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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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思考

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思考

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思考【摘要】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随着“癖马案”等判决而受到全世界学者的关注,随着研究的深入,期待可能性理论慢慢成为刑法学问题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最终成为了规范责任论的核心理论。

该理论的产生基础,在哲学讨论上也充满争议,本文旨在浅析该问题下的几个关键法哲学观点,为理解期待可能性理论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意志自由;哲学基础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产生于德国帝国法院“癖马案”的判决,该问题从最初的怜悯人性的弱点逐渐演变成司法实践中基于公平性、合理性产生的重要理论。

对该理论的研究早已超越法学范畴,哲学思辨为其提供了赖以生存的依据。

刑法学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意志自由,但是意志自由是一个深刻的哲学问题,一般所理解的意志自由是按自己的意愿而行动;而刑法学中该理论关注的是当事人自主选择能力,即选择合法的行为或者选择非法的行为。

人基于意思自治选择并实施了非法行为可能会遭到谴责,但是其在没有意思自治的情况下选择的行为是不承担责任的。

人的这种自主选择的能力,就是意志自由的问题,人是否具有意志自由,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康德的绝对自由论论该观点认为人是理性动物,能基于自己对外界的理性认识作出合理的行为选择,所以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康德以个体在作出行为时的动机是否发于天然的道德为依据判断人们所行为的是否为道德之事,而不以普遍的功利主义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的。

康德还指出了自由行为与理性绝对命令之间的联系,绝对命令是道德的实践准则,让我们主观上认为偶然性发生的事情成为了客观上必须做的事情,让有道德的行为主体必须根据该道德准则去支配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的命令要求。

从而使得做某些事情成为行为主体的责任,道德成为了行为的唯一准则。

同时,人的意思自由必须是建立在遵守了道德命令的基础之上,人只有通过完成道德命令才能认识到自己的自由,并因为这种自由产生的一切道德法则还伴随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刑法的借鉴

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刑法的借鉴

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刑法的借鉴在刑法的理论与实践领域,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具有重要价值的议题。

这一理论对于理解刑法的适用、犯罪人的责任认定以及刑罚的裁量等方面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在于,当一个人在特定的情境下,由于外部的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按照法律的期待作出合法的行为选择时,就不能对其进行归责或者应当减轻其罪责。

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处于无法抗拒的压力、极端的困境或者极度的心理紧张状态,以至于不能期待他做出合法的行为,那么就不应以犯罪来对待他或者应当从轻处罚。

这一理论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

在 19 世纪末的德国,一系列的司法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传统刑法理论的反思。

例如,在“癖马案”中,马车夫虽然明知所驾驭的马匹有癖性,但由于担心失去工作而不得不继续驾驭,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马车夫所处的困境,认为不能单纯以法律的规定来对其定罪处罚,这一判决成为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在于它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和合理性。

刑法不仅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更应当关注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如果在极端情况下仍然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处罚,而不考虑行为人当时的实际处境,那么可能会导致刑罚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此外,期待可能性理论还有助于实现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谨慎使用。

只有当行为人在能够选择合法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才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那么,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我国刑法的借鉴意义何在呢?首先,它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然而,在某些复杂的案件中,仅仅依靠这四个方面的判断可能无法全面准确地认定犯罪。

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上更加精细和合理,充分考虑行为人在特定情境下的心理状态和行为选择能力。

其次,期待可能性理论能够促进刑罚的个别化。

刑法理论之一——期待可能性理论

刑法理论之一——期待可能性理论

刑法理论之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刑法理论之一——期待可能性理论(2009-08-24 09:54:47)转载▼标签:杂谈分类:司法解释刑事方面及浙江省的规期待可能性理论一、概念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与规范责任论是一种表里关系。

(责任的基础是意志自由,现代科学对于意思自由,故不能证明其存在,亦不能证明其不存在。

一切生理、心理、社会的环境条件,对于人格发展之关系,只能说明某一人格者在某一环境中所可能产生之态度与行为模式而已,而实际上人格主体与环境之间,恒存有机动的、推移的、交互作用关系)。

规范责任论否定了心里责任论把单纯的心理事实理解为责任的观念(将责任理解为犯罪行为与行为者之间的心理关系),而将责任的重点放在行为者的心理事实在规范上值得非难的可能性上。

规范责任论认为,即使行为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其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但由于行为人在行为当时不具有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就不能对此进行非难。

认为,规范的要素是独立于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的责任的本质要素。

二、期待可能性的法律性质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果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理当阻却责任。

