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土地征收补偿费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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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开代与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开代与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开代与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勉徐沐阳苗鸿【审理法官】李勉徐沐阳苗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开代;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赵开林【当事人】赵开代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赵开林【当事人-个人】赵开代赵开林【当事人-公司】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伟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祁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祁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伟祁娟【代理律所】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开代;赵开林【被告】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赵开代作为入赘女婿,在离婚后将本人户口回迁至户口回迁至原家中,政府实施搬迁时,应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

一方面,被上诉人在处理“入赘男"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由于现行法律层面仅仅落实到保障像上诉人此类人员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程度,并没有规定能否单独安置,且是否符合安置90㎡房屋的前置条件,需要安宜镇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先行作出判断。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在二审中,本院再查明:上诉人赵开代与原审第三人赵开林系弟兄,案涉的刘庄村梁庄组40号房屋系他们的父亲生前所建,建成后全家一直居住于此。

1999年,赵开代与侯志芳结婚(入赘)后,遂将本人户口迁户口迁至女方位于宝应县望直港镇北河村砖某某某某的家中,为家庭成员在该村享有承包地。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确保相关单位有充足的时间宣传《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65号令),让群众对新老政策差异充分吸收,确保征地拆迁政策平稳过渡,促进六大片区建设整体推进,2010年12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府第六十五号令延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或者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

第五条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第六条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法律文书案例摘要(3篇)

法律文书案例摘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同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2021年5月,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三、案件事实1. 婚前,张某某与李某某相识于朋友聚会,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存在如下问题:(1)李某某性格较为强势,在家中对张某某经常指责,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李某某工作应酬较多,经常加班至深夜,忽视了家庭责任;(3)李某某在家庭财务方面缺乏管理,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佳。

2. 张某某在与李某某沟通时,李某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某某不理解自己。

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出以下诉求:(1)判决离婚;(2)子女抚养权归张某某;(3)要求李某某支付抚养费;(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某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2.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张某某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且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张某某。

3. 关于抚养费: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子女的抚养人,有权要求李某某支付抚养费。

根据双方经济条件,法院判决李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

4.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财产状况,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张某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分割案中的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区别

分割案中的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区别

分割案中的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区别张万保案情:原、被告原系夫妻。

1999年3月3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承包的土地除外)分割达成协议。

2000年4月1日,双方未办理复婚手续又同居生活。

2004年8月,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而分居。

2005年12月,原、被告离婚前共同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为6.7万元。

此款由原告一人独自领取。

被告得知此情,立即找原告要求平分此款。

原告一气之下于2006年12月8日出外打工。

被告于2007年1月将离婚时协议约定分给原告的四间房屋中的两间用于出租,租金由被告收取。

2007年5月7日,原告打工归来,发现房屋被他人租用。

原告找到被告,被告承认系自己将房屋出租,但被告强调如果原告同意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一半付给被告,被告可以将房屋归还原告。

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

2007年6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房屋两间。

分歧: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意见发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确认之诉,即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原、被告离婚时的协议是否有效。

其理由是,根据民政部2003年7月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在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时,只是审查其是否自愿离婚并已经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安排,而不对其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协议作实质性审查,也就是说,该协议与当事人签订的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前,从未经过权威部门的实质性审查。

同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既然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受理,法院就应对从未经过权威部门实质性审查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审理,进而对“协议”的内容和效力作出明确具体的确认(判决),因此,本案应为确认之诉。

离婚协议书中的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离婚协议书中的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离婚协议书中的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离婚不再是一件罕见的事情。

而在离婚过程中,双方需要面对一系列的财产分割和补偿费用的问题。

本文将就离婚协议书中的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展开讨论。

二、补偿费用的概念及种类离婚协议书中的补偿费用是指,在夫妻一方因离婚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另一方承担的一定费用。

补偿费用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抚养费离婚后,如果双方中的一方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另一方就需要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年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来确定。

