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

作者: 卢明明
出版物刊名: 历史教学问题
页码: 64-64页
主题词: 回避制度;亲族关系;清代史学;封建统治者;官吏;东汉末年;婚姻;中前期;后汉书;朝廷
摘要: <正> 中国封建统治者为了防止官吏徇情营私,曾长期实行一种称之“回避”的制度,即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或原籍任职,有亲族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作官。
据清代史学家赵翼考证,西汉一朝与东汉中前期,尚无回避之例。
回避之例的出现大约是在东汉末年。
《后汉书·蔡邕传》记载说:“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就是说,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这是亲族回避的创始。
当时,朝廷委任史弼为山阳太守,但是,他因自己的妻子是钜野人(属山阳郡境内),便“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
这种情况,在晋朝也有,如刘宏任荆州都督军事,朝廷要刘的女婿夏侯陟做襄阳太守,因襄阳是荆州的属郡,刘宏便向朝廷说明自己与夏侯陟的亲族关系,于是“乃罢之”。
(《陔余丛。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某一职位不允许满足特定条件的人担当的制度。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以地域回避为典型,确立于两汉,完备于明清。
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特殊机构回避:指军机处、都察院等机构针对特定人员制定的回避制度。
其中广为人知的是军机处的亲王回避制度。
出于限制皇族权力的需要,军机处在设立之后的一百二十多年里都不允许亲王担任军机大臣,这种回避制度直到咸丰年间才被打破。
- 地域回避:指官员不得在原籍或有家族产业的地方任职。
- 亲族回避:指官员不得在有亲属关系的岗位任职。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旨在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维护中央集权。
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中国古代政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任官回避制度古人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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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A N J I u ・ z H u l s u I 探究・ 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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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 缌麻 ” 是 五服 中所 列 的两 种孝 服 , 会 关系造 出人情 网。 表 明不 同的亲疏 关 系 ) 职 务 回避 。 中国 古 代 , 一 些特 殊 称 之 明清 时 ,亲 属 回避 的范 围大 致上 的职 务 对任 职 者 有 特 别 的 要 求 ,
回避制 度在 隋唐 以后得 到 丰富和 权 的需要。历史 上 , 曾以血缘 关 系为纽 发 展 , 到 了宋 代 , 这 一制 度 被 细 化 , 明
经朱 元 璋 的严 格 定制 , 其 内 容终至 带来 配置权 力 ,在 这 种权 力运 行 的 方 代 ,
式下 , 家族 内部 为权 力 而争 斗 , 成为当 完备。综而言 之 , 中国 古代任 官 回避主 地 方回 避、 职 务 回避 以 时 众多 战乱 的根 源 ,且影 响皇 权 的稳 要有 亲属 回避 、
采 究 ・ 追 溯 I T A N J I U ・ Z H U I S U
任官回避制度
古人怎么做
RE NGU ANHUI Bl Z HI DU
GURENZENMEZUo
● 邱 小玲
我 国是 世 界上 最早 实行 任 官 回避 方 官员 不 得在 姻 亲 之 家 所在 地 任 职 ,
在 巩 固中央 集权 ,预 防权 力腐 败 方面 的执行 。 如 东汉 官员史 弼 , 他 本应 出任 确 实起到 了一 些积极作 用 。 中国古 代任 官 回避 制度 ,是随着 阳辖 内, 于是 史弼 上书 自陈应 回 避 , 被 对 以血 缘 关 系为基 本准 则 的人 事制 度 调任 为平原 相。 的否定 逐 步产 生 的 ,也 是加 强 中央 集
古代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及其现代启示

哲 宗元祜 五年( 9 ) 1 0十月 , 0 从吏部之请 , 又在《 内外官 避亲法》 的注文 中添入 “ 或妻之大功 以上 、 姊妹之夫及
其子 ” 十四字 。有婚约 尚未 成婚的姻亲也须 回避 。 ” 明清时期要求官 员对亲 的回避扩大到籍贯 、 宗族 、 师 生关系等与官员社交比较亲密的人 。 2亲属回避的职务不断增 多。对一些性质特殊的 .
