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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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X政〔X〕27号)和《X省国土资源厅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X国土资综〔X〕356号),切实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全面开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理解,深入宣传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三旧”改造的重要意义,尽快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具体业务部门,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认真学习,掌握政策,深入宣传,营造有利于推进“三旧”改造的良好氛围。

(二)“三旧”改造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为核心,以改善环境提升功能为根本,以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以城乡规划统筹为手段,坚持“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功能,不断完善城乡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明确分类、确定范围

(一)本实施方案所指“三旧”改造用地,具体指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

1.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亟须完善,或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进行改造的建设用地;

2.城乡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抗震性能差、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用地;

3.因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旧工厂、旧仓储、旧站场等建设用地;

4.未列入政府“优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5.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6.土地利用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7.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改造的“三旧”用地。

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和城市市区“优二进三”的工业用地,按原有政策规定实施,不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二)具体认定办法

1.属前款第1、第2、第3类改造用地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作为实施方案的要件材料;

2.属前款第4、第5类改造用地的,由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共同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作为实施方案的要件材料;

3、属前款第6类改造用地的,由城乡规划、环保、安监部门共同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作为实施方案的要件材料;

三、深入调查,全面摸底

(一)按照“重心下移,以县为主”原则,“三旧”改造工作由市政府统筹指导,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三旧”改造工作中的组织保障作用,深入调查,全面摸底,按时填报。

1.X年2月28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对本地区“十二五”期间拟改造的“三旧”用地逐片、逐宗进行调查,掌握每片(宗)“三旧”用地涉及的土地、房屋、人口、手续等现状情况,填写《“三旧”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标注。

在X年3月30日前,将《“三旧”改造项目基本情况统计汇总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备案。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尽快建立“三旧”用地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

2.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要选择1个有影响力、成效好的项目,作为“三旧”改造的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推进和示范,并于X年2月25日前,按规定填写《“三旧”改造重点项目进度表》(X 年度)上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便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三旧”改造进度表应于每月28日前更新上报。

3.X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三旧”改造项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审批并组织实施,规划区外的“三旧”改造项目由X区政府负责具体审批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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