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名词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格者),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一般是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
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国家的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有别国取代。
条约的继承实际上就是在发生国家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有效的问题。
国家财产的继承就是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给继承国。
所称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之日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国家债务的继承就是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
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家法而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包括国债(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和地方化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实际上只用于地方的债务)。
国家档案的继承就是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
国家档案是指,被继承国为执行其职能而编撰或收到的且在国家继承之日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属其所有并作为档案被直接保存或控制的一切文件。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外交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要求驻本国的他国使馆给予庇护。
根据国际法,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权,“外交庇护”就是利用使馆的这种特权把使馆作为遭到驻在国追捕的公民的避难所。
(P82)2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3月4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主持召开了关于领事关系的国际会议,并于4月22日通过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该公约于1967年3月19日生效。
该公约对于以职业领事官员为馆长的设立,领事职务的等级与委派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便利,特权与豁免等,作了系统的规定。
(P126)3外交豁免外交豁免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及其人员所享有的免除接受国法律条款的待遇,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
它包括刑事豁免、民事豁免、行政豁免和无作证之务四个方面。
(P132)4多边外交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磋商、协调及举行国际会议进行讨论以解决彼此关心的问题。
多边外交是以国际会议、国际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组织工作是多边性的,达成协议进程较缓慢。
议程较为确定,讨论有较大的公开性。
通过投票表决程序和协商机制来决定多边外交的结果。
不过分拘泥外交位次、礼仪。
(P151)5外交报复报复是为强行保障和实现国际法有关规定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受害国为制止国际不法行为或寻求补救而采取的一种惩罚性行为。
外交报复专指原伤害行为是外交性质的,受害国所采取的报复手段也是外交性质的。
(P81)6外交调研调研是一项重要的外交业务。
是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现状及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的外交业务。
外交调研的最高目的是为一国最高决策机构尽可能的提供情况,信息,观点和建议。
(P271)7临时代办当常驻使馆馆长因回国述职或休假等原因缺位,或因故不能视事(如长期住院)时,应委派临时代办来主持馆务和代行馆长职责。
临时代办并非外交使节中的一个等级。
(P120)8外交交涉是指主权国家之间,各自通过它们的外交代表机关,对双边或多边国家关系中,就利害相关或一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讨论或谈判,从而求得适当的或为大家满意的解决的办法。
外交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外交学名词解释2015.10.16分类:国关外交外交学名词解释1.外交团:(00,02,06)外交团是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
外交团制度不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传统而形成的,所以不行使具有法律性质的职能。
主要是为了调整各国派驻同一国家的外交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同驻在国政府之间的关系。
外交团的作用主要是调整礼仪和礼宾等方面所发生的关系。
有的国家外交团成员仅限于使节,也有的除使节、全体外交人员外,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也属于外交团。
领事不属外交团的成员。
2.外交庇护:(00)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要求驻本国的他国使馆给予庇护。
根据国际法,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权,“外交庇护”利用使馆这一特权把使馆作为遭到驻在国追捕的公民的避难所。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使馆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在于保证其能有效执行职务,使馆馆舍不得用于同“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因此,给予“外交庇护”是同使馆职务不相符的。