代, 不许连任 。 ”
唐朝对官 员任职 回避 的规定相 当完 备。一是亲
古代 官员任 职 回避 制 度萌 芽于春 秋 战国 时期 。
各诸侯 国在受 到新经济 关系的冲击和诸侯 争霸 的双 重压力下采取 了 “ 招贤纳士” 的政 策 , 用血缘 关系 任
属 回避 , 太宗时有 “ 父兄弟不许 同省为郎官 ” 的 唐 叔 川
乡土情谊为基础 的地缘 关 系和 以血缘姻 亲为纽 带的
魏晋南北朝 , 在官员任职 回避制度方面 , 们继 他 承和发 展了汉代 以来 的有关做法 , 并将 以往有关姻亲 方面回避的范围扩大到一般 的亲属回避 , 由地方官扩
大到中央机关 , 且回避往往成为定制。
亲属关系渗透在 社会生活 的各个 层面 。这些关 系对
代的启示。
关键词: 官员任职 回避制度 ; 亲属 回避 ; 地域 回避 ; 职务 回避
收 稿 日期 :0 0 0 — 9 2 1—72
作者 及单 位 : 婷 , 南民族 大学 管理 学院 。 四川 成 都 ,1 0 1 张 西 ( 604) 中 图分类 号 : 9 D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6 92 1 )5 0 4 — 3 10 — 7 (0 0 0 — 0 5 0
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作者:孙俊来源:《办公室业务》2012年第05期我国古代在对官员的选任和管理上实行人事回避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官员因个人利益或亲属关系等因素对政治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这种人事回避制度源远流长,正式确立于两汉,发展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
大体说来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亲属回避、地域回避和职务回避。
亲属回避。
一方面是指在同一政府机构内有上下隶属关系的亲属须回避。
比如,宋代的宰执官之间就必须亲属回避。
宋代的宰相和参知政事是正、副关系,仁宗嘉佑初年,参知政事程勘是宰相文彦博的姻亲,于是改任程勘为枢密副使。
熙宁年间,宋神宗欲以吴充为参知政事,但因吴充与宰相王安石是亲戚,只得改派吴充为枢密副使。
另一方面,亲属回避也指亲属之间虽无职务上的隶属关系,但如不便于执行职务,也需要进行回避。
宰相和台、谏官之间,就是这种回避关系。
宰相是行政上的最高长官,台、谏官对宰相负有监察责任,两者必不能为亲属。
唐代杜佑官居宰相,其子杜从郁先授左补阙,后授左拾遗。
众人皆言不可,补阙、拾遗是谏职,倘使宰相执政有失,子不可议父,于是改授杜从郁为秘书丞。
再如台、谏官之间必须回避。
御史台、谏院官员同属监察大臣,“台谏官事相关连,同在言路有嫌”,南宋御史中丞陈过庭的堂妹夫许景衡曾被授为右正言。
他上奏说:“旦晚供职于台谏,事相关联,同在言路,实有妨嫌”,请求罢职。
于是改任许景衡为太常少卿。
亲属回避中的亲属范围,总的说来是包括嫡系亲属和外姻亲属的。
具体来讲,各朝代、各个时期又有所不同。
唐以前规定较为简略,宋时最为繁琐复杂,明清则兼顾唐宋,在回归简略的同时,又务求无所遗漏。
唐时的亲属回避,一般是“大功以上不复联官”,宋时回避范围扩大,仁宗时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到神宗熙宁变法时,对此又做出了更加繁琐的限定,把“本族同居无服以上亲,异居袒免以上亲,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子婿、子妇之父及其亲兄弟,母、妻亲姊妹之夫,亲姨之子,亲外孙、外(生)女之夫”等,都纳入了回避的范围。
中国古代官场的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官场的回避制度刘金祥春秋战国之前我国的官吏职位是世袭的,即“世卿世禄”制,国家基本没有管理官员的制度和办法。
秦朝建立以后逐步制定对官吏的任用法规,西汉景帝时探索实行回避制度,对地方各级官吏的使用首先在地域上开始加以限制。
由于中国早期国家起源的特点,尤其是宗法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源远流长。
《左传》所谓“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就是当时“国家”的真实面貌,加之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的封闭性分散性,封建统治者实行“仕官避本籍”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强化自身统治,不避本籍所成的“州郡相党,人情比周”,“瞻徇之弊”,使中央的政令、法令的执行不受干扰和阻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效能,减少了封建社会官场腐败现象,使吏治得到相对澄清。
回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传统官制的一大特色,历唐宋不断健全,至明清基本完善。
明清两代厉行回避制、“流官”制,全国除土司地区和规定必须由孔姓掌权的曲阜县外,其余所有县官都必须由外省人担任而且任期很短。
在这套体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官员回避制度在不同朝代其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地区回避,凡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回避本籍。
汉时期出台“三互法”,即“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
唐朝规定不许任本籍州县官及本籍邻县官。
宋代,地方官员不仅须回避本籍,而且非本籍但有地产的亦需回避。
北宋时正式规定任职须回避原籍。
北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曾有诏文规定:“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30驿。
”古代一驿30里,30驿为900里。
可见北宋的地理回避制度以900里为限,其概数即为千里。
北宋的这种制度被以后的历代王朝所沿用,至明代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制度。
二是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
如遇及,则官小者回避;同级官,后到者回避。
亲属回避制度在清朝时期比较完善。
早在顺治时,就已作出亲族回避的规定:现任三品以上的京官,其子弟不得考选科道官;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共事,官位低者回避即调离另任。
中国古代的避讳制度

▪ 宪讳:指对上司官员的名讳。因下属官员 对上司长官称“大宪”、“宪台”,而对 他们的名字要避讳,所以称宪讳。如晋羊 祜死后,荆州人为避祜之嫌名,“户”改 为“门”。宋田登作州官,将“点灯”改 为“放火”。
避讳的影响
▪ 对于帝王或圣贤之名,众所共讳,称为公讳。 公讳所涉及的范围很广,主要有如下几种:
▪ ⑴改姓 为避皇帝之讳而改姓。如东汉明帝 名庄,班固撰《汉书》,称“庄子”为 “严子”。师古注:“严子,庄周也。”
西汉的学者“庄忌”及其子“庄助”为 “严忌”和“严助”。
