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诉讼律师唐小五:以抚养费的支付代替共同房产的分割获取,是否合理
没有及时更改房屋产权归属,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

没有及时更改房屋产权归属,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唐小五近日代理了这样的一起离婚房产纠纷:当事人刘女士与丈夫李某某相识于2009年的一次偶然的校友活动中,两人一见如故,很快便确定了交往关系。
2010年8月,双方父母正式见面,都表示对这样的一对情侣很满意,便商讨结婚事宜。
因为刘女士与李某某均在北京上班,所以对于两个家境都不错的家庭,便决定共同出资为两人在北京购买一套婚房。
根据双方的出资能力,刘女士因为是家中独女,所以父母愿意给与她更多。
故最终刘女士父母出资150万元,李某某父母出资100万元,为两位新人购买了一套婚房。
2010年12年,刘女士与李某某结为了合法的夫妻,因为户口的问题,房产证上面的名字为李某某,后也一直没有更改房产证。
现在两人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欲离婚。
但因这个房屋的分割问题,双方产生争议,便委托了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唐小五代为处理本案。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唐小五在介入此案后,便对相关案情进行了解后,便建议当事人刘女士先前往更改自己房屋的产权归属,然后在根据婚前出资情况,与李某某进行房产分割。
遂最终本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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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诉讼律师唐小五:涉外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

北京离婚诉讼律师唐小五:涉外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北京离婚诉讼律师:离婚手续的办理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所以涉外离婚手续的办理,也有这两种形式。
对于前者,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而后者的办理,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如果当事人正巧要回国探亲、办事,刚好可以进行办理。
如果当事人不便回国,或夫妻双方关于离婚问题、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争议颇大,那么便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手续。
但是不管是那种形式的离婚,都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一)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内居民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居民可以为有效护照、国际旅游证件等;(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即结婚证;(三)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房产产权证书、股票持有证书、银行存款证明、保险、车辆等;(四)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须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涉外离婚起诉流程基本就是在协议离婚无果的情况下,先根据自己的情况,拟写涉外离婚起诉书,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递送涉外离婚起诉书,提交证据、证件、证明材料,这还包括委托律师等事项。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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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首先,就离婚后房产的分割问题,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唐小五做出了如下说明: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所以第一个问题,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同理,如果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所购买的房屋,那么也是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该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此,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唐小五说到,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钱,但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则记载了子或女的姓名,对于这种情况,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第二类:父母出资一部分,其余由子或女出资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这一种情况与第一种类似,故这一部分子女及其配偶自己出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第三类: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唐小五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银行贷款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处理。
第四类: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故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
最后,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北京离婚咨询律师唐小五论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

北京离婚咨询律师唐小五论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北京离婚咨询律师唐小五: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1、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就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规范。
具体的便是审查是否有符合以上婚姻法规定的4种情况。
如果实施的是这4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种后果,都不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2、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一切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承担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有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力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
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外,对其精神的损害也是巨大的。
其中包括对婚姻生活的绝望、将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子女的痛苦以及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等。
还须注意一点,即有离婚的发生,才使受害方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不离婚,则不视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开始。
3、一方违法行为人存有过错,并且赔偿一方无过错。
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其次,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
时间上,因在前果在后。
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另一方因离婚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
北京婚姻侦探:离婚财产分割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北京婚姻侦探:离婚财产分割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北京婚姻调查:离婚财产分割不仅需要遵守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遵循一定的财产分割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等。
博威时代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具体而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一是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
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作为离婚原双方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同时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逃避共同债务;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应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
解析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案例

解析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案例抚养费支付金额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往往成为争论焦点,双方往往意见不一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抚养费支付金额争议案例,探讨其中的原因与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小明和小红离婚,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孩子。
在离婚协议中,小明同意支付抚养费给小红,但双方对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却产生了分歧。
小明认为按照他的经济能力,每月支付500元即可,而小红则坚持认为孩子的生活需要更多支出,要求每月支付1500元。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对于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主要源于经济能力和子女需求的不同认识。
对于小明来说,他可能认为支付500元已经是他的最大经济承受能力了,而小红则可能觉得孩子的生活需要更多的投入。
这种争议常常涉及到双方的财务状况、孩子的生活水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争议。
首先,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比如法院的调解员或者咨询律师。
他们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并给出合理的抚养费支付金额建议。
双方可以根据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中间地带。
此外,双方还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谈判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可以坐下来面对面地沟通,交流彼此的意见和预期。
通过沟通,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寻求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还可以就孩子的具体需求进行详细讨论,了解孩子的教育、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开支情况,进一步明确抚养费支付金额。
另外,双方还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比如家庭法庭的裁决或者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争议提交给专业的裁决人或者仲裁人进行判断和决策。
他们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决或者仲裁结果,双方都应该遵守。
在解决抚养费支付金额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该注重沟通与互谅。
离婚是一件非常敏感和复杂的事情,双方往往充满了情绪和不满。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尽量减少情绪的干扰,并且尊重对方的权益和利益。
北京离婚咨询律师唐小五:婚外情可以获得离婚赔偿

北京离婚咨询律师唐小五:婚外情可以获得离婚赔偿
北京离婚咨询律师唐小五近日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下详细案情:委托方李女士与丈夫黄某结婚已经八年了。
但是随着黄某生意上的发展,外面也变越来越多的诱惑。
2014年5月份的某一天,李女士的朋友在一次商场瞎逛中,意外发现了黄某与外来女子不正当的关系。
便将此事告知李女士,叫你多留点心。
在李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最终还是证实了朋友所言。
2014年7月12日,李女士正式向黄某提出了自己想要离婚的想法,便要黄某赔偿她的精神损害金5万元。
黄某不承认自己的婚外情行为,自然也不同意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在经过一个多月的双方对此事最终的磨合相处后,李女士毅然决然的选择了离婚诉讼,便委托了唐律师代理此案。
在接手本案后,唐律师深入了解了详细案情后,便制定了诉讼的资料,最终赢得了庭审上的胜利,委托方李女士获得了离婚损害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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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诉讼律师唐小五:以抚养费的支付代替共同房产的分割获取,是否合理
近日,北京离婚诉讼律师唐小五代理了一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我们一起来看下详细案情:委托方林女士与丈夫黄某结婚登记于2010年9月,次年12月份,生下一女黄某某。
2012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被法院准予离婚。
婚生女黄某某归父亲黄某抚养。
母亲林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而是将双方共同房产归黄某所有。
但是2013年8月,林女士因身体问题,而没有绩效参加工作。
故想要争取到一些房子的分割款,遂委托了唐律师代为处理本案。
唐律师在接手本案原来的离婚财产判决并不公平,委托方林女士以抚养费而代替共同房产的分割款,实属不合理,故请求法院重新对该起离婚诉讼进行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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