所以,尽管国际法认可政治庇护,但从未承认过“外交庇护”。
中国和大多数国家都确认使馆无“外交庇护”权。
在国际上,只有拉丁美洲国家根据他们长期形成的惯例及签订的地区性公约,相互承认使馆可以接受驻在国的政治犯避难,这是一种地区性的例外。
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00)1963年3月4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主持召开了关于领事关系的国际会议,并于4月22日通过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该公约于1967年3月19日生效。
中国于1979年7月3日加入公约,按公约规定,公约于8月1日,即存交加入书30天后对中国生效。
该公约对于以职业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的设立,领事职务的等级与委派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便利,特权与豁免等,作了系统的规定。
4.外交豁免:(00)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
当代中国外交名词解释40

---------------------------------------------------------------最新资料推荐------------------------------------------------------当代中国外交名词解释40名词解释两条线战略:概述:是指 20 世纪 60 年代苏联修正主义加紧危害新中国,中国必须同时应对美帝苏修两大敌人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外交方针。
背景:从 20 世纪 50 年代后期开始,国际局势出现了大动荡、大分化、大改组,当时国际政治主要矛盾开始发生变化,美苏争霸过程中出现缓和的迹象,中苏分裂,使确立于建国前夕并在 50 年代主导中国对外关系的一边倒政策失去存在的意义, 其结果不仅使我国在与美国抗衡中失去强大的依靠力量,而且在国际舞台上又增加了一个强大对手。
中美关系没有明显改善,我国也逐步走上同时与两个超级大国对抗状态的道路。
同时,帝国主义殖民体系崩溃。
国内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发生变化,强调阶级斗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中国成为核国家。
对于外交与国际事务,主张支持左派政权,筹备第二次亚非会议,世界范围内的农村包围城市。
为了增强同美苏两霸对抗的力量,毛泽东把我国的外交重点转向亚非拉国家,谋求与广大亚非拉国家结成反帝、反霸国际统一战线,1/ 14从此,我国的外交进入既反美又反苏的两条线战略时期。
内容:团结广大亚非拉国家,反对帝国主义、修正主义和各国反动派,推进世界革命。
积极评价:(1)、有力地支持了亚非拉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扩大了亚非拉国家的独立自主力量,改变了世界政治地图‐‐改变了联合国成员的结构,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2)、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中国当时的软实力‐‐革命经验,借推进世界革命,进一步巩固了独立自主权。
(3)在实力悬殊的劣势下顶住了美苏夹击,而且突破了美国长期对我遏制的局面, 维护了国家主权与民族尊严,迎来了建国后的第二次建交高潮,大大提高中国对世界人民的影响力。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名词解释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外交使馆人员:P175临时代办:使馆馆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人。
可以是大使、公使、代办。
***国书:派遣国发给其外交使节的任命书,是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
外交使节在递交国书之后开始执行使节职务。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外交领馆人员:P189下名誉领事:派遣国在接受国当地聘任的兼任领事职务的人员。
主要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商人或律师,其薪水从领事事务费中扣除。
不受欢迎的人: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告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
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再合理期间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简答题1、试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答:(一)国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及其首长)。
(二)驻国外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临时性外交机关。
常设性外交机关如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临时性外交机关如特别使团(又分为政治性特别使团和礼节性特别使团)。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区别:(重点)答: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3.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馆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非政治机关(商贸、交通部等)进行交往。
2字外交名词大全

2字外交名词大全
外交名词是外交领域中常用的术语和概念,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外交名词:
1. 外交关系:指两个国家之间建立的外交关系,通常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2. 外交政策:指一个国家对外交往的总体方针和战略,包括外交目标、手段、策略等。
