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复议前置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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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主要涉及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包括行政
复议的基本概念、条件、程序和权利义务等方面。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以便更正、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首先,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向行政法院起诉之前,需要先向行政
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程序,是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履行行政复议的程序,否则行政诉讼将不予受理。

其次,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复议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审查、复议决定和复议
执行等环节。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中需要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调查、听证等程序,最终作出复议决定。

另外,行政复议的权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
担的义务。

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有权提供证据、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等。

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据,否则可能影响复议的结果。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事
人需要了解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程序提出复议申请,配合复议机关的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公正执行,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希望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中能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正当权益,最终达到法律的公正和合理的目的。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一、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

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

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发布时间:2015-04-13 10:31:00 点击:120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此规定是指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由本机关复议,对该复议仍不服的,作出了可以选择的规定,即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选择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申请裁决。

2.《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33条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In the days of fame, there are more failures than prid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1、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行政复议前置

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行政复议前置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纳税争议案件A、《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B、《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Pkao 考试网3、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根据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属于复议选择型案件,而不再是复议前置的案件。

2009司法考试真题:68.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下列哪些情形符合纳税人权利的规定?A.张某要求查询丈夫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税务机关以保护纳税人秘密权为由予以拒绝B.甲公司对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笔增值税计算方法有疑问,要求予以解释C.乙公司不服税收机关对其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申请行政复议D.个体工商户陈某认为税务所长在征税过程中对自己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控告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

存在矛盾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之间的矛盾所在,即行政机关内 部纠错机制的实现需依靠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而《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所赋予相对人的是 一种自由选择权,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后大多数情况下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后者则会使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无从发挥作用。
行政复议前置
法律概念
01 种类
03 原因 05 存在矛盾目录ຫໍສະໝຸດ 02 类型 04 法条分析
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 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 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种类
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 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 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 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 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前置是一种重要的程序性规定,也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要素之一。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必须先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本文将着重介绍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一、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请求。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二、行政机关未作出决定的情形行政机关未作出决定的情形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请求,但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决定。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请求时,应当通知行政机关尽快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予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后,拒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请求时,应当通知行政机关尽快履行法定职责,并告知申请人。

总之,行政复议前置是一种重要的程序性规定,它可以保证行政法治化的实现和行政机关的规范行使行政权力。

在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中,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复议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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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行政复议前置3种情形
在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旨在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一种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的途径。

然而,在进行行政复议之前,必须满足一定的前置条件。

本文将介绍三种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并分析其实践意义。

一、行政复议法定前置情形
行政复议法定前置情形是指,如果法律规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种前置情形就是法定前置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诉讼。

因此,如果公民或组织想要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

在实践中,法定前置情形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

如果公民或组织对这些行政行为不满意,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前置情形的实践意义在于,可以避免公民或组织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减少行政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二、行政复议协商前置情形
行政复议协商前置情形是指,在行政复议之前,行政机关与公民或组织可以进行协商,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之日起30日内
作出复议决定。

但是,如果公民或组织提出协商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30日内与其协商,延长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协商前置情形主要适用于一些纠纷较小、争议较少的行政案件。

如果公民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一些小的分歧或误会,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这种前置情形的实践意义在于,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三、行政复议自愿前置情形
行政复议自愿前置情形是指,公民或组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行政复议。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进行行政复议,但是如果公民或组织选择进行行政复议,则必须遵守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规定。

在实践中,行政复议自愿前置情形主要适用于一些公民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意,但又不希望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

如果公民或组织选择进行行政复议,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这种前置情形的实践意义在于,可以为公民或组织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实现法律的多元化。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前置情形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程序,它可以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一种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的途径。

通过对法定前置情形、行政复议协商前置情形和行政复议自愿前置情形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实践意义,为行政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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