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应用
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分析及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定位

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分析及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定位摘要:期待可能性近年来在我国的探讨尤为激烈,该理论理论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
例如作为其基础的规范责任论,以及意志自由问题都有研究的空间。
恩格斯曾说:“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要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纳入到我国刑法理论中来,就必须对其立论基础、含义,以及本土化的定位进行考察和分析,从而考量其是否有本土化的依据。
关键词:刑法;期待可能性;绝对律令一、期待可能性的起源与发展期待可能性理论一般被认为起源于1897年的德国“癖马案”。
该案件的主要情况是:马车店的一名车夫所驾驶的马,常年有恶癖,惯用尾巴压住缰绳,容易造成马车侧翻。
该名车夫多次向其雇主反应情况,但是雇主均不予理会。
有一次驾驶马车的过程中,癖马恶癖发作,最终失控的马车撞向路上行人,致其重伤。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起诉马车夫,案件经过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进行审理后,判决被告不负过失责任。
原因在于:一个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是具有选择其他合道德的行为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由此诞生。
二、期待可能性的法哲学冲突期待可能性实际上是人的意志相对自由的反映。
哲学中所讲的关于“自由意志”与“可供取舍可能性”密切相关,这也正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基础。
所谓的“可供取舍可能性”,是指一个人能够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是具有选择其他合道德行为的可能性。
道德责任都是伴随着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出现的。
只有当行为人本来可以履行合道德行为时,他才能对没能履行的那个行为负有道德责任。
由此可见,自由意志是他行为可能性的前提,而他行为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又有相似之处。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人存在自由意思,即非决定论,并以此作为哲学基础。
自由意志使得行为人有选择为何种行为的自由,而这种选择就是其能够承担责任的基石。
而近代学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的行为是由环境、社会、素质等因素决定的,不存在自由意志。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浅析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刑法研究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研究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也逐渐成为了当今研究热点。
本文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浅析:定义、特点及未来展望。
一、定义期待可能性理论,又称机会教育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康托尔提出,是指在人的行为选择中,除了考虑自身的意愿、喜好和动机外,还应当考虑到行为的结果所可能带来的后果。
具体而言,即每种行为在不同环境中带来结果的可能性不同,因此在制定行为策略时要量化环境中不同情形下的可能性杠杆,考虑到这些因素以后,才能对行为产生最佳的指导。
期待可能性理论主张,人们在做出行为决定时,会根据行为的预期结果和期望来选择最好的行为方案。
同时,这个理论强调“期望”作用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行动的后果相对确定的时候,人们才会做出决策。
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时也应用于刑法研究,即在制定刑法政策时,应该通过分析刑罚是否具有吓阻效应,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二、特点1. 从宏观上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犯罪的发生与社会给予惩罚的期待度密不可分,并主张设置不同的刑罚程度,以达到对于不同行为的惩罚程度的不同处理。
这是因为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行为的结果来考古是否犯罪。
而当他们认为社会对于这种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时,便容易做出犯罪行为。
2. 从微观上看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个人行为对于结果的预期,即人们在选择行为时,会从每个选择带来的结果的可能性和可能性大小来做一个比较来进行选择。
三、未来展望1. 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在当前国家加强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成为了当前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对于行为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和影响,和人们对于制裁的期望密不可分。
在这一点上提供了可靠的刑罚取向。
因此,在今后的刑罚政策制定中应当重视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体系。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 圈豳圉圈鬯露鬣l i。
竺竺!!望堕.f叁墨!圭塾盒诒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黄慧苑摘要我国现今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时期,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了摩擦与不协调。
由于当前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当发生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不能过分地期待行为人牺牲自己较大的利益而遵守法律。