▪ 如宋朝著名的宰相文彦博,祖上本姓敬, 在后晋时,因避晋高祖石敬瑭讳,改姓 “文”。至后汉,复姓“敬”。入宋,因 避宋太祖赵匡胤之祖父赵敬(赵匡胤称帝 后追尊为翼祖)讳,又改姓“文”。
▪ ⑹改干支 中国在汉代即已用干支纪年,纪 月纪时的时间更早。干支名称有固定的字。 唐高祖李渊父名昞,唐追尊为元皇帝,庙 号世祖。唐人修《晋书》、《梁书》、 《北齐书》、《北周书》等“八史”时, 凡“丙”字,都书作“景”,如“丙辰” 作“景辰”,“丙子”作“景子”等。
▪ ⑺改物名。五代十国的吴越王钱镠,因为 “镠”字和石榴的“榴”字同音,便把石 榴改为“金樱”;和钱镏同时代的杨行密 (为唐淮南节度使,后受唐封为吴王)在 占据扬州的时候,当地人怕犯他的讳,便 把蜂蜜改为蜂糖。
嫌名
▪ 上古不讳嫌名。所谓嫌名是指和君主或尊长 的名字音同或音近似的字。例如汉和帝名肇, “肇”“兆”同音,由于不讳嫌名,所以不 改变“京兆”字。三国以后渐渐避嫌名了, 隋文帝的父亲名忠,因为“忠”“中”同音, 所以连带避“中”字,“中”改为“内”, 官名“中书”改为“内史”,就是讳嫌名的 例子。又如宋仁宗名赵祯,蒸包子蒸馒头的 “蒸”字就得改为“炊”字。宋高宗名构, 为避“构”而牵及“構、冓、媾、覯、購、 傋、篝、韝、逅、遘、姤、詬、鴝、句、軥、 怐、佝、雊、夠、鉤、呴、袧、岣、彀、穀、 搆、豰、鷇、瞉 ” ……避讳字达五十多个!
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古代任官回避制度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
历史上,曾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来配置权力,统治者意识到了亲属、血缘关系对政权的威胁以及诸多危害,对其进行限制,于是产生了回避制度。
汉武帝时期采取了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不用本县人的措施。
这些规定在当时并未形成不须触碰的法规,到了东汉后期,比较严格的规定出台了。
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是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
“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以防他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
如东汉官员史弼,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在隋唐以后得到丰富和发展,到了宋代,这一制度被细化,明代,经朱元璋的严格定制,其内容终至完备。
综而言之,主要有亲属回避、地方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种基本形式。
亲属回避。
它是回避制度中最先确立的回避关系,“三护法”中即有。
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历代各有不同,唐时主要限制在“大功”以上的近亲。
宋代范围扩大,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将避亲范围扩大到“缌麻”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和各种姻亲。
明清时,亲属回避的范围大致上包括直系、旁系血亲和姻亲。
地方回避。
地方官回避本籍的规定,自汉代已经开始,越到后朝回避的范围越大,执行越严格。
唐时,地方州县长官一律不得在本籍及临近州县任职。
宋代,地方官要回避本州和本府。
明清时期,地区回避更加严格。
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
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
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
除本籍回避外,清时还有寄籍、商籍的回避规定。
寄籍,即在本籍之外官员或其父辈长期生活居住的地方;商籍,指官员从事商业活动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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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我国就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
回避制度确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
古代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并保证官员任职期间免受人际关系的干扰,公正地履行职务。
历史上,任官回避制度在巩固中央集权,预防权力腐败方面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就是随着对以血缘关系为基本准则的人事制度的否定逐步产生的,也就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历史上,曾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来配置权力,在这种权力运行的方式下,家族内部为权力而争斗,成为当时众多战乱的根源,且影响皇权的稳定。
统治者意识到了亲属、血缘关系对政权的威胁以及诸多危害,对其进行限制,于就是产生了回避制度。
汉武帝时期采取了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不用本县人的措施。
这些规定在当时并未形成不须触碰的法规,到了东汉后期,比较严格的规定出台了。
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就是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
“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与“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就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
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如甲州刺史就是乙州人,则乙州刺史就不能用甲州人),以防她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
东汉选任地方官员过程中,“三护法”得到了实际的执行。
如东汉官员史弼,她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就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在隋唐以后得到丰富与发展,到了宋代,这一制度被细化,明代,经朱元璋的严格定制,其内容终至完备。
综而言之,中国古代任官回避主要有亲属回避、地方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种基本形式。
亲属回避。
它就是回避制度中最先确立的回避关系,“三护法”中即有。