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究竟是属于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

德国通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如果无限制的适用该理论,就可能导致刑法的弹性过大。

日本通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其理由是,既然在实定法的背后,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思想,那么在缺乏期待可能性时,应解释为阻却责任。

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阻却责任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

即如果认定期待可能性低或小,则是减轻责任的事由。

浅析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的借鉴

浅析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的借鉴

浅析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的借鉴[摘要]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行为之际的特定情形下,是不是能够期待行为人幸免犯法行为而实施符合法律的行为。

期待可能性表现了法所追求的公平、合理的思想,符合刑法所需要的谦抑精神。

笔者以为正确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既能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显现的一些与人们的大体法律情感不符的案件取得合明白得决,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定罪、惩罚体系。

[关键词] 期待可能性刑法借鉴“法不强人所难”,即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做其有可能做的事,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不可能做的事,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所在。

由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符合刑法谦抑的精神,凸现了对人性的关切,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期待可能性是符合我国刑法目的和宗旨的,值得咱们研究和学习。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及进展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行为之际的特定情形下,是不是能够期待行为人幸免犯法行为而实施符合法律的行为。

若是依照行为人那时的现实情形并非存在选择的可能,即在实实施为时不可能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为合法行为,那么说明行为人除采取违法犯法的行为方式之外并无任何选择的余地,即无期待可能性,那么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反之,若是依照行为时的具体情形行为人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存在着期待的可能性,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固然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

无期待可能性成为阻却责任的重要事由。

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十九世纪末德国司法史上闻名的癖马案。

被告是一名马车夫,受雇驾驭一辆双辔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马尾绕住缰绳并使劲压低的适应,车夫多次提示雇主并要求其换一匹马,未取得雇主的许诺,反而被以辞退要挟。

一天,在被告驾车途中,该马恶癖发作,突然用尾巴绕住缰绳并向前狂奔,致行人骨折。

检察官依照上述事实,对被告以过失损害罪提起公诉,但被法院宣告无罪。

检察官不服,提出上诉,帝国法院以不能期待被告丢失自己的职业为代价而违背雇主的命令为由认定被告无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决意味着当行为人在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便在心理上有罪过的情形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能够阻却刑事责任,该裁决成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对人性弱点倾注同情之泪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力。

但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多的争议和质疑。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然而,我国刑事犯罪构成理论采取平面四要件学说,与大陆法系的递进式三阶层说存在很大不同,这也是一些学者反对我国刑法体系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由之一。

本文主要对其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立法及司法思考。

标签:期待可能性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适用范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定义期待可能性,是期待行为人实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的简称。

从概念的外延也即其征表上来看,期待可能性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现今,狭义之期待可能性概念为了多数学者所认可,即期待可能性是指自行为人行为时外部之客观事实观察,可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

二、关于期待可能性争议问题之初探讨(一)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质言就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涉及两个阶位:一是期待可能性应归属于构成要件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哪个犯罪成立要件,二是第一阶位确定后,期待可能性在该犯罪成立要件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

现今理论界对期待可能性第二阶位的法律地位即其在有责性中如何定位问题众说纷纭。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如下主张:一是例外说。

依据这一主张,故意和过失是衡量任何犯罪是否成立的必备要素,只要具有故意或过失,就可以推定责任的存在。

二是包含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在有责性中不是与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要素,而是包含在故意或过失中的要素,或者说是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素,从犯罪成立的角度上看,属于第三阶位的要素。

三是并列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属于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之所以把期待可能性上升为第二阶位的责任要素,在于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是主观的责任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的责任要素,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第三种要素。

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的引入

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的引入

含的刑法宽宥性原则以及对人权 的保障 , 更加体现 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的谦益性来讲 , 它在某种程
了公平 正 义 的价值 追 求 , 凸显 党执 政 为 民 、 执 法 为 度上体现着刑法的消极作用 , 利于保护“ 犯罪人” 的
民的社会 主义理 念 。
权益。 因此 , 日本学者大塬仁誉之为“ 是想对在强有 力的国家法规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 的人性
来” l a J … …
我国寻找基础。 这是因为期待可能性的有无以及程 度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客观 隋况下 , 行
( 三) 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定位
期待可能性虽然在刑法 中占有重要地位 , 但是 为 人 的 主观 恶性 问题 , 是“ 评 价 行为 人认 识 能力 和
由于其具有 内涵不清 、 外延模糊 的特点 , 不仅使它 意志能力大小的依据” 1 7 ] , 成为了定罪量刑的重要依
失的刑事责任。相反 , 如果无法期望行为人为避免 力 为判定标 准 来判 定他 是否 可 能实施 适法 行 为 ; 2 . 即从平常人的角度来看 , 当时的情况下, 去实施犯罪行 为, 即没有期待可能性时 , 就不能追 平常人说。 究其“ 犯罪” 的刑事责任。 通过平常人的选择来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 ; 3 . 法规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 期待可能性追求 范标准说。此学说主张, 应以国家利益或法的秩序
倾注刑 法 的同情 之 泪的理论 ” 翻 。 ( 二) 期待 可 能性 的认 定标 准


