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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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5年1月1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前言为了规范甘肃省招投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甘肃省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相关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实施招投标工作。

招标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 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需求和要求;2. 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3. 签订合同,落实项目管理责任;4. 监督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四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同时应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2. 提供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3. 遵守交纳保证金的规定;4. 配合招标人的评标工作;5. 接受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 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需求说明;2. 投标要求和资格条件;3.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4. 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和金额;5. 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招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评标工作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0、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0、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0、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篇:10、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7-10-1省政府第6号令原省政府第6号令,经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省政府27号令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

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计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三)省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节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甘肃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范本一:甘肃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甘肃省的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公开竞争和有效管理。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参与者。

第三节:基本概念本节详细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基本概念及其定义,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

第二章: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第一节:编制招标文件本节详细介绍了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关事项,包括招标文件的内容、格式、公示期限等。

第二节:发布招标公告本节详细介绍了发布招标公告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公告内容、发布媒体、公告期限等。

第三章:投标和评标第一节:投标本节详细介绍了投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保证金等事项。

第二节:评标本节详细介绍了评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第一节:中标本节详细介绍了中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评标结果的公示、评标文件的保存等。

第二节:合同本节详细介绍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事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履约保证金等。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一节:监督本节详细介绍了监督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方式及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

第二节:管理本节详细介绍了招投标的管理事项,包括资格预审、质疑、投诉及违法行为处理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详细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招标程序的处罚、违规操作的处罚等。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函样本3. 合同样本4. 监督检查报告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组织招标活动并招标代理机构代为组织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2.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招投标活动的实施,促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合法权益,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投标工作水平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甘肃省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和采购活动,适用于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涉及政府采购、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招投标。

第二章招标人、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招标人有权组织招标,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一)遵守招标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招标文件。

(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办理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三)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泄露投标文件及其相关信息。

(四)不得利用公开招标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五)对于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投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活动,参加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投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一)遵守招标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

(二)提交真实有效的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资格。

(三)自查质量及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不得恶意竞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六)接受招标结果,不得对招标结果提出异议。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方可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复制、转发、引用等行为。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按照招标人制定的招标程序,认真、细致地开展咨询及招标代理工作。

新《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新《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甘肃省招标投标规范性修改文件目录(2)

甘肃省招标投标规范性修改文件目录(2)

庆阳市林业局庆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市直林业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庆林计字 [2014]37号
17
庆阳市林业局庆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 国有林场营林生产项目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庆林规资 [2015]118号
18
庆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庆阳市市直林业系统固定 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13]249号
甘南州政府办公室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7
关于印发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管理暂 行办法和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评标专家
评审报酬支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州公管办 [2014]3号
28
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机构进场管理暂行 办法
州公管发 [2014]8号
市政办发 [2014]111号
白银市政府办公室
7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区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 [2014]135号
白银区政府
8 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9 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0 灵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1 灵台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兰政发 [2013]170号
兰州市政府
4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市级公共资源交 易目录的通知
市政发 [2013]254号
5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市级公共资源交 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 [2013]255号
白银市政府
6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房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陇市建函 [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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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28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
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符合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建设,优化交易服务流程,降低交易服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7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依法向社会公开。

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确需修改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安全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
的,由省国家安全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项目、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保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完备的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等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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