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配电工程带电作业价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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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电力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35kV(氧化锌型)
元/组
900
110kV(普通型)
元/组
950
110kV(氧化锌型)
元/组
1300
220kV(普通型)
元/组
1400
220kV(氧化锌型)
元/组
1800
计数器
元/组
30
3
耦合电容器试验
35kV
元/组
250
110kV
元/组
400
220kV
元/组
900
4
耦合电容器交接试验
35kV
元/组
元/组
300
35kV(氧化锌型)
元/组
600
110kV(普通型)
元/组
700
110kV(氧化锌型)
元/组
900
220kV(普通型)
元/组
1100
220kV(氧化锌型)
元/组
1300
计数器
元/组
20
2
避雷器交接试验
10kV(普通型)
元/组
150
10kV(氧化锌型)
元/组
200
35kV(普通型)
元/组
500
配电变压器
元/年、千伏安
9
4
配电站收费代管
根据固定资产价值、设备投运年限、设备所处环境情况按固定资产2~4%计取
代管包括每年检修调试一次,特巡二次,及24小时事故抢修等。
二、电气试验
1、变压器试验
序号
项目
单位
规格
收费标准
备注
1
变压器预试
元/台
变压器容量≤
500kVA
800
变压器试验包括绝缘试验、电压比试验、线圈直流电阴试验、空载试验等。另:特种变压器加收50%;有载调压变压器加收20%;三绕组电力变压器乘以系数1.2;单项电力变压器组如配有备用相变压器乘以系数1.2;若为三相干式变压器、整流变压器乘以系数0.8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措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哈价发[2009]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02.13【实施日期】2009.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措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价发〔2009〕6号)各区、县(市)物价局、林业地区物价局:现将《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措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9年哈尔滨市物价局十项价格惠民举措任务分解表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措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物价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好各项价格政策,提供好各种价格服务,维护好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物价局决定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十项价格惠民举措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全国、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稳物价、安民生,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调控,创建价格优良环境以及党和政府关注、群众最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价格问题,采取领导带队、组建团组、确定目标、分步实施、定期深入等措施,进一步深化价格惠民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活动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取消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停征的收费项目认真进行梳理,与相关部门进行逐项核对,对停征的收费项目退出许可证管理,进行停征收费项目专项检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二)打造“农价宝”价格信息服务平台。

市物价局与市移动公司合作,在8区10县(市)首批发展5000户“农价宝”用户,通过移动公司价格信息服务平台,将5万多条价格信息编制成短信,以最低的行政成本,以最快的服务手段,为农民提供价格信息服务,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关于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济价格字[2009]52号
济南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济电营[2008]235号)收悉。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规范供电经营收费,完善供电服务,现就你公司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前,应向用户事先告知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乱收费。

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活动期间的保电,应免收发电车租赁费。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带电作业接(卡)火工程费每次7400元。

(二)发电车租赁费
1、额定发电容量为300—400KW的收费标准=台班费2700元+300元/小时;空载备用运行时收费标准=台班费2700元+100元/小时;冷备时只收取台班费2700元(一个台班为8小时);
2、额定发电容量为600KW的收费标准=台班费5700元+600元/小时;空载备用运行时收费标准=台班费5700元+200元/小时;冷备时只收取台班费5700元(一个台班为8小时)。

(三)电缆沟占用费在租赁期内按照单根电缆30万元/千米收取。

(四)箱变租赁
三、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各项收费标准要在营业场所公示。

对不向用户公示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上述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原济价格字[2005]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供电营业收费批复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4月27日印发。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发文字号】黑价经字[2008]119号【颁布时间】 2008-04-25【实施时间】 2008-05-10【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 280690 什么是编号?【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

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管理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第二条供电工程范围本办法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带电作业收费标准

带电作业收费标准
高压电气器设备检修 说明:小修按检修1/2收费,更换元件费用另收取费用,按现行市场价。(五环以外-六环内收费总价*1.1 六环以外总价*1.2)
35kV互感器 23 (含干燥) 110kV电压互 24 感器(含干 燥) 220kV电压互 25 感器(含干 燥) 26 瓦斯继电器 27 28 29 10kV变压器 800kVA以上 10kV变压器 800kVA以下 110kV变压器 套管检修(含 干燥) 220kV变压器 套管检修(含 干燥) 500kV变压器 套管检修(含 干燥)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试验)
表7-2 序 号 工程项目 单 收费标准 人工费 位 单价 台 4932.24 690.00 材料费 机械仪表 维护费 520.06 920.18 基价 临时设施 其他直接 间接费 财务费 1% 费3.15% 费60.94% 108.49% 94.82 233.55 420.49 476.55 748.58 848.39 30.10 74.14 利润 7.00% 施工津贴 301.28 633.28 税金 3.4% 备注
690.02 21.18 595.28 617.12 633.04
226.50 359.67 10.83 11.04
9828.64 1702.00
419.02 310.29 475.64 321.67 192.52 329.97
台 10230.38 1932.00 台 10199.04 782.00
30
台 11802.01 920.00
7065.00
563.00
8548.00
269.26
560.65
998.11
85.48
732.30
226.50 381.71
31
台 51886.47 630.00

黑价联字〔2010〕10号

黑价联字〔2010〕10号

黑价联字〔2010〕1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10〕10号发文时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降低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10年修订本)》执行。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含检定证书费。

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并经检定机构同意的,可收取补发手续费50元/证。

三、仲裁检定收费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

校准和测试收费标准由检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四、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规定的成本构成,以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为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后试行两年。

