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学生用)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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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责任教学案例(3篇)

税收法律责任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税收法律责任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强化税收法律责任意识,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纠纷,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使税务人员深入了解税收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介绍(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某市某区税务局被告:某企业(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企业因涉嫌虚开发票,被某市某区税务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自2017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

某区税务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 收缴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追缴相应税款;2. 对该企业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骗取税款金额的1倍;3. 对企业负责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企业不服处罚决定,向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税务局经复议,维持了某区税务局的处理决定。

企业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过程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辩论。

3. 人民法院认为,某企业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某区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合法、适当,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评析1. 案例特点(1)涉及税收法律责任:该案例涉及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涉及税收执法程序:该案例涉及税务稽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税收执法程序。

(3)涉及法律适用:该案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

2. 案例分析(1)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税收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特征包括:①违法性:税收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②惩罚性:税收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

③平等性:税收法律责任对所有违法行为人均适用。

(2)税收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税款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合集7篇)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合集7篇)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合集7篇)时间:2023-05-31 15:07:46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第1篇[关键词] 案例教学税收筹划有效性案例设计教学模式前言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创设模拟问题情境、转换角度、启发学生发散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而且可以通过相互讨论、各抒己见、研讨辩论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达到培养能力、掌握知识、提高教学效果的最终目的。

[1]本科院校开设税收筹划课程的意义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出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2]。

在我国,税收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纳税人的切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

税收成本已成为纳税人的各项成本费用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最终经济效益。

因此,科学地分析、总结和掌握税收筹划理论、方法、手段和技巧,无论对企业还是即将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经济类毕业生都是十分必要的。

税收筹划课程是本科院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程。

该课程通过理论讲授和案例讨论的教学方式,系统深入地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方法、技能,以及各税种和企业经济业务税收筹划的基本情况和基本内容。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正确地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方法与技能,并能够在今后的涉税活动和涉税工作中合理合法地节约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成本,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懂法、守法、护法,提升公司的法制化遵从水平,自觉护税的法律意识;同时促进企业树立全新的经营理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成公司整体眼界目标的实现。

税收筹划课程引入案例教学的有效性分析1.案例教学有效地满足了税收筹划实践性的需要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多个领域、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边缘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需要在对纳税人的发展规划、眼界目标,企业内部、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整体性综合分析。

税务工作教程之税收征管案例分析

税务工作教程之税收征管案例分析

税务工作教程之税收征管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税收征管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税务工作教程中的税收征管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税收征管的实际操作和应对策略。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探讨税收征管的一些关键问题和挑战。

案例一:企业逃税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在税收征管中,企业逃税行为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假设某企业通过虚构交易和虚报利润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收到举报后,开始对该企业进行调查。

首先,税务部门会进行一系列的审查和核实工作,包括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银行账户和交易记录等。

同时,他们还会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在调查过程中,税务部门需要保护好调查的机密性,避免泄露。

他们还需要与企业进行沟通,了解其经营情况和涉税行为的真实情况。

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税务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税务处罚,并追缴逃税所得。

然而,对于企业逃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并非易事。

税务部门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发现和处理逃税行为。

同时,他们还需要保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调查和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案例二:个人所得税申报与核查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对于维持社会公平和促进个人财富分配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假设某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了一部分收入。

税务部门在核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决定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

在个人所得税的核查中,税务部门需要查阅个人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和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他们还需要与个人进行面谈,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解释。

然而,个人所得税的核查也需要谨慎处理。

税务部门需要确保核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侵犯个人隐私权。

同时,他们还需要保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案例三:跨境税收征管的挑战与应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跨境税收征管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篇1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篇1

税务管理课程作为高等院校财税专业的必修课程以及经济类专业与管理类等专业(如:公共管理、会计学等)的选修课程,其实践性、应用性都极强。

由于案例教学要求的实践与应用相结合之特点,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方法之一,税务管理教学也概莫能外。

如何在教学中更好地应用案例,切实提高学生,尤其是修读此课程之学生掌握税务管理的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之基础上,进而提高其解决税务管理实际问题之能力,成为财税专业教师特别是教授税务管理课程之教师需要深入探究的课题。

一、目前税务管理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与调查,我们发现当下税务管理案例教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教师对案例教学认识有偏差在案例教学问题上,一些教师认为在课堂上讲几个案例,证实或说明所讲授的内容或理论观点,则就认为是案例教学了。

在具体进行案例教学时,主要又有两种情况:对课堂学生讨论案例时,任其争论,没有在必要时及时给予引导与指导,就学生争论的焦点问题以及表达的不正确的观点也不予评论,致使学生在讨论的方向上把握不准,此其一;在案例教学当中有些教师对学生讨论中的不正确之处急于纠正,对学生的讨论中之言论加以控制,对每个学生的发言均予以详加评点,致使学生过多关注教师的评论,则对发言有所顾虑,担心说观点有错,影响到学生发言的积极性,又使得案例讨论不能自由地、充分地进行,流于形式,达不到相互学习之目的,此其二。

2.案例选取粗糙且时效性差案例选择是案例教学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需要教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精选,或者编写教学案例。

