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及简答.doc
保险学

《保险学1》一、名词解释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3、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4、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的过程,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受益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行为的过程.5、保险防灾:保险防灾,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6、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填空题1、按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2、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书面协议。
3、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一方的主要要求包括告知和保证两个方面。
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通常采用如下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司法诉讼。
5、比例再保险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三种形式。
三、简述题1、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承担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2)风险必须能计算出来;(3)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4)风险不具有普遍性。
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答:1)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
2)文义解释原则,即按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3)意图解释原则,即从当事人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解释。
保险学知识

保险学一、名词解释1、风险: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
(交通强制险是第三方责任险)3、再保险:又叫分保,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简单来说,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4、保险制度:是指个人平时付出很少的代价给保险机构,一旦其本人或家属遭遇意外事故损害无法应付时,由保险机构付给相当数量的补偿费用,使其应付事故的能力增强的一种社会共济制度。
5、保险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载入保险合同。
6、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7、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8、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按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支付下年度所发生赔款的资金准备。
9、保险: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10、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二、解答题1、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1)共同点保险与赌博二者同属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并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都是相等的。
(2)区别①目的不同。
保险的目的是互助共济、求得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是欺诈坑骗、图谋暴利。
②手段不同。
保险的手段是利己利人,以分散风险为原则,以转移风险为动机,以大数法则为计算风险损失的科学依据;赌博是损人利己、冒险获利,全以偶然性为前提。
③结果不同。
保险的结果变偶然事件为必然事件,变风险为安全,是风险的转移或减少; 赌博的结果变确定为偶然,是风险的创造与增加。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5、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6、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7、自然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8、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9、控制型技术: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财务型技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保险学简答题1-14章

书后简答题目录保险学简答题CH1 危险管理与保险1. 如何理解危险所具有的诸多特性?(书P5)危险的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
(1)客观性:①尽管人们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变危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进而降低危险发生的频率与损失程度,但绝对不可能消灭危险;②可以用客观尺度来度量。
(2)损失性:危险的后果必然造成人们的某种损失。
(3)不确定性:包括:①损失是否发生不确定;②损失发生的时间不确定;③损失发生的地点不确定;④损失的大小不确定;⑤损失的承担主体不确定(由谁承担损失)(4)普遍性:表现在危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5)社会性:与人类社会的利益直接相关;换言之,危险的后果最终都由人来承担。
失分布的方法来计算危险损失发生的概率、损失的大小以及损失的波动性。
(7)可变性:指危险的性质、量、发生与否等在一定条件下是变化的。
表现在:①危险的性质是可以变化的;②危险发生的大小可以随着人们对危险认识的提高和管理措施的完善而发生变化;③危险的种类会发生变化。
2. 简述危险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
(书P6 讲座1-p18)(1)构成要素:危险因素:是指那些隐藏在损失事件后面,增加损失可能性和损失程度的条件。
分为有形危险因素和无形危险因素(道德危险因素与心理危险因素)危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危险事件危险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人身的伤害。
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危险载体:指危险的直接承受体,及危险数谷直接指向对象。
人身载体和财产载体(2)关系危险因素导致危险事故,危险事故引起危险损失,人身载体和财产载体承受危险损失。
3简述危险的分类(详见书p7-9 讲座1-p24)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依据的是社会经济是否正常静态危险: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况下,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作用和人们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动态危险:社会经济政治的变动为直接原因的危险基本危险与特殊危险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危险与信用危险4. 如何认识危险管理的目的?(书p10 讲座1-p28)风险管理的目标由两部分组成: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保险学名词

