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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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对于维系家庭关系、传承家族传统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婚姻中的财产归属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割。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和实践案例两个方面探讨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

一、法律事实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适用于离婚案件。

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双方将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定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标准。

因此,这就需要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并提供更加详细和实用的指导。

二、实践案例婚姻财产分割问题最常见于离婚案件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的财产分割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双方在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而婚后财产则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努力所取得的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者的分割往往会引发争议和冲突。

举个例子,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前分别拥有自己的房子和存款。

然而,他们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新的房子,并将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他们决定离婚时,关于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小明主张这套房子应按照“共同努力”的原则进行分割,而小红则认为这套房子应按照婚后财产的原则归她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可能需要基于法律规定,在情况权衡和公平原则下做出判决。

除了房产,其他涉及到的财产如汽车、存款、股票等也都可能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

因此,在婚姻财产分割问题中,法律的角度和实际案例的讨论极为重要。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背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因此,在制定合理的婚姻财产分割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以合理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

最后,婚姻财产分割也不仅仅局限于离婚案件。

在其他情况下,如夫妻分居、夫妻死亡等,同样可能牵涉到财产的划分问题。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前言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它规范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内容,维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也在发生改变,现行婚姻法已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一些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为此,我将从现行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民法典的立法对策两个方面,对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进行探讨。

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随着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婚姻登记”作为自己婚姻的形式,但现行婚姻法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并不充分。

目前,婚姻登记制度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因此各地的婚姻登记标准和流程也存在差异。

婚姻财产制度存在漏洞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但现行婚姻法中对于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诸多漏洞。

比如,在婚姻结束时分割夫妻财产时,某些财产可能存在归属不清的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单一现行婚姻法规定了诉讼和调解两种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方式,但它们各自存在着不足。

目前,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调解方式的效力也受到了较大的制约。

民法典的立法对策为了解决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民法典提出了诸多立法对策。

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民法典规定,婚姻登记方式可以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并明确了婚姻登记的具体标准和流程。

此外,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宣传和力度,推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普及性和便捷性。

完善婚姻财产制度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民法典规定了婚姻中存在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婚前已有财产和婚后增加的财产。

此外,法律还规定,在婚姻结束时分割财产,应该以原则“谁的财产谁分”,并且各种财产的归属应该明确清晰。

完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为了让夫妻离婚过程更加顺利,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公证摆脱诉讼”的新方式,即夫妻双方可以在任何一家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公证,公证书件可直接作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

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

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

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和婚姻观念也随之发展和转变。

为了适应这一现实情况,中国政府在198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随后多次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些调整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中国的婚姻稳定性产生了影响。

首先,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责任,保护了配偶合法权益,增强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稳定性。

在实际生活中,当今很多年轻人没有过多关注自己和伴侣财产问题,但是现在却被法律明确要求,这样一来就避免了婚后因为财产问题而引起矛盾和纷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婚姻的稳定性。

其次,2003年修改的婚姻法把离婚申请、登记时间和费用等相关手续进行了简化和减免,方便人们办理离婚手续,进一步保护了婚姻自由原则,降低了离婚的粘滞度。

在这一政策的影响下,我国的离婚率明显上升,尤其是以城市为主。

一些人认为该项政策导致离婚率上升不是好事,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体现了我国家庭观念的变化和婚姻自由的推进。

最后,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将离婚后的子女权益单独规定,强调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破裂时,许多孩子会因为夫妻的不和而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国家的这项规定,保护了离婚后孩子的正当利益,使他们不至于为父母的离婚而难过,也为父母双方提供了一个量化受伤害的标准。

当下社会中也更多的父母意识到健康的家庭对子女的影响。

总之,中国婚姻法的逐步完善和调整已经深刻影响了中国的家庭和婚姻制度,虽然存在一些不足和争议,但相信随着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婚姻稳定性会不断得到提高。