因为这种期待与人情、人性相悖,不仅达不到刑法预期的效果,反而会令人们对刑法的精神产生怀疑,最终会损害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期待可能性能在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中取得平衡,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对人类普遍脆弱的人性给予了尊重和同情,协调人情与法律之间紧张的关系。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法律规范刑罚权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Jo)l l-116-02一、期待可能-性的定义及作用(一)何谓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即如果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的行为,就不能让他承担刑事责任,在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减少的场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应相应地减轻。
期待可能性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为了实现普遍正义之下的具体正义而对行为时的客观情形所给予的特殊考虑,以实现个案的公平。
“法律不强人所难”,即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将其上升到刑法理论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
1”尽管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但由于自己在行为时所处的客观情况异常,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其意志自由受到了限制或者丧失意志自由,不具有作出合法行为的选择,因而不得不背叛刑法规范的期待,这样就不能对行为人J Ju以责任的处罚。
(二)期待可能性的作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与关怀,体现了刑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使法律更容易被人接受并自觉遵守。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及其在日本刑法中的运用

诸多规范责任 论学者 不断 J 以研讨 升华 , J l 1 在德 国成为 当时颇有影 之, 即使 以一股 方策 为之 , 以刑 罚施之 , 者即使其 目的基于人 或 或 响 力的学 说。 后传 到 臼本 , 由木 村龟 二 、 川幸 辰 、 泷 左伯 千仞 等学 类 爱 的理想 , 为在 于一 方面 保护社 会 的安全 , 方面谋取 犯罪 认 一 者 对这一 理论进 行 了发展 , 日本 也产 生 了很 大 的影响 , 在得 在 现
“ 期待 可能 性” 有其 深厚 的理论 渊源 , 者认 为, 笔 由于该理论
充分 尊重个 人的 权利 , 强调 个人 的人性 , 和刑 法的 谦抑 性如 出一
车 夫提起 公诉 。结果 , 德意 志帝 国法院 判 决行 为人无 , 由是 辙 , 以认 为 谦抑 原则 是其 理论 渊源 。 理 可 很难期待被 告人坚 决违抗雇 主 的命令 , 惜 失去职业而 腥行避 免 不 所谓 谦抑原 则 , 系来 自日本 的谦抑 主义 在 日本 , 从沿革探
其 已预见 的伤害 行为 的结果 发生 的 义务 。这 样 , 该判 决中 , 在 法 讨 , 为“ 认 谦抑主 义” 的用语 , 由来 于大 正末年 宫本英修 博士所 系 书 刑 院根据被 告人所 处 的社会关 系和 经济 状况 否定 了 “ 期待可 能性 ” 著的 教利. 《 法学 纲要》中。 宫本博 士 比较详 细的论述 如下 : 的存在 , 而 否定 了在 损害 结果 的发 生上 行为人 应受 的谴责 性 。 从 该理论后 来经刑 法学者 迈耶 、 弗兰克 、 戈德 史密特 、 施米 特等 “ 刑法 以规 范的 责任主 义为 前提 , 以特 别预 防主义为特 色理解 应 之 。原来犯 罪是 社会 的 必然 的现 象 ,不 可 三 期
论期待可能性引入我国刑法的可行性

论期待可能性引入我国刑法的可行性期待可能性既指在实施行为时,当时的具体环境能否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若行为人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则具有期待可能性,应受刑罚惩罚;若行为人没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则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不负刑事责任,既我们经常说的法不强人所难。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来源及在我国的地位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源于德国法治史上著名的癖马案,该案情是一马车夫受雇驾驶一辆经常用尾巴绕缰绳的马车,马车夫多次请求雇主换马,但雇主不许,所以他只好继续驾驶该马车。
一次,该马癖性发作惊驰伤及路人,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诉讼,但法院终审认为难以期待被告人违反雇主命令而失业,因此宣告马车夫无罪。
基于此判决,期待可能性得以确认。
此后,司法实务大多以此作为判决依据,期待可能性理论逐渐在大陆法系中占据一席之地。
期待可能性理论虽没有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但我国部分刑法条文中蕴涵了这一思想。
例如我国刑法总则对被胁迫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实不合理,所以,应视客观情况对行为人的强制力程度来考虑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将期待可能性纳入刑法范围,这就导致一些案件的定罪量刑缺乏法律依据,往往导致裁判结果刚性有余却缺乏人性关怀,难以平衡期间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的刑法价值刑法价值是关系刑法存在是否合理的重中之重。
我国法学者陈兴良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中指明刑法的价值公正、谦抑和人道。
期待可能性因其考虑行为人是否可以决定本人主观意志而判定是否对其进行责难的特性,我们可以看出,期待可能性本身蕴涵着刑法的价值。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着刑法正义根据意志自由论,如果行为人有选择从事合法行为的自由,则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一旦从事违法行为,将要受到刑罚惩罚;如果行为人没有选择合法行为的自由,则行为人没有期待可能性,他必然只能犯罪,但其不受刑罚追究。
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的引入_李跃利_吴洪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一直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法治建设被提上日程。