保险学名词,问题要点1,风险: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STRONG>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5,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标明的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6,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7,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8,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9 ,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10,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1,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12,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13,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14,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15,保险密度:是指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16,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国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17,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18,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19,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20,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1,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23,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4,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25,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26,自杀条款: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27,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在比例再保险中,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混合再保险.28,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29,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30,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31,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32,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33,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34,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35,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36,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37,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38,保险展业: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 39,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39,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40,保险市场:是市场的一种形式.由于市场有广义的市场和狭义的市场之分,保险市场也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的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复习思考题:(一)特点(特性,特征)1,保险的特性: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2,保险基金的主要特点:保险基金是一种合理分担金;保险基金是一种责任准备金;保险基金是一种返还性资金.3,人寿保险的主要特点:风险的特殊性;业务的长期性;储蓄性4,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相比较各自的主要特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比较,主要有如下特征: 1.保险标的不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保险期限上,财产保险一般为一年一保;而人身保险,除意外伤害保险外,一般是长期保险;在基本职能上,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金给付;在经营技术上,财产保险的风险事故的发生较不规则,并缺乏稳定性,损失概率相对缺乏规律性,因而计算的费率没有寿险的精确;而人身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精密,出现的危险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财产保险一般不带储蓄性;而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则带有储蓄性质.人身保险的特点:(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 (3)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5,社会保险的特点:1.强制性. 2.社会性. 3.福利性性.4.社会公平性. 5.基本保障性.6.互济性6,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射悻性(2)复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7,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1.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2. 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3. 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4. 机动车辆保险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5.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8,保证保险的特征(二)区别1,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围和约束力不同;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在支付<STRONG>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2,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主要区别:社会性质不同;保险对象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保障水平不同;给付标准的依据不同;保费的承担者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目的不同;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3,财产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有何不同4,试比较人身保险各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三)原则1,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1)安全性;(2)收益性;(3)流动性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4)尊重保险惯例.3,保险理赔的原则: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方针;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四)条件1,可保风险的条件:(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2,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条件:(1)保险标的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3,我国保险法规定的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原因(意义,作用)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原因: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2,近因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3,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 (2))因履约导致终止; (3)因解除导致终止.4,保险的作用:(一)保险的宏观作用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保险的微观作用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5,再保险的作用:(1)分散风险;(2)扩大承保能力;(3)控制责任,稳定经营;(4)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6,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六)内容,形式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2,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补偿原则的限制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在补偿金额上应分别情况掌握几个限度.1.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2.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3.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3,保险业监管的内容与方式:保险监管内容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和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四个方面.保险业监管的方式:1.公示主义.2.准则主义.3.批准主义.4,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1)存款;(2)证券投资;(3)贷款;(4)不动产投资.5,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执行条款,含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和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6,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方式.7,再保险的组织形式:再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兼管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8,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七)其他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3,风险的组成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是风险事故的结果.上述三者关系为: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4,述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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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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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保险费率: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一般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构成。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保险基金是指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
保险公估人: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保险准备金:指的是保险人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应付未来发生的赔款,从所收的保险费或资产中提留的一项基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提存的部分保险费。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险学名词解释

