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
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

内容提要 : 当下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各种意见、方案 中,对《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称谓、价值、原则、制度等的认识 很不一致、不明确,如一些学者提到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当对国 家的环境政策予以宣示,但为何要宣示及宣示什么等却不甚明了。
本文力图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对环境保护法修改中涉及的称 谓、价值、原则、制度等进行研究,以期引致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进 一步关注。
一、中国的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之关系(一)公共政策及环境公共政策的定义1、公共政策。
对于公共政策的定义有多种:戴维 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
此定义强调的是公共 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
伍德威尔逊认为公共政策是有立法权的人制 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
此定义是政治与行政二元 论的体现,仅把范围限定在法律政策之内。
卡普兰认为公共政策是 指拥有价值、目标与策略的宏大计划。
它突出了政策是以某特定目标为导向的行动计划以及它与一般计划的区别,比较笼统。
托马 斯达伊认为公共政策是所有政府决定做的或者决定不做的事情。
这 个定义突出了政策的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境公共政策为视角以环表现形式。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用来引导、规范有关个人、机构团体行动的指南或准则。
它的表现形式有①法律规章、②行政命令、③行动计划与策略、④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等等。
这个定义虽然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公共政策的表现方式,也突出了它是一种行为规范,但是没有反映公共政策的本质尽管许多学者对什么是公共政策进行了界定,但由于出发角度不同,其观点各有千秋2、环境公共政策。
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的基本问题。
环境利益是指在满足大多数人需要的同时保护和优化生态系统,保持生态生产力可持续运行能力,以满足全人类整体和长远需要的效益。
[1] [1]由于环境利益按照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环境利益、集体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和国家环境利益,由是环境公共政策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和经济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依据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行为准则。
《环境保护法》修改探析

信息 。
( 二 ) 提 高 企 业 污 染成 本
、
( 二 ) 政 府环 境 职 能 缺 失
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 、吉林市牛河水污染事件 等一大批严 重 危及 群众 生活 、群众反映强烈 、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突 然环境事件 ,都 说 明了我国政府 的环保职能存在着重大的缺陷 ,环境法律 缺乏 明显 的承 担环境 责任的问责机制。究其原因 ,政府责任不到位 、环 境保护 中政 府 部 门间出现利益扭曲、环境保护利益不统一是重要根 源。最近数年 ,涉 及环境 与资源保 护的行 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 。探 寻到根本 ,是 因 为 当前 中国的 《 环境保 护法 》还处 于命令 、管制式 的阶段 ,约束的主体 依然是企业 ,着重 关注企事业 单位的环境义务和责任 ,以及环 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 门的环境 责任。而在 涉及政 府时 ,往往 忽视政 府 的环境 义 务, 不追究政府或者政府 负责人的环境责任。同时 ,现行 《 环境保 护法》及 些单行法虽然规定 了地 方政府 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条 款,但 失之笼 统 ,难 以操作 ,且缺乏 明确后果 ,对 地方政府的行为缺乏实质 性的约束 力 二 、修 正 案 草 案 的 亮 点 ( 一) 完善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问题 的特点是公益性 与广泛性 ,这 些特点也同样体现在 环境保 护中 。广大人 民群众与环境 问题息息相关 ,必然对 环境保护具有 很高 的 参与意识 。现行 《 环境保护法》 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所有单位和个人 的 义务 ,对污染和破坏环境 的单位 和个人 ,应 当进行 检举和控告 。但在现 实生活中 ,公民实行监督权 困难重重 。实践 中,一些 可能污染环 境的工 业项 目因为害怕公众反对 ,不敢公开信息 ,造成公众 无法参与决 策 ,只 能被 动接受结果 ,反而激化 了矛盾 ,甚至引发群体性 事件。为解 决类 似 问题 ,环保 法修正案草案加入 了环境信息公开 的规定 。由国务 院环保 行 政 主管部 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 信息 。同时 ,政 府 要依法公 开环境 质量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信息 ,环保行 政主管部 门要 公开许可 、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等信息 ,而公 民通过 申请 可以获取这 些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资料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内容摘要】:“要向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向雾霾宣战。
“国家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报告时这样说。
就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雾霾”一词成为最热的话题,人人谈“霾“色变。
在两会召开前夕,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正笼罩在雾霾之中,而且这种现象一直持续,给人们的出行以及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这是自然向人类敲响了警钟,向环境发出了红色预警信号,引发人们对环境的重视,同时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使之更符合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治理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地球环境,使人类永久的存续下去。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引言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定的相关背景。
正文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当前环境的现状并由此引发对现行环保法的重新定位;第二部分分别从立法目的、颁布时间、内容和法律责任四方面介绍了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存在的弊端及不足,进而提出我国现行《环保法》需要修改的紧急性。
第三部分又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四大方面对其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
结语总结了环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完善以及自己的期待。
