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政行为产生两个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方式
申请人能同时针对同一行政机关的两个行政行为在一个复议申请中提起复议请求吗?

申请人能同时针对同一行政机关的两个行政行为在一个复
议申请中提起复议请求吗?
引题:申请人对一个《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请求撤销,同时认为告知机关构成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认定其不作为,该申请人能否在一个复议请求中同时要求撤销知书,并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呢?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制度是申请人认为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复议机关对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该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没有禁止申请人针对同一机关的不同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一个行政复议中提起。
相反,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七项内容的申请,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
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审查方式

一、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诉讼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审查的形式在原则上是采取书面审查,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审查二、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
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
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第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第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第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
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机关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而没有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关键在于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行为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决不服,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请求复议的一种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确保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护了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
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程序的主要内容和流程。
一、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进行申请复议。
对于其他属于行政争议范围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
二、行政复议程序概述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和决定等阶段。
下面将对每个阶段进行详细介绍。
1. 申请阶段:申请行政复议前,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等。
申请人可以自行起草或请律师代为起草。
2. 受理阶段:受理机关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如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受理机关将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 调查阶段:受理机关将组织调查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调查组应当及时核实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
4. 审查阶段:受理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行相应的事实查核和法律分析。
在审查过程中,受理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充陈述。
5. 决定阶段:受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做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应当明确决定的内容、理由和复议结果,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三、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1. 行政复议程序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相对于行政诉讼,程序简便、成本低廉且周期相对较短。
2. 行政复议程序强调事实核查和法律适用,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审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复议程序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复议决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复议程序的效力和争议解决1.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主体和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复议决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行政复议审查方法

行政复议审查方法行政复议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审查方法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审查的方法,以帮助读者了解这一过程。
一、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审查方法。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的资格、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此外,还需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以及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二、听证审查听证审查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审查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保证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1.听证的组织:听证由复议机关指定的人员主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有权参加。
2.听证程序: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事项;(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陈述意见;(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争议问题进行辩论;(4)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听证结束。
3.听证笔录: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听证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向当事人和证人询问;2.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3.勘验、检查现场;4.委托鉴定;5.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四、专家论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复议机关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为复议决定提供参考。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复议决定的依据之一。
五、集体讨论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前,应当进行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有助于保证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结:行政复议审查方法包括书面审查、听证审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等。
这些方法相互补充,共同确保了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行政复议庭审程序

