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般要件和分类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是犯罪的、若⼲要件的总和。
2、⼀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
3、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犯或共犯中的实⾏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犯前款罪,致⼈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般客体:⼀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为所直接作⽤的具体⼈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三章犯罪构成(一)1. 甲为给自己的儿子赚得大学学费,在一月黑风高夜,向乙家的猪圈投放了毒药,待猪圈内的30多头猪中毒后,甲偷偷将猪运走,然后又在市场上将该批猪肉出售给他人。
则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破坏生产经营罪B盗窃罪C故意毁环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BD解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题中,甲向乙家的猪圈下毒,待猪中毒后将猪运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甲将有毒的猪肉出售给他人,此种行为独立于盗窃行为,符合新的犯罪构成,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BD选项当选,AC选项错误,不当选。
2. 陈世美外出打工2年后,衣锦还乡。
同村人均问其发家致富的途径。
陈世美说,其实很容易,只要出卖点自己用不到的器官,就可以赚大钱。
有的村民听后,颇为心动,也想这么干。
陈世美说,看在大家乡里乡亲的份上,一切由他安排。
于是在陈世美的组织下,共有8名村民出卖了肾、胆等器官,并获取了数万元的收益。
关于陈世美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构成非法经营罪B因出卖人同意,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需以被组织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所以即使出卖人同意,陈世美的行为也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必要性)(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二、简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犯罪构成都有哪些相关的种类

犯罪构成都有哪些相关的种类在生活中,有关于犯罪的案件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而对于犯罪的构成,也不同的种类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犯罪构成的种类,希望能帮到你们。
犯罪构成的种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
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法律教育网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
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的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的三要素与四要素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
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

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导语: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阮老师是司法考试刑法界的名师,从事司法考试辅导多年,他以自己的多年经验为基础,给广大初学者一些备考建议,请大家认真研读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
(一)基本与修正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分则各“罪·刑”条款确立的。
首先,分则各“罪·刑”条款确立了“犯罪行为”的种类(行为类型)。
比如,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此,“盗窃、侮辱尸体”是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其法律效果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遇到“盗窃、侮辱尸体”的事情(案件),此条是对该行为定罪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没有此条,不能认为该行为是犯罪;有此条,就可认为该行为是犯罪。
处罚也受此条约束,最重不能超过3年有期徒刑。
总则许多规定,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犯罪故意、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在处理“盗窃、侮辱尸体”事情(案件)时,均需依附、围绕此条适用。
比如,甲唆使乙盗窃他人尸体,乙实施盗窃他人尸体行为,对乙依此条定罪自无疑问,对于甲能否依此条定罪呢?就存在疑问,因为甲动口不动手,第302条禁止并惩罚“盗窃、侮辱尸体”,但不能当然推导禁止并惩罚其“教唆”行为。
刑法“总则”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此规定,对“教唆”他人盗窃尸体的行为才获得处罚的根据。
刑法分则开列出“罪·刑”清单,只有当分则开列出“盗窃、侮辱尸体”是一种“犯罪”,该“犯罪”的“教唆”行为才具有犯罪性。
对该教唆行为处罚也必须以第302条为依据。
在对甲定罪判刑时,首先需引用第302条,其次引用第29条。
由此可见,适用刑法条款处理具体案件时,分则各“罪·刑”条款是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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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共犯问题备战司法考试:假释程序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一、修正的犯罪构成概念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由于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规定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因此,单独犯的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即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
以此为前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由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首先掌握不同犯罪有不同既遂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有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盗窃、走私等罪要求一定的数额。
其次掌握要认定未完成形态,首先要认定犯罪阶段。
在预备阶段,只能成立预备和中止。
◆认定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的关键标准:预备形态: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未遂形态: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起身去进行犯罪,尚属预备。
只有进行该罪规定的实行行为时,才算着手。
中止形态: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完成后都能成立,是主动停止。
但在实行行为完成后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
此时犯罪必须尚未完成,否则就属于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成立中止。
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有时间顺序注意有时可能因为某些外部因素中止。
此时的外部因素只要达不到使行为人认为自己无法继续犯罪的强度,就仍然成立中止。
例如因为是熟人而放弃抢劫、因为被害人给钱而放弃杀人的,都成立中止。
三、未遂犯的种类实行完了的未遂和未实行完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注意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依据不同。