案例一:在中国农村地区,婚姻稳定性依然很高,因为他们的婚姻大部分建立在传统的观念上,即婚姻一生一世的理念。

案例二:2013年改革离婚法引发了网友热议,与之后的离婚大潮也有很大关系。

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和大城市化的背景下,很多女性意识到婚姻不是生命的全部。

法律毕业论文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法律毕业论文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法律毕业论文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的完善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现行婚姻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而民法典的出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思路。

一、现行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一)夫妻财产制度不够完善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不够清晰明确。

在一些复杂的财产形式,如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方面,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在实际财产分割时容易产生争议。

此外,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和效力规定不够具体,难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离婚制度有待优化离婚标准方面,“感情破裂”这一标准在实践中较难认定,缺乏具体的衡量指标,使得离婚诉讼过程往往漫长而复杂。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不够细致,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夫妻一方因照顾家庭而牺牲职业发展导致经济能力较弱的情况,缺乏充分的保护和补偿机制。

(三)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不足现行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较为狭窄,仅局限于身体暴力,对精神暴力等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缺乏明确规定。

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四)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没有具体规定,导致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二、民法典中针对婚姻法不足的立法对策(一)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对各类财产形式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例如,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知识产权的权利仅归一方所有。

同时,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规定夫妻对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了约定的效力,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二)优化离婚制度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冲动离婚的情况发生。

对于离婚标准,进一步细化了“感情破裂”的情形,增加了相关的参考因素,使离婚判断更具可操作性。

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研究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而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婚姻家庭法中,性别平等原则被视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并对其进行研究。

性别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家庭法中对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应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的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男女平等的追求和尊重,有助于建立和谐和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

首先,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在婚姻关系中得到了体现。

传统上,婚姻被视为男女之间的联姻关系,男性被赋予了主导地位,而女性则在婚姻中扮演从属的角色。

然而,在现代社会,这种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逐渐被摒弃。

现行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一原则的出现,为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助于维护婚姻的平等和和谐。

其次,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也体现在家庭关系中。

传统上,男性通常被视为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而女性则被期望在家庭中负责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

然而,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庭,参与到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

婚姻家庭法通过强调性别平等原则,肯定了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规定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共同管理家务事务,并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谐。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并非只关注女性权益的保护,也对男性权益给予了应有的关注。

例如,当夫妻在婚姻关系结束时,法律要求按照财产状况和付出的劳动分配财产,而不以性别为依据。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男性在离婚时的权益,避免了传统上对男性离婚后财产状况较为不利的现象。

性别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在婚姻家庭法中实现男女双方权益的平等保护。

然而,虽然婚姻家庭法中存在性别平等原则,但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在社会观念方面,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仍然存在,对于性别平等原则的理解和接受仍存在一定的障碍。

2024年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婚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象征之一,它不仅是一对夫妻间的情感纽带,更是个人与家庭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

婚姻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法律法规,通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和保护,确保了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发展。

多年来,我通过实践与学习,从婚姻法中获得了许多心得体会,现将其总结如下。

首先,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程序。

婚姻是一对男女通过互相同意建立的法律关系,我们作为当事人,在决定结婚前应该充分了解婚姻法对婚姻的规定和要求。

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应该年满22周岁和20周岁,并且没有近亲关系。

这一规定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年轻人的健康和利益,避免因为过早结婚而导致的家庭矛盾和纠纷。

当然,婚姻的解除也是婚姻法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调解等程序,这是为了确保离婚是双方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婚姻法强调婚姻家庭的平等原则。

平等是婚姻与家庭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它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和公正原则。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务承担等方面,都应该实行平等原则。

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该实行平等分割的原则,这是为了避免离婚时一方受到不公平对待。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对子女的抚养权和义务,强调了父母共同抚养子女的原则,这也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和谐发展。

再次,婚姻法注重家庭暴力和婚姻感情保护。

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关爱基础上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性格、价值观念等差异,也会出现家庭暴力和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况。

婚姻法对这些问题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和补救措施。

例如,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尊严,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防暴力保护令,通过法律手段来制止、纠正家庭暴力的行为。