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独特的价值和魅力,如果能将之引入我国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
不仅可以在解决实际案件中做到有法可依,确保依法治国,防止权力的滥用,而且因其背后所蕴含的刑法宽宥性原则以及对人权的保障,更加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凸显党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理念。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内涵期待可能性,起源于德国,最初含义是指“针对他人的某种情况做某种要求”[1]。
在刑法理论中,是指在行为人实施具体的行为时,如果能够要求行为人选择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背离此期待而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故意或过失的刑事责任。
相反,如果无法期望行为人为避免去实施犯罪行为,即没有期待可能性时,就不能追究其“犯罪”的刑事责任。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期待可能性追求的是一种“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
在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时,分析具体情势,行为人作出某种反法行为之时,是否有可能期待行为人去做出一个适法的行为而替代违法行为。
如果不能,那么就不能评价为犯罪,或者虽评价为犯罪但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反之,则应当根据当时可能性的程度来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法的谦益性来讲,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刑法的消极作用,利于保护“犯罪人”的权益。
因此,日本学者大仁誉之为“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的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2]。
(二)期待可能性的认定标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犯罪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刑法宽宥性的体现,能够减轻甚至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但该理论又具有“内涵不清、外延模糊”的特点,因此,认定起来也没有统一的意见和标准。
目前来看,西方学者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1.行为者标准说。
此学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本人能力为判定标准来判定他是否可能实施适法行为;2.平常人说。
即从平常人的角度来看,当时的情况下,通过平常人的选择来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3.法规范标准说。
期待可能性理论出罪功能的司法实践

期待可能性理论出罪功能的司法实践作者:杨崇华丁青青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9期[典型案例]案例一:尹某涉嫌窝藏被判无罪案。
被告人张甲于1998年10月5日20时许,在某市双花园铁路饭馆南侧,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发生争执,遂伙同其弟张乙对张某等人进行击打、刺扎,最终导致张某心脏被刺破并死亡。
张甲作案潜逃后,警方找到尹某(与张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子),并告知其一经发现张甲便向警方报告,后张甲逃回家后,告知了尹某自己殴打他人的情况,尹某仍与其共同生活,并向外界以“苗某”的称呼掩饰张甲的真实身份。
2011年9月6日,张甲在暂住地被抓获。
2012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张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尹某涉嫌窝藏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2年2月27日,张甲、尹某被提起公诉。
2012年10月19日,法院判决张甲有期徒刑6年,判决尹某无罪。
案例二:刘某故意伤害被从轻处罚案。
被告人刘某系某村村民。
2005年6月26日晚11时许,刘某听到自家房上有响动,出门查看,发现有人从自家房上离开。
次日,刘某上房查看,发现屋顶上有脚印,房瓦有损坏,遂通知了本村联防队员,约好晚上再有异常便共同抓捕。
当晚11时许,刘某再次感到屋顶有人,在电话通知联防队员后,手持一根铁管上屋顶追打该人,并致其轻伤(偏重)。
经查,被害人系与刘某隔一房居住的王某的侄子,其称当时在刘某屋顶乘凉。
2006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06年8月1日,刘某被提起公诉。
2006年11月26日,法院判决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三:许某盗窃被特别程序减刑案。
2006年4月21日21时许,许某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在某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许某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某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遂在随后的五小时内连续取款170次,共计174000元。
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一)

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已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立,并逐步得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承认,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鲜有研究。
本文试图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有关问题及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和发展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做其有可能去做的事,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不可能做的事。
对于行为人之行为,如果要确认其确实有罪,必须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为犯罪行为。
如果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则为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则为无期待可能性。
