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商标侵权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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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双十一期间的一宗侵权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上某商家,商家在平台上售卖的一款商品涉嫌侵犯了知名品牌的商标权。

本案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标的相关权益包括使用权和禁止他人使用权。

在该案中,商家使用了知名品牌的商标,未经授权便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商品,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因此,商家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为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防止侵权行为。

对于商家的侵权行为,电子商务平台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类似案例中,法院普遍认为,电子商务平台在未明知商家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并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合作,消除侵权影响,平台可以获得减轻责任或免责的可能。

然而,如果平台在明知商家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提供销售服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那么平台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电子商务平台在商家发布侵权商品后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导致侵权商品在平台上持续销售。

因此,平台在该案中应负有一定的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如果其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因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平台也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来看,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

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加大对商家的审核力度,对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及时处罚和下架处理,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平台而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侵权行为,对平台而言也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关于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电商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消费者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壳,收到商品后发现与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在联系卖家退换货时,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遂向电商平台投诉,并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卖家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品牌方的知识产权。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卖家销售的假冒品牌手机壳,与品牌方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品牌方的商标权。

2. 电商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存在监管失职的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卖家侵犯品牌方商标权,判决卖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品牌方经济损失。

同时,电商平台因监管失职,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法院未予支持,但要求电商平台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商 品案 , 等。这些 案件 引 发 了人们 对 网络交 易 等
平 台提 供商 法律 问题 的思考 , 法律 上 如何 给 淘 在 宝这类 新 型法 律 主 体 进 行 定 位 , 确 其 权 利 、 明 义 务 和责任 , 已成为 电子 商务 发展 中急待 解 决 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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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1993年以来
1、张三以每套0.80元到0.90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陆某等4人假冒“凤 凰”自行车商标标识9500套;
2、以每套1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李四等2人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 识4000套。 以上共销售假冒商标标识13,500套,销售款12,050元,从中获利4900 元。
•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张三销售擅自制造的他人注 册商标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3)项规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2)项 及第2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 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 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 誉降低等。
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 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 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 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
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
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
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市值百万的淘宝金冠店被查封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 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著名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罪著名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罪著名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擅自注册或使用别人的商标,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是一项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市场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在我国,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下面将介绍几起著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

1.淘宝网假冒UGG案2012年,澳大利亚UGG品牌与淘宝网展开了一场控诉大战。

UGG品牌发现,在淘宝网上存在大量假冒UGG的网店,这些商家利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赚取非法利润。

UGG品牌依法提起诉讼,淘宝网拒绝承担侵权责任并称只是提供平台。

最终,法院判决淘宝网需赔偿UGG 品牌5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监管责任。

2. iPhone商标争议案2004年,苹果公司正式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iPhone”商标,但该商标被一家名为“上海嘉通”的公司优先注册。

随后,苹果公司提起诉讼,并在多个法院层面争夺商标权。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嘉通公司取消“iPhone”商标注册,并认定苹果公司对“iPhone”商标享有优先权。

3.三只松鼠商标侵权案2020年,知名休闲零食品牌“三只松鼠”发现一家名为“江苏三兄弟松鼠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并使用了与其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

三只松鼠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对侵权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4.雀巢咖啡商标争议案2007年,雀巢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雀巢咖啡”商标时遭到了一家名为“巢妞”公司的抢注。

雀巢公司依法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雀巢咖啡”商标是雀巢公司的合法专用商标,并判决巢妞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以上案例都是在我国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表明,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同时,这些案例也告诉我们,商标权人应当加强对自身商标的保护,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侵权行为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因此,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日益加大,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时,除了普通损失赔偿外,对侵权人适用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使其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大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以下几点:第一,商标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其中包括了商标的使用价值、知名度、声誉等,因此侵权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该比普通损失赔偿更高。

第二,商标惩罚性赔偿有助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增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提高公众对商标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

第三,商标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能够提醒商人在经营中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

以下是几个商标侵权案例:案例一:北京公安部门查获一家涉嫌侵犯其他著名品牌商标的私酒厂,商标侵权后追加惩罚性赔偿超过100万元,并做出批量毁掉造假商品。

案例二:某地方一服装店使用“NIKE”商标,被判定为商标侵权,除赔偿方面给予200万的损失赔偿外,还被追加惩罚性赔偿50万元。

案例三:依法查处淘宝网一家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店铺,商标侵权后被追加惩罚性赔偿40万元。