3. 邦交:指两个国家之间建立的外交关系,一般是指较为友好或没有敌意的国家关系。
4. 领事馆:指一国驻在他国境内代表该国的外交机构,一般负责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处理领事事务。
5. 联合国:由世界各国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全球性问题等。
6. 互惠贸易:指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互惠的贸易条件,以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7. 自由贸易区: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建立的经济贸易区域,区域内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8. 互不侵犯条约:指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避免战争的条约,双方承诺在条约有效期内不侵犯对方的领土和主权。
9. 和平共处:指两个国家之间建立和平友好的关系,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分歧和争端,避免战争和冲突的发生。
10. 多边外交:指通过国际组织、会议等平台,与多个国家进行外交交涉和协商的外交方式。
11. 双边外交:指一国与另一个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是外交关系中最常见的一种。
12. 外交谈判: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进行的协商和谈判,以解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分歧和争端。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外交名词,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外交术语和概念,这些名词在不同的场合和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和应用。
外交学名词解释

外交学名词解释2015.10.16分类:国关外交外交学名词解释1.外交团:(00,02,06)外交团是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
外交团制度不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传统而形成的,所以不行使具有法律性质的职能。
主要是为了调整各国派驻同一国家的外交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同驻在国政府之间的关系。
外交团的作用主要是调整礼仪和礼宾等方面所发生的关系。
有的国家外交团成员仅限于使节,也有的除使节、全体外交人员外,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也属于外交团。
领事不属外交团的成员。
2.外交庇护:(00)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要求驻本国的他国使馆给予庇护。
根据国际法,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权,“外交庇护”利用使馆这一特权把使馆作为遭到驻在国追捕的公民的避难所。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使馆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在于保证其能有效执行职务,使馆馆舍不得用于同“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因此,给予“外交庇护”是同使馆职务不相符的。
所以,尽管国际法认可政治庇护,但从未承认过“外交庇护”。
中国和大多数国家都确认使馆无“外交庇护”权。
在国际上,只有拉丁美洲国家根据他们长期形成的惯例及签订的地区性公约,相互承认使馆可以接受驻在国的政治犯避难,这是一种地区性的例外。
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00)1963年3月4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主持召开了关于领事关系的国际会议,并于4月22日通过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该公约于1967年3月19日生效。
中国于1979年7月3日加入公约,按公约规定,公约于8月1日,即存交加入书30天后对中国生效。
该公约对于以职业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的设立,领事职务的等级与委派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便利,特权与豁免等,作了系统的规定。
4.外交豁免:(00)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
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即国际法的条文在哪里、国际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物的协商,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产生一般的国际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家基本权利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独立权国家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物,同时不受外来干涉。
平等权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自卫权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保护性管辖为保护一国以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而对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进行的管辖普遍性管辖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人类共同利益而实行的管辖。
承认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义务的转移。