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新的税务管理模式尚处在探索之中,税务管理以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制度和相关理论与制度为依据,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故还没有建立税务管理案例库,所积累案例零星且滞后,不能满足案例教学之要求。

从案例选取之视角来看,选取的案例应尽可能贴近我国目前税务管理的实际,这样才能提升学生的实操能力和对将来工作实践的指导作用。

税收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税收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A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建设过程中,A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虚假发票进行报销,虚列支出。

2014年,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A公司的这一行为,并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

以下是具体的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1. 案件事实(1)A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涉及金额共计1000万元。

(2)A公司利用虚假发票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3)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 案件处理(1)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A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偷税案件,A公司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案件原因(1)A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A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

(3)A公司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诚信意识。

3. 案件启示(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3)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树立诚信意识。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管理》课程案例分析.

《税务管理》课程案例分析.

《税务管理》课程案例分析案例一、(一)基本案情前不久,某县地税局局长办公室来了十几个人,反映他们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后从事鸡蛋收购、贩运的经营活动,但是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时,将他们缴纳的部分纳税保证金作为罚款入库了。

为此,他们向县局口头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县局分管局长和行政复议人员非常重视;当场记录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等,并口头告知纳税人:正式受理这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处理决定某县地税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撤销了地税分局行政处罚的错误决定,责令该分局在十天内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地税分局也立刻从纳税人手中收回了纳税保证金收据、罚款收据。

同时,针对当前禽蛋收购、销售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了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的定额,下发了二季度的核定税款通知书。

纳税人没有异议,缴清了二季度的税款。

(三)法理分析此案的焦点是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纳税保证金替代罚款是否合法?第一,地税分局不得收取纳税保证金。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都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以下省略)。

(新旧《税收征管法》此条内容都相同)纳税人是固定工商业户,既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也领取了地税税务登记证。

税务机关在对这些纳税人进行征管时,对没有偷逃税行为的,不得要求提供纳税担保,也不得收取纳税保证金。

第二,地税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不合法。

1、行政处罚的主体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税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税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A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税务检查中,A公司被查出存在逃避税收的问题,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

二、案情概述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A公司在2018年度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B公司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经查实,虚开发票金额共计5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65万元。

2. 隐瞒销售收入:A公司在销售房产过程中,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导致部分销售收入未计入申报。

经查实,隐瞒销售收入金额为1000万元。

3. 少计提土地增值税:A公司在销售房产时,未按规定计提土地增值税。

经查实,少计提土地增值税金额为3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机关应依法对A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 隐瞒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税额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A公司隐瞒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涉嫌构成偷税罪。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一系列不规范的操作,其中包括偷税行为。

经过税务机关的稽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偷税行为:1. 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2. 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3. 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逃避纳税。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该企业通过虚假发票入账,将部分成本费用虚列,导致实际成本低于账面成本。

这种行为属于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纳税。

(2)隐瞒收入该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

这种行为属于隐瞒收入,逃避纳税。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该企业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规避税收。

这种行为属于转移定价,逃避纳税。

2. 违法依据(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瞒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企业的偷税行为进行了处理:1. 对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2. 对隐瞒收入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3. 对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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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案例1】案情:某税务所2011年3月15日实施检查时,发现国力商店(个体)2011年2月19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

据此,该税务所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责令国力商店必须在2011年3月19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2】案情:某税务所2011年3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

3月16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

经查,该服装厂2011年1月22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1月25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3月18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3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3】案情:广西来宾县国税局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两年前有一份缴款书因税务人员的粗心大意、计算错误而少缴了1.5万元的税款。

为此,稽查人员把情况对该企业作了说明,要求该企业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并下发了限期补缴税款通知书。

该企业对此予以拒绝,理由是:造成少缴1.5万元税款的责任是税务机关,而不是企业,而且该企业实现的那笔税款已经是两年前的事了,因而有理由拒绝补缴这笔少缴的税款。

请问:该纳税人拒绝补缴这笔1.5万元的税款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4】案情:纳税人甲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欠缴税款30万元,经过对企业应收款账户进行检查,发现A企业尚欠甲的货款12万元,按照购销合同约定2010年3月1日应付款,B企业尚欠甲的货款8万元,约定在2011年4月5日归还,甲欠C企业货款10万元,2011年2月1日到期。

甲企业现有财产是:价值45万元的房屋2010年12月5日已经设置的抵押;价值5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因加工费未付于2010年12月31日被留置;价值10万元的股票于2011年4月10日质押在C企业;未设置抵押的其他设备价值15万元,现税务机关要归甲企业欠税进行清缴。

请问: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案情:某企业财会人员2005年4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万元。

2011年3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

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案例6】案情:2011年3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账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

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

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营业税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3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请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7】案情:某集体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的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了其偷税行为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

对此,该企业未提出异议,却始终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局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将此案移交公安局进一步立案侦查,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

地税局在与公安局配合调查期间,得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的迹象。

请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可以出境?为什么?【案例8】案情:2011年4月16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3月份账簿时,发现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要求。

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果可以退还税款,应如何计算利息?为什么?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案情: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

2011年4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账务时,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