总之,商标侵权行为虽然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对商标侵权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惩罚性赔偿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知名度、声誉和品牌形象,更好地保障商标权益的正当性。

商标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可以让商标侵权者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意识,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商标惩罚性赔偿也能够起到劝诫作用,提醒商家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

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准则,对商标侵权者进行量化评估和赔偿,以保障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庭审的观后感

庭审的观后感

庭审的观后感庭审的观后感细细品味一部作品以后,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吧,是时候写一篇观后感好好记录一下了。

可能你现在毫无头绪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庭审的观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庭审的观后感篇1上周五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非常有幸地观摩了一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审理。

现发表本人以下看法及观点。

本案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原审被告杨海林,案由是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

原审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盗墓笔记4》的专有出版人,原审被告杨海林在淘宝网上销售该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海林销售的《盗墓笔记4》在印刷版次、印刷质量、印刷样式上与原告出版的图书均不一致,应认定为盗版图书,其非法销售该图书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被告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不参与经营,也不是单笔交易的获利者,尽管如此,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于被告淘宝网在经营过程中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等的获利,在此前提下,其当然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

本案中,被告淘宝网就图书销售主体的资质问题应当有审查义务,但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类义务,故法院认定,淘宝网在被告杨海林的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首先询问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身份、代理权限。

上诉人认为淘宝网不负有销售主体的资质审查义务,而且现行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没有规定淘宝网负有这项义务。

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的要求,一审法院创造性地为淘宝网规定了资质审查义务。

退一步讲,即使淘宝网有审查义务,也无法完成该审查义务,因为淘宝网无法通过网络限制发布信息内容,卖家随时都会变动,也无法限制销售商品的范围和价格,审查卖家的真实身份已经不易,审查卖家的资质就更难上加难。

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全文)

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全文)

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全文)范本一: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1. 案例介绍1.1 背景介绍1.2 案件概况1.3 案件起因2. 案件分析2.1 商标权的定义与作用2.2 商标法律框架2.3 案件事实分析2.4 执法机构的介入3. 法律问题分析3.1 侵权行为界定3.2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3.3 侵权责任的认定3.4 案件相关法律条款解读4. 法院判决分析4.1 判决结果描述4.2 法院判决的理由4.3 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4.4 对商标权的保护程度的影响5. 案件启示与评论5.1 对电子商务侵权问题的重视5.2 商标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性 5.3 线上侵权行为的应对策略5.4 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建议6. 结论与建议6.1 案件结论总结6.2 对电子商务侵权的应对建议6.3 对商标权保护工作的启示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权: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2. 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容易引起公众混淆,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商标法律框架:商标法律框架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

4. 执法机构:指负责商标保护的相关政府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

5. 商标权保护范围: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在注册的类别范围内的专用权,以及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在其他类别范围内的保护。

6. 侵权责任认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7. 法律条款解读:对商标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相关法律依据和解释。

范本二: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介绍1.1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及问题1.2 商标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1.3 案件选取及目的2. 案件事实分析2.1 案件主要当事人信息2.2 案件涉及商品及商标信息2.3 涉案电商平台的介绍2.4 案发经过及相关证据分析3. 法律问题分析3.1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3.2 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及界定 3.3 商标权的取得与保护3.4 涉案商标的合法性分析4. 法院判决及意义探讨4.1 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理由4.2 判决对侵权责任的认定4.3 案件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影响 4.4 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及责任分析5. 设立防范机制的建议5.1 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现实问题5.2 对电商平台的合作与监管机制建议5.3 对电商从业者的建议和提醒5.4 提升电商行业自律和诚信意识6. 结论与总结6.1 案件的结论总结6.2 商标侵权问题的观察和认识6.3 对电商侵权问题的思考和建议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文档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和排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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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公共选修课期末论文2012 —— 2013学年第二学期淘宝网商标侵权案评析专业班级: 10 生物技术学生姓名:刘蒙学生学号: 201006040041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2013年 6 月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2)一、案情回顾 (2)(一)一审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2)(二)二审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2)二、商标权中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定及法律依据 (3)(一)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三个要件 (3)(二)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3)(三)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4)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4)四、淘宝网商标侵权案的现实意义 (5)五、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有何启示 (5)参考文献 (5)淘宝网商标侵权案评析摘要: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如何确定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是知识产权领域较新颖,同时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以“衣念诉淘宝案”为代表,商标侵权诉讼屡见不鲜,其中大多又伴随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在本案中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判断标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键词:淘宝网衣念商标侵权间接侵权经典案例引言: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衣念公司)是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为服装。