【关键词】:雾霾环保法法律法规不足完善建议【引言】我国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去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至此,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而且我国历史以来环境破坏比较严重,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本文试从分析《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入手,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点薄见。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在这20多年的过程中,环境法体系虽然发展迅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保障,其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但是其间中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迁,且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该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甚至出现了立法空白现象,为了使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为了我们人类美好家园创建,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环保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一、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在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存在以下诸多问题:(一)立法宗旨和立法地位的滞后就立法宗旨来说,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环境保护法》没有也不可能将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就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关系是当今时代立法宗旨的核心。
就立法地位而言,由于该法不是国家基本法,依其地位和效力都难以在宏观上对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予以指导,对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更不具有综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功能。
所以其立法地位也是关系到《环境保护法》在整个环境法体系地位高低的重要修改环节。
(二)环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1、法律对企业等排污者规制较严格,对环保部门的行政规范较宽泛。
从总体上看,《环境保护法》制度安排忽略了对政府环保履职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偏重于对企业等排污者、开发者的规制。
这个缺陷对于政府依法履行环保公共职能而言,是一个关键性的缺陷。
2、环境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环境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完整。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五章对企业等排污者的权利保护几乎无涉及,只是较为严格的约束企业等排污者的行为,对企业的保险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条款都没涉及。
(三)政府管理体制模糊,职权重叠;环保执法部门归责制度不完善《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政府机关对环境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行为所作的表述太过于抽象,看似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其他有关单位职能的部门也参与监督管理,其实对权力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
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从比较法的视角

在比较法 的视野之 中, 讨论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
社寺保存法 》 《 、 森林法 》 《 、 都市计划法 》 《 然公园法 》 、自 、 《 工场排水法 》 《 烟控制法 》 、煤 等相继出台。 如果从 14 年 88 英 国工业革命算 起 , 经过一百多年 的发展 , 国家形成了 许多 相对完善的环境单行 法体 系 , 防治 污染 和保护环 境 , 对 解决
护法学研 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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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诸 国; 一些 已经制定有环境保护基本法 的国家根据
一
系列单行 法规 ,如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水污染 防治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森林
本 政策和方针 , 规定 了环境保 护的基本原 则、 制度和监 管体制 , 一个 国家的最 高环境 立法 , 宪法和其他 单性 是 是 环 境法律 文件相联 结 的枢 纽和 中介 , 国环 境法律秩序 的构 建起 着基础和核 心 的作 用。 对一 我们应 强化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保 护法 》 的基本 法地位 。 应按 “ 综合法” 式修 改与完善 《 模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环境保 护 法》 并在总 。
如泰 的 保护, 环境污染成为公众关注焦点。 煤烟管理令》 、 古 本法 的国家迅速制定并颁布 了环境保 护基本法 , 国以及 《 《
作者 简介 : 才惠莲 ( 95 ) 女 , 国地 质 大学法 学 系主任 、 16一 , 中 副教授 、 士生导 师。 硕 杨鹭 ( 8_ , , 国地 质 大学环境 与资源保 1 3 女 中 9
局部地区的环境问题 , 起到 了重要作用 。
法》 简称《 ( 环境保护法 》 的修改与完善问题, ) 将促使我们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改革与发展

、
规 范和 制约 有关环 境 的政府 决策
回顾近年来笔者对 《 环境保护法》 修改 问题 的
收稿 日期 : 2 0 1 4— 0 5—2 9
1 9 8 9年 1 2月 2 6日,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环境 保 护法 》 ( 以下简 称 《 环 境 保 护 法》 ) 发布 , 在 之 后 长 达 2 2年 的时 间里一 直未 被正式 修订 。2 0 1 1 年初 , 全 国
研究 , 可 以概括 为 视 角 、 观点、 办 法 和预 期 结 果 几个
得失, 期望对我 国环保立法 的改 革与发展有所 裨益 。
层面。在立法视角层面 , 《 环境保护法》 的修订应 当 从 战略 上看待 , 而 不是仅 仅从 战术 上看 待 , 同 时需 要 深刻认识《 环境保 护法》 对于我 国环保事业 的基本 保 障作 用 。在 观点 层 面 , 强 调改 造 论 , 突 出《 环 境 保 护法 》 的两 大 特 殊 功 能 : 一 是 为环 保 事 业 奠 定 法 律 基础 , 二 是规 范 和制 约 有 关 环 境 的政 府 行 为 。在 办 法 层面 , 一要 识 别 《 环 境 保 护 法》的特 殊 功 能 , 二 要 保持和完善《 环境保护法》 的特殊功能 , 三要免去重 复 功能 。在 预期结 果 层 面 , 一 是 理 顺 环境 资源 保 护 类 法律 的 内部关 系 , 二 是提 高 我 国《 环境 保 护 法 》 对 环保事 业 的保 障水 平 。笔 者 在 2 0 1 2年 1 2月 2 0日 于北京举 办 的汉 德 环 境 观 察 研 究 所 《 环 境 保 护 法》 修 改研 讨会 上 阐释 的上 述研 究思 路 与刚 刚通过 的新 《 环境保 护 法 》的有 关 内容 是基 本 一 致 的 。此 次 研 讨 会后 汉德 环境 观察研 究 所将所 有专 家 的发 言整理 后 报送 了全 国人 大 有关 部 门 , 上 海 交 大 环 境 资 源法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背景自1979年颁布以来,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历了多次修改。
在不断的法律修订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重点进行修改的地方: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处罚在我看来,《环境保护法》最需要修改的地方就是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当前的处罚手段明显缺乏威慑力,使得一些企业能够轻松地违反环保法规而不受到严厉制裁。