无期待可能性成为阻却责任的重要事由。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发端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
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马车绕缰案”的判例,成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
该案的案情是:被告人系一驾车人,驾驭一辆双辔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马尾绕缰并用力压低缰绳之习惯。
被告人常向其雇主提出此问题并要求换一匹马,但未得允许。
1896年7月19日,当被告人驾车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致使马车失控狂驰,将一行人撞倒并致其骨折。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官提出上诉,此案移送德意志帝国法院审理。
帝国法院驳回了检察宫上诉,其理由是:要认定被告具有过失责任,仅凭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习惯并可能导致伤人还不够,还必须以被告基于此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马为必要条件。
然而,事实上无法期待被告人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拒绝驾驭此马,故被告人不应负过失责任。
(注:转引自蔡墩铭主编:《刑法总则论文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474页。
)这一判例公布之后,引起了德国刑法学界的关注。
德国学者迈尔(mayer)于1901年发表题为《有责行为与其种类》的论文,首创规范责任论,说明有责任之行为,即所谓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均为违反义务之意思活动(规范的要素),至于行为人认识违法与否的确定问题(心理的要素),不过是区别责任种类的标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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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应用
摘要: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在各国刑法中都有广泛的应用,成为罪与非
罪和量刑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
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并未明确提到期待可
能性理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十分广泛的应用到了这一理论。
由于期
待可能性主要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出发,如果过分强调期待可能性就可能
轻视国家的整体立场,使刑事司法弱化,减低刑法的功能,造成对某些犯
罪人在定罪和量刑上的错误。
因此,我们十分有必要探讨期待可能性在我
国刑法中该怎样合理应用这一问题,防止期待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刑法合理应用
引言: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期待可能性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
刑法中都有论述,足见这一理论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刑法虽无任何“期待
可能性”的字样,却是包含了丰富的期待可能性思想,如刑法第14条、
第15条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规定体现了有期待可能性的思想。
在
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需要应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决的案例,但是这一
理论一旦滥用就会破坏刑法的功能。
因此,我想借助几个案例来阐述这一
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对待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应
用的个人观点。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
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
压低马车的癖性。
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
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
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根据判决理
由(马车夫受到失业的威胁,而不负刑事责任),以德国学者弗兰克的
《论刑事责任的构成》一文的论述为起点,哥德休密特、弗洛登塔尔、施
密德、麦兹格、弗尔蒂等人相继论著,使期待可能性理论最终成为规范责
任论的核心理论。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行为人面临违法行为之际,是否尚有期待其为其
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无此可能性,则对行为人不能予以责任的非难而
追究其责任。
换言之,就是依照行为当时的情况,可期待其为合法行为时,始得予以责任非难的理论。
当行为人有责任能力,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更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但如果行为是出于迫不得已,不能期待不为
此种违法行为时,也无法对行为人予以责任的非难。
由此可知,有无期待
可能性,为责任非难的界限。
在我看来,期待可能性就是指犯罪人在作出某一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动机,在
其作出违法行为前我们能否期待他作出合法行为,如果有,就应当定
为有罪;如果没有,就应当认为无罪或者在量刑中予以减轻处罚的考虑。
正因为期待可能性对罪与非罪判定以及量刑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关于
采取期待可能性的何种判定标准间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判定
标准,从来有三种见解:(1)行为者标准说,此说以该行为者本人的能
力为标准,在其具体的行为情况下,决定他是否可期待合法行为。
(2)
通常人(或平均人)标准说,此说认为在行为者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就通
常人来看,是否可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来判定对行为人能否期待合法行为。
(3)国家(法规范)标准说,此说认为对行为者有无期待适法行为