期 待可 能性理论 的概述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犯罪论中占有重要地位 , 作 能 够减 轻甚 至免除犯 罪 人的 期 待可能性 , 起 源于德 国 , 最 初含义 是指 “ 针对 为刑法 宽 宥性 的体 现 , 他人的某种情况做某种要求” 【 1 1 。在刑法理论 中, 是 刑 事责任 。但该 理论又具 有 “ 内涵 不清 、 外 延模糊 ”

浅析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

浅析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

浅析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的思想早在1897年在欧洲已见端倪,在近现代,在各国的刑法中都有广泛的应用,我国的现行刑法虽未明确提到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领域已体现了这一理论。

由于期待可能性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识出发,是罪与非罪和量刑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否将期待可能性视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该行为是否会导致滥用,使得刑事司法弱化,值得探讨。

标签:期待可能性;刑法;合理使用期待可能性,是“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简称,是指在行为当时,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该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来讲就是当行为者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作出了不得已的违法行为,而这种无奈情况,是对于任何人,在这种情况和行为人的立场上,均不可避免的实施该违法行为,那么,对该违法行为人是否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呢?这就涉及到期待可能性的问题。

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解释,即“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

这也是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核心的问题。

一、起源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

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

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抢劫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该案件引发了德国法学界对期待可能性的探讨,后来引致日本理论不断的完善。

二、期待可能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大陆法系现在对犯罪论通行的是麦耶为代表的“构成要件论”,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显然,期待可能性是应当放在有责性中去讨论的。

