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款的设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二是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三是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醉酒驾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醉酒驾驶的认定需要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支持,而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无法配备足够的设备;其次,部分驾驶员采用逃避检查等手段,增加了执法的难度;最后,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等问题。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驾驶不仅会对驾驶员本人造成伤害,还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此外,醉酒驾驶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包括酒精含量、驾驶行为等方面,以便于执法机关进行操作。
其次,应提高法律的处罚力度,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应增加相关法律条款,如对多次醉酒驾驶的从严处罚、对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等。
2. 加强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大投入,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酒驾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处罚力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
2. 执法难度大由于酒驾行为的隐蔽性和即时性,执法机关在查处酒驾行为时面临较大难度。
此外,部分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3. 社会影响恶劣酒驾行为不仅会导致交通事故,还会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酒驾行为往往伴随着逃逸、抵赖等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三、完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
应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醉酒驾驶界定标准,以便于执法机关查处酒驾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
应对醉酒驾驶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员产生敬畏心理,减少酒驾行为。
(3)明确法律责任。
应明确醉酒驾驶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便于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 加强执法力度(1)加大宣传力度。
应加强酒驾危害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酒驾的氛围。
(2)严格执法。
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法查处酒驾行为,对查处的酒驾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威慑力。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应建立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酒驾行为的信息,提高执法效率。
3. 完善社会共治机制(1)加强行业自律。
相关行业应加强自律,推广“禁酒驾车”等倡议,从源头上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检察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检察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一、引言危险驾驶罪是指行驶过程中有明显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酒后驾驶、毒品驾驶等严重违法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他人生命、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本报告旨在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提出相应建议提供依据。
二、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性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要件包括:1)行驶过程中有明显违反交通规则,且情节较重;2)行驶过程中酒后驾驶或者毒品驾驶;3)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者财产损失较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影响危险驾驶罪不仅危害行驶安全,还对其他道路使用方造成直接损害。
首先,危险驾驶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例如,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酒驾等严重违章行为经常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对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容易引发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和交通混乱,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
再次,危险驾驶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危险驾驶行为的存在削弱了交通管理法规的有效性,对公平和公正的交通秩序形成威胁。
四、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比较具体明确,但随着交通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配套措施亟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定罪量刑不一致、证据收集不到位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机关的培训和规范。
五、加强危险驾驶罪预防和打击的建议为了促进交通安全和降低危险驾驶罪的发生率,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提高广大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让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 健全立法和政策法规: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研究和修订,规范司法实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 深化交通管理改革:持续完善交通管控技术和设备,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提升交通管理能力和水平。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院醉驾调研报告范文通用12篇

法院醉驾调研报告范文通用12篇驾驶汽车是一项关系*生命财产的职业,所以职业对汽车驾驶员无论是从驾驶技术和修理技术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以保*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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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充分说明了驾驶员在交通安全中是最积极、最主要、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行车时必须思想集中,判断准确、反应敏捷、*作灵活。
良好的驾驶技术技能,是衡量驾驶员素质水平的重要标志,一名优秀的驾驶员既应有良好的心理、生理和思想基础,又应有过硬的技术技能,只有这样方能确保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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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就个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以汇报,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立足本职干好工作回顾20xx年的工作,自已能够勤奋学习,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素质。
自已做为一名汽车驾驶员,努力做到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转,注意安全,车行万里路,开好每一步,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意外。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更是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
