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刑法学名词解释分章节整理完整版(总则)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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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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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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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虽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 但丁某与甲某仍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 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未犯
丁某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丁,可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 C. 对乙、丙要实行有限度的刑事责任,因 为乙、丙属于事中共犯。 D. 乙只构成一般抢劫罪,对于杀害饲养员 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丙属于事后帮助的行为, 不构成抢劫罪。 A
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 罪,甲乙分别承担过失致人 死亡的刑事责任。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
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 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 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 甲:故意杀人罪; 乙:医疗事故罪
一人故意,一人过失, 不成立共同犯罪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人
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主观条件
犯意联络
故意
彼此配合
共同的犯罪行为
客观条件
配合是否一 定需要作为的 形式呢?
作为+作为
甲配钥匙,乙盗窃
盗窃
作为+不作为
甲故意不锁仓库门,等乙去盗窃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甲乙是同一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二人在脚手架上配 合拆卸物品,喊“一二三”一起朝下扔东西,结果两人 一边干活一边聊天,不慎将离脚手架不远处一路人砸死。
被迫参加共同 犯罪的犯罪分子
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相对独立性 只要实施了教唆 他人犯罪的行为 就构成犯罪,不 论他人是否接受, 是否实施。
教唆对象
教唆犯
具有相应刑事责 任能力的人,否 则不成立教唆犯, 而是间接正犯。
故意唆使他人犯罪 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的定罪 教唆犯依据所教唆之罪定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
看 起 因: 谁是起意者 看实行行为: 谁是直接实行者 看因果关系: 谁的行为对犯罪 结果的作用大 看犯罪受益: 谁受益多
应当从轻、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主犯不属于从重处 罚的法定情节;对 于从犯的从宽处罚 不是比照主犯进行。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片面的共同实行
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 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
片面的教唆
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 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
片面的帮助
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 置障碍物将丙拌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的认定
直接实行犯的停止形态与单 独犯罪相同 外围者的停止形态取决于实行 犯将共犯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
某甲因其邻居某丁曾揭发其犯罪行为,于是找来
乙丙二人,出资一万元要其杀掉丁。于是乙丙二人
携带凶器跟踪某丁到郊区。在下毒手的时候,某丁 苦苦哀求,并当场给乙丙各一万元,请二人放过自 己。乙丙见钱眼开,遂放弃杀人的计划。分析甲乙 丙三人犯罪行为的形态。
简单 共犯 复杂 共犯
共同实行犯
有明确分工
实行犯 教唆犯 组织犯 帮助犯
文字内容
一般共犯
临时性、松散性
特殊共犯
长期性、紧密性(组织)
犯罪集团
?
/
犯罪团伙
三、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放风接应,
乙入室盗窃。在门口放风的时候,甲觉得害
怕,自己先溜了。后来乙盗走了6000多元的
财物。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性质?
解析: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丁与甲在盗窃罪的范围
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丁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 定为抢劫罪。所以A正确。 对丁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因为如果没有丁某的教 唆,甲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丁某 的教唆行为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所犯之 罪包含了盗窃罪,对于教唆犯丁,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以B错误。 而牧民乙和司机丙加入时,甲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了, 因此牧民乙和司机丙的行为只是事后帮助甲转移赃物和销 赃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都 不是抢劫罪的“事中共犯”。所以CD错误。
2、间接正犯的特征
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在间接正犯与
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犯罪实行的间接性
3、间接正犯的主要类型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 乙出售,然后二人分赃。乙出卖后, 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 查获。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一般而言,实行犯是主犯,帮助犯是从犯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
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犯罪分子。 主犯 首要分子 不属于主犯的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骨干 分子是主犯
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 分犯 子罪 是集 主团 犯的 首 要 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只处罚首 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无 所谓共同犯罪,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
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3、主犯的刑事责任
第26条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 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处罚。
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 自封大天龙。要求李某等人发挥主 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 人3个月内抢劫6次,在抢劫中杀死1 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李某 在一次对某女抢劫后还实施了强奸。 孙某是该抢劫犯罪集 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 团的首要分子,应对 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 该集团的全部罪刑承 如何处理? 担责任。李某的强奸 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 为,由李某独自承担。
下列情形中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哪些?
A.甲乙共谋杀丙,到约定的时候,乙因妻子的 劝阻没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两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 信证明等方式,在签订和履行某学校教学楼工程 的承包合同过程中,骗取学校近百万的资产。 C.甲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从某商场偷出金银首 饰,然后拿到集市上去销售,分给乙一半赃款。
丙将丁杀死。甲的行为成立教唆未遂
D.甲让乙去盗窃。乙在盗窃过程中为 抗拒被害人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甲
的行为成立教唆未遂
B
传授犯罪方法与教唆犯罪
区 别
传授犯罪方法,如果没有唆使他人犯罪 的意图,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有意 图,从一重罪论处。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第29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 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 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确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考虑从重从宽因素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教唆15周岁的乙盗窃了价值达2万 元的财物,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 重处罚 B.甲教唆乙对丙实施人身犯罪,事先 言明伤害或者杀死都可以。乙在二日后将 丙杀害。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C.甲让乙去杀丁,乙又让丙去杀丁,
甲:故意杀人罪(未遂) 乙丙:故意杀人罪(中止)
云南某高山牧区养有新西兰优质奶牛,价值不菲。丁 教唆甲某去偷盗奶牛,甲于是独自一人前往牧区,恰好 天降暴雨,甲某假借避雨为名进入牛舍,偷牵奶牛出牛 舍时被饲养员发现,饲养员大声呵斥甲,甲顿生歹意,
杀害饲养员,并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
避。甲又因天黑路滑,遂打手机给其好友牧民乙,嘱咐 其速来指引下山路线,牧民乙到后,二人连夜赶牛下山,
争论
1.片面犯意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不认定共犯对丙的行为无法处理,因此片 面的帮助犯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作为从犯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