并更正材料递交日期。
第十七条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一份申请报告中申请了多个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时,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批准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申请。
对于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未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金融机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开办适用于报告制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需申请,但应参照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之前1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进行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销售,也可以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新的业务类型。
金融机构利用电子银行平台宣传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
利用电子银行平台销售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时,应认真分析选择适应电子银行销售的产品,不得利用电子银行销售需要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后才能销售的,或者需要客户当面确认才能销售的银行产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或报告制。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二)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三)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四)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申请;(二)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定义和操作流程;(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四)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五)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六)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某一城市或地区内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总行(公司)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报告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时不需申请,但应在开办该业务类型前1个月内,参照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已经实现业务数据集中处理和系统整合(以下简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办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
其分支机构在开办相关业务之前,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其分支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独立于总部,该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按照地区性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情形管理,应持其总行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或报告。
其他分支机构只需持其总行授权文件,在开办相关业务之前,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外资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其境内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持其总行(公司)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已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计划决定终止全部电子银行服务或部分类型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提前3个月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原因及相关问题处置方案等,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同时予以公告。
金融机构按计划决定停办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类型时,应于停办该业务前1个月内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