期待可能性与故意和过失是何种关系,目前通说有三种,并列说(三要素),构成要素说,例外要素说。

[1]笔者赞同第三种。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24期151㊀作者简介:魏方华(1995-),女,陕西西安人,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魏方华(西藏民族大学,陕西咸阳712082)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一种基础的刑法方向的理论观点.它约束刑法实行来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映现了刑法应当具有的谦抑精神,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对期待可能性进行明确规定,主要是因为该学说存在于德国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之内,这显然不同于我国最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并且该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瑕的,它在大陆法系中三阶层体系定位中同样也存在争议.但是在刑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运用期待可能性解决实际案例的具体应用现象,在刑法法条中也有该理论精神的体现.关键词:期待可能性;犯罪构成;谦抑性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19.24.0791㊀概述1.1㊀理论内涵该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概念中非常重要,法律行为的主体在实行可以为法律规范所评价的行为时,在作出行为时,可以期望行为人不实行违法活动,或期望行为人的行径是合法的.在特定的情形下,原本可以期望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之时,行为人却采取施行违法活动,该违法活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此时可以表明其具备较大的主观恶意以及再次犯罪的可能,国家和社会可以因其行为从而实行符合本国刑法规定的惩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来讲一切事情观察,包含主体作为的内㊁外部,可以期望该作为主体不采取恶行行为,而作出其他符合法律的行为;狭义上在行为时对其周围边际进行外部事宜观察,除上文提及的内部的事项之外,可以期望主体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有其他符合法律的作为.1.2㊀理论基础以相对意志自由论为哲学基础.也称意志自由相对理论,认为行动意志的选择并不是绝对自由的,而是相对的,人的思想和意志有主观的自由,但也受到现实的约束.有差异的主体在一致的情况下选择是有差别的,相仿的人在有区别的情况下也可能会作出具有差别的决定.一个人在具备自由意志的情况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实施行为,在可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时,但在解放意志决定下作为犯罪,此时允许对该主体进行法律归责,行为人基于自己意志的选择就是对其进行刑罚制裁的原因.对人性的宽容是该理论的伦理基础.不可否认的是,一般人都有自我保存㊁趋利避害的倾向,对人性进行剖析是谋得生存而产生的各种基本需求与欲望.认可本性的薄弱,尊重人性的瑕疵,缓和法律和人性之间的矛盾,在非正常情况下,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安全,逼于无奈选择的违法行为,期望该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是不现实的.谦抑性 慎刑 是该学说的法理依据.谦抑性是刑法具有的内在价值底蕴,反映了该法的约束性和必要性原则.刑罚的严苛消极一面决定了必需从严限定其作用,防止滥用.在主体作出违反刑法的行为后,因主体缺乏该理论而阻却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将那些不存在期望适法的行为摈弃在犯罪以外,能够很好的实践并反映出刑法所具有的价值内涵谦抑精神.1.3㊀判断标准目前学术上对该理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其是否适用以及该理论在运用程度之上的判断规范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学说观点:第一,行为人标准说.日本大塚仁指出该理论存在的价值在于对主体本性的薄弱带来法律的援助,判断其存否的标准也自然应当从行为人自身的立场去寻找.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也应该以行为人为标准.我国陈兴良教授也赞同该观点,他在书中写到 只有行为人标准说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考虑其作出意志选择的可能性,从而使归责更加合理. 平均人标准说.虽然责任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在所要进行具体判断主体的客观实际的处境中来进行,中意味着该判断是一种个体部分进行的推定,但是规范准则的统一必须是以由一般人或通常人为根本.倘若一般人可以在与主体相同的境遇下期望其实行适法行为,说明判断主体也可以有同样的期待;反之,如果普通人在同样境遇之下并不具备同样期待的可能,此时对判断主体不能要求其必须做出适法行为.第二,国家标准说.对于主体是否适用该理论以及其适用程度之上的规范判别,不能以被判断是否适用该理论的人为尺度,而是应当由作出期望主体的国家或者法律规范为准则,故而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法律秩序来具体判断.第三,类型人标准说.首先将行为人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人,进而以某一具体的类型人为标准来判断.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人在考虑年龄㊁性别㊁职业与经历之后是相同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标准其实就是行为人标准.2㊀我国适用可行性分析2.1㊀借鉴的必要性该理论与我国千百年来积淀形成的传统法律伦理是内在统一的,是对于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我国由来已久的亲亲相隐制度也称容隐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刑法历史中占有重要的席位.是指对于家庭成员触犯刑律的,其他家庭成员有不予控诉以及不予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容隐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汉代法律明文规定: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首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着期待可能性的要素,并且充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24期152㊀㊀分说明了期待可能性制度在我国引入和适用有着非常厚重的思想渊源和历史基础.就我国现行法律内容来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在许多现行法律条文中已经有了明确的体现和反映,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305条伪证罪㊁第307条帮助妨害作证罪㊁第310条规定的窝藏㊁包庇罪等,如果行为主体是嫌疑人或被告人触犯上述条款规定的罪行,则一般不构成犯罪.站在犯罪行为主体的角度,目的是规避刑法处罚从而做出的毁灭㊁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的行为,虽然该行为侵犯了法益,构成犯罪,但犯罪行为主体的作为欠缺期望其作出适法行为的可能.基于对人性的宽容,要求犯罪行为人牺牲自身利益去证明自己的罪行,或者被动地等待司法机关的逮捕,这与现代刑法的精神和要求不符.2.2㊀体系兼容处境尴尬该理论形成和发展于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理论中,以德和日为典型代表,三阶层要件是由构成要件符合性㊁违法性㊁有责性三性组成.