2. 婚前财产补偿费如果婚前双方存在财产差异,离婚时通常需要给予较少一方一定的婚前财产补偿费,以达到财产公平分割的目的。

3. 婚姻关系期间财产分割补偿费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家庭、事业做出了牺牲或支持,离婚时另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4. 精神损失费对于因婚外情、虐待等导致离婚的情况,受害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以弥补心理上的伤害和痛苦。

三、支付方式离婚协议书中的补偿费用可以指定不同的支付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协商,以下几种支付方式可供选择:1. 一次性支付双方可以协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可以解决离婚后的财务纠纷,并且可以让双方彻底解除财产关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2. 分期支付如果补偿费用较高,一次性支付可能给支付方造成经济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分期支付,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分期支付补偿费用。

3. 财产抵偿双方也可以协商以财产抵偿的方式支付补偿费用。

这意味着一方可以用自己的某些财产抵扣补偿费用,以达到补偿的目的。

4. 红利分成如果一方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另一方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可以考虑通过红利分成的方式,让另一方从家庭的收益中获取一定比例的补偿。

四、补偿费用的约束力和履行方式离婚协议书中的补偿费用一旦达成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

在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履行期限协议中需要确定补偿费用的履行期限,双方应按时履行义务。

离婚协议书的税务影响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的税务影响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的税务影响有哪些在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而当夫妻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除了情感上的纠葛和财产的分割,还可能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这些税务影响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却可能对双方的经济状况产生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谈谈财产分割方面的税务影响。

在离婚协议中,常见的财产分割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

对于房产,如果是夫妻共有房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并且双方之间不存在支付对价的情况,通常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但如果一方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可能会涉及到契税的问题。

具体的契税税率则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有所不同。

车辆的分割与房产类似,如果是夫妻共有车辆的无偿分割,一般不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后续涉及到车辆的过户,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过户费用和相关税费。

存款的分割相对较为简单,因为存款本身不存在直接的税务问题。

但如果存款产生了利息收入,那么利息所得可能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在投资方面,如股票、基金等,如果在离婚时进行分割,通常也不产生直接的税务影响。

但如果在分割后进行出售,所得收益则可能需要根据投资期限和收益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子女抚养费用的税务问题。

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子女抚养费,在税务上不被视为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抚养费是以财产形式支付,例如房产或车辆,那么可能会引发上述提到的相关税务问题。

对于债务的分割,也存在一定的税务考量。

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进行了明确的划分,那么各自承担的债务部分在税务上的处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因债务产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企业,在离婚时涉及到股权的分割。

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问题。

如果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股权分割可能会导致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

法律司法文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经常发生争吵。

2018年,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双方虽然存在一些矛盾,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法院给予调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均表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案件事实1. 婚前情况: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前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逐渐升级。

2. 婚后情况: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李明。

然而,随着孩子的成长,家庭矛盾愈发严重。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不负责任,对家庭和孩子缺乏关爱;李某某则认为张某某过于强势,不理解自己的苦衷。

3. 离婚原因:张某某在起诉书中列举了以下离婚原因:(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和;(2)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3)李某某对家庭和孩子缺乏关爱;(4)双方在家庭事务中存在严重分歧。

4. 被告答辩:李某某在答辩中承认与张某某存在矛盾,但否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他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基础,可以通过努力化解矛盾。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1. 婚姻关系以夫妻双方感情为基础,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

2. 本案中,双方婚前性格不合,婚后矛盾不断,家庭关系紧张。

虽然双方均表示愿意和解,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准予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2)婚生子李明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一千元,直至李明年满十八周岁;(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四、判决理由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婚前性格不合,婚后矛盾不断,家庭关系紧张,已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 虽然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愿意和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征地款 法院予以支持

2020.4/法律在线诉人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金28000元,由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

法官庭后介绍,氟苯尼考作为一种兽药,具有广谱抗菌作用,可用于家禽、鱼、猪、牛、羊等养殖动物的细菌性疾病治疗,但在产蛋禽类中禁用。

本案中,郑某作为生产、销售鸭蛋的经营者,将鸭子在服药期间产出的鸭蛋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同时郑某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依法经营,不得违法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物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法制日报》)不久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征地补偿款处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李某与肖某于2009年相识恋爱,后结为夫妻,李某的户籍也随迁至夫家。