因此,我建议增加对企业的罚款数额,并将罚款数额与企业的收入挂钩。
与此同时,在企业的污染行为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应当增加对企业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例如拘留、刑事罚款等。
只有当企业真正意识到环保行为对其产生的重大影响时,才能够真正改变其环保行为。
对环境风险评估的制度完善另外,我认为还需要完善环境风险评估的制度。
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要求过于宽泛,导致很多企业可以通过漏洞和空子,规避相应的风险评估责任。
因此,我建议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法律要求进行严格限制和明确规定,并且增加对违反环境风险评估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
对环境污染物的监管除此之外,我还认为需要对环境污染物的监管进行完善。
如今,环境污染和健康问题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遏制环境污染,我们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我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需要更加全面的监管措施,如监测和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管理等。
此外,针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检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环境的清洁和公共健康的安全。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加强最后,我认为对环境公益诉讼也需要加强。
在当前环保法律体系下,公众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促进企业和政府部门更加认真地对待环保问题。
但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滥用的风险,因此我建议应当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管。
明确起诉标准和条件,避免因为个人恶意而滥用环境公益诉讼权。
同时,应当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权限和责任进行明确,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公正度。
总结总之,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和全人类的重要问题。
浅析《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浅析《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作者:刘茜张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8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饯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不可讳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指数的不断攀升,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愈演愈烈,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已显得力不从心,修改与完善工作势在必行。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1-01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卓有成效,政府抛弃了以往“用環境资源换经济”的传统理念,代之以“爱环境、惜资源、促经济”的新型发展观。
尽管如此,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仍以“发展负效应”的形式在夹缝中滋长并不断翻新,在这种情况下,距今已有十几年时间的《环境保护法》,囿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其有关立法目的、概念表述等方面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不能有效地对新型环境问题做出适时调整,因此,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已迫在眉睫。
一、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比较分析研究(一)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天然的同根性——都以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依归。
但从微观的角度分析,两者的目的虽“同归”,却“殊途”:环境保护法重在通过规制人类的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保护自然界“质”的状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而自然资源法则偏重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持自然界“量”的状态,着眼于保护人类的经济利益。
(二)保护对象的比较分析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环境,这是一个“静动结合的统一体”:从“静”的角度看,环境是一定时空范围内能被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即自然资源和自然要素)的总体;从“动”的角度讲,环境是一定数量、结构、规模、层次的要素、因子不断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统一体”。
关于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思考
保 护 的专 门法 律 及环 境 保 护相 关 的 资源 管理 的法 律 ,已形 成 了具 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但是 《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基 本法 颁行 至 今 已有 2 年 ,而 这 2 年正 是 中 国经 济 社会 发 生重 大 变 O 0 革 的历 史时 期 ,该 法 已不适 应 社会 现 实 的需 要 ,矛盾 和 不足 日益 凸显 出来 。而且 同期 我 国 已经对 环 境 保护 的 单行 法 进 行 了大 规 模 的修 订 ,有 的 单行 法甚 至 已经 多次 修 订 。此 外 ,中 国还广 泛 开 展 双 边 和 多边 环 境合 作 ,签 署 并履 行 多项 国际 环境 公 约 。 《 境 保 环 护 法 》已经 不 能很 好 的与 其 它单 行 环境 法 律 和整 个 环境 法 治 基 础 相 匹配 ,也难 以适 应 当今 中 国环 境 保护 、经 济和 社 会 和谐 发 展 的 需 要 ,更 不 能适 应 当代 环境 保护 区 域化 、全球 化 和 贸易 自 由化 的
新 的 市场 经济体 制和 科 学发展 观要 求 ,需要 完善 与创 新 。该 法修订 的 紧迫性 目前 已取 得有 关部 门和 广 大学者 的共识 ,对 该 法存在 的主要 问题进 行全 方位 、 多角度 和 多层 次的 分析 ,并探 讨相 应 的修 改对 策是 非常 必要 的。基 于课题 调 研和 法理 思考 ,提 出关 于修 改现行 《 环境 保 护法 》的 几点 建议 ,以期 为 《 境保 护法 》的修 改提 供 参考 。 环
Ke w o d y r s: evrn na rtcin mo i ; tikn n iome tl oe t ; p o df hn ig y
引言
一
致
1 8 年 ,我 国正 式 颁 布 了 《 99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环 境 保 护 法 》 2 《 环境 保护 法 》修改 的建议 ( 以下 简称 《 境保 护 法 》 ),该法 确 立 了经 济 建设 、社会 发 展 21科 学 发 展 观 视 野 下 的 《 境 保 护 法 》 环 . 环 与 环境 保 护协 调 发 展 的基本 方 针 。 目前 ,我 国 已制定 了许 多环 境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摘要: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其修改完善势在必行。
修改的指导思想应当坚持宏观转向与微观重点突破相结合,修改的模式应当以基本法为目标,以解决重点问题为立足点,向政策法和理念法倾斜。