三阶层具有很鲜明的层次性㊁递进性的特征,该犯罪理论阶层要件之间的关系有着非常严谨的前后递进顺序,并且这种递进顺序是不可逆转的.与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体系不同的地方在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一直是以四要件犯罪体系为基础,其具体内容主要指以下四个方面,犯罪客体㊁犯罪客观方面㊁犯罪主体㊁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体系是立足在犯罪人的主观与客观方面,对犯罪主体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是否具有有责性作出判断与规定,这种规定是平面的同一维度的,缺乏层层递进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不够立体化,同时一个更严重的结构性缺陷在于四要件模式旨在重视入罪.在我国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的犯罪体系理论之下,倘若不做出改变直接援用该理论,难以避免会存在体系不兼容问题.3㊀具体适用的建议3.1㊀体系兼容的确定该理论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兼容方面的处境较为尴尬,在援引该理论之前,应对我国现有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实行根本上的改变.陈兴良教授认为,现有的研究在处理犯罪成立理论与定罪过程的相关方面上是明显不足的,主要是现存四要件犯罪构成只能反映定罪结论(犯罪规格),特别凸显了刑法所具有的社会保卫观念,因此侧面反映出四要件在捍卫人权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制度内涵不足.陈兴良教授更加赞同选用三阶层犯罪理论体系,在犯罪的判定上必须由构成要件符合性㊁违法性和有责性这类阶梯式并且各要素当中的层级联系明晰的犯罪构成体系.陈兴良教授提倡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实际上与大陆法系体系相似.同时,张明楷教授同样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评述,在他看来将犯罪客体规定作为构成要件之一并不适宜;我国平铺式四要件体系,没有区分违法和责任,这也说明了犯罪构成中所规定的四个要件只可综合概括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四要件体系虽然要求客观与主观的统一,但并没有完全平衡客观和主观的关系,不能保障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因此,张明楷教授倡导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该体系主要有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两部分组成犯罪.在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符合所有的犯罪成立条件,违法构成要件只是成立犯罪的其中一个要件.违法构成要件是说明主体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其中讨论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是说明主体的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有责性),其中讨论责任阻却事由.三阶层和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在具体要件方面虽有不同,但二者的理论基础内涵是一致的,两者都创立了侧重出罪审查的犯罪构成体系,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四要件体系所固有的弊端,从而避免侧重入罪功能在体系结构方面的漏洞.因此,我国如果要讨论引入该理论,可以尝试改变四要件构成体系,辨别违法和责任的犯罪构成体系.3.2㊀判断标准的确定现代刑法和刑罚的结果归责的是个人责任制,并且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最重要的人伦价值在于证实人性的脆弱,对处于特殊情况的行为主体给予法律救助,故在推断有无期待可能性或考量其大小时,应当更加注重考虑行为人个人的情况.因此在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问题上来说更加适宜的判断规范是行为人标准说.但是,因为行为人标准说的主观随意性和难以查实等固有缺陷,所以在具体应用时应当更加谨慎并客服其缺陷,并有效借鉴参考其它学说中的合理部分.以行为人标准说为作为该理论的基础权衡准则,在用行为人标准说判断出的结果不合理时,在行为人标准的基础上合理参考平均人标准说或者国家标准说适合具体案件的部分,再对之前的判断结果进行适当修正.4㊀结语期待可能性理论发展形成于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之中,作为一种正视人性的脆弱予以同情宽容的刑事法哲学理论,是大陆法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整个大陆法系理论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和中流砥柱的地位.刑法的正义性和谦抑性在该理论中也有着明确充分的映现,并且与人道主义的精神相通这与我国现阶段全面创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具有极强的统一性.本文积极主张大胆尝试改变我国目前的传统平面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将期待可能性理论放在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中讨论,并且以一种合理的形式获得发展和应用.不仅是为了更好的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时也能更加优化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更加科学的适用刑法.参考文献[1]肖军.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研究[D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7.[2]童德华.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9.[3][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M ].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06.[4]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02.[5]舒洪水.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基础与本土化思考[J ].法律科学,2008,(3).[6]欧锦雄.犯罪构成体系的平面化与位阶化 与陈兴良教授商榷[J ].刑法论丛,2013.[7]陈兴良.刑法学[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34G36.[8]张明楷.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J ].现代法学,2015,(8).[9]张明楷.刑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2G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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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刑法研究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研究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也逐渐成为了当今研究热点。

