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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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期待可能性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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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浅论期待可能性李宏灿201030840314指导教师刘美彤讲师学院名称人文与法学学院专业名称法学论文提交日期2014年04月论文答辩日期2014年05月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自上个世纪初为德国规范责任论学者弗兰克首次提出后,迄今为止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已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立与认可;该理论体现着对“弱者的同情和怜悯”,其核心是“法不强人所难”,虽然我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期待可能性的法条,但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我国的立法中有所表现。

它的适用空间在我国司法实践工作中也得到了充分地证明。

但是我国刑法学界的相关研究起步比较晚,因此本文试图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本文第一部份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的基本概述,起源及其历史发展;第二部分探讨了期待可能性相关问题,讨论期待可能性的移植问题,在我国古代有着“亲亲相隐”等蕴含着期待可能性的思想,使得在思想基础上是容易接受的;还有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先介绍了确定期待可能性的认定标准的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国家标准说、种类人标准说,对每种学说进行描述和分析,总结出最可行的标准;最后介绍了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地位问题,对不同学者和学说的优劣作浅拙评价。

最后笔者希望此制度可以早点引进我们国家,完善我国刑法的理论体系,使得刑法更加的严谨和贴合实际。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起源与发展期待可能性标准A Brief Analysis ofAnticipated PossibilityLi Hongcan(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Guangzhou510642,China)Abstract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last century 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Germany on scholar Frank first proposed, so far in the civil law of Germany, Japan and Taiwan of China criminal law has beenestablished and recognized considerably; the theory embodies "thecompassion", its core "law is not force", although China'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practice does not have clear regulation to the possibility of the law, but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o reflect our legislation. Application of space it in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has proved. But the research on it in the academic circle of criminal law is relatively lat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make som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issues related to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sic overview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he origin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issues related to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discuss the transplantation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have "in Chinese ancient concealment" contains the idea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he thought foundation is acceptable; the criteria for judging and look forward to the possibility of first introduces the standard of behavior cognizance standard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says the average man standard, national standard, types of human standard, this thesis describes and analyzes the each theory, summarizes the most feasible standard; finally introduced the status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different scholars and theory quality and simple evaluation. Finally, I hope thissystem can go into our country, perfecting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 criminal law is more rigorous and practical.The conclusion part is written on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n our country as soon as possible for the good wishes.Kewords: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sStandard目录1.前言 (1)2.期待可能性的概述 (1)3期待可能性的起源和发展 (1)3.1期待可能性的起源 (1)3.2期待可能性的发展 (2)4.期待可能性相关问题的探讨 (3)4.1期待可能性的移植 (3)4.2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4)4.3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地位 (8)5结语 (10)5.1结论: (10)5.2期望 (10)参考文献 (12)致谢 (13)1.前言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刑法研究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研究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也逐渐成为了当今研究热点。

本文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浅析:定义、特点及未来展望。

一、定义期待可能性理论,又称机会教育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康托尔提出,是指在人的行为选择中,除了考虑自身的意愿、喜好和动机外,还应当考虑到行为的结果所可能带来的后果。

具体而言,即每种行为在不同环境中带来结果的可能性不同,因此在制定行为策略时要量化环境中不同情形下的可能性杠杆,考虑到这些因素以后,才能对行为产生最佳的指导。

期待可能性理论主张,人们在做出行为决定时,会根据行为的预期结果和期望来选择最好的行为方案。

同时,这个理论强调“期望”作用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行动的后果相对确定的时候,人们才会做出决策。

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时也应用于刑法研究,即在制定刑法政策时,应该通过分析刑罚是否具有吓阻效应,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二、特点1. 从宏观上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犯罪的发生与社会给予惩罚的期待度密不可分,并主张设置不同的刑罚程度,以达到对于不同行为的惩罚程度的不同处理。

这是因为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行为的结果来考古是否犯罪。

而当他们认为社会对于这种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时,便容易做出犯罪行为。

2. 从微观上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个人行为对于结果的预期,即人们在选择行为时,会从每个选择带来的结果的可能性和可能性大小来做一个比较来进行选择。

三、未来展望1. 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在当前国家加强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成为了当前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对于行为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和影响,和人们对于制裁的期望密不可分。