修改的重点内容主要是对原有立法目的和原则进行调整和转变,并对与环境保护要求密切相关的典型问题,如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等进行重点突破。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可持续发展;公众环境权益中图分类号:d922.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1)03-0029-07我国在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在当时被视为民族环保意识进步的象征,也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局限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其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一些规定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因此,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该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产生了诸多问题,如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未能充分反映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法律制度存在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其建构上未能引入市场机制;环境管理体制运行不畅;环境立法体系不完善;部分环境法规则条文相互矛盾,等等。
从总体来看,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这部法律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因此,在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的实践,修改完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
一、《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都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这将决定法律修改的范围、步骤和进程,否则法律的修改活动在进行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反复,导致修改进程难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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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内容提要: 当下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各种意见、方案中,对《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称谓、价值、原则、制度等的认识很不一致、不明确,如一些学者提到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当对国家的环境政策予以宣示,但为何要宣示及宣示什么等却不甚明了。
本文力图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对环境保护法修改中涉及的称谓、价值、原则、制度等进行研究,以期引致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内容提要: 当下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各种意见、方案中,对《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称谓、价值、原则、制度等的认识很不一致、不明确,如一些学者提到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当对国家的环境政策予以宣示,但为何要宣示及宣示什么等却不甚明了。
本文力图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对环境保护法修改中涉及的称谓、价值、原则、制度等进行研究,以期引致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一、中国的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之关系(一)公共政策及环境公共政策的定义1、公共政策。
对于公共政策的定义有多种: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
此定义强调的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
伍德·威尔逊认为公共政策是有立法权的人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
此定义是政治与行政二元论的体现,仅把范围限定在法律政策之内。
卡普兰认为公共政策是指拥有价值、目标与策略的宏大计划。
它突出了政策是以某特定目标为导向的行动计划以及它与一般计划的区别,比较笼统。
托马斯·达伊认为公共政策是所有政府决定做的或者决定不做的事情。
这个定义突出了政策的表现形式。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用来引导、规范有关个人、机构团体行动的指南或准则。
它的表现形式有①法律规章、②行政命令、③行动计划与策略、④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等等。
这个定义虽然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公共政策的表现方式,也突出了它是一种行为规范,但是没有反映公共政策的本质。
尽管许多学者对什么是公共政策进行了界定,但由于出发角度不同,其观点各有千秋。
2、环境公共政策。
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的基本问题。
环境利益是指在满足大多数人需要的同时保护和优化生态系统,保持生态生产力可持续运行能力,以满足全人类整体和长远需要的效益。
[1] [1]由于环境利益按照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环境利益、集体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和国家环境利益,由是环境公共政策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和经济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依据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行为准则。
此定义表明公共权力机关在制定环境公共政策时首先要对在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与经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选择和综合。
这是因为环境公共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人类的发展是人类在物质、精神(心智)方面的发展,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所处的环境,离开了人类环境,人的发展甚至生存均不可能。
环境问题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的不适当方式产生的,与经济活动相生相伴。
在现实社会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顺序安排是政策安排中的首要问题。
在经济发展中保护环境或是经济发展中兼顾环境保护具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制定公共环境政策首要的是对环境公共利益与经济公共利益进行考量,确定发展的顺序安排。
其次是对环境公共利益的选择问题。
环境公共利益有多元性,既有国家环境利益,还有社会环境利益。
在社会环境利益中,既要选择、综合大多数人的环境利益,也必须兼顾部分地区、部分人的环境利益,当然,有时国家环境利益与社会环境利益可能不相协调。
第三,在当下,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以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为目标。
自从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以来,可持续发展观已深入人心。
近年来,党中央在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强调社会、经济、自然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也就是说,公共环境政策的制定既有兼顾社会内部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而且根本上是要“和谐”人的社会与自然两者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四,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改善环境是环境公共政策的作用体现。