本文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浅析:定义、特点及未来展望。

一、定义
期待可能性理论,又称机会教育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康托尔提出,是指在人的行为选择中,除了考虑自身的意愿、喜好和动机外,还应当考虑到行为的结果所可能带来的后果。

具体而言,即每种行为在不同环境中带来结果的可能性不同,因此在制定行为策略时要量化环境中不同情形下的可能性杠杆,考虑到这些因素以后,才能对行为产生最佳的指导。

期待可能性理论主张,人们在做出行为决定时,会根据行为的预期结果和期望来选择最好的行为方案。

同时,这个理论强调“期望”作用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行动的后果相对确定的时候,人们才会做出决策。

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时也应用于刑法研究,即在制定刑法政策时,应该通过分析刑罚是否具有吓阻效应,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二、特点
1. 从宏观上看
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犯罪的发生与社会给予惩罚的期待度密
不可分,并主张设置不同的刑罚程度,以达到对于不同行为的惩罚程度的不同处理。

这是因为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行为的结果来考古是否犯罪。

而当他们认为社会对于这种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时,便容易做出犯罪行为。

2. 从微观上看
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个人行为对于结果的预期,即人们在选择行为时,会从每个选择带来的结果的可能性和可能性大小来做一个比较来进行选择。

三、未来展望
1. 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
在当前国家加强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成为了当前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对于行为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和影响,和人们对于制裁的期望密不可分。

在这一点上提供了可靠的刑罚取向。

因此,在今后的刑罚政策制定中应当重视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体系。

2. 加强犯罪预防和治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在预防和治理犯罪中,应当对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探究,同时还要对犯罪行为带来的效果进行准确预判。

因此犯罪预防和治理中应当着眼于加强制度防范、教育引导,探明引发犯罪行为的原因和机制,加大普法力度,
开展必要的法律宣传等方面,以杜绝犯罪,减少社会负担。

总而言之,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研究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刑罚政策制定和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中。

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当进一步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深度和广度,以加强我国的刑法研究工作,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

4. 应用范围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研究中的应用不仅局限于犯罪行为的刑罚制定,还涉及到犯罪预防和治理、司法公正等多方面。

下面将就不同领域的应用进行探讨。

4.1 犯罪预防和治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犯罪预防和治理中的作用是,针对具体的犯罪行为对其所带来的预期结果进行预测和分析,以实现对其的有效预防和治理。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深入探究引发犯罪行为的原因和机制,分析由于社会、家庭、个人及环境等因素导致的犯罪行为,进而有针对性地设立犯罪预防和治理措施。

其次,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各种犯罪行为的危害和后果,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预期。

再次,可以采取技术手段控制犯罪,例如在城市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和报警器,实现全方位监控,以及采取智能化监控和预测预警技术,快速拦截犯罪活动。

最后,可以通过加强社区矫正、心理疏导、教育引导等手段加强对于罪犯的管控和教育,开展必要的社会援助,提高他们的自我教育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

4.2 刑罚制定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罚制定中的作用是,通过确定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制止。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考察不同犯罪行为的预期结果和可能性,进而量化不同程度的惩罚力度。

例如,在醉驾的情况下,预期结果和可能性更严重,可以对其实行较高的处罚力度。

其次,可以考虑加大罚金的比重,特别是对于那些无法赔偿损失的犯罪行为,例如生态破坏等,可以通过加大罚金的力度来弥补损失的不足。

再次,针对于特定的犯罪行为,可以考虑设立有条件的缓刑机制,帮助犯罪嫌疑人提高自身素质和修正行为,降低他们再次犯罪的概率。

最后,可以加强对于行政监管和社会评价的作用,通过建立信用记录系统、黑名单系统、甄别体系等,促进社会的积极参与,共同构建犯罪防范体系。

4.3 司法公正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判决体系,让社会各方面公正看待司法的公正性,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衡量刑罚力度和罪行危害的标准,界定未成年人、身心障碍人士等特殊情况下的惩罚标准,确保司法权力的公正性和平衡性。

其次,可以通过建立司法调查机构,提高执法精益化、业务化、科技化水平,确保司法公正和犯罪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再次,可以通过建立的法律援助体系,保障无法自费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取得强制措施、宣判、上诉等诉讼程序中的女实施和法律事务咨询的资源。

最后,可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贯彻司法规律、有审判经验、道德清高、意志坚强者,让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有更强的认知和认可。

5. 研究存在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研究中的重要理论之一,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首先,期待可能性理论只能对人的行为进行可预见性的分析,其它因素影响下的预期结果则不可能预测。

所以,应用这个理论的时候,需要在对犯罪行为的因素分析后,才能来考虑相应
的处遇。

其次,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某些涉及复杂公共利益的案例上会出现一定的否定和偏离,比如说在环保问题上,不管是环境超标还是河流污染都有明显的危害性,在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时,很难应用这个理论。

最后,犯罪的高发生力和复杂性往往导致世面充满了各种犯罪租赁。

如果只单纯地将犯罪行为看作行为主体的自由选择,这显然是一种肥皂泡式的浅薄,而老的社会科学将这种mainstream理性决策模型做了深刻的否定,也就是否定了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选择过程中的自由意志捍卫,所以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6. 总结
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刑法研究贡献了重要作用,其自然科学的思想风格和模型分析方式,为刑法学科搭建了一种简洁高效、释义明晰的分析框架和工具。

其中,期待理论强调的期望影响力度是不可忽略的,而在这个影响力度上刑罚制定、犯罪防范和司法公正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但是,随着社会科学的深化,期待理论也面临着很多理论上和应用上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拓展。

今后,我们应该在更全面准确地把控大局前提下,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其它理论的交流与融合,从而不断推进我国刑法研究工作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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