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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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14陕西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4陕西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陕西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了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有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成立校学位委员会,各院成立学位分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机构,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的办事机构。

第二条校学位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主要职责:1.对各院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2.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三条院学位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主要职责:1.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本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

3.对未获得学士学位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复议,将复议结果转告学生本人,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的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者。

2.违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拘留及其以上处理者。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的总学分或课程模块学分未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者。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和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指导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非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机构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我校学士学位的审查和建议授予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协助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学院内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职务成员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处长及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

第五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审议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三)审定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四)做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五)处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六)负责将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有关决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第六条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决定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决,经实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成员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七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决定举行临时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有关本科生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二)负责对各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进行复审;(三)协调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学位评定工作;(四)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工作;(五)撰写和发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六)汇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材料并进行上报和归档;(七)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的各项事宜;(八)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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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
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
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
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
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
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
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
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
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
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
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
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相关的评审制度和程序,确保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学士学位的管理和保障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对学士学位进行管理和保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士学位授予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士学位的信息准确和可追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普通高等教育机构所有。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共计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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