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手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70页PPT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
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 (使用)。
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 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 全审查: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 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 案)的;
•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 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 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 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 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 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 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 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 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 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细则》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手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手册》前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等文件编制而成。
《指导手册》主要作为安监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的一个参考,不作其他任何依据。
国家、省和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目录第一部分:许可(监管)要点1、日常监管2、安全条件论证3、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4、安全审查5、安全批准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7、装置试生产8、验收评价9、竣工验收10、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部分:名词注释1、危险化学品2、安全许可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4、新建建设项目5、改建建设项目6、扩建建设项目7、安全设施8、受理时限9、一书两证10、需领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非化工企业11、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12、安全许可时效第三部分:申请、备案表附件1、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附件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附件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件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附件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附件7、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第一部分许可(监管)要点一、日常监管(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3、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5、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二)相关要求1、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3)为城镇燃气配套的生产、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燃气的;(4)危险化学品(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产品试制,且试制产品不进行销售的;(5)为国防工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6)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的;(7)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储存量不超过2吨的备货库房。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差不多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按照本方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治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确定的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0号)精神,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及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一)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3.跨设区市的。
(二)地级市安监局(以下统称市级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3.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4.跨县(市)的。
(三)县(市)安监局负责除自治区安监局、市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电力等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已成立独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严格项目准入条件(一)设立最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
新建独立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低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外商投资的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以及省内现有企业“搬迁入园”项目除外)。
化工园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不低于此数额的项目固定资产最低投资额度。
(二)强化转移项目安全风险管控。
化工园区及其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转移项目(包括工艺技术、主要管理团队为省外转移或省内跨地区转移)承接条件。
承接转移项目前,要对其产业政策风险、工艺技术风险、管理团队能力等进行评估,形成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评估报告,为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提供依据。
新建项目禁止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规定的老旧装置。
(三)严控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目录,严禁新建、改扩建淘汰类和涉及光气化化工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新建限制类化工项目。
严格审批新建、扩建涉及硝化、重氮化、偶氮化生产工艺或者涉及生产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以及反应工艺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项目。
—1—(四)落实项目进区入园要求。
除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外,新建、扩建项目必须进入省政府认定的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化工园区。
未经认定的化工园区、高风险和较高风险化工园区以及化工园区以外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但不得变更产品种类和增加现有产品产能)。
二、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五)建立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
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化工产业的生产要素、产业链条、监管力量、人才储备等情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格的;(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10------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导则(试行)》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说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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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手册》前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等文件编制而成。
《指导手册》主要作为安监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的一个参考,不作其他任何依据。
国家、省和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目录第一部分:许可(监管)要点1、日常监管2、安全条件论证3、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4、安全审查5、安全批准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7、装置试生产8、验收评价9、竣工验收10、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部分:名词注释1、危险化学品2、安全许可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4、新建建设项目5、改建建设项目6、扩建建设项目7、安全设施8、受理时限9、一书两证10、需领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非化工企业11、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12、安全许可时效第三部分:申请、备案表附件1、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附件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附件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件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附件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附件7、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第一部分许可(监管)要点一、日常监管(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3、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5、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二)相关要求1、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3)为城镇燃气配套的生产、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燃气的;(4)危险化学品(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产品试制,且试制产品不进行销售的;(5)为国防工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6)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的;(7)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储存量不超过2吨的备货库房。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3、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4、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程序: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新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批准(设立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改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3)扩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4)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如:(a)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b)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c)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d)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建设项目):根据储存装置、设施储存的品种和规模大小,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建设项目分为三种类型:Ⅰ类: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甲、乙、丙类液体1000m3以上或丁、戊类液体5000 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的大型仓库。
Ⅱ类:储存气体1000—10000m3,甲、乙、丙类液体100—1000m3或丁、戊类液体500—5000m3的储存设施(不含加油站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之间的中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或货场总面积50m2以上的仓库。
Ⅲ类:储存气体1000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100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或货场总面积50m2以下的仓库;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加油站的装置、设施。
说明:(1)所述“……以上”均含数字本身,“……以下”均不含数字本身;(2)气体、液体储存量以总容积计算;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应折合标准状态下气体。
Ⅰ类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批准(设立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按要求领取许可证Ⅱ类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按要求领取许可证Ⅲ类新建项目(属重大危险源):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按要求领取许可证Ⅲ类新建(除重大危险源)、改建、扩建项目:验收评价→竣工验收→按要求领取许可证。
3、需领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非化工企业: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5、加油站:⑴新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⑵改、扩建项目以及加油点的建设项目: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四)流程企业准备资料→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选择对应步骤,按要求分阶段实施。
(五)相关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84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57条、第61条二、安全条件论证(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3、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二)相关要求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 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选址时,提供下列资料,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资料及报告内容包含:(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2)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3)当地自然条件及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4)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
3、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上述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风险预测与对策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流程建设单位准备资料→安全条件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一)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令)2、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3、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4、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5、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号)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7、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常州化工产业调整和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06]57号)(二)相关要求1、准入条件(1)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化工项目、在规定的化工集中区域内,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2)严格控制现有企业在原址新上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上项目。
城市中心区域不得改、扩建化工项目。
(3)在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中予以保留的位于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企业,在不扩大生产规模的前提下,可进行有关改善装置安全条件、安全隐患治理的相关技术改造。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3)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4)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5)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6)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7)安全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