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未遂犯则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中止犯的量刑依据(参照物)不是既遂犯,而是是否造成损害结果。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
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X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4)不适用(法定符合说)归责的情况:甲投毒杀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时还造成其儿子死亡的结果。
因为发生了甲预期犯罪结果(妻子死亡),甲对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经实现并承担责任,所以又造成额外结果的(儿子死亡),不属于错误论问题。
属于一行为(投毒杀妻)造成二死亡结果的情况(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即可。
3、方法或手段错误指行为人使用犯罪方法或使用犯罪工具发生错误,以至于犯罪未得逞的情况。
比较典型的如,为了杀人做了一个炸弹是哑的,不能爆炸。
再如,为了杀人而投放危险物质,因为毒药失效或者是假的而未能将人毒死。
对此,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
4、因果关系的错误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如,甲杀害乙,把乙都埋了。
可是乙命大,不久从坑里爬出来把甲给告了。
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
(2)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
如,甲开枪击中了乙,并导致死亡。
甲以为没有击中,让乙逃脱了。
这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
(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如,甲投毒杀乙,然后抛“尸”井中。
甲以为乙死于中毒,而事后查明,乙死于溺水。
行为人认识到死亡结果发生了,只是对死因是毒死还是溺死有误认。
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罪的成立。
在理论上解释,行为人犯罪并非只有一个动作,而是连续的动作,这几个连续的动作这并非是几个犯罪行为,而是一个犯罪行为。
所以行为人毒杀被害人和后续的抛尸行为是一个整体,其造成的死亡结果都可归因于杀人行为。
在这意义上讲,不存在对该结果不承担故意罪责的问题。
因果关系的错误只是误解,判断起来很简单。
如2007年卷二多选第54题:X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
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
答案是:X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5、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
典型的情况如,行为人看见X三、李四一起走来,他想杀X三,就朝X三瞄准射击,但是枪法不准,偏偏打中旁边的李四。
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或者最终的结果表现为对象错误。
但是,这种错误不是产生于辨认的错误,行为人在对象的辨认上是正确无误的,而是产生于行为本身的差误(枪法不准)。
对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其定性与对象辨认错误是一致的。
也就是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理由是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并且也实际杀害了一个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
在理论上也可以这样分析:行为人对一个人(X三)是直接故意,对另一个人(李四)是间接故意的,由于行为误差,对一个人(X三)是未遂,对另一个人(李四)是既遂。
但行为人只有一个开枪射击X三的行为,因此不能定数罪,只能按照行为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因此对行为差误或者打击错误,一般可以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评价(或归责)方法解决。
例如2006年多选52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
正答案是:甲的行为属于A打击错误;B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故意杀人(既遂)罪。
AB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C是依据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即同一构成要件X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罪责。
错误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6、注意:对于上述“2、客体错误”,“3、方法或手段错误”,可简单从犯罪未遂(未遂论)角度掌握。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共犯问题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例如(2004/二/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
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
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
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
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
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
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
答案是:甲、乙的行为属共同过失犯罪,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是犯罪性质共同或部分共同的前提。
故意内容上没有共同性,或没有形成犯意联络,自然不可能有犯罪性质共同或部分共同。
注意例外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在司机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等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2、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仓库盗窃,各偷各的,不属于共犯。
因为缺乏犯意联络。
3.过限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有犯罪人实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X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盗窃商场,甲盗窃后放火销毁罪迹,乙望风不知。
甲的放火行为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
甲单独对放火行为负责。
乙不知情也未实施放火行为,对此不负责任。
因此,甲、乙构成盗窃罪共犯。
甲同时还构成放火罪,数罪并罚。
这方面的司考真题如: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
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l万元现金。
对本案应如何认定?答案是:甲、乙在盗窃罪X围内构成共犯;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注意过限的类型:①共同伤害中有人实施杀人行为的;②在共同盗窃、诈骗、抢夺中有人单独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③在共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中有人重伤或杀害他人的;④XX帮助他人犯罪,实行犯实行过限的。
4、事先无通谋,在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帮助犯)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如:①窝藏、包庇行为;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③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等。
例如,梁某欲冒充某供销社诈骗某工厂衬衫5000件。
并告知周某,让周某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