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了加强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管理职责1. 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作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编制、修订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监督检查水上水下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5)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三、作业许可1.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2. 作业单位应确保许可证合法、有效,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作业要求进行作业。
四、作业准备1. 作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目的、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方式、安全措施等。
2. 作业单位应确保作业设备、工具、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3. 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作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作业实施1. 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2. 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3. 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
4. 作业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救生和应急人员,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六、作业结束1. 作业单位应确保作业现场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2. 作业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结束情况。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上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水上作业项目,包括船舶作业、码头作业、水下作业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水上作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水上作业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水上作业安全检查;3. 处理水上作业安全事故;4. 对水上作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水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2. 制定和实施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 监督水上作业安全措施落实;4. 及时上报水上作业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对所有参与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三条船舶作业时,必须确保船体结构完整,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时,必须确保码头设施安全可靠,人员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水下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定期开展水上作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发生水上作业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建立水上作业安全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考核。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
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
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
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
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
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
必要时开倒船。
23、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
24、运料船在作业船附近作业时,防止锚缆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
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水上作业,包括船舶运输、港口作业、水上施工、救捞作业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水上作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上作业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组织水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3. 定期检查水上作业现场,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4. 对水上作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5.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水上作业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水上作业部门职责:1. 严格执行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2.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3.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4. 指导、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5. 及时报告水上作业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对水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理等方面。
第八条作业人员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九条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措施第十条严格执行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救生衣、安全帽、防滑鞋等。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过程中,应确保船舶、设备设施安全可靠,防止发生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船舶防污染规定,确保水域环境安全。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五条发生水上作业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港口、码头、航道、浮筒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水上进行的一切工程、施工、运输、救援、勘测等活动。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管理者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接受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十二条在进行水上作业前,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具体的水上作业内容和条件,全面分析潜在的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水上作业中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特点和现场环境,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操作规程的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等。
第四章人员安全培训和岗位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确保其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水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水上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三、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水上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2. 作业部门负责组织水上作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3.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水上作业安全规定,服从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的指挥,确保自身安全。
4. 监护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四、管理细则1. 水上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作业部门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
(2)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整改。
2. 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1)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掌握水上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
(2)新入职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救生衣、安全帽、手套等。
(2)作业过程中,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无证作业。
4. 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1)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通道、危险区域等。
(2)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紧急情况能及时得到救援。
5. 事故应急预案(1)公司应制定水上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措施等内容。
(2)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操作流程。
五、其他要求1. 各部门应加强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作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水面作业管理制度

水面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面作业管理,保障水面作业人员的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水面作业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水面作业的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港口作业、船舶作业、水上建筑施工等。
第三条水面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港口装卸作业、船舶装卸作业、水上建筑施工、水上运输、水上救援等。
第四条水面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水面作业的监管和管理,不断提高水面作业管理水平,确保水面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五条水面作业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水面作业管理制度。
第六条水面作业管理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建立和完善作业监测、数据管理、预警预报等系统,提高水面作业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七条水面作业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合作,形成协同作业、风险共担的工作机制,提高水面作业的整体效率和协调性。
第八条水面作业管理应当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确保水面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水面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水面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面作业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作业标准和流程,明确各类作业的操作规程和要求,确保水面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作业设备和工具,确保设备的完好和维护,提高水面作业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确保作业场所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水面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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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安全保障体系构建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桥孔两侧应按章设置标志信号和慢行信号,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发生过往船只、漂浮物对水上施工设施、构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虑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涝以及实际施工的要求,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桥、平台、护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响施
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进行重要的施工作业或预制梁安装时,必须事先做好短时间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业,保证通航净空的前提下必须张挂安全网;
六、凡进行水
上施工作业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并组织专人负责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单独作业,还必须具备熟悉水性、会游泳的基本条件;
八、水上打捞工作应由专业潜水作业人员进行,根据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所有施工船只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船只必须锚定,严禁超载;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计划,防止意外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