本文旨在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该罪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应当严格而公正。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以下现状及问题:1. 量刑标准不明确。
由于相关法律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差异较大。
2. 情节认定困难。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认定涉及诸多因素,如酒精含量、驾驶速度、交通事故等,这些因素的认定难度较大,给量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处罚力度不够。
虽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实际处罚中,往往存在处罚力度不够的情况,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
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对相关情节的认定进行详细规定,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2. 强化司法实践中的情节认定。
对于酒精含量、驾驶速度、交通事故等因素的认定,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情节认定的准确性。
3.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结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解决。
本文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中,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对于因醉酒驾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它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胁,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罪名。
然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需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 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难以被准确归类和定罪。
2. 执法力度的不均- 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不均衡。
- 执法过程中存在对醉驾行为的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3. 社会认知的不足- 公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驾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 法律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人群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4. 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现有法律体系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 法律对醉驾后的处罚措施缺乏多样性,无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适当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路径研究1. 立法层面的完善- 明确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和危险驾驶的界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 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执法层面的加强- 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
- 优化取证技术,提高对醉驾行为的定罪率,确保每一个醉驾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3. 司法层面的改进- 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进行科学量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
- 增加处罚措施的多样性,如除了罚款、吊销驾照外,可考虑实行社区服务等措施。
4. 社会共治模式的构建-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醉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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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刑法施行现状调查《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5月1日施行一年来,各政法机关一直保持“醉驾”的高压态势,“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初见成效,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
本文对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明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酒驾”、“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在全社会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一)犯罪数居高不下,月收案波动较大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45件145人,占刑事收案总数的4、32%,已审结125件125人次。
从每月收案情况瞧,每月收案不均,且波动较大,自2011年7月受理第一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起,7月、8月与9月的收案数分别就是8件、1件与9件,但10月收案数陡增为26件,环比上升188.89%,11月、12月与今年1月又急剧下降为6件、7件与9件。
从今年2月起,3月、4月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收案数又大幅上升,分别为19件、35件与25件。
(二)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判处拘役且并处罚金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审结的125件125人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给予刑事处罚112件112人,所占比例高达89、6%,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84人,实刑适用率高达75%;判处拘役缓刑28人且并处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缓刑适用率为25%;免于刑事处罚13件13人次,仅占10、4%。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显著特征及成因分析(一)犯罪主体1、农民成犯罪“主角”已结案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全部为男性。
从被告人的身份统计,农民70人,无业人员17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14人,居民10人,驾驶员9人,工人3人,个体工商户2人。
由此可见,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男性100%的犯罪率绝对高于女性犯罪率,且犯罪主体身份分布较广,但以农民为主,比例高达56%。
2、犯罪年龄多集中在30至50岁从被告人的年龄统计, 125名被告人中20岁以下4人,占总人数的3、2%;20岁至30岁18人,占总人数的14.4%;30岁至40岁47人,占总人数的37.6%;40岁至50岁52人,占总人数的41.6%;50岁以上4人,占总人数的3、2%。
故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共99人,犯罪比例高达79、2%。
3、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统计,在125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26人,初中文化70人,高中文化14人,中专文化6人,大专文化5人,大学及其以上文化4人。
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被告人系小学与初中文化程度比例高达76.8%。
4、犯罪成因分析一就是涪陵地处山区,农业人口达68.62万人,农村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醉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不够,故“醉驾”多集中在农村。
二就是被告人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具有了机动车的购买能力,且社会应酬相对较多,直接导致该群体“醉驾”高发。
三就是被告人明显缺乏交通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多数人虽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清晰的认识。
四就是部分“醉驾”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
