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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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其他省人民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果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单项合同

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准确。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规定,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可在以下情况下免除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且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规定,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如果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则应公开招标。

第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如果存在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7天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以下规定办理: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认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后15天内通报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

文章中没有明显的格式错误和问题段落。以下是对每段话的小幅度改写:

第十二条规定了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方式和标准,以防止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规定了招标人是否设立标底的决定和标底的保密性,以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十四条列举了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行为,以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规定了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以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规定了开标的主持人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以确保透明公开。

第十七条规定了开标地点和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的确定方式,以及交易市场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规定了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管理办法,以及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方式和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规定了开标和评标过程中的废标处理情形。

第一条: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且所有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认。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二条: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三条:联合体投标必须有共同投标协议。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四条: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七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废标的情形,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必须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必须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开标现场记录、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报告、中标结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5%至10%。中标人可以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日内,招标人必须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将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是,中标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且不得再次

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察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进行招标,或未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部分违法招标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有权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如果拒不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如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就进行邀请招标,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如果拒不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如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就自行招标,或未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或未发布招标公告就招标,将导致招标结果无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重新招标,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有权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如果拒不重新招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中标将无效,处罚款金额为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转让或分包将无效。处罚款金额

为转让或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如果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将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或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或未按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将被责令改正,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降级、撤职或开除。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文件编制指南》的规定编制,内容应包括:资格预审要求、资格预审表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清单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可

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道部令[2004]第

57号)废止。

本文为《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的编制说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空白部分。

第九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同时,高速铁路的监理投标人可以是中外联合体。

第十条要求招标人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费用应限于补偿印刷和邮寄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招标文件所附图纸,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售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予退还。除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一条规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依法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未明确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均为合格。

第十二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澄清和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十三条规定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在资格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并向未通

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说明未通过原因。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应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规定如有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日内予以答复,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第十六条规定了监理招标的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选择哪种方法,并符合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要求招标文件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应包含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人需要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允许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廉政要求,签订廉政协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规定了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可以不再重复资格审查文件中已报送且没有变化的资料,并可以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补充或修改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要求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时间和地点开标,不得随意更改。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需要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列举了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情形,包括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投标

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未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有违法行为或未对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等。如果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需要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要求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首先对监理大纲和报价标进行评审计分,对信用评价为A类的企业进行加分。然后按分数由高到低推

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如果分数相等,则监理大纲得分高的排名在前。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先对监理大纲和报价标进行评审,然后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单价、付款条件等量化因素进行价格折算。按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如果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则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如果投标报价也相等,则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对于信用评价为A类的企业,不计其使用加分权。

第二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地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成独立的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由全体成员签字,如有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包括各项详细内容,例如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无效标情况详细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

审的价格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授权推荐的中标人名单、信用评价A类企业加分情

况以及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应及时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及资料归还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后的三天内作出答复,并在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如果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五天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通知书。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安全、质量问题、事

故被停止投标,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将视为放弃中标。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天内,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退回招标文件所附图纸,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和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

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20天内,应将合同送铁道部工程管

理中心或铁路局招标办备案。

如果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必须重新招标。任何人都有权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察局举报招标人、投标人

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违纪问题。委托代建工程的监理招标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相关事项在委托代建协议中明确。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并按有关要求由招标人进行保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A类企

业加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A类企业通过资格预审后,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均视为已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权,但因政策原因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的除外。

在工程招标中,建设单位应在开标当天将A类企业的投

标及加分情况报告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应及时在铁道建设工程网站公布。同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进行组建和执行。对于未尽事宜,应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规定。本细则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并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之前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公司成立了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工程副总经理和规划

副总经理等成员。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讨论决定招标的方式、招标信息的发布方式和范围、对招标法人或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的审定等事项,以及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决定中标人。同时,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还应审核集团批准的合约规划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或需纳入招标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的成员由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成本等各个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包括编写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商务部分,参与技术标的评审和评标,参与合同的起草等工作。同时,招标工作应进行廉政督察,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招标采购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有一支专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该小组由招标主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招标主办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以及招标项目涉及的各专业人员作为组员。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成本、规划、工程、财务、法务等各专业岗位人员参加。

除了按照《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招标程序工作外,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还需要完成以下职责: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公司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招标业务工作;依照有关法规和公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1. 绪论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根据《招投标法》制定的,旨在进一步 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促进公平竞争和透明度。本文将 从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招投标范围、投标主体、招标方式、投标文件等方面进行阐述。 2. 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接受招标邀 请的潜在投标人能够平等竞争。 (2)公正诚信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诚信,竞争行为应当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平等保护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禁 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4)独立自主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独立自主进行,不受其他利 益主体的干扰。 3. 招投标范围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 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招投标活动。 4. 投标主体

(1)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良好的信誉记录以及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 (2)禁止性质: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以多个身份投标。 (3)联合体投标: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当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5.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人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公开邀请投标。 (2)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向特定的投标人发送邀请函,并要求其提供投标文件。 (3)竞争性谈判:在特定情况下,招标人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中标人。竞争性谈判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记录所有的谈判内容。 (4)询价:询价适用于货物或服务价格较低的情况,招标人可以直接向若干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询价,并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报价。 6. 投标文件 (1)内容要求: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和资质证明等材料。投标书应当填写完整、真实,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修订)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28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

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招标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新招标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2017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12.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施行日期】2017.12.27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招标法。下文是收集的关于新招标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2017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

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2017年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全文)

2017年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全文)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7.03.01 •【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

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doc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提供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7 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 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 二) 、(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

部令(2017)33号-设计招投标办法

部令(2017)33号-设计招投标办法 LT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3.26 •【字号】穗府办规〔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6日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履约和管理能力,实行分级监督管理,鼓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先行先试设立承包商预选库、评定分离、异地评审等创新招标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对承接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己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22日修改后)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22日修改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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