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历代各有不同,唐时主要限制在“大功”以上的近亲。
宋代范围扩大,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将避亲范围扩大到“缌麻”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与各种姻亲。
亲属回避要求有直接血缘关系与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
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
(注:“大功”“缌麻”就是五服中所列的两种孝服,表明不同的亲疏关系)
明清时,亲属回避的范围大致上包括直系、旁系血亲与姻
亲。
清代《大清会典》规定:凡叔伯、兄弟在同一衙门任职者,不论辈分,均以小官回避大官;如官职相等,则以后任回避先任。
如系祖孙父子关系,其中一方为某部门长官,则属官回避长官,其余无论品级及任官先后,均令子孙回避尊长。
总之,亲属回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官员摆脱亲属关系的羁绊,避免腐败的发生。
地方回避。
地方官回避本籍的规定,自汉代已经开始,东汉的“三护法”中规定,官员任职要回避自身的本籍,这一做法到唐代之后成为定制。
地区回避的具体范围,不同朝代有不同要求,总的来瞧,越到后朝回避的范围越大,执行越严格。
唐时,地方州县长官一律不得在本籍及临近州县任职。
宋代,地方官要回避本州与本府。
明清时期,地区回避更加严格。
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
清朝法律略有缓与,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
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
除本籍回避外,清时还有寄籍、商籍的回避规定。
寄籍,即在本籍之外官员或其父辈长期生活居住的地方;商籍,指官员从事商业活动的地区。
这些地区内,官员都有可能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有必要加以
限制。
通过地方官员任职本籍回避,预防与削弱了地方独立势力,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维护了中央集权与国家统一。
这种避籍也存在一些问题。
官员远赴她乡,异地为官,对于任职地的风俗很难事先了解,也可能会出现语言不通的现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难。
然而通过这样的办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辖地举目无亲,避免了过多的社会关系造出人情网。
职务回避。
中国古代,一些特殊的职务对任职者有特别的要求,称之为职务回避。
如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与谏官。
监察官的避亲制度比较严格。
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
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
唐时宰相大臣子弟不得任监察官,
以避免父有过,子不便弹劾。
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
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的合称),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曾任官之地、寓居之地等,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
在监察过程中,如主管监察官与案件牵涉仇嫌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
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与亲属也就是监
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的。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自唐代起已开始有亲仇回避的原则。
凡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师生或仇嫌关系要回避,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
一些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财政、税收等事,明清时期也有相应的职务回避要求。
明代规定,负责国家财政收入的户部官吏不得由江苏、浙江、江西人出任,因上述地区的税赋就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以原籍之人担任恐其与当地势力勾结,侵吞国库。
清时规定,曾任盐商,或祖孙、父子、叔伯、兄弟之近亲中有从事盐商者,都不得任管理盐政的户部职务,以防其以权谋私。
通过特殊职务,如监察、税务、司法等职的回避,对特殊部门的防腐促廉起到一定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利于国家机器正常运行。
科举回避。
隋末唐初,形成了科举取士的任官选拔制度。
为防止考官与应试者勾通作弊,保证科举的公正性,唐政府又制定出了科考中的各种回避规定,科举回避制度出现。
唐开元时代起,凡与考官沾亲带故的考生,都必须回避她
地,另行考试。
到了宋代,“钟鼎之家”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必须再加试一场,以示公允。
科举回避就是科举取士公正性要求的必然结果。
科举就是寒门儒生通向仕途的独木桥,因其涉及个人出路,取与不取举足轻重。
因此,铤而走险之人大而有之,历史上科举舞弊案并不少见。
所以统治者力图通过科举回避制度在选拔人才过程中避免由于亲故、同籍等关系而造成请托、作弊行为。
总之,在重视宗族血缘之情的中国古代社会,回避制度作为用于防止同宗、同乡徇私,用于防止官员限入地区性利益之中的一种重要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封建社会官场腐败现象,使吏治得到相对的澄清。
研究中国古代的任官回避制度,吸取一些合理的积极因素,古为今用,重视回避制度在当今人才选拔,尤其就是在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中的作用,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务员
回避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就是有积极现实意义的。
现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公务员回避制度,由于各国国情、历史文化不同,每个国家的回避理由、程序、范围等都有不同。
事实上,回避制度只有与本国政治体制、历史条件、文化差异、风俗习惯等相结合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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