被别国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取缔别国的国家称为继承国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籍:国籍是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则,是一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国民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其实质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人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二是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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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名词“战略协作”在中国对外的伙伴关系中独一无二。
战略协作指的是不仅两国之间有普通合作,还涉及军事等核心领域的合作,而且还在国际事务上协调立场,共进退。
这是中国对外所有伙伴关系中的最高层级17日和20日,随着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到访,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相继与中国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近年来,中国国际地位提升,在外交领域也颇为积极主动,与不少国家的外交关系升级,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各种“伙伴关系”。
那么,究竟何为伙伴关系?中国在世界上有多少“伙伴”?这些关系间又有什么不同?《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梳理了外交部文件,逐一核查中国与这些伙伴关系国的联合声明、宣言或领导人正式谈话等资料,确定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伙伴关系的最新定位和关系确立的时间。
记者发现,伙伴不同于同盟。
同盟的合作成员间一般签署具有国际法意义条约,要承担约束力强的责任,并针对某些目标而合作。
而“伙伴关系”一般不签署任何条约,彼此不受结盟条约和义务约束。
中国与他国的伙伴关系一般以双方元首联合声明为标志确立。
当然,名称不同表明合作领域和关注点不同。
简单地说,“全面”或“全方位”指的是合作领域多、范围广;“战略”指的是在双边或多边国际事务中,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有交集,关系重要,领域高端;“合作”指的是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不加战略修饰语的合作多指经济合作;“友好”指的是政治关系良好。
这些词汇的排列组合构成不同侧重点,形容强调点不同的伙伴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伙伴关系的名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关系,但也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况。
一些国家,例如某东南亚国家,顶着“全面战略合作伙伴”的名号,两国关系最近却陷入低谷。
而另一些国家,例如某中东国家,因为是美国盟国,因而与中国没有伙伴关系的名称,但是两国的合作关系却非常良好。
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俄罗斯(2011)“战略协作”在中国对外的伙伴关系中独一无二。
战略协作指的是不仅两国之间有普通合作,还涉及军事等核心领域的合作,而且还在国际事务上协调立场,共进退。
这是中国对外所有伙伴关系中的最高层级。
1996年,中俄建立了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这是中国和外国建立的第一个伙伴关系。
社科院上合组织研究中心秘书长孙壮志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当时俄方非常想和中国建立更深的合作关系;中方也认为,单纯的“睦邻友好关系”已经不能涵盖中俄关系的深度了。
因此,两国一致决定提升两国关系的定位,在深度上,“战略协作”比“睦邻友好”更深,而“伙伴关系”指的是并非盟友但比普通关系更友好的关系。
2011年,中俄两国一致同意在伙伴关系限定词前加冠“全面”二字,以示合作领域多样。
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巴基斯坦(2005)——“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巴基斯坦的伙伴关系被称为“全天候”,指的是无论国际局势如何变化,无论巴基斯坦国内局势如何变化,中巴之间的友谊不变。
巴基斯坦被一些中国人称为“巴铁”,而中巴关系被一些巴基斯坦人称为“流着奶与蜜的友谊”。
因此,冠以“更加紧密的”修饰词,宣示两国关系非同一般。
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越南(2008)、老挝(2009)、柬埔寨(2010)、缅甸(2011)、泰国(2012)这些都是中国的周边国家、东南亚国家,且都是中南半岛国家。
这并非巧合。
这些国家有4个是中国的邻国,泰国也是中国的近邻,因此在安全领域、外交领域有很深的交集。
同时,这些国家也都和中国展开了很深的经贸合作。
因此,中国和这些中南半岛国家既在政治、外交等高端领域,又在经济等非核心领域进行全面合作,故称“全面战略合作”。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印度(2005)、韩国(2008)、土耳其(2010)、阿富汗(2012)、斯里兰卡(2013)这些国家都属于中国的“大周边”国家。
其中,印度、韩国和阿富汗是中国的邻国,土耳其、斯里兰卡都在中国“大周边”辐射范围内,现在也都纳入了“一带一路”范畴。
与上一级相比,本级少了“全面”二字,主要是指战略合作的领域不那么广。
比如,阿富汗虽然与中国接壤,但自身仍然在战乱泥潭中难以自拔,安全形势堪忧,两国的伙伴关系主要是安全、战略领域的合作,经贸投资合作显得少了些。
而有些国家,如印度,与中国还存在边境问题,因而战略合作的领域难以“全面”。
而斯里兰卡虽然与中国关系友好,但是自身国力不强,难以与中国展开全面的战略合作。
这些都使得冠名前没有“全面”二字。
但总体来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也是相当高的定位。