1、风险: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3、被保险人:指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4、重要事实:凡是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
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必须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因其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7、代位求偿: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由全区的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保险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代位求偿权。
8、近因: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实践上最接近的原因。
9、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10、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11、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12、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3、委付:委付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14、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15、生命表:生命表又称寿命表、死亡表、死亡率表。
它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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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3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
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5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
6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一方承诺支付保险费,另一方承诺在约定保险事件发生时,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关系确立的正式文本和书面凭证,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愿和平等互利的关系。
定值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载明在合同中。
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已由双方约定,所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一般与保险价值一致。
倘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赔偿。
不定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倘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保障程度和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发生时的完好市场价值时,则视为不足额保险。
当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完好市场价值时,则视为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
7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
8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9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0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1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2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13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在存续期间,因某些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的效力自终止时起归于消灭。
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意味着合同所确定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14保险基本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变更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15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证最大限度的诚意和最高度的诚实,双方都应恪守信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16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保证通常经保险合同双方的同意写入合同的内容中,作为一项重要条款,称为保证条款。
17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通俗含义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害关系,具体表现为,当保险标的安全无损时,被保险人就会因此受益,当保险标的遭受损毁时,被保险人就会受到损害。
18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经济补偿。
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不能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只在于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原状,而非通过保险赔付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比损失前好。
19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申请将该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法律行为。
20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主要针对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重复保险情况下的补偿问题以及重复保险人的责任分摊问题。
21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灭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或支配作用的原因,它并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而是指在效果上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
22企业财产保险是承保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与其企业经济利益相关的财产,因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财产损失保险。
23利润损失保险是承保企业财产由于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以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停产、减产或营业中断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预期的利润损失和受灾后在营业中断期间仍必须支出的费用。
作为企财险的一项附加险,利损险专门对企财险不保的间接损失提供保险补偿,为此也称为间接损失保险。
24经济限度:企业财产受损以后,为了避免或减少停产或营业中断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企业额外支出的这些营业费用只要支出得合理,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赔偿的营业费用不能超过企业借以在赔偿期内挽回的营业额所形成的利润,这一限制被称为经济限度。
25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传统的家财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团体家庭财产保险等形式。
26机动车辆保险是承保各类机动车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国外称为汽车保险。
27责任保险是一种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28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业务。
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合同约定年龄或者期限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29定期寿险又称定期死亡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30变额年金是指保单累积价值和每月给付金额随分立投资账户的业绩上下波动的年金。
31分红保险是按照相对保守的精算假设假定较高的费率,保险人除了按照保单所载明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外,还将公司在经营中取得的一部分盈利以保单红利的方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的保险。
32投资型人寿保险是将传统寿险的保障功能和投资理财功能融为一体的新型保险产品。
这类产品现金价值和满期保险金的积累方式采用独立账户运作、投资收益浮运的方式,保单的投资账户不设固定的投资回报率,投资收益与投资账户资金的实际运作绩效直接挂钩。
二、简答题1保险与救济的关系?相同点:保险和救济都是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经济制度不同点:但是两者在经营主体、保障对象和资金来源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表现为三个方面:(1)保障主体方面:保险提供保障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救济则以国家为主体,是一种社会行为。
(2)保障对象方面: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满足承保条件的特定的被保险人,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无力谋生的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
(3) 法律行为方面:保险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所以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范围、金额和对象都受保险合同的约束,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救济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是救济者对受害者的无偿赠予,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因此救济的形式、数额和对象都不受任何限制。
2保险与赌博的关系?相同点: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与其获得的赔偿并不保持等价交换关系,有赖于偶然因素。
但是从保险的整体来看,保险费和保险金是一致的,保险与赌博在事实上有着本质区别。
不同点:表现为四个方面:(1)从两行为的目的分析:保险的目的在于通过被保险人的互助共济,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只能获得损失补偿,不能因保险额外获利。
而赌博的目的在于侥幸获利,以小搏大。
(2) 从保险利益分析: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要求保险标的受损必须与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有直接关系。
而赌博是个人意愿,没有保险利益要求。
(3)从科学性方面分析:保险的数理基础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保险费是依照科学的方法合理计算出来的,从理论上讲,保险费的收取和保险金的支付是相等的。
而赌博完全依靠偶然机会,是冒险碰运气的行为。
(4)从风险变化看:保险是转移和减少纯粹风险的一种办法,而赌博则会产生和增加新的投机性风险。
3 保险与储蓄的关系?相同点: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
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在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方面是相似的,尤其是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带有长期储蓄的性质,但是两者构成的方法和作用不完全相同。
不同点:表现为四个方面:(1)储蓄是一种个人自助行为,储蓄者依靠自己个人的本息累积增值。
而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的行为,必须依靠多数投保单位和个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现,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保险宗旨。
(2)储蓄采取存取自由的原则。
而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除非投保人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否则保险人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才支付保险金。
(3)储蓄是自留风险行为。
而保险却实现了风险的转移,投保人通过交付保险费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
(4)储蓄的用途很广,既可以作为灾害事故的损失补偿,也可以用作教育费、养老金等支出。
保险金的用途一般是特定的,仅用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补偿和保险事件出现时的保险金给付。
4 保险的特征是什么?保险具有以下五个特征,即:经济性;商品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
(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的对象是财产和人身,它们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保障的手段都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
(2).商品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性商品,体现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
(3).互助性保险是通过保险人向众多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应对少数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征。
(4).法律性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建立保险关系的形式,也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5).科学性现代保险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和保险准备金的计提都是建立在科学精算的基础上5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即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且意思表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