行政复议庭审程序
概述:
行政复议庭审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经复议机关决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法律手段。
程序:
1. 行政复议申请:当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后,不服该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应当符合法定的时间和形式要求。
2. 复议审理: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并可以查阅有关书证和其他材料。
审理结束后,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时间和形式要求,同时需要提供复议决定书作为诉讼依据。
4.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后,将组织法庭审理,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裁判结束,该案件审理程序终结。
注意事项:
- 进行行政复议庭审程序时,当事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
要求和时限,以免申请被视为无效。
- 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听取
当事人意见,依法作出决定。
- 在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需要提供复议决定书作为诉讼依据,并依法履行诉讼程序。
以上是关于行政复议庭审程序的简要介绍,如需详细了解相关
法律规定,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有权机关或上级机关复审、撤销、变更或确认其合法性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程序的实施应遵循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原则。
首先,行政复议应依法行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复议,确保程序是合法的。
其次,复议应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三,行政复议应当按照事实和法律来判断,公正公平地对待当事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行政复议程序通常分为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决定阶段。
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复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受理阶段,有权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会组成复议机构,负责实施复议程序。
审查阶段,复议机构会收集有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鉴定等工作。
最后,复议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一般应写成书面形式,明确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结果,并告知当事人。
三、行政复议的效力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会在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也会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如某些特殊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可能需要上级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特点与挑战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督机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复议程序相对简便迅速,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
第二,复议程序更注重与行政机关的协商与调解,有利于改善行政效率,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不过,行政复议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复议决定的执行不力,导致复议程序的效能受到影响。
其次,复议机构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复议机构的组织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28条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释义】本条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和作出决定具体处理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依据的原则规定,它是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形式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主要可以划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因此,本条是对这一阶段的程序活动作出原则规定。
首先,确定由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来承担这项任务,在国务院,经过机构改革之后该机构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该机构为法制(局)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在国家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为政策法规司、条法司等,如在卫生部法规与监督司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为法规处(室、科)或其他机构。
这些机构是本级行政机关的内设单位,具体办理各项有关复议的具体事务。
最新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一)审理方式1.原则上书面审理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方式,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排除申请人的言词辩论。
考虑行政效率原则,不必完全司法化。
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方式,并不能排除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选择书面方式以外的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审理。
采用书面审理以外方式的条件,既可以由申请人提出要求,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依职权决定。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原则上不调解。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行政赔偿纠纷。
(2)行政补偿纠纷。
(3)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即合理性问题。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和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定义务。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基本类似。
1.原则上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为的证据、依据。
如不提出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具体行为被撤销。
2.例外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复议中,并非所有的证据都由被申请人负担,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个行政行为产生两个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方式
在中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是指当行政机关作出了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后,当事人通过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上一级或同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检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复议决定两个过程。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并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处理结果,并予以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过程。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不可能永远无条件地接受当事人的复议请求,因此,行政机关有时会作出两个或多个行政复议决定。
本文将围绕一个行政行为产生两个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讨论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
一、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一家出口公司,从事出口业务。
2018年9月,该公
司向中国海关申报了一批出口商品。
经过海关查验,其中2台CNC机床被认定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出口。
海关随后要求甲
公司下架相关申报,直到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甲公司对此表示存疑,并于次月向中国海关代理总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复议,代理总署作出决定,维持了海关的原
决定,即要求甲公司下架相关申报。
然而,甲公司依然认为相关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于该年11月再次向中国海关代理
总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总署随后再次受理了该案,但这次作出了不同的决定,该决定支持了甲公司的观点,认定相关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予以出口。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同一个行政行为,可能会导致两个或多个行政复议决定。
这时,行政机关不得不面临复议结果的选择,如何选择复议结果,成为了行政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审查方式
(一)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行政行为;二是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复议申请做出驳回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在甲公司案例中,代理总署作出的复议决定实际上就是对原海关行政行为的驳回或撤销。
(二)原则性要求
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如对同一事项作出的两个不同行政复议决定,其中一个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则该决定无效,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个
决定。
在甲公司案例中,第一次复议决定维持原海关决定,支持了海关认定有质量问题的结论,但第二次复议决定却撤销了该结论,支持了甲公司的观点。
由于第一次复议决定存在的法律规定不当的问题,第二次复议决定即为正确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事实依据
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应当依据客观事实,不能凭空臆断。
如果复议材料只是简单重复原文或原决定的内容,无法提供对原决定事实具体情况的澄清或证明,或者新的材料证明了原决定不合法、不合理,那么应当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在甲公司案例中,第二次复议决定是基于大量的新证据做出的,并无凭空臆断之嫌,因此该决定在事实依据上是可信的。
(四)合理性
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应当具有合理性,即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公正、合理地协调各方利益等。
在甲公司案例中,第二次复议决定是基于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分析,是合理的。
同时,由于该决定维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也是公正和合理地协调了各方利益。
(五)实质偏差
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应当在实质上正确,不能偏离原决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或者毫无理由偏离原件内容做出不同判决。
在甲公司案例中,第一次和第二次复议决定基于不同的审查标准和证据,因此其判断的结论不同。
然而,由于第一次复议决定偏离了真实情况,第二次决定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因此,第二次复议决定应当成为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正式处理结果。
三、结论
一个行政行为产生两个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需要按照法律和事实,选择合理、公正的决定。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保证其审查行为合法、公正、合理、客观、独立,并实事求是地处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不仅如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也应当注意审慎履行职责,以避免因行政行为效率或错误而影响到复议决定的效力。
四、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之间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行政机关作为强制力量的一方,往往会占据优势地位,而当事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因此,行政复议的
目的就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获得更加公正的地位。
(二)维护行政法律秩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法律程序,通过这种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行政法律秩序。
行政复议对于完善行政责任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管理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对于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和规范行政行为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为行政复议能够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纠错机制,使其能够避免一些不当行为。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从而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最终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当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时,可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整体利益和公平正义。
五、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
在行政复议中,不同的复议请求、复议材料和复议决定都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程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因此,行政复议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建议
当事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注重证据的充分和证明的规范性,对于复议请求需要明确、具体、清晰,对复议材料需要规范整合并提交。
此外,当事人应当认真理解和掌握复议法律规定,确保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清楚地陈述自己的立场。
(二)行政机关处理
行政机关在处理复议申请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复议决定,并且复议决定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
行政机关应当在制定复议方案时认真审查复议材料,在处理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
(三)复议决定的可执行性
当复议决定达成后,行政机关应当执行决定,而且复议决定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考虑维护整体的法律秩序。
因此,复议决定的可执行性要得到保障,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行政机关在执行复议决定时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司法救济
当当事人对于复议决定不满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对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审查和判决,并作出书面判决。
行政诉讼制度有力保证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加强了行政机关的监
督和制约。
六、结论
行政复议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行政救济方式,是当事人保障自身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途径。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申请的合规性,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进行处理,复议决定应当符合法律、合理、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同时,司法救济也是保障行政复议程序和结果的有效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