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德国(2014)“全方位”是形容伙伴关系的一个新名词,从今年才开始正式出现在中国的对外文件里。
这指的是比“全面”还要全面的关系与合作领域。
中国驻德国公使李晓驷告诉本报记者,“全方位”指的是多维的、立体的,除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中德之间还有外交、人民交流等领域的伙伴关系。
例如,从去年4月到现在,两国之间有四次高层互访,德国总理默克尔对中国的了解很多。
与上面4个级别相比,本级少了“合作”二字,说明两国关系虽然是全方位的,但并非在所有领域全都是合作的。
事实上,两国关系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分歧。
例如,李晓驷告诉本报记者,以他在德国的生活经历为例,他明显感知,德国的公众舆论对华认知是偏负面的,中德两国也仍然存在各种分歧。
但是,无论分歧如何,两国对对方都非常重视。
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欧盟(2003)英国(2004)、法国(2004)、意大利(2004)、西班牙(2005)、葡萄牙(2005)、哈萨克斯坦(2005)、希腊(2006)、丹麦(2008)、南非(2010)、巴西(2012)、秘鲁(2013)、墨西哥(2013)、马来西亚(2013)、印度尼西亚(2013)、白俄罗斯(2013)、阿尔及利亚(2014)、阿根廷(2014)、委内瑞拉(2014)、澳大利亚(2014)、新西兰(2014)没有冠以“合作”二字,暗示与这些国家的关系并非没有问题。
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内的一些西方国家,与中国都在战略问题、政治和外交问题上存在差异。
不过,这并不妨碍这些国家具有重要且全面的战略价值。
在这些国家里,除了上述西方国家外,南非和巴西是两个金砖国家;马来西亚、印尼、哈萨克斯坦是周边国家;白俄罗斯是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国;秘鲁、墨西哥、阿根廷和委内瑞拉是重要的资源国,是中国在拉美石油和矿产的主要贸易国和投资目的地国。
而且,中国与这些国家的交集并非仅在上述领域,是为“全面战略伙伴”。
战略伙伴关系:东盟(2003)、非盟(2004)加拿大(2005)、尼日利亚(2006)、塞尔维亚(2009)、安哥拉(2010)、波兰(2011)、爱尔兰(2012)、阿联酋(2012)、智利(2012)、乌兹别克斯坦(2012)、吉尔吉斯斯坦(2013)、塔吉克斯坦(2013)、土库曼斯坦(2013)、乌克兰(2013)、蒙古(2014)、卡塔尔(2014) 注:中国和爱尔兰称“互惠战略伙伴关系”,强调互惠。
这些国家与中国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有重点领域的”战略伙伴关系。
中亚四国有3个是上合组织成员国,均为油气资源国或中国—中亚管道的过境国;尼日利亚、安哥拉、阿联酋、卡塔尔和加拿大均为油气生产大国;智利是矿产资源大国;新晋的蒙古则不仅有丰富的矿产资源,而且对中国的周边稳定具有重要性。
更加紧密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孟加拉国(2010)前面7个级别都冠以“战略”;后面8个级别都没有“战略”二字,暗示这些国家对中国来说并非政治、安全或特殊战略资源的关键国家。
但是,这只是意味着伙伴关系的侧重点从政治移到了经济领域。
其中,孟加拉国被冠以“更加紧密的”修饰语。
与巴基斯坦类似,都指的是中国与该国的关系比其他国家更加紧密。
中孟印缅经济走廊和海上丝绸之路是连接中国和孟加拉国的重要通道。
全方位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比利时(2014)与德国类似,“全方位”指的是中比之间比其他欧洲国家更多维度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其中特别是考虑到比利时作为欧盟总部所在地的特殊地位,因而与中国在外交上有更多交集。
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罗马尼亚(2004)、保加利亚(2014)这两个东欧国家虽然战略性不那么明显,但是与中国的合作是全面的,国家关系是友好的。
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埃塞俄比亚(2003)、克罗地亚(2005)、尼泊尔(2009)、坦桑尼亚(2013)、刚果(布)(2013)、荷兰(2014)、东帝汶(2014)注:中国和坦桑尼亚为“互利共赢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与这些国家的关系强调多领域的经济合作。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习近平访问非洲时与坦桑尼亚、刚果(布)建立了这一级别的伙伴关系。
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匈牙利(2004)、马尔代夫(2014)、塞内加尔(2014)虽然友好合作,但并不全面。
这三个国家都是小国,合作领域确实有限,但关系是友好的。
合作伙伴关系:斐济(2006)、阿尔巴尼亚(2009)、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013)、安提瓜和巴布达(2013)注:中方称斐济为“太平洋岛国地区重要合作伙伴”,称阿尔巴尼亚为“传统合作伙伴”,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安提瓜和巴布达为“加勒比地区的重要合作伙伴”不加冠“友好”,并不说明关系不友好,更多指的是因为这些国家过于袖珍,以至于双方高层访问没那么频繁。
以斐济为例,国家主席习近平的访问是有史以来第一位中国国家元首访问斐济。
然而,这些国家面积小,重要性不那么强,并不意味着中国对这些国家的不重视。
事实上,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关系希望树立大国与小国合作伙伴关系的典范。
友好伙伴关系:牙买加(2005)不加冠“合作”,是因为这个国家过于袖珍,且距离中国过于遥远,因此虽然两国关系友好,但并没有很多实质性的合作,例如双边贸易投资很少。
是为“友好伙伴关系”。
伙伴关系:中日韩三国(2008)中日韩三国伙伴关系诞生于2008年金融危机刚刚爆发之时,且处在中日关系新世纪(34.33, -1.66, -4.61%)以来最好时期,相关各方推动东亚一体化的愿望较为强烈,因此达成了中日韩伙伴关系的声明。
这种三方伙伴关系可被视为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
不是伙伴的关系: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美国(2013)战略互惠关系:日本(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