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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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一○年三月二日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

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9]7号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9]7号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9〕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加强党的领导为保证,积极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发展公共事业,努力开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局面,确保农业基础得到加强,农民权益得到保障,农村和谐得到实现。

根据中央提出的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有关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部署,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到2011年,农村改革初见成效,农村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初步健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县镇经济实力发展壮大,农民人均纯收入力争达到8500元;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管理得到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2•【字号】惠府〔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2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日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及《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抢抓重大发展机遇,推动惠州奋力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和绿美惠州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引领等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到2027年,工业、能源、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3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26万辆,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一)推进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2010修改)-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2010修改)-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2010修改)正文:----------------------------------------------------------------------------------------------------------------------------------------------------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2010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省、市、县(区)为了经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协助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惠府办[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粤贫〔2011〕8号)和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作为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惠州的重要工作,作为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称“双到”)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第二条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用3年时间完成省下达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五年任务,总户数为11780户,其中惠城区2303户、惠阳区780户、惠东县2835户、博罗县2372户、龙门县2760户、大亚湾开发区390户、仲恺高新区340户。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创建一流城市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统筹、产业优先、公益保障、规范有序、多元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符合规定的改造主体,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等存量低效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活动。

第四条旧厂房改造是指工矿仓储国有土地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是指集体土地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是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外的国有土地改造项目。

具体以拟改造范围内土地的性质、规划情况以及取得土地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件等所载用途为认定依据。

第五条改造方式包括拆除重建类和微改造两类。

其中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换、保留修缮,以及整治改善、保护、活化,完善基础设施等办法实施的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生态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改造方式。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依法对全市“三旧”改造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是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依法制定“三旧”改造相关管理政策,编制“三旧”改造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监督全市“三旧”改造工作。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统筹、管理及推进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

各县(区)须成立“三旧”改造专职机构,作为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实施、监管等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5〕44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5〕44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5〕4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十一届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5日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6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运行效率和城市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统推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并重;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正确处理城市“面子”与“里子”的关系;坚持重安全、保民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战结合、军地融合,增强城市减灾防灾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坚持绿色低碳、集约智能,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坚持机制创新,采取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

二、工作目标(一)到2015年底,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项目全部建成或开工建设。

(二)到2016年6月底,完成城市公共交通、地下管线、排水防涝、供电、绿地系统、防洪、通信和城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

《惠城-仲恺区域“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之各区改造指引

《惠城-仲恺区域“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之各区改造指引

1、拟定分区改造指引,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的“三旧”改造工作和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定各镇街2010-2015年“三旧”改造规模和年度“三旧”改造规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改造单元的规划编制,并依据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组织改造单元规划的审查、审定。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主要领导担任。

办公室人员由镇街结合实际,从镇街各职能部门抽调,实行集中专职办公,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镇、街的主要工作是: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三旧”改造项目的申报、预审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和项目主体按照分区改造指引的要求积极推进改造项目的实施。

2、完善项目审查程序,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完善项目审查认定机制:属近期建设项目库内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确认后,报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三旧办审定;非近期建设项目库内项目,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改造项目预案进行初审后加具意见,报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再报市三旧办审定后。

改造项目预案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示,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估,后报市三旧领导小组审定。

明确项目审查评估内容:“三旧”项目评估认定应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属于本专项规划的改造范围,能否达到改造标准;改造必要性;项目可行性;旧厂房改造项目应重点评估产业主题;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设定改造项目准入门槛:在明确“三旧”改造各类对象的总体改造规模的基础上,既要保证改造需求最为迫切的对象得到更新,释放一定的潜力以满足城市发展各方面的需求。

同时,也要控制好“三旧”改造的节奏,避免出现一窝峰遍地开花的情况,要做好近期与远期、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相结合,使“三旧”改造规划有条不紊地进行。

