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11管理办法
711便利店规章制度

711 便利店规章制度711 公司是日本零售业巨头,世界最大的连锁便利店集团,创立于1973 年 11 月,在日本和全球拥有便利店、超级市场、百货公司、专卖店等。
品才网整理了711 的规章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711 便利店规章制度具体内容:1 、门店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钱的管理和账务的管理。
钱的管理主要有营业款、备用金、充值卡其他应付款和爱心款等现金管理、账务的管理主要有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商品的进销存盘点等账单管理。
2 、营业款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是指门店所有商品的销售收入,所有商品的销售 ( 包括大包装拆零售卖的收入) 都必须通过POS 机( 停电时,先手工记账,来电后立即补录) 。
违者,四级处理。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门店提供的服务类项目所产生的收入,包括书刊出租、旧书出售、胶卷冲洗、电话传真、其他代理业务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必须有销售明细记录。
其他业务收入也要通过POS机。
违者,二级处理。
营业外收入是指门店销售纸板等收入或其他赔偿收入。
营业外收入不须录入电脑,发生时如实记录( 具体格式:日期,金额,经办人) 月底会议 (28 号) 时汇总上交财务室或营运部主管。
违者,二级处理。
3 、备用金是财务为了门店方便收银找零而存放于门店的货币。
备用金一般情况下不发生数量上的增减,如有需求须书面申请。
备用金的夜间保管、交接等和营业款一样。
违者,二级处理。
4 、爱心款是顾客投入爱心箱里的货币。
营运部定期收取爱心款,门店不得打开爱心箱动用爱心款。
督导( 或主管) 在整理爱心款时,应有当班人员在场并签字( 具体格式:日期、门店、大小写金额、店员签名、督导签名) 。
所有爱心款交财务部代管。
违者,二级处理。
5 、其他应付款是指门店出租、出借物品时向顾客暂时收取的各种押金,包括水桶押金、书刊押金等。
押金应于门店收回出租、出借物品时如数退还顾客。
如有破损,按规定收取赔偿款入营业外收入。
7-11便利店管理制度

7-11便利店管理制度1. 简介7-11便利店是一家全球连锁便利店品牌,以其24小时运营、高品质服务、多样化商品和便利的购物体验而闻名。
为了保证店铺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7-11便利店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以规范店铺经营和员工行为,保持高效运营和良好的客户体验。
2. 人员管理制度2.1 招聘与培训•店长招聘:根据店铺的需求和人员配备标准,进行招聘店长。
店长需要具备一定的零售管理经验和团队管理能力。
•员工招聘:根据店铺的需求和人员配备标准,进行招聘员工。
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符合店铺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培训计划:制定针对新员工和现有员工的培训计划,包括商品知识、销售技巧、顾客服务意识培养等内容。
2.2 岗位责任•店长职责:负责店铺的运营管理,包括库存管理、员工调度、财务管理等。
确保店铺的销售目标和利润指标的实现。
•员工职责:按照店铺的操作规程进行商品陈列、收银、顾客服务等工作。
保持店铺的整洁和商品陈列的新鲜和有吸引力。
2.3 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根据店铺的销售业绩、顾客满意度、员工表现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定期评估员工工作表现和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程度,提供一定的激励措施,如奖金、晋升机会、员工福利等。
3. 店铺运营制度3.1 营业时间7-11便利店实行24小时营业制度,确保提供全天候的便利服务。
3.2 店内环境•清洁卫生:店铺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包括店内地面、货架、收银台、卫生间等。
•安全保障:确保店内的安全设施完善,如监控摄像、防盗门等。
3.3 商品管理•采购管理:根据销售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商品采购。
确保商品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货架陈列:根据商品属性和销售情况,进行货架陈列规划。
确保商品的易触及性和吸引力。
•库存管理:设定合理的库存警戒线和补货周期,进行及时的库存盘点和补货。
确保库存的充足和流转。
3.4 顾客服务•订单处理:快速准确地处理顾客订单,确保商品配送的及时性。
711便利店管理制度范文