在这一点上提供了可靠的刑罚取向。

因此,在今后的刑罚政策制定中应当重视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体系。

最新 浅析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精品

最新 浅析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精品

浅析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情形,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期待可能性的,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作为大陆法系学中占据主流的规范责任论的核心要素,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本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一个方面,其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规范责任论;期待可能性;地位二十世纪初,作为调和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产物,规范责任论逐渐兴起发展,并占据了当代大陆法系刑的主流地位。

期待可能性作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要素,被西方学者誉为对刑法的一大贡献,受到了各国刑法学者的重视,其理论体系日益成熟,并直接影响了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地位,正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期待可能性的基本含义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情形。

“期待可能性”一词,系从德文Zumutbarkeit翻译过来,追本溯源,从词源构造上解析,“期待”由德文词根zumuten译来,bar为“可能性”后缀,keit为名词性词尾的标志。

随着时代的变迁其意义有一定变化,最早是指“针对他人做某种要求”之意,其后逐渐演变成为“无理的要求”、“奢求”、“强求”等概念。

在规范责任论崛起之后,历经发展,今日的刑事立法和刑法学中,多认为是一种“正当而合理的要求”。

同时我国有学者认为,“期待”由德文词根zumuten译来.在德文中的确切含义为过高的、不合理的要求或苛求,德文以zumuten表达期待而非使用erwarten(义为期望、期待、指望),突出该理论的实质所指为法律对行为人选择为适法行为的苛求的可能性而非一般的期望、指望的可能性。

而中文译文并没有充分发挥译文的优势,将期待可能性之真义苛求可能性体现出来。

笔者认为,此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精神就在于“法不强人所难”。

浅析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浅析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浅析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摘要: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关键字:期待可能性、性质、判断标准正文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是就一个人的意志而言的,意志是人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选择只有在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体现行为人的违法意志。

有无期待可能性是可否阻却责任的事由,它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被称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其是否存在需由法官具体判断。

一、理论溯源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

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

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

该判决发表之后,麦耶尔于1901年首先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成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

弗兰克反对仅把犯罪心理要素作为责任内容的心理责任论,提出“非难性”和“非难可能性”的概念,认为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能力;(2)故意或过失;(3)正常的附随性状,即行为时四周之状况处于正常状态之下。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探讨1. 引言1.1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罗森塔尔和雅各布森提出的一种心理学理论,它认为人们的期望和信念会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结果。

根据该理论,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能够实现某种目标,那么他们就更有可能真的实现这个目标。

相反,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无法达到某个目标,那么他们将很难取得成功。

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了人们的信念和期望在决定个体行为和结果方面的重要性,它对于理解个体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这个理论的框架下,人们的信念和期望被视为一种影响力,能够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和结果。

这种理论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内在动机和行为模式,从而更好地应对挑战和实现目标。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提出为心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个体的发展和成长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框架。

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行为背后的驱动力,也可以更好地指导个体的成长和发展。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心理学理论,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和理解个体行为和结果的途径。

通过对其理论的深入探讨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我,理解他人,指导实践,促进社会和个体的发展。

1.2 研究背景目前,我国面临着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结构调整、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去解决。

在这种背景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人们的期望和需求,从而提出更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应用领域,可以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课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环境等各个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议评析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议评析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议评析1.期待可能性的地位(1)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说此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时,阻却故意和过失的责任。

[3]但是,在我国的刑法中,故意、过失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中有明文规定,而期待可能性并不包含其中。

如果将期待可能性纳入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中,可能会导致于法无据的局面,挑战刑法的权威。

(2)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说此说认为,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归责要素,故意、过失是主观性的归责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性的归责要素。

事实上,对于一般人而言,我们都能期待他(她)具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此,不需要公诉机关在每个案件中都积极地证明行为人存在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也不应当作为责任的积极要素。

(3)阻却责任事由说此说认为,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是阻却责任事由。

但是,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情况还存在着大小的情况,期待可能性的大小还会影响到量刑的高低。

因此,该说也存在着不妥之处。

因此,在我国的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才是妥当的?笔者会在后文中做叙述。

2.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1)国家标准说该说又被称为法规标准说,是指按照国家的统一意志,用现行的法律规范来判断期待可能性。

毋庸置疑,该标准能够避免统一的法秩序遭到破坏。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标准说存在不足之处,可能出现法律强人所难的情况。

因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无法兼顾每个个体,而且国家所期待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可能与实际的情况不相一致。

因此,期待可能性理论采国家标准说有失妥当。

(2)行为人标准说该说认为,确定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应该将行为人的自身条件以及行为时的客观情形相结合。