为避免单个项目的独立开发,扩大改造建设的空间回旋余地,更好的优化改善城市功能环境,要设定改造项目的最低规模标准,对拆除改造的地块面积必须要求在3公顷以上,低于3公顷的要求通过联合开发的方式推动规模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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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惠城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更新改造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优化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XX〕78号)和《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XX〕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XX〕3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20XX〕98号)、《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XX〕36号)和《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惠府办〔2018〕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ⅹⅹ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应当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改善及产业结构调整,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管理、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依法有序建设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先规划后实施,严格规划管控。

同时,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和村民群众的改造意愿。

第四条成立惠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国土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国土、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审计、法制、农业、林业、水务、环保、土地盘整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暂设在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以及改造计划编制、主体资格认定、业务培训指导、资料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惠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旧”办)要统筹协调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专项规划、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经充分征求意见后公布施行。

同时,应于每年度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当年度的改造实施计划。

第五条区国土分局负责旧村庄改造用地的业务指导、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等手续的办理,供地手续的办理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旧村庄改造范围划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规划建设环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与指导。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旧村庄改造涉及的投资改造年度计划、投资立项、招投标监督指导和有关产业政策审查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实施旧村庄改造、征收补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区法制局负责旧村庄改造涉及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论证、改造方案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诉、法律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旧村庄改造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推进、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旧村庄改造工作,包括对拟改造项目的土地范围权属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调查摸底情况、村民改造意愿调查情况、各项方案的表决结果和公示等情况及其真实性进行核实、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旧村庄改造前期工作、各项方案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开发建设等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建设程序要求,全面推进实施项目改造。

第七条旧村庄改造分为拆除重建类改造和非拆除重建类改造(微改造)。

其中:
拆除重建类改造主要适用于城市重点功能区以及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的“三旧”改造项目。

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不适用拆除重建类改造。

非拆除重建类改造(微改造)主要分为综合整治类改造、功能改变类改造、局部加建类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类改造和生态修复类改造,主要是针对原有上盖物年代较新、质量较好的项目,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功能、加建扩建、局部拆建、节能改造、完善公建配套设施、修缮与维护历史建筑等方式实施的改造;或通过土地整治、拆旧和复垦等措施,恢复生态景观用途、作为农用地使用的改造。

具体项目的改造类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属人(权利人)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转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改造条件与改造主体
第八条申请旧村庄改造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和所在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改造计划;
(二)拟改造地块在20XX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成使用,经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且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为建设用地;
(三)改造地块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须达到30%以上(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及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的总和【含堆场用地面】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的比例);
(四)拟改造地块必须是已经完成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的地块,土地权属清晰,权属界线准确,地类用途明确;无论拟改造用地在办理用地报批前是否具有合法权属来源,均应在动工建设前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旧村庄改造用地范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除属于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六)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七)其他不应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旧村庄改造模式和申报主体、改造主体,按以下四种方式确定:
(一)自主改造。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和改造主体,自行组织实施改造。

(二)村企合作改造。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提出改造意愿并经批准标图建库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市场主体作为合作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共同组成项目公司作为改造主体,或者约定由招取的合作企业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三)单一市场主体改造。

已经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且土地流转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在土地流转期内可以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作为改造主体。

对于成片连片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以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

改造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相邻或相近地块的各土地权益人合作改造的,应当成立项目公司,改造主体为该项目公司,或者约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对于无合法征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实际已实施征地(20XX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土地权益人作为改造主体;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受让人作为改造主体。

(四)政府征收储备。

因城乡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成片连片改造、收购归宗等需要,可以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政府在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和进行相关补偿后,作为该项目改造主体。

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理土地,并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进行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第十一条旧村庄改造涉及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征地手续的,依照省、市的“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办理。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的“三地”(即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单个地块面积不超过3亩),可以申请进行归宗后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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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自主实施改造或合作改造。

也可以依法开展旧村庄土地整理,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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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庄改造涉及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XX]36号)规定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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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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