(二)中国的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律之关系1、中国的公共政策与法律之关系。
在对环境公共政策的定义作了必要讨论之后,我们可以对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律的关系作进一步分析。
法律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从抽象意义上而言的,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就我国现在的法律来说,主要是指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指定的地方性法规等。
狭义的法律是从特定或具体意义上而言的,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 [2] 在法治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经过合法化的程序从而具有法的形态,而且公共政策与法的制定和执行主体都是公共权力机关,所以,广义的法律在法治国家与公共政策存在于同一文本并且有共同的形式特征。
[3] [3]但是,公共政策与法律并不是形神俱同。
例如,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主要规定3件事:宣布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设立总统咨询机构——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4] [4] 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主要针对的是政府。
规定了政府对环境保护问题做什么以及怎样做,从法的要素分析,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获得法的形态的文本,其本身并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法。
因为,从法律而言,除了在法治国家它与公共政策具有相同的合法化程序和共同的表现形式特征以外,法律与政策也有明确的差异。
这些差异有:公共政策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的执行机构除了行政机关,还包括法院等司法部门;公共政策是以权力为核心,政策对象的权利义务可以不平等,且以权力为“纽带”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保证执行,而法律是以权利为核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政策在内容上侧重于价值分配和资源分配,即规定做什么、怎么做,而法律侧重于纠察、校正在价值分配和资源分配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即规定不可为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等。
所以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实际上是具有法律形态的国家环境政策。
中国的公共政策与法律之关系较为复杂。
从广义法概念角度,我们可以将中国的公共政策分为获得法律形态的公共政策和未获得法律形态的公共政策。
未获得法律形态的公共政策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纳入法律中的公共政策,获得法形态的公共政策则相反(而且,一般来说,在法治国家,制定法律的程序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程序往往是相同的)。
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在当代中国,法定化的程序在国家层面是指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宪法和法律的过程,在公共政策学的视野里,这个含义上的法就是“人大决策”或称“立法决策”。
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这些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统属于公共政策视野中的“行政决策”。
中国的“司法决策”产生于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中。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类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解释权分别归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类解释是指导性的,对各级司法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也常常采取联合解释的形式,共同发布法律文件。
司法解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批复、解答、规定、通知等。
司法解释不能任意改变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
另外,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人大决策”,有立法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属于“地方行政决策”。
在中国未获得法律形态的公共政策有共产党的政策 [5] [5]、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文件 [6] [6]、基层政策 [7] [7]、地方行政措施以及地方行政政府的决定和命令等。
2、中国的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律按照前述,在横向环境公共政策的构成上,中国的环境公共政策包括了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环境立法决策”、“环境行政决策”、“环境司法决策”和“执政党的政策”等。
这些环境公共政策从政策与法律的角度,还可分为获得法律形态的环境公共政策与未获得法律形态的环境公共政策。
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党的执政方式在不断的改进。
从党的十三大开始,开始强调“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推荐重要干部。
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因此,中国的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也会随着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统一于国家和政府,制定程序也会法制化。
对于中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而言,必须以建设法治国家为要求,与中国环境公共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法定化趋势相适应,正确地反应国家的环境公共政策。
实际上我国的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等等,既是我国现行的环境法的主要文本,也是我国现行的环境政策的主要文本。
二、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是《环境政策基本法》(一)修改后的环境法应当处于环境基本法的地位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对此我国《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63条)。
我国《立法法》第8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一部法律要成为国家基本法律,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①调整对象为基本社会关系。
所谓基本社会关系,是指所涉及的事项通常为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关系,其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和根本性等特征。
②法律地位高。
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基本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具有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的地位;二是基本法在其所属的部门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它通常成为该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中其他单项法律的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