2012年,肖某户籍所在地因政府征收土地,村里按户口人数平分了征地补偿款,肖某作为户主领取了夫妻二人分得的征地补偿款。

2013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彼此互不联系,感情逐渐冷淡,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肖某返还属于李某个人的征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可取得土地补偿款。

本案中,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李某已因婚嫁户口随迁至该村,村集体划分土地补偿款时亦按人数向肖某支付了属于李某的补偿款。

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失去耕地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依靠,征地补偿款应归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而不宜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成员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将给承包户颁发新证。

新证上需登记经营权共有人以及有关情况,如,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等。

那么,哪些家庭成员属于共有人,需要登记在证书上呢?出嫁女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出嫁女应登记在娘家还是婆家的权属证书上呢?就此问题,省农委农经总站副站长秦仲华给出答案: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新增人口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

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是否也应登记在这次确权登记的新权属证书上呢?对此,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全家迁出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城镇,且户口转为非农业,但目前他们仍有承包地,此次是否要给这部分人群确权登记且颁发证书呢?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进城工作子女农村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留在城市,且个人户口迁入城市,他们中有的在小企业打工,有的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但他们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们应不应该登记在新的权属证书上呢?对此,秦仲华告诉记者,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

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达成了承包地分割协议,两人都分到了承包地。

段某与李某1、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与李某1、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甘06民终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晓明杨海昇付雪莲【审理法官】毛晓明杨海昇付雪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段某;李某1;黄某;李某2【当事人】段某李某1黄某李某2【当事人-个人】段某李某1黄某李某2【代理律师/律所】李繁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陶积荣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繁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陶积荣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繁陶积荣【代理律所】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段某主张其在与李某2结婚后与李某1、黄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其所提基础是要求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审确定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分家析产纠纷为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段某主张其在与李某2结婚后与李某1、黄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其所提基础是要求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审确定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分家析产纠纷为宜。

本案中,段某主张在其2010年4月与李某2结婚后即将户口迁入李某1家中,在此之后因当地土地被征收所涉土地补偿费用于新建房修建而要求对三层楼房财产予以分割的理由,作为事实主张的一方,段某需对征地补偿款有其份额及该土地补偿费用于房屋修建两部分进行举证,通过对一审所举证据的审查,段某对有其征地补偿款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该证据中能够显示段某享有征地补偿款份额,但其并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该征地补偿款用于房屋修建的事实,故本院无法对土地补偿费的用途进行查证,而该房屋系在原有宅基地房屋拆除后的修建,修建资金来源是否全部或部分为征地补偿款或其他资金无据证实,故段某所持分割该房屋财产权利的理由无据证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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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2年 7 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r l f Hu i o na be v riyo ie o Unie st f Pol c
J y. 01 ul 2 2 No. rN o 1 0 7 Se . . 3
第 7期 总 第 10 3 期
夫妻离婚 时土地征收补偿费之分割
律 问题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 解释》 第 2 ) 4条规 定: 农
二元形式之下 , 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 。 国家可 以有条件地通过征收行为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形式 ,将土地 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 。土地征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 、 民小组 , 以依 村 可 照法律规 定的民主议定程序 ,决定在本集 体经济 组
近年来 ,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一方面 , 城市化进
程加 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 以满足城市建设 的需要。这 改变 了农村家庭财产 的传统构成 ,土地 征收补偿 费成为农村家庭财产 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