试行期满后,由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五、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及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朔源考核费;管理费。

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六、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以外的检测数据,检定机构同意检定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0%的检定费。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送检的计量器具。

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

八、经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维修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带电作业收费标准

带电作业收费标准

3272.70
155.10 1705.87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试验)
表7-2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单 收费标准 机械仪表 临时设施 其他直接 间接费 财务费 利润 税金 工程项目 人工费 材料费 基价 1% 位 单价 维护费 费3.15% 费60.94% 108.49% 7.00% 施工津贴 3.4% 高压断路器检修 说明:小修按检修1/2收费,更换元件费用另收取费用,按现行市场价。(五环以外-六环内收费总价*1.1 六环以外总价*1.2) SN10-10-1型-II型 台 1822.85 131.92 687.00 520.06 1338.98 42.18 80.39 143.12 13.39 113.26 32.48 59.04 SN10-10-3型 台 3281.60 263.84 1178.00 920.18 2362.02 74.40 160.79 286.24 23.62 203.50 64.96 106.07 10KV真空开关 台 1750.88 109.94 687.00 520.06 1317.00 41.49 66.99 119.27 13.17 109.05 27.06 56.84 35KV多油开关 台 21174.91 791.53 11630.00 4496.24 16917.77 532.91 482.36 858.73 169.18 1327.27 194.87 691.83 35KV少油开关 台 11414.25 703.58 3410.00 4496.24 8609.82 271.21 428.76 763.32 86.10 711.14 173.22 370.68 110KV开关检修 台 29333.50 769.55 15187.00 8081.30 24037.85 757.19 468.96 834.88 240.38 1843.75 189.45 961.04 220KV开关检修 台 49063.47 1583.06 33582.00 4496.24 39661.30 1249.33 964.72 1717.47 396.61 3079.26 389.74 1605.04 110KV液压机构 台 19935.37 615.64 9750.00 5800.24 16165.88 509.23 375.17 667.90 161.66 1251.59 151.56 652.38 220KV液压机构 台 34523.76 813.52 21266.00 6381.24 28460.76 896.51 495.76 882.59 284.61 2171.42 200.28 1131.83 110KVSF开关检修 台 25789.67 813.52 12187.00 7881.24 20881.76 657.78 495.76 882.59 208.82 1618.87 200.28 843.82 220KVSF开关检修 台 43415.86 813.52 26582.00 8781.36 36176.88 1139.57 495.76 882.59 361.77 2733.96 200.28 1425.06 500KVSF开关检修 台 59884.90 813.52 39873.00 9781.36 50467.88 1589.74 495.76 882.59 504.68 3775.84 200.28 1968.13 110KV组合电器检修 台 24061.06 813.52 12187.00 6381.24 19381.76 610.53 495.76 882.59 193.82 1509.51 200.28 786.82 220KV组合电器检修 台 41326.96 879.48 26582.00 6781.36 34242.84 1078.65 535.96 954.15 342.43 2600.78 216.52 1355.64 一次设备检修 不含更换元件费用,单接地刀闸 增加20%, 双接地增加30%.(五环以外-六环内收费总价*1.1 六环以外总价*1.2) 500KV刀闸检修 组 10194.85 1011.40 4400.00 1596.36 7007.76 220.74 616.35 1097.27 70.08 630.85 249.00 302.79 220KV刀闸检修 组 5396.80 527.69 2200.00 996.18 3723.87 117.30 321.57 572.49 37.24 334.07 129.91 160.35 110KV刀闸检修 组 3040.96 263.84 1100.00 796.12 2159.96 68.04 160.79 286.24 21.60 188.76 64.96 90.60 35KV刀闸检修 组 1819.85 153.91 550.00 596.06 1299.97 40.95 93.79 166.98 13.00 113.03 37.89 54.25 10KV刀闸检修 组 1446.38 109.94 350.00 596.06 1056.00 33.26 66.99 119.27 10.56 90.03 27.06 43.21 220KV站带电 站/次 58188.87 857.493 30000 18500 49357.49 1554.76 66.99 930.29 493.57 3668.22 211.11 1906.43 水冲洗 110KV站带电 站/次 40837.07 637.623 15000 18500 34137.62 1075.34 522.56 691.76 341.38 2573.81 156.98 1337.64 水冲洗 35KV站带电水 站/次 28765.90 483.714 5000 18500 23983.71 755.49 388.57 524.78 239.84 1812.47 119.09 941.97 冲洗 备注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哈财综[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哈财综〔2010〕218号)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黑财综〔2008〕141号)和200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共同编制了《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截止2010年6月1日仍在全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0年6月1日以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除国家、省、市规定变动外,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附: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二○一○年六月四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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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配电工程带电作业价格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6.29
•【字号】哈价格发[2009]8号
•【施行日期】2009.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配电工程带电作业价格标准的通知
(哈价格发〔2009〕8号)
哈尔滨电业局:
你局报来《关于配电工程带电作业收费指导性价格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配电工程带电作业价格,使其价格标准有所遵循,更好地为用户服务,依据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配电工程带电作业应遵循有偿、自愿、服务的原则,并与用户签定配电工程带电作业合同。

同时,实际价格公示制度,事前向客户告知价格收费标准,让客户明明白白付费。

二、本通知制定的配电工程带电作业价格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对未列入收费项目,原则上参照相类似的价格标准执行,并向客户加以说明。

三、原《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批复配电工程带电作业价格的通知》(哈价格发〔2006〕1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由哈尔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哈尔滨电业局配电工程带电作业项目价格标准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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