查实何某自2011年1月份以来账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何某气急败坏,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账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账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

请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账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为什么?【案例10】案情: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张某,在对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李某所在的H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李某,张某的这一做法给S公司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企业的商业、技术保密权。

请问: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案例11】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国税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基本情况湖南省常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冬瓜为原材料的食品加工企业,主要产品有冬蓉、半成品冬蓉、果味馅、水果馅,2006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常德市鼎城区食品加工的龙头企业。

案头分析常德市鼎城区国税局评估人员通过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发现,该公司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21088945元,实现增值税355890元,税负仅为1.69%,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税负3.05%,低于最低税负预警值2.03%。

评估人员分析认为,作为区域龙头企业,生产销售应占有一定优势,利润和税负水平应高于同行业,而该公司反而低于全省最低税负预警值,其生产销售和纳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举证约谈评估人员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了该公司相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后,约谈了企业的财务人员。

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企业2010年税负为什么偏低的问题,财务人员解释说,2010年企业为了抢夺原材料市场,提高了冬瓜的收购价格,并新增了部分生产设备,导致税负偏低。

评估人员认为上述理由虽能说明一些问题,但该公司主要原料冬瓜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按收购金额13%抵扣,而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在产品保本销售的情况下,该行业的税负为2%左右。

考虑到该公司生产工艺简单,以冬瓜为原料通过去皮、蒸煮锅炒等方法,配以一定的辅料生产冬蓉、果味馅,这些都是月饼的原料,其下游企业既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有家庭作坊。

财务人员的解释不能完全消除疑点,于是评估人员决定深入企业,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评估人员分两路下到企业,一路到企业生产车间了解情况,一路到财务部门查看相关账目。

通过对生产车间的生产记录进行了解,评估人员测算发现,该公司平均每生产1公斤产品所需冬瓜8公斤。

通过该公司收购发票统计显示,该公司2010年度购进冬瓜21284107公斤,当年购进的冬瓜全部投入生产,无结存。

评估人员根据投入产出法测算,该公司应生产产品266万公斤左右。

而企业实际入库只有212.3万公斤,相差50多万公斤。

是企业隐瞒了销售收入还是虚开收购发票多抵扣了进项呢?随后,评估人员查看了企业使用包装物的情况。

经核实,企业使用的内包装为真空袋5公斤/袋,外包装每件3袋即15公斤/件。

按外包装15公斤/个计算,当年领用外包装袋14.2万个,能包装产品213万公斤,与企业账面入库产品接近,评估人员怀疑是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多抵扣了进项。

但通过核查内包装,发现该公司使用内包装52万个,应包装产品260万公斤,又与评估人员根据投入产出法测算的266万公斤接近,也可能是隐瞒销售收入。

为查清真相,评估人员再次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实地核查的情况给出了解释:1.企业入库到财务部门的产成品是已包装好的产品。

2.企业用小包装的产品均没验收入库。

3.企业在产品没有核算。

考虑企业库存情况,基本证实评估人员的测算准确。

当问及企业是否有虚开收购发票行为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很肯定地回答说,公司的收购有严格的管理,不存在虚开的现象。

当问及企业是否有销售未入账,法定代表人承认,2010年7月~8月有部分未入库的产品直接销售给周边小的加工厂,没有体现在财务部门,具体有多少,纳税人主动要求回去自查。

经过企业财务人员的全面自查和评估人员的核查落实,查明该公司2010年1月~12月共销售小包装66000公斤,未计销售,应补缴增值税100980元、企业所得税148500元。

评估处理针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将税款全部补缴入库,共补缴增值税100980元,企业所得税148500元,加收滞纳金6123元。

考虑企业固定资产抵扣82505.33元,重新测算该公司税收负担率,与同行业基本持平。

【案例12】大连市金州区地税局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基本情况大连市金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24日,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120万元,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经营范围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

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且征收方式为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案头分析2011年6月,大连市金州区地税局对建筑安装业进行专项评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疑点数量多、疑点差额较大被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

评估人员利用BO查询系统,结合该公司2010年度的网络发票开具情况、建筑安装项目的登记情况、财务报表的报送情况以及纳税申报数据对该公司的疑点情况进行分析:1.通过查看“外出经营情况税收管理证明”情况,得知该公司2010年在旅顺口区有施工项目,已经缴纳营业税150051.84元,有可能存在取得的收入未并入到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在查询项目登记时发现“某体育公园”项目,项目登记中注明的合同起始日期为2010年9月,终止日期为2010年10月,合同金额为18851035元,该项目已开发票500万元,有可能存在项目已完工,但未确认收入,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3.在查询项目登记时发现“大连市某学校抗震加固工程”项目,项目登记中注明的合同起始日期为2010年8月13日,终止日期为2010年10月6日,合同金额为2805084元,该项目已开发票106万元,有可能存在项目已完工,但未确认收入,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举证约谈在进行案头分析后,评估人员根据存在的疑点问题制作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通知书》送达该公司,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根据疑点情况进行税务约谈。

在约定的时间内,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说明:1.对于“外出经营情况税收管理证明”中在旅顺口区进行施工的情况,该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已经在当地办理了旅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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