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照片采集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教学厅〔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2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教财厅〔2018〕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和学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学历学位,一律实行网上查询和电子认证。
国内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和电子认证;国内学位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中国学位认证系统查询和电子认证。
二、实施电子注册制度前的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2002年以前毕业的学历信息和2008年9月以前授予的学位信息),继续通过人工核查提供书面认证。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承担学历学位核查职责,共同做好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工作。
各高等学校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收到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学历学位查证函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三、各高等学校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务、学生、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申请出具学习成绩单、学习经历和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教育部所属学历学位认证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化流程、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教育部办公厅2018年7月23日。
入职信息采集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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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学位的公告

关于撤销学位的公告1. 引言1.1 背景说明学位是对一个人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认可,是其在职场上竞争力的重要象征。
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学位获得者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导致其学位被撤销。
学位撤销是对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种惩罚,旨在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撤销学位事关个人的学术诚信和道德品质,也对相关教育机构的声誉和管理水平提出了严峻挑战。
在现代社会,学术腐败、学术造假等不端行为愈发猖狂,给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术风气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学术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公平公正,撤销学位成为必要的举措。
只有对违规者严厉处罚,才能有效遏制这种不良现象的蔓延,保障教育质量和学术道德。
对于学位撤销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其原因、程序和影响,全面加强学术管理,提高学术诚信,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2 问题引入在学术界,学位是一种重要的象征,代表着学生经过一定的学习和考试获得的荣誉和资格。
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学术造假的频发,学位撤销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旦一个学位被撤销,不仅对个人的声誉和职业生涯造成严重影响,也会损害整个学术界的信誉和公正性。
对于学位的撤销必须要严肃对待,确保公正和透明的程序,以及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学位撤销的原因、程序与流程、影响与建议、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本次撤销学位的公告内容,以此引起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与重视。
2. 正文2.1 学位撤销的原因撤销学位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决定,通常是基于学术不端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导致的。
学位撤销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学术不端是导致学位被撤销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学术不端包括抄袭、剽窃、作弊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学术道德和规范,破坏了学术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基础。
一旦学术不端行为被查实,相关学位就有可能被撤销。
学术造假也是导致学位撤销的重要原因之一。
学术造假指的是故意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实验结果或著作内容来获取不正当的学术荣誉或利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沪财会〔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为加强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集对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内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信用信息和调转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报送学位评定工作材料的通知

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报送学位评定工作材料的通知各院、系:根据《关于2016年下半年学位评定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河海研[2016]34号)的要求,为了做好第二批学位评定材料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2月13日前各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请各院(系)严格按照校学位办要求上报,确保材料齐全,数据准确。
二、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材料清单:(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记录、表决归档票请各分委员会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由分委会主席签字,学院盖章。
(2)博士学位研究生简况表及业务档案请各分委员会认真审核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材料,特别是学位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简况表由分委会主席签字。
另提交拟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档案材料。
(3)学术型学历硕士、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名单各一份各类授予名单电子稿发送至学位办及培养办的研评估办邮箱。
(4)学术型学历硕士、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简况表各一份简况表由分委会主席签字,学院盖章。
电子稿发送至学位办邮箱。
(5)所有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书(2份)(6)学位论文:博士(3份),学术型学历硕士(2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1份)(7)审查研究生学位材料①审查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材料汇总表②审查所有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材料汇总表三、学位授予信息录入根据教育部要求,所有授予学位的研究生信息均需按照要求统一上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用以学位认证。
为了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2016年第二批授予学位研究生的学位信息上报工作做如下安排:(1)2016年12月6日之前已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但未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请于12月6日前登录研究生院网站“学位信息上报系统”(学生用),进行学位信息录入。
授予学位时间统一填“2016年12月22日”。
(2)“学位信息录入系统”登录用户名为:河海大学研究生学号,密码为个人身份证号(或军官证号、护照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内学位办[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内学位办〔2011〕20号)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11〕72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1]71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区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信息报送范围、内容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范围: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信息。
报送内容包含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两部分。
(一)文字内容1.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学位获得者和撤销者名单(见附件1);2.《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单位报送学位授予信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总结(正式文件),其内容应包括学位授予信息分类汇总情况、报送工作组织情况、存在问题及需说明的事项(包括代码库中不存在的学科、专业,特殊证件号码,学位获得者姓名生僻字,数据校验未通过等情况)。
以上材料各一式一份,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自治区学位办,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至邮箱:***************。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7.25•【文号】学位[2007]2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学术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为规范学位授予秩序和保证学位证书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对学位证书的统一印制发行工作,在保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地进行了调整完善。
随着高等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改革发展,近年来,在学位证书的印制发行和使用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现行学位证书为"开本式",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在填写时增大了学位授予单位的难度;"开本式"学位证书耗费材料较多,不利于节约,制作和储运难度大并与国际通用做法不符;"籍贯"和"学习年限"等证书内容不宜反映信息需求等。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学位证书的版式和格式内容作如下调整:一、学位证书的版式由"开本式"调整为"单页式"(样式见附件一)。
二、学位证书内容不再包含学位获得者的"籍贯"和"学习年限"等信息(填写内容见附件二)。
自考学位申请条件及方法

自考学位申请条件及方法
一、申请学位条件
1、学习并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完成了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考生确已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所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必须达到主考院校要求,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
(主考院校对学位授予有自己的规定,例如北京有8个专业要求平均分65分以上才可以授予学位,具体要求请咨询主考院校。
)
二、申请学位程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按照当地教育考试院或主考院校的指定时间及要求进行照片采集、网上申报、线下申报等。
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附:
《天津师大2017年12月自考本科毕业申请学位受理工作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年下半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7年下半年部分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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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照片采集通知
2015届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位照片采集工作将开始,为保证学位档案归档齐全,请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到校史馆拍摄学位照。
拍照时间: 2015年4月17日-4月18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00— 5:00
拍摄地点: 南京大学鼓楼校区校史博物馆一楼(鼓楼校区图书馆东侧,详见后面地图)
注意事项:
1. 因拍摄学士学位照时,需要按照所获学位对应穿学位服、戴学位帽,所以为保证拍照效果,请各位同学届时穿着白色或浅色系列无条纹衬衫前来拍照。
2. 收费标准:每人15元,于拍摄现场缴纳。
3. 如需学位照电子版,可于5月份发送姓名及身份证号至电子邮箱:yp2807@ ,老师将回传电子版照片。
联系电话:89680695。
南京大学档案馆
2015年3月10日(后附南园教学楼和校史博物馆地图)
附:南园教学楼和校史博物馆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