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
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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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现就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捐赠票据启用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捐赠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公益性单位(含中央有关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及时了解和掌握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将财综[2010]112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并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做好捐赠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已经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进行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对尚未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见附件2),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上述相关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财政票据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需要将收入和支出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下面将介绍财政票据管理的工作流程。
一、票据的领取和发放财政部门每日开具各种财务票据,包括收据、发票、支票、汇票等,这些票据必须进行统一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对所有票据进行登记,并设置票据存放的专门柜子,确保票据的安全。
当需要使用票据时,使用人应填写领取票据申请表,说明使用的原因和数量,经过领导审批后方可领取。
领取的票据应按照使用目的进行归类,确保每种票据的数量和使用情况都能得到合理控制。
二、票据的核对与监管票据的核对和监管是保证票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环节。
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票据进行核对,确保票据的数量和使用情况与实际相符。
同时,应对票据进行监管,确保票据不被盗窃或篡改。
在票据的核对和监管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清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调整。
对于发现的票据丢失或被篡改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进行汇报和授权,尽量做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票据的归档与保管票据的归档和保管是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的重点内容。
票据应按照品种分别归类存放,每种票据都应有相应的编号和档案,方便后续查询和管理。
同时,每张票据都应有明确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金额、使用单位等,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财政部门应设置专门的票据保管室,保证票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之后可以进行销毁处理。
在票据保管室内,应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存取操作。
四、票据的销毁与处理票据的销毁和处理是管理工作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根据需求和规定,财政部门应对一定期限内的票据进行销毁处理,确保票据不被再次使用,同时环保意识的提升也应考虑在销毁过程中。
在销毁前,要进行核对和审批工作,确保票据的使用记录与实际相符,避免因销毁不妥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
在销毁处理过程中,应采用安全、环保的方法进行销毁,例如烧毁或切割,避免在销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财政票据申领指南

财政票据申领指南财政票据办证、领票、核旧领新程序:一、附表1《财政票据购领证》申办程序《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财政票据购领流程图财政票据核销流程图财政票据实行按月定期结报核销制度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清单年月日第一联:财政部门存用票单位负责人: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财务负责人:票据专管员:核销经办人:核销复核人:福建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资金解缴表用票单位名称(公章):核销单号:第一联:财政部门存用票单位负责人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财务负责人:票据专管员:核销经办人:核销复核人:填票说明:1、使用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应将开具的项目明细进行归集,在“摘要”栏内填列。
2、“非财政票据”相关栏次填列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无缴款人的捐赠收入、使用税务发票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
3、“资金上缴财政情况”如不够填列,请另行附表。
财政票据撤销核销申请表用票单位财务负责人: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第一联:财政部门存档财政票据销毁流程图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申报日期:年月日用票单位财务负责人: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本表一式三份,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用票单位财务部门、用票单位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本清单作为《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的附件)用票单位负责人:用票单位财务负责人: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公章):经办人:复核人:本表一式三份,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用票单位财务部门、用票单位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B13-2《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闽财非税[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非税〔2011〕2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财政票据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事业单位组织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征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的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制度体系,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强化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取政府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福建省财政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具体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及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 号2010-01-28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领用申请表

财政票据领购证领用申请表财政票据领购证是单位合法领用财政票据的重要凭证。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合规,特制定本财政票据领购证领用申请表。
一、申请人信息1、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3、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4、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5、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二、申请领用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用途1、票据种类: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团会费票据其他财政票据(请注明具体种类)2、用途说明:详细说明领用每种票据的具体用途,例如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医疗收费票据用于医疗机构的收费等。
三、单位基本情况1、单位性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请注明)2、单位职能:简要介绍单位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
3、财务状况:上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
说明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情况。
四、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1、过去是否领用过财政票据:是(请注明领用时间、种类和数量)否2、财政票据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说明是否有专门的票据保管人员,以及票据的领用、使用、核销等流程是否规范。
如有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需如实说明并提供整改措施。
五、承诺声明我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六、审核意见1、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2、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填写本申请表时,请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信息,不得虚报、瞒报。
财政票据管理操作手册

财政票据管理操作手册一、财政票据的定义与分类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主要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大类。
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结算类票据主要用于资金往来结算,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其他财政票据则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
二、财政票据的申领(一)申领条件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收费资格或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1、单位提出申请向当地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领财政票据的种类、数量以及用途等。
2、提供相关材料通常需要提供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如有)、相关政策文件等。
3、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领取票据审核通过后,单位凭相关证明到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领取财政票据。
三、财政票据的使用(一)开具要求1、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内容如实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2、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印章要齐全、清晰。
3、对于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
1、设立专门的票据保管岗位,明确责任。
2、票据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防火、防盗的地方。
3、定期对库存票据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四、财政票据的核销(一)核销时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票据核销,一般为定期核销。
(二)核销流程1、单位整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票据,填写核销申请表。
2、连同票据存根及相关凭证,提交给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
3、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
五、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一)内部监督单位内部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定期对票据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