在婚姻感情破裂方面,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等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在离婚过程中也注重保护婚姻感情的稳定和和谐,鼓励夫妻双方依法进行调解、协商。

婚姻法研究论文

婚姻法研究论文

婚姻法中相关热点问题的研究内容摘要婚姻家庭问题涉及每个人的幸福与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否,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来维护家庭和婚姻幸福,然而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已成必然,就应该进行自我保护,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关键词结婚;彩礼;夫妻财产;房产;离婚;亲子关系;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仅是社会的大环境要和谐,更重要的是小家庭的夫妻之间要和谐;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够和谐;只有夫妻和谐,才能够获得婚姻的幸福;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婚姻和谐更重要;然而夫妻相处的过程中,家庭财务问题、配偶的不良嗜好、个性不合、沟通不良、婆媳及姻亲困扰、女性独立能力提升、道德及宗教力量减弱以及外遇机会的增多等种种因素,都会给婚姻带来危机,甚至走向离婚;笔者利用业余时间在网络上建立了一个免费的法律咨询平台,在咨询者中咨询家庭婚姻问题的不在少数,这也更让我意识到,向全社会普及婚姻法相关内容的重要性;下面进入正题,婚姻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先来看结婚,结婚是一个新家庭产生的前提,也是研究婚姻法的前提,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首先,结婚的条件:积极条件:1双方自愿2婚龄3一夫一妻;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结婚后,因为某些结婚必须符合的要件缺失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会产生婚姻关系的瑕疵,这就衍生出了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那么什么情况是无效的,什么情况又是可撤销的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再来看可撤销的婚姻,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这样的婚姻是可撤销的,但是这个意思表示不真实必须做缩小解释,即仅限于受胁迫,而且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再来看看结婚过程中备受关注的彩礼问题;彩礼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是婚约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非基于订立婚约而由单方赠与或双方互赠的财产,比如一些价值不大的化妆品、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等;任何一方获得此类赠与物时,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方不能因婚约解除而要求对方返还;另一种是婚约男女双方根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订立婚约并以结婚为目的,甚至有时并非出于自愿而给付对方大量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等;受赠方因此所取得的财产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财产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这种占有权依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依据返还占有物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应且仅指这一种财产;对于该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后,对于夫妻双方来讲,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濡以沫共同维护好婚姻关系是最重要的,但在法律层面,最重要的恐怕是双方的财产问题了;财产问题无外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着作所得,这包括三个方面①婚前投稿,婚后发表、②婚前发表,婚后取得稿酬、③婚姻期间发表,离婚后取得稿酬;婚后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作为投资的本金依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取得的稿酬或离婚后才发表并取得的稿酬;除此之外,还有几个特殊的问题需要注意:①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②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人认定为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结婚后,双方包括家长更为重视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婚姻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如果婚姻生活过的不够和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婚姻将会走向死亡--离婚;离婚又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先说协议离婚,双方自愿且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后,双方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就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了;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双方婚姻关系结束,而离婚协议也正式的产生法律效力;有很多人咨询我说,已经协议离婚了,但现在认为当时的离婚协议对自己不公平,想改变离婚协议;我问他你们当时签订的协议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吗签订离婚协议时,他对你有没有欺诈和胁迫签订离婚协议当时你是否完全理解协议内容他回答说是;我说那你们的协议就无法更改了,因为一旦协议离婚完成,离婚协议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了;要想撤销或者改变,就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没有的话,就得和对方商量,否则没有他路可寻;因此,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离婚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认真谨慎,不能一时冲动,过于逞能,要认识到一旦协议生效,你将追悔莫及;再说裁判离婚,如果双方就离婚不能达成一致,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如果有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并对双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划分;那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又是什么呢简单说就是不忠、暴力、恶习、分居、宣告失踪和生育保护; 所谓不忠是指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暴力是指:长期对夫妻一方进行暴力殴打或者类似方式的虐待;恶习是指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不在一起居住两年以上的;生育保护是指: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失踪是指消失后无法联系连续两年以上的,经过一定的程序,法院宣告失踪的,一方申请离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注意几种特殊情形: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再来看看离婚的效果是怎样的呢离婚后,通过结婚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相互扶助的义务已然终止,还有就是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对于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而离婚后就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了,法院分割财产的一般原则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要求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话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也有例外情形;第一种例外情况是,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是: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④当事人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年内”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但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种例外情形是生活困难帮助权;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2;第三种例外情形是经济补偿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有: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的可能性就会更大;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同意随母亲生活的;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同意随父亲生活的;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给一方,另一方有探视权,抚养孩子一方应保障另一方的探视权,同时另一方有定期交纳抚养费的义务,具体标准是有正式工作的按工资的20%-30%,没有正式工作的视具体收入情况及抚养孩子所需费用综合评价;此外,随着时代发展,人们思想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在生活中会存在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如果一方怀疑双方养育的子女,非自己亲生,通常会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对方有时会强烈反对,这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3;这就是笔者对婚姻法中人们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读,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老师多多批评指正;。

