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领域。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所特有的,作为其构成要素和功能基础的重要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基本准则。
它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对经济法的功能起着决定性的导向作用,是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基本内容以及实施的核心。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经济法以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保护为目标,协调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的公益性,以实现社会整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保护竞争公平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
竞争的公平性要求竞争的参与者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权利与义务要相一致;各种市场主体同等地受法律保护;对竞争中的弱者应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
竞争公平原则,不仅反对和限制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三、促进经济发展原则经济发展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各国政府宏观干预的基本目标之一。
促进经济发展原则要求经济法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物质福利水平提高为根本目的。
它要求经济法以效率为先导,以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为价值目标,并把有效市场和宏观调控结合,体现效率又促进公平。
同时,要运用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保持合理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布局,建立和健全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形成良好的经济发展机制和秩序。
四、保障经济安全原则保障经济安全原则要求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确立防范和应对经济风险的制度,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机制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特点以及外部效应等都可能引起经济安全问题。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它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有多个含义。
首先,经济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
其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关系指的是社会生产再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最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的作用包括:规范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市场主体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民经济结构合理化;规范收入分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其主要内容和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介绍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其中涉及到经济法的定义、分类以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等方面。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通过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范,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是通过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既是国家治理经济的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二、经济法的分类根据经济法的不同内容和对象,可以将其分为多个子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法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商法包括商事法律制度、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商业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等。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2. 劳动法劳动法是研究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劳动法涉及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良性运转。
3. 金融法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分支学科。
金融法主要涉及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金融服务法等方面。
金融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5. 行政法与经济管理法行政法与经济管理法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行政法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监察等方面。
经济管理法主要涉及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监管、产权保护等方面。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管理管理者之法”经济法是部门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论述。
蒲鲁东(Proudhon)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他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要产物”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经济法》;1922年到1924年在德国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经济法是部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因此可以简单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因此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从经济关系、国家职能及法本身三个基本要素着眼,从他们的发展变化中寻求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对经济进行组织协调的产物。
(二)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经济学说的结果。
(一)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生产社会化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三) “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战时经济。
经济法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律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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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 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执行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步骤,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步骤。 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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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经济法概述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 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02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 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的分类和作 用
企业法律制度
01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02
企业的分类和组织形式
03
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04
企业变更、终止与清算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概念 和特征
公司的分类 和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 机构与职权
公司的财务 会计与审计 制度
社会保险的实施与监管
介绍社会保险的实施机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概述
介绍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点,以及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优抚概述
阐述社会优抚的基本概念、对象和内容,以及社会优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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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内涵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内容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但是对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的内容是没有争议的。
市场秩序规制法: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宏观经济调控法: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审计法、会计法、价格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概述2.除宪法典之外,宪法部门还包括相关法律民法:调整民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调整行政关系。
包括: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商法部门经济法刑法部门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经济法定义1、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新经济行政论: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法律。
3、经济协调关系论: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其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理解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个集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规制关系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
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特征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统一经济权力与经济义务的关系主要产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三者缺一不可)主体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和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益、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系列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法律手段保证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经济法是一门具有自身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学科,包括独立的法律原则、理论和方法。
2. 经济法是一门宏观细微兼顾的学科,既关注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也关注个体行为的微观管理。
3.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强调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法律适应经济变革和实际需求。
4. 经济法是一门国际化的学科,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使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市政法规,但经济法的体系建立始于现代,经历了以下阶段: 1.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初级阶段,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形成和确立了财产权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经济法领域的法律体系。
2. 二战后的重建时期,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特点,通过国家审批制度、计划经济制度等手段实施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同时加强监管和管理。
3.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渐引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法逐渐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调节型”向市场经济时期的“法制调节型”过渡,法制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
4. 当代经济法发展的特点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的趋势,通过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分类按法律关系的不同分类•民法经济法:主要指财产、合同、公司法等民法领域中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经济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制度,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刑法经济法:主要指在经济活动中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如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
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经济法作为调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其调整的调整关系式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这是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
经济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
3.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的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这里的组织体,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体,及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4.权义结构:所谓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5.财政法: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预算:预算,或称国家预算,是指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算,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于会计年度通常为一年,因而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也称为岁入和岁出。
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类型?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另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基本类型,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他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2.经济法宗旨中的目标(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涉及经济法的二元目标或称双重目标;即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但首先是经济目标,同时,又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
经济法
经济法一、经济法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1)经济法定义: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其调整对象可以和其他法的部门分开。
3)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p42--484)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A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5)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
6)经济法的渊源①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范性文件②习惯法③判例法④法定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7)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制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实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2、经济法主体1)概念: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2)特征①主体外延的广泛性②主体资格的重叠性③主体形态的多样性④主体能力的差异性3)经济法主体的体系A政府——市场框架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干预机制相结合的机制。
B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过程中,由于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中间层而形成的。
一般而言三层框架和二层框架在信贷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并存的。
4)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即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内容可以从权利和义务两方面来把握。
①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中的政府主体,是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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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公司注册资本最小2,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解释】第②、③条中仅限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包括“主要社会关系”。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要符合经济法等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条件,并严格审查其主要的社会关系,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较好的为公司服务。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于规定时间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公司业绩的报告称为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是公司会计年度经营状况的全面总结。
中期总结是公司关年度经营状况的总结。
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对某些可能给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予以披露的报告称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
4,广告法38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食品安全法55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2,4,7,8第一条为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第三条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第六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质次价高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第八条因公用企业和被指定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公法与私法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的。
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大陆法系国际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而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
公法与私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机制与其所维护的利益上存在本质区别。
公法与私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令服从,注重权力运作;而私法关注意思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
首先,公法是配置、调整公权力的法。
公权力是公法的着眼点。
凡是现实意义上的公权力,就需要现实意义的公法来调配。
其次,公法的范围包括调配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公法和调配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公法。
公法可以延伸到对私权利的干涉层面,而非仅仅国家权力层面。
公权力的边界是个人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
当然,这是从严格意义上说的,因为,任何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有权(权利和权力)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形成共同的一致的意志,这一意志物化为各种国家机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司法机关、武装机关等),这时就形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并存的现象,两者都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影响对方。
或者说,没有不受公权力管辖的私权利,也没有不受私权利影响的公权力。
两者影响的最终原因或动因应是人民利益和幸福的需要。
再次,公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些规范在调整的具体客体、对象、方法等方面不尽相同,也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甚至及其分散。
第四,公主体、公利益、公权力、公权利等一切公的范畴都应由公权力来调整,自然要公法来调整。
可以笼统地说,大家(公域)的事由公法管;个人(私域)的事由私法来管。
第五,公法的调整范围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社会越发展其社会化程度就越高,公权力也就越发展。
但是,这与对人们私权利的保护不矛盾。
另一方面,在公权力扩张的同时,私权利也在扩张,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没有私权利的扩张,公权力也就没有了土壤。
封建社会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亦是如此。
第六,公法不是一个单一的部门法,研究公法的目的又在于规范公权力,因此界定公法时应以公范畴为线索和参照,而在公范畴中以公权力最为核心,因此,公法学应从公权力开始。
第七,公法是法,其规范是法律规范,有完整的逻辑结构。
因此公法有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制裁,也有补偿。
公法主要有四部分组成:(一)公权力。
公权力的起源、形成、和公权力的分类(国家权力和社会公权力。
)等(二)公权力的配置。
国家权力的分工及相互关系、横向配置、纵向配置、国家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的配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与关系。
(三)公法关系。
是指公权力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公法责任。
是指危害公权力的正当行使,违反公法应受处罚的行为。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9,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
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
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
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
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为,那么国家的管理必然会混乱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