杜国发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服装上卡通小熊的图案与衣念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衣念公司认为杜国发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曾于2009年9月开始,7次发函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要求其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

淘宝公司对衣念公司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衣念公司认为淘宝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纵容、帮助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4900元,并登报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案情回顾(一)一审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争议焦点:1.被告杜国发的销售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衣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淘宝公司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以及是否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措施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3.淘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1.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2.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3.驳回原告衣念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4.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衣念公司负担922元,由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负担1000元。

(二)二审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争议焦点:淘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淘宝公司负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

二、商标权中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定及法律依据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其指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等一系列专有权利的合同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在无“合理使用”等免责事由存在的前提下,可视为对商标权人的“直接侵权”行为。

第三人没有直接实施入侵权利人“权利版图”的行为,却对他人“直接侵权”行为进行引诱、教唆或有意帮助,其行为便构成“间接侵权”。

[2](一)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三个要件1.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2.将商号在与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3.造成了使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效果。

造成误认、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原则。

(二)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商标“间接侵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构成商标间接侵权,对侵权后果承担责任”。

构成要件:1.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实际发生。

如果仅有间接侵权的行为意图,是不可能成立间接侵权的。

2.造成了商标直接侵权的后果。

商标间接侵权的成立必须要以商标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

但我认为,商标间接侵权即使为商标直接侵权提供便利和帮助,如果内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间接侵权就只停留在意图或准备阶段。

3.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具有某种因果关系,否则,间接侵权行为作为直接侵权的辅助部分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4.间接侵权行为人主观心态为故意或明知。

一般来讲,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为他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提供场所,进口商标侵权产品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或明知。

只有在“故意或明知”的情况下,间接侵权人才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间接侵权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间接侵权。

由此可见,商标“直接侵权”成立的核心在于权利被侵犯的客观事实,而“间接侵权”成立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的可责备性。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在于行为是否直接侵入权利人“权利版图”之内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客观事实[3]。

(三)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在此平台之上进行交易的模式可称之为C2C模式[4]。

在此模式下,交易平台提供商首先建立一个电子网络环境下的虚拟交易市场,通过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在线交易服务,用户可在该平台登陆并发布商品信息,而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则通常在该虚拟市场以外通过第三方支付、银行、物流等途径进行。

初审法院在“衣念诉淘宝”一案判决书中认为“被告淘宝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淘宝网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并不作为买家或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

而淘宝公司的《用户服务协议》亦注明:“淘宝网仅作为交易地点,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

”因此,将其认定为交易场所提供者,参照商铺或柜台出租者进行“间接侵权”行为认定,一方面可以在未来立法中简化“间接侵权”行为模式,另一方面亦可参照现有案例,有利于分析研究。

四、淘宝网商标侵权案的现实意义对于单一型网络交易的平台经营者来说,只是创立一个网上交易的平台,而不实际参与买卖双方具体的交易过程,且因为平台发展的需要,此类平台大多为开放性平台,平台经营者不会对加入的商户设立过多的条件,因此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而承担责任。

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为网络商户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案件,涉案的淘宝网也是国内最大、最具影响、最具实力的网络交易平台,该案对如何判定网络平台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五、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有何启示“人无信而不立”,这是每个大学生都知道的箴言。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大学生应有的道德基础;是全人类所认同的道德规范。

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诚信固然重要,可还有一句话叫“不知者无罪”。

话虽如此,可法律里并没有这一条。

因此,作为当代大学生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生存技能,而且要学习法律知识。

法不容情,不要轻信不知者无罪,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

面对各种侵权,我们首先要做的是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即将走向社会的我们,未来在自己的创业道路上一定要引以为戒。

参考文献:[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2]王中正.试谈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研究.[EB/OL]/sbq/sbss/201104/1166394.shtml[3]张相羽.第三次修“法”能否为“商标权”正名.[J].中华商标, 2009(3).[4]江波.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J].财经,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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