711便利店管理制度范文711便利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711便利店的经营管理,确保店铺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员工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711便利店的员工,包括店长、副店长、收银员和店员等。
第三条 711便利店的经营理念是以顾客需求为导向,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四条 711便利店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711便利店要建立健全宣传推广、培训发展等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保证员工的培训需求得到满足。
第六条 711便利店经理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总部汇报。
第二章店面管理第七条 711便利店要保持店面整洁、环境卫生,要时时检查库存商品,并定期检查商品过期情况。
第八条店铺要合理陈列商品,确保货品齐全并满足顾客需求。
要注意理货整理,做到清晰美观。
第九条店内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转,如出现故障要及时报修并保持联系,确保顾客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店内必须设置明显的定价标示,并保证商品价格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店内禁止设置非711便利店品牌的宣传品和广告。
第十二条店内员工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严禁在店内吸烟。
第十三条店内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表完成工作任务,并保持高效率和良好服务态度。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四条 711便利店员工要随时保持亲切、礼貌、热情的服务态度,积极主动地帮助顾客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711便利店员工要认真守时,不得旷工、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要提前向店长请示。
第十六条 711便利店要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并向顾客致以道歉和补偿。
第十七条顾客辱骂、恐吓711便利店员工的,店员有权拒绝服务并报告店长。
第十八条 711便利店要按照公司要求提供便民服务,如复印、传真等,要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店员不得盗窃、浪费公司财产,如有违反,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境外投资监管新变化新启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境外投资监管新变化新启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解读2018年1月11日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公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
11号令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正式取代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以下称“9号令”)。
和9号令相比,11号令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管作出了重大变化,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近年来中国企业加速全球化布局,对外投资规模与数量显著上升。
为引导企业能够在真实、合法的轨道上正常运作,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监管趋紧,部分企业则采取观望态度,推迟了境外投资计划。
11号令的出台,无疑会为企业海外开展投资举措注入强心剂,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1号令呈现有放有管、宽严相济的监管趋势,体现的监管思路清晰可辨。
一、放宽事前管理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俗称“小路条”制度。
11号令取消了此项规定,淡化行政审批色彩,是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市场化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早期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经验不足,确认函在防止多家企业进行非理性竞价方面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这项制度正式宣告结束。
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有助于企业提高境外投资的灵活性。
取得确认函不再是中国企业进行特定境外并购项目的前置条件,有关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审查进一步简化,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
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转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11号令取消了地方初审、转报程序,地方企业通过网上提交资料,简化了核准、备案申请手续: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大大缩短了企业进行审批的时间,为企业海外投资节约时间成本,减少价格和交易条件变动的不确定性。
QF11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0次主席办公会、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Q-117品质异常处理管制办法(2

8.3《呆滞品管理作业办法》CRN-C-M-08
9.使用表单
9.1【异常处理单】CRN-D-Q-019
9.2【料件入库检验报告】CRN-D-Q-003
9.3【生产异常通知单】CRN-D-Q-154
9.4【供应商质量函】CRN-D-S-023
9.5【异常处理单管制表】CRN-D-Q-22
4.职责:
4.1 品保部: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开出【异常处理单】,追踪回复与改善过程,并对改善结果进行验证。每月总结各部门的回复与改善状况,知会相关部门。
5.内容:
5.1【异常处理单】的提出时机
5.1.1IQC异常的提出时机,发现异常后符合以下规定,则必须书面提交给供应链,由对应的采购工程师或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原因分析与矫正预防措施的回复,【供应商质量函QN】的提出依《供应链异常改善管理办法》执行。
f.【异常处理单】提出时须写明品名、工单号、批量、不良数、不良状况、不良率、是否重复发生等信息。
5.2【生产异常通知单】的提出时机:未达到【异常处理单】的提出时机基准且未涉及到异常工时,均以【生产异常通知单】的形式进行反馈与沟通。
5.3回复
5.3.1【异常处,造成安全事故与重大品质事故、导致产品或零件无法使用,客户(下道工序)肯定会发现并申诉、索赔(扣工时)及退货(挑选);或可能严重影响产
影响装配时;
影响产品密封性能、使用性能或寿命;
有隐患性不良或正常生产无法剔除;
新产品首批、新工艺、新厂家、新材料首批生产或前三批出现异常时;
材料成分明显超标时;
材料试验、应力测试、浸泡测试等不合格时;
5.1.2装配QC
a.外观单项不良>10%,总体不良>15%时;
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境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境外项目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境外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境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服务项目、贸易项目等。
第三条境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境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境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境外项目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境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制定境外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四)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境外项目负责人应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境外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境外项目负责人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境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六)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境外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境外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对个人工作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第十六条境外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海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海外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海外所有分支机构、项目及员工。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1. 公司应确保安全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 禁止使用不合格、损坏的安全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安全操作规程1. 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事故报告与处理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2. 公司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1. 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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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36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0次主席办公会、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
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二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五条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情况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未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满本金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作出书面解释,并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之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汇出资金,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合格投资者本金的汇入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三十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交易。
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合格投资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