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1. 绪论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根据《招投标法》制定的,旨在进一步

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促进公平竞争和透明度。本文将

从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招投标范围、投标主体、招标方式、投标文件等方面进行阐述。

2. 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接受招标邀

请的潜在投标人能够平等竞争。

(2)公正诚信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诚信,竞争行为应当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平等保护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禁

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4)独立自主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独立自主进行,不受其他利

益主体的干扰。

3. 招投标范围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

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招投标活动。

4. 投标主体

(1)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良好的信誉记录以及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

(2)禁止性质: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以多个身份投标。

(3)联合体投标: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当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5.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人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公开邀请投标。

(2)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向特定的投标人发送邀请函,并要求其提供投标文件。

(3)竞争性谈判:在特定情况下,招标人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中标人。竞争性谈判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记录所有的谈判内容。

(4)询价:询价适用于货物或服务价格较低的情况,招标人可以直接向若干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询价,并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报价。

6. 投标文件

(1)内容要求: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和资质证明等材料。投标书应当填写完整、真实,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报名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按时递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将被视为无效。

(3)开标程序: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备案。开标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7. 中标和合同签订

(1)评标: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2)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方可签订合同。

(3)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完整,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基本原则的确立、投标主体和招标方式的规定,以及对投标文件、评标和合同签订的具体要求,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更加清晰、透明的操作指南,推动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1. 绪论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根据《招投标法》制定的,旨在进一步 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促进公平竞争和透明度。本文将 从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招投标范围、投标主体、招标方式、投标文件等方面进行阐述。 2. 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接受招标邀 请的潜在投标人能够平等竞争。 (2)公正诚信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诚信,竞争行为应当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平等保护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禁 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4)独立自主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独立自主进行,不受其他利 益主体的干扰。 3. 招投标范围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 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招投标活动。 4. 投标主体

(1)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良好的信誉记录以及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 (2)禁止性质: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以多个身份投标。 (3)联合体投标: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当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5.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人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公开邀请投标。 (2)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向特定的投标人发送邀请函,并要求其提供投标文件。 (3)竞争性谈判:在特定情况下,招标人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中标人。竞争性谈判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记录所有的谈判内容。 (4)询价:询价适用于货物或服务价格较低的情况,招标人可以直接向若干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询价,并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报价。 6. 投标文件 (1)内容要求: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和资质证明等材料。投标书应当填写完整、真实,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 文).doc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其他省人民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果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单项合同 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

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 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 (二)部门规章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 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 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 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

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 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 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 定(2023年修正) 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 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 失效) 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 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2023年施行) 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 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 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 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 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招标法。下文是收集的关于新招标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2017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

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招投标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立法,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的招投标过程,维护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 是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全文,共计1800字: 第一章绪论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健全招标投标制度,保证政府采购工 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主体 第二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具有依法招标投标的资格; (二)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与招标内容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三)依法依约享有民事权益; (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招标方案; (二)有招标文件; (三)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履约保证金; (四)有完成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招标人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标底评审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业人员等方式,确定标底金额。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招标文件的标底金额和标底时间; (四)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已经发布的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修改情况。 第四章报名和标底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名,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知其,未能及时通知的,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为有效标底人。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提交自己的标底,标底金额不得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底金额。 第五章标书的编制和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标书,标书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_办法_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下文是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017年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全文)

2017年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全文)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6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

招投标实行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招标投标法实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如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品、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品,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毕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规模原则,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镇建设、交通运送、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状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状况实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行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从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运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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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高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得授权下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行政监督一般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条件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报送审批、核准的项目,有关项目申请文件应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七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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