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法律规定滞后:未能跟上社会发展和观念变迁,导致许多新型婚姻问题无法可依。 法律空白多:对于一些重要议题如婚内强奸、家庭暴力等缺乏明确规定。 法律冲突多: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 法律更新慢:未能及时修订和更新法律规定,导致法律与社会发展脱节。
解决婚姻法律问题的对策
完善法律条款
加强司法实践是 解决问题的有效 途径,需要加强 对家庭暴力等问 题的打击力度, 提高司法公正性 和效率性。
解决婚姻法律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
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面
的参与和配合
添加标题
全社会共同参与:解决婚姻法律问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 面的参与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问题的解决。
开展广泛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 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开展广泛的法律 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公众的法律 意识和法律素养
加强法律制度的 完善和执行力度, 确保法律的公正 性和权威性
建立完善的法律 援助机制,为弱 势群体提供法律 援助和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经验, 不断完善我国的 婚姻法律体系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婚姻法律的认识和理 解,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有 效执行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婚 姻行为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 平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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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 透明
建立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的 有效执行
婚姻法律存在的 问题包括但不限 于夫妻财产分配 不公、离婚程序 繁琐、家庭暴力 等。
针对这些问题, 需要采取多种措 施加以解决,包 括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加强司法 实践、提高公众 法律意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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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刘忠用户名:ylddlz所属服务站:奥鹏陕西榆林电大学习中心教学服务站指导教师:杨玉珍婚姻法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致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形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对婚姻法中关于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首先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介绍了离婚的概念和法定条件;然后分析了现实中处理离婚财产的通常作法及存在的问题,并比较国外同类情况下的作法;最后,针对我国的情况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正文】: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结合最多、最紧密的一部法律。

婚姻法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从来没有一部法律能像婚姻法一样受人关注。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已经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所以,对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阐述离婚的概念、特征条件(一)离婚的概念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离婚的法定条件1.“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

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可作为评判“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它们是:(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此外,还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可作为确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

2.“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

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二、分析现实中处理离婚财产的通常作法及存在的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目前,在我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

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

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法律没有明确无过错的内涵是什么,即何为无过错?这里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对另一方配偶的婚姻过错行为的产生无过错,如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完全是其性格暴躁的缘故,妻子从来没有骂丈夫,也没有其它任何可能导致丈夫将会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这样可以说妻子无过错;第二种理解是赔偿请求提起方对婚姻过错行为的损害结果无过错,即其因为对方的婚姻过错行为受到精神和物质的损害,并导致离婚,对这一结果的发生无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或过错程度大小如何,对于确定其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就成为确定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条件,须为一方实施了出于故意而为的过错行为,另一方未有过错行为,或虽有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只要是出于过失而不是出于故意即可。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

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

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5.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离婚夫妻财产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

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

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

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

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

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

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

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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