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合集下载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作者------------------------------------------日期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 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财政部对《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举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差不多部务会议审议经过。

现予发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XX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以下简称物资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资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实际事情,能够确定分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物资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降实节省能源、爱护环境、扶持别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操纵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操纵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打算、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咨询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操纵治理。

采购人别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同意其赋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名目》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doc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其他省人民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果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准确。

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规定,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可在以下情况下免除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且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规定,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如果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则应公开招标。

第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如果存在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7天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以下规定办理: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认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后15天内通报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

文章中没有明显的格式错误和问题段落。

以下是对每段话的小幅度改写:第十二条规定了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方式和标准,以防止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规定了招标人是否设立标底的决定和标底的保密性,以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十四条列举了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行为,以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规定了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以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规定了开标的主持人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以确保透明公开。

第十七条规定了开标地点和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的确定方式,以及交易市场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规定了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管理办法,以及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方式和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规定了开标和评标过程中的废标处理情形。

第一条: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且所有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认。

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二条: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三条:联合体投标必须有共同投标协议。

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四条: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七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废标的情形,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必须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必须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开标现场记录、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报告、中标结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5%至10%。

中标人可以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日内,招标人必须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将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但是,中标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且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察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进行招标,或未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全部或部分违法招标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有权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如果拒不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如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就进行邀请招标,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如果拒不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如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就自行招标,或未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或未发布招标公告就招标,将导致招标结果无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重新招标,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有权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如果拒不重新招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中标将无效,处罚款金额为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罚款。

如果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转让或分包将无效。

处罚款金额为转让或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如果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者将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或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或未按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将被责令改正,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者将被降级、撤职或开除。

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文件编制指南》的规定编制,内容应包括:资格预审要求、资格预审表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清单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道部令[2004]第57号)废止。

本文为《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的编制说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空白部分。

第九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同时,高速铁路的监理投标人可以是中外联合体。

第十条要求招标人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费用应限于补偿印刷和邮寄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招标文件所附图纸,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售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除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一条规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依法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文件未明确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均为合格。

第十二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澄清和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