带来 了土地所有权包括承包权 的消灭 ,必然给原权 利人造成损 失。而这种损失从根本上说是土地权 利 人基于 公共利 益的需要而作 出的牺牲 。根据公共利 益的成本应 由公共财政承担 的原则 ,世界各 国都规 定了相应 的补偿 原则和制度 , 国也不例外 。 我
【 收稿 日期 】 O 2 3 1 2 1一O —2 【 者简介 】曹敏, 中共德 阳市委党校科研处 。 作 女,
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只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
・ 1 地征 收补 偿 费之 分割
委会 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土地补偿费分发到各户
的情 况下,才会产 生分割 问题 。二是必须 以具有集
割 : 平 等原 则 ; 子女 和女 方 权益 的原 则 ; 利生 产 、 男女 照顾 有 方便 生 活原 则 ; 利 不得 滥 用原 则 。 权 【 关键 词】 夫妻 离婚 ; 地征 收补 偿 费 ; 土 夫妻 共 同财 产 ; 集体 经济 组 织 【 图分 类号 】 2 . 中 D9 3 9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编 号] 63 3 1 O20 一O 0 —0 文 17 —2 9( 1)7 19 3 2
夫妻离婚分割土地征收补偿费的问题相对 复杂 ,且
操作起来 困难重重。


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概念和分配原则
( ) 二 土地征收补偿 费的分割原则 1 . 土地补偿 费的分割 原则
( ) 一 土地征收补偿 费的概念 我 国《 宪法》 规定 :城市 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 农村和城市郊 区的土地 ,除 由法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织 内部分配 已经 收到 的土地补偿 费。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人, 请 求支付相应份额 的, 应予支持 。 由此可见 , 对于土地补偿 费, 一是须 由农村集 体
收必须 以公共利益需要 为前提 ,其实质是改变土地
的权属 关系 。 虽然我 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但承包行为并未改变 土地 的所有权性质 。国家征收
另外,为保 障地上 附着物和青 苗的所 有者 的诉
权 ,解 释》 2 《 第 2条明确规定, 法院对于“ 包地 被依 承 法征收 ,承包 方请求 发包方 给付 已经收到的地上 附
着物和青 苗的补偿费 的, 应予支持” 。
二 、 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的范 围和原则 我 ( ) 一 夫妻 离婚财产分割 的范围
有 的以外 , 于集体所有 。 属 ”该规 定奠定了我国土地 所有权 的二元形式——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在 此
土地补偿费是土地征收补偿费最重要 的组成 部 分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在 具体 实践中, 应 根据不 同情况而适用不 同的分配原则 。如最高人 民 法院 《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 件适用 法
曹 敏
( 中共德 阳市委党校 科研处 , 四川 德阳 6 8 0 ) 10 0
【 要】 摘 土地征收补偿 费是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 因失去土地而获得的补偿 , 包括土地补偿 费、 安置补助 费以及 地 上 附着 物和 青 苗的补 偿 费。 姻 关 系存续 期 间取得 的 土地 征 收补偿 费属 于夫 妻共 同财 产 , 照 以 下原 则进行 分 婚 应按
上附着物和 青苗 的补偿 费具有 生产性收 入的特征 ,
并非单纯基 于成员身份而产 生 。
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 。在我 国二元户籍制度 的格局下 ,获得土地补偿 费的主体不仅要有农村户 口, 还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 . 安置补助 费的分割原则 安置补助费是 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用 以
因此,土地征收补偿 费是: 地所有者和承包人 t
方面,经济文化 的多元化促使人们不断追求 自我
价值, 离婚案件数量 增加 。在此背景下 , 越来越多 的 离婚案件涉及农村 土地征 收补偿 费的分割 问题 。农 村土地征收补偿费既关系 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又关系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和村 民 自治 决议 效力 的认 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因失去土地而 获得 的补偿 , 理应归原权利人 , 即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所有。根据 《 土地管理法》 第 4 条, 7 征收土地应按被征土地 的原有用途对原权利 人给予补偿 , 该补偿即为土地征 收补偿 费, 由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 费以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 的补偿 费
组成 。
保障被征地农 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补助 费用。土地 是农 民主要 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 ,从这个意义上 说, 土地征收会使失地农 民生活无着 。因此 , 国家在 土地征收 时应给予相应补助 ,解 决失地 农民的基本
生活 问题 。由于安置补助 费只适用于失地农 民,在 给付对象和用途上都具有特定性 ,因而具有较 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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