有的人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头脑清醒,应该不会出事;有的人纯粹逞强好胜,自认为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应该不会出问题;也有的人认为自己开车的距离较近,对周围交通路线较为熟悉且附近没有交巡警平台设卡专项检查,应该不会发生事故或被交巡警查到;还有的人自认为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醉驾”被逮住,公安机关也会卖个人情予以放行。
(二)犯罪工具1、摩托车与轿车成为主要“武器”从犯罪工具统计,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驾驶摩托车61人,驾驶轿车42人,两类车型合计占总数的82、4%,驾驶货车、客车、农用车以及面包车22人,仅占17.6%。
由此可见,摩托车与轿车就是主要的“醉驾”犯罪工具。
2、成因分析由于操作简单、出行方便、费用低廉、监管较少、道路不畅,摩托车在广大农村已成为主要的交通工具。
当下,在农村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心中存在着一种偏见,误认为“醉驾入刑”就是对大车、小轿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她们普遍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大不了被罚款或扣分,且对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没有清楚的认识。
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原本只属于富人的“轿车”迅速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醉驾”的第二大犯罪“武器”。
(三)犯罪区域1、由城区中心向周边乡镇辐射从犯罪地点统计,案发地点通常在涪陵城区中心商业圈、滨江路及其附近路段。
但随着交巡警设卡专项检查增多,城区中心“醉驾”有所减少,而珍溪、白涛、蔺市、大木等乡镇的“醉驾”发案率上升,呈现由城区中心向周边乡镇辐射的趋势。
2、成因分析随着“醉驾入刑”的威慑力不断增强,多数人对于城区交巡警平台或专项检查产生畏惧,顶风作案势头有所下降,而周边乡镇的检查力度较城区相对较小或因地处偏远宣传力度不够,多数人更就是趁酒后胆大,抱有很大的侥幸心理,轻信不会“落网”,如果被罚则就是运气不好,并没有意识到“醉驾”的严重危害后果。
(四)犯罪时间1、夜间就是犯案高峰期随着夜幕降临,各大餐馆、娱乐场所一片热火朝天的景象,而在晚餐后,“醉驾”也开始粉墨登场。
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78件发生在晚上20点至次日凌晨2点,占案件总数的62、4%。
夜间成为名副其实的犯案高峰期。
2、节假日就是犯案高发期据统计,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64件发生在周末、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占案件总数的51、2%,节假日成为“醉驾”的高发期。
3、成因分析当今社会,人们白天往往忙于工作、事业,在忙碌了一天后,夜晚时分成为亲朋聚会、休闲放松、请客吃饭的最佳时间,于就是作为社交礼仪的座上宾——“酒”便在夜间的饭局中慢慢发酵,成为“醉驾”高发的绝对因素。
逢年过节,走亲串门,喝喝酒、唱唱歌更就是屡见不鲜,在畅饮高歌后,“醉驾”高发期又来了。
(五)犯罪情节1、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偏高已审结的125件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至130mg/100m l的39人,130mg/100ml至150mg/100ml的18人,150mg/100ml至180m g/100ml的32人,180mg/100ml至200mg/100ml的12人,200mg/100ml以上的24人。
2、“醉驾”伴随事故生已审结的125件案件中,其中42件伴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占案件总数的33.6%。
3、“醉驾”载客现象严重已审结的125件案件中,案发时车内有乘客的为20件,占案件总数的16%。
4、“醉驾”典型案例(1)不思悔改的“醉驾”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6月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处以吊销驾驶证、监视居住后,于同年8月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醉驾”,并与一辆小车发生擦挂,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胆大妄为的“醉驾”被告人尹某在2011年10月19日21时许,因醉酒后在涪陵区某公共区域大声喧哗,被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带至平台接受处理时,趁交巡警不备,将停靠在该平台的警车开走,在涪陵森林公园门口停下,被随后赶到的交巡警抓获,抽取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
法院认定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三、遏制危险驾驶犯罪的对策与建议(一)完善“醉驾”处罚配套规定1、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
《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过于笼统,且对醉酒驾驶行为如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效果,降低了震慑效应,削弱了法律威严,应及时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统一刑罚处罚尺度。
“醉驾入刑”的关键点就是检测涉嫌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时,界定涉嫌醉驾者的酒精含量达到以下标准的分别予以量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至150mg/100ml的,处一个月到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至180mg/100ml的,处二个月到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至200mg/100ml的,处三个月到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的,处四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造成她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她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进一步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对各地“醉驾入刑”的做法进行引导,并不断加大执法与司法力度,积极发挥“醉驾入刑”的威慑作用。
2、对同乘人员的处罚。
“醉驾”除了针对醉酒驾驶者的处罚外,还可以适时借鉴国外对“醉驾”处罚的经验做法,如对同乘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罚金或情节严重者处拘留),以期达到预防的效果,不断减少“酒驾”、“醉驾”的发生。
(二)部门联动震慑“醉驾”公安交巡警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险、银行等机构,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幅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酒驾者的信用等级,以此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酒驾”与“醉驾”,保障交通秩序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醉驾入刑”意味着醉驾者将留有案底,无疑会影响醉驾者以后的人生。
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醉驾入刑”一年来,涪陵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14人,工人3人。
故为有效治理“酒驾”与“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酒驾”者与“醉驾”者所属单位与部门共同参与,让处罚落到实处,让“醉驾入刑”成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三)“新旧并施”加大宣传1、打好“旧招”。
继续利用报刊、杂志、网络、广播等媒体与法制宣传日等传统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拍摄“酒驾”、“醉驾”相关公益广告以及宣传片,在电视、网络以及社会公共区域的电子屏幕上播放,让广大群众加深对“酒驾”、“醉驾”带来的严重后果及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公民特别就是驾驶员的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
2、创意“新招”。
一就是在城乡结合区域部设立宣传站,由当地的村社干部担任宣传员,通过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分析典型案例,发放“酒后不开车”温馨提示卡与宣传单,提高农村地区群众对“醉驾入刑”的知晓率。
二就是利用手机短信功能建立“塔形”宣传架构,由宣传者、客户群、受众逐层级往下扩展,宣传者由交巡警发起,客户群由党政机关、政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事故报警人、重点交通违法人员等组成,再由这些单位或个人建立更下层客户群(如亲朋好友)发送交通安全短信,达到“人人受益”目的,不断增强全民抵制“酒驾”、“醉驾”的意识,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让大家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