[4]该标准说考虑到行为人的自身条件,结合行为时的客观情况,有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

但是,如果完全将期待可能性的适用标准具体到个人,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标准,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秩序的统一,在刑事实务中不具备操作可能性。

(3)平均人标准说该说认为,衡量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是社会中的一般人。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及实践应用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及实践应用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及实践应用引言:期待可能性是指对未来潜在发生的事情或结果抱有一定预期和希望的心态或态度。

在学术界和实践应用中,期待可能性被广泛探索和研究,并得出了一系列的理论认识和实践应用。

本文将介绍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探讨其在不同领域的实践应用,并展望未来对期待可能性研究的发展前景。

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1.1 期望理论期望理论是最早对期待可能性进行研究的理论之一,由心理学家Daniel Kahneman和Amos Tversky于1979年提出。

该理论认为,人们对于可能性的期待是由期望值和价值函数共同决定的。

当人们对某个结果的期望值较高且赋予较高的价值时,他们更倾向于期待该结果可能发生。

期望理论为我们理解人们对于未来的期待和选择行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1.2 心理学视角心理学领域也对期待可能性进行了深入研究,揭示了人们期待可能性的心理机制。

心理学家发现,人们在做出判断和决策时,常常会基于其所期待的结果,而非事实的真实情况。

这种心理现象被称为“期望偏差”,即人们对于某一特定结果的期待往往会超过或低于该结果的真实概率。

了解人们对于可能性的期待心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1.3 社会心理学视角除了个体心理层面,社会心理学也对期待可能性进行了研究,并强调了社会环境对人们期待的影响。

从社会认知角度来看,人们的期待可能性不仅来源于个体内部的期望,还受到他人期待和社会期待的影响。

例如,当一个人周围的人普遍对某个结果抱有期待时,他也会受到这种社会期待的影响而对该结果产生期待。

因此,了解社会因素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塑造和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人们的期待行为和社会互动。

二、期待可能性的实践应用2.1 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得到了广泛探索。

教师对学生的期待被发现与学生的表现和成就密切相关。

一项研究表明,受到教师高期望的学生通常表现出更好的学业成绩和更高的学习动机。

因此,教师通过正确引导和塑造学生的积极期待,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激励,对于学生的发展和学业成就具有重要的影响。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探讨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宛如一颗璀璨的星辰,虽然并非处于最耀眼的核心位置,却以其独特的光芒吸引着众多学者的目光,并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这一理论,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情境下,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和期待性。

要深入理解期待可能性理论,首先得从其产生的背景入手。

这一理论起源于德国,19 世纪末的德国社会正经历着剧烈的变革,工业化进程加快,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看似违法的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行为人无奈的抉择。

比如,一位贫困交加的母亲为了让孩子不挨饿而去偷窃食物,从道德情感上来说,人们很难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

于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应运而生,它试图在法律的刚性与人性的温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概念在于“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这种可能性较高,那么行为人就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这种可能性极低甚至不存在,那么对行为人进行过重的处罚可能就有失公允。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呢?这并非是一个简单明了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要考察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比如,在自然灾害等极端情况下,人们为了生存而采取的某些紧急行为,可能就不能以平常的标准来衡量其期待可能性。

其次,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一个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者,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对他们的期待可能性也应当相应降低。

此外,社会的普遍观念和价值取向也会对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产生影响。

如果某种行为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被广泛认为是情有可原的,那么在判断期待可能性时就需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果不考虑期待可能性,一味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定罪量刑,可能会导致刑罚过重,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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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对人性弱点倾注同情之泪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力。

但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多的争议和质疑。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然而,我国刑事犯罪构成理论采取平面四要件学说,与大陆法系的递进式三阶层说存在很大不同,这也是一些学者反对我国刑法体系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由之一。

本文主要对其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立法及司法思考。

标签:期待可能性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适用范围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一)期待可能性的定义
期待可能性,是期待行为人实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的简称。

从概念的外延也即其征表上来看,期待可能性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现今,狭义之期待可能性概念为了多数学者所认可,即期待可能性是指自行为人行为时外部之客观事实观察,可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

二、关于期待可能性争议问题之初探讨
(一)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
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质言就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涉及两个阶位:一是期待可能性应归属于构成要件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哪个犯罪成立要件,二是第一阶位确定后,期待可能性在该犯罪成立要件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