的可能性,不能以被期待的方面为标准,而应以国家或法秩序期待的方面
为标准,根据再该行为情况下,国家或法秩序期待什么而加以决定。
第二
说即通常人标准说被认为是同说。
而采用通常人标准说就会和一个社会一
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以及公民素质直接相关。
二、案例中的期待可能性分析
接下来,我们从两个发生在我国的案例中来探讨一下期待可能性的具
体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换位杀人案”,案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被
告人李某是一年轻女干部,一天到一个山区,途中遭遇一个男青年,欲对
其不轨,李某乘其不备将其击晕逃跑,因天色已晚到附近农户投宿,并将
遭遇告诉老太太,还说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老太太非常同情,遂安排李某
与自己的女儿同宿一张床。
因事发突然和惊吓过度,李某夜不能寐。
深夜
时分,听到屋外有动静,原来是老太太的儿子即途中所遇的男青年回来,
男青年也通过母亲了解到李某就在自己家,因害怕李某报警,于是决意杀
害李某,其母将李某所睡方位告诉男青年,母子约定深夜时分将睡在里面
的李某杀死。
以上谋议均被李某听到,情急之下,将酣睡的男青年的妹妹
换到里面,自己睡到外面,后来男青年持刀摸黑进去将自己的妹妹当做李
某杀死,李某趁乱逃走。
在这个案例中,要对李某的行为作出判断,就需
要用到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当时的情况下,李某借宿在男青年的家中并且
在山区,很难得到别人的帮助,而且当时李某惊吓过度,我们很难期待她
作出其他合法的行为,所以,站在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应该认定李某无罪,或者在量刑中减轻刑事处罚。
在此类案件中,我们就可以应用期待可
能性理论,充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分析案情,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2
另外一个案例是发生在不久前的“许霆案”,案情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4月21日晚10点,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的发现银行卡里只被扣了1元钱,狂喜
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同伴郭
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取款,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
取款171次,总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许霆案”经过
多次审理,最终判定许霆获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如果应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中的通常人标
准说来判断,我们可以说作为一个普通的打工者,面对如此大的金钱诱惑,我们不能期待许霆作出其他合法行为,比如报警。
这在通常人看来都是可
以理解的。
然而,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由于犯罪人的贪念而没有
期待可能性就判其无罪,这对日后的社会效应将产生不良效果,更多的这
类罪犯就会用这一理论为自己开罪。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发现,期待可能性必须合理应用,中国是一个
善良宽容的民族,如果期待可能性采取通常人标准说不断滥用,就会导致
法律的弱化,完全通过道德或者想当然来判案,这对维持社会稳定是不利的。
期待可能性作为世界刑法史上一个重要的理论,我国想要与世界接轨
就有必要引进这一理论,并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应用这一理论,从
而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备和先进。
然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期待可能性概念
都是直接搬自大陆法系,并没有运用中国刑法理论对其进行消化、吸收与
改造。
西方的期待可能性概念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其理论前提,与他们的
刑法理论及体系是协调的,却不符合中国刑法理论。
首先,大陆法系割裂
犯罪成立条件,仅从形式方面,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即如果行为具备构成
要件符合性,若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就可认定该行为是违法行为,而根
本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反之行为即使具有违法性,仍可以无期待可
能性排斥主观罪过(有责性)从而不负刑事责任。
而在中国,违法行为是
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实施法律禁止的作为或不作为,法行为须具备违法意识,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或过失。
3
人所难”,主张建立一部善良之法,这符合我国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大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形势。
我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应用的最大困难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合
理利用的问题,在形式审判中既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也要考虑行为所
表现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一般可通过他在行为前、行为时和行为后的处境和自身表现反映出来。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
只注意行为人行为后的悔罪表现,而不注意其行为时的处境,以至于“重
客观、轻主观”的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着。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有必要引进这一理论,但如果将这一理论滥用,就会给我国的司法实
践带来困境。
因此,我认为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的角度来看,对其适用要
进行严格的限制,并且有必要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期待可能性的适
用原则和适用程序以避免司法滥用。
但是,期待可能性要在我国的刑法土
壤中生根发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更多法律人的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