现今理论界对期待可能性第二阶位的法律地位即其在有责性中如何定位问题众说纷纭。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如下主张:
一是例外说。

依据这一主张,故意和过失是衡量任何犯罪是否成立的必备要素,只要具有故意或过失,就可以推定责任的存在。

二是包含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在有责性中不是与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要素,而是包含在故意或过失中的要素,或者说是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素,从犯罪成立的角度上看,属于第三阶位的要素。

三是并列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属于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之所以把期待可能性上升为第二阶位的责任要素,在于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是主观的责任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的责任要素,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第三种要素。

笔者认为,目前通说观点“例外素说”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该观点的立场是只要行为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同时具备故意、过失、责
任能力要素,通常情况下就认为具有进行施法行为的可以性;但是如能证明行为人在当时情状下存在期待可能性,即可以阻却行为人的责任。

此观点能在不违背三阶层犯罪体系自身逻辑的前提下,清晰明了地阐述期待可能性所处的地位,因而具有较明显的可取之处。

(二)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法规范标准说,即国家标准说,其认为行为人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程度大小,应以国家及法律秩序的需要为标准来判断。

平均人(或通常人)标准说,认为刑法是对社会一般人的规范,故应以社会一般人处于同种情况下的反应作为有无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行为人标准说,认为应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形,并结合行为人的自身条件,从伦理及道义上是否值得非难来作为有无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我们坚持行为人标准说。

行为人标准说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考虑其做出意志选择的可能性,从而使归责更合乎情理。

正因为在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中采用行为人标准说,使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成为一种个别判断,并且能够顾及行为人的具体情状,纠正刑法的僵硬性,使之具有人情味。

(三)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
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是指期待可能性作为阻却和减轻责任事由在何种范围内适用的问题。

将期待可能性界定为法律规定的各种具体情形还是作为一般的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刑法学界存在争议。

现存两种学说,即一般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说和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说。

一般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说。

此说为日本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所主张。

该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而不一定是法定的。

该说以实定法背后的思想为由主张期待可能性的法律性质体现为非法定性,其给法官自由裁量提供广阔的空间,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说。

此说为德国刑法学界所主张,并得到刑事立法的认同。

此学说强调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为由免除责任。

理由在于如果无限制地适用期待可能理论,就可能导致刑法的弹性过大。

应该说该说抓住期待可能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使期待可能性在法定的范围内适用,其法律魅力从其法定性上体现出来。

三、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思考
(一)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对期待可以能动性进行立的规制。

首先,在定罪方面,将期待可能性放置在刑法第13条但书之中,以作为判断“情节显著轻微,危险不大”的要素之一;其次,在量刑方面,将期待可能性作为可以作为判断量刑
轻重的因素之一,对于分则中的情节加重或者减轻的情形中适用,以此来体现期待可能性阻却罪责的功能;另外,期待可能性还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一,如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此条规定中的“特殊情况”应当包含期待可能性等情况,以此来发挥期待可能性在酌定量刑情节中的作用。

(二)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司法完善
期待可能性作为彰显人性魅力的理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重大。

我国现行司法实务中有很多解释与案例都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理论精髓,尽管并未以期待可能性命名。

学者对期待可能性所质疑之一在于期待可能性会导致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张而导致法治的松懈,威胁法治体系的稳定。

在立案、侦查接段,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对犯罪现已人进行期待可以能动性的判断。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对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不足,由此导致刑事侦查机关在判断期待可能性方面出现滥用的情形,故当务之急是修改刑事诉讼法从而在立法上对公安、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判断期待可能性情形予以限制,将案件的裁判权归还于法院。

在起诉阶段,依照现行的起诉便宜主义,承认检察机关具有起诉裁量权。

笔者认为,应当完善绝对不起诉的审查程序,将检察长决定制改为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在立法上对检察院以期待可能性事由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

在审判阶段,是决定期待可以能性案件是否成立的最关键阶段。

笔者认为,以刑事诉讼中就期待可能性案件而言,可以采取增加被告人举证的程序设置,这样做也是防止行为人对于期待可能性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滥用,有助于案件事实的彻查,亦可提高庭审效率。

因此说,在庭审程序中对期待可能性进行必要的司法控制,是司法正义可能实现的保证,也是期待可能性自身理论精髓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徐岱:《期待可能性的机能——扩张或紧缩》[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
[2]陈兴良:《期待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以罪责构造的变动为线索的考察》
[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萍译商务印书馆20版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张企泰、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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