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第12章(1)
七年级下册数学第11 12 13 14章总结

七年级下册数学第11 12 13 14章总结七年级下册数学第11 12 13 14章知识总结:相交线1、两条直线相交所成的四个角中,相邻的两个角叫做邻补角,特点是两个角共用一条边,另一条边互为反向延长线,性质是邻补角互补;相对的两个角叫做对顶角,特点是它们的两条边互为反向延长线。
性质是对顶角相等。
①邻补角:两个角有一条公共边,它们的另一条边互为反向延长线。
具有这种关系的两个角,互为邻补角。
如:∠1、∠2。
②对顶角:两个角有一个公共顶点,并且一个角的两条边,分别是另一个角的两条边的反向延长线,具有这种关系的两个角,互为对顶角。
如:∠1、∠3。
③对顶角相等。
二、垂线1.垂直:如果两条直线相交成直角,那么这两条直线互相垂直。
2.垂线:垂直是相交的一种特殊情形,两条直线垂直,其中一条直线叫做另一条直线的垂线。
3.垂足:两条垂线的交点叫垂足。
4.垂线特点:过一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及已知直线垂直。
5.点到直线的距离:直线外一点到这条直线的垂线段的长度,叫点到直线的距离。
连接直线外一点及直线上各点的所有线段中,垂线段最短。
三、同位角、内错角、同旁内角两条直线被第三条直线所截形成8个角。
1.同位角:(在两条直线的同一旁,第三条直线的同一侧)在两条直线的上方,又在直线EF的同侧,具有这种位置关系的两个角叫同位角。
如:∠1和∠5。
2.内错角:(在两条直线内部,位于第三条直线两侧)在两条直线之间,又在直线EF的两侧,具有这种位置关系的两个角叫内错角。
如:∠3和∠5。
3.同旁内角:(在两条直线内部,位于第三条直线同侧)在两条直线之间,又在直线EF的同侧,具有这种位置关系的两个角叫同旁内角。
如:∠3和∠6。
平行线及其判定(一) 平行线1.平行:两条直线不相交。
互相平行的两条直线,互为平行线。
a∥b (在同一平面内,不相交的两条直线叫做平行线。
)2.平行公理:经过直线外一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及这条直线平行。
3.平行公理推论:平行于同一直线的两条直线互相平行。
第11-12章答案

第十一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目的和依靠力量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的民主党派是(D )A.执政党B.反对党C.在野党D.参政党2.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A )A.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B.铲除民族压迫,消除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C.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D.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相结合3.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C )A.民族平等B.民族团结C.各民族共同繁荣D.国家统一4.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A )A.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B.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联盟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联盟D.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党与非党的特殊联盟5.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是(A )的方针。
A.工人阶级B.农民阶级C.知识分子D.新兴社会阶层6.现阶段人民军队建设的中心任务是(B )A.革命化B.现代化C.正规化D.国家化7.大陆范围以外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是(D )A.爱国主义B.社会主义C.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D.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8.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军事战略方针是(C )A.主动出击B.加强战备C.积极防御D.谋求霸权9.我国民族政策的基石是(B )A.民族团结B.民族平等C.民族发展D.各民族共同繁荣10.知识分子是(B )A.小资产阶级的一部分B.工人阶级的一部分C.新兴社会阶层D.独立的社会阶级11.党的十八大指出: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的是(A )。
A.为了人民B.为了工人阶级C.为了党D.为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1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如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他们是( C )。
中国法制史第十一、十二章练习题

第十一章练习题(一)填空题1、清廷改革中央官制,御前会议确定按照“____”的原则进行。
2、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是_____。
3、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是_______。
4、清末修订法律,确定了“_____,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5、清廷在大理院内设立______,作为最高检察机关。
6、1908年清政府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内容包括_______和________两部分。
7、清末新修订的刑法有两部,一部是______,另一部为________。
8、清廷为“新政”需要,在立宪的同时对旧律进行修订,为此设立修订法律专门机关____________。
9、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刑部左侍郎______主持。
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刑法典是________,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_______,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为______。
答案:1、五不议 2、《钦定宪法大纲》 3、领事裁判权4、参考古今5、总检察厅6、君上大权臣民权利义务7、《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8、修订法律馆 9、沈家本10、《大清新刑律》《钦定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二)单项选择题1、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是()。
A、《民事诉讼律草案》B、《大理院审判编制法》C、《刑事诉讼律草案》D、《法院编制法》2、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A、清朝初期B、鸦片战争后清朝C、中华民国D、天平天国3、鸦片战争后清朝专门负责来司法行政的机关是()。
A、大理狱B、大理院C、大理寺D、法部4、清末成立(),进行大规模的修律。
A、礼学馆B、修订法律馆C、刑部D、大三法司5、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 )。
A、《中华民国约法》B、《清会典》C、《唐六典》D、《大清民律草案》6、中国封建王朝最后而且是最进步的一部刑法典是()。
护理学基础课件-第11-12章

成人蛋白质总量在40g/d以下 ,视病情需要也可20-30g/d ,肾功能不全者应多摄入动物 性蛋白,忌用豆制品;肝性昏 迷者应以植物性蛋白为主。多 给蔬菜和含糖量较高食物,以 维持能量
冠心病、高脂血症、
肝、胆、胰疾患,肥 胖、腹泻等病人
成人脂肪摄入量在50g/d以下
,患肝 胰腺疾病的病人可少 于40g/d,尤其 要限制动物脂肪的摄入,少用 油、禁食肥肉、蛋黄等食物。 。
第11章 饮食与营养的护理
1、了解食物营养对人体的重要性。 2、解释:基本饮食、治疗饮食、试验饮食。 3、掌握医院饮食的种类、适用范围、原则及用法。 4、掌握管饲饮食的目的、适应症及方法。
四、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第1节 医院饮食
1
基本饮食
2
治疗饮食
3
试验饮食
❖情景案例11-1:
▪ 病人,李某,女性,45岁,胃部疼痛不适,伴呕 吐1个月。病人消瘦 、营养状态差,经胃镜等多项 检查后确诊为胃癌而入院,限期手术。护士应为病 人选何种饮食?
潜(隐血)试验饮食
诊断:消化道有无出血 适用范围
大便隐血试验期内用,试验期为 3-5 天,诊断有无消化道出血或原因不明 的出血。
潜血试验饮食
方 实验前3天 法 第4天
禁食绿色蔬菜、肉类、 肝开脏始、留血取类粪食便品标、
含铁本丰做富潜的血食检物查和药物
胆囊造影饮食
范
需要用X线、B超进行胆囊、
围
胆管检查的 病人
~5.0MJ/d
❖护考链接: ❖A2型题 ❖ 病人李某、45岁、体温38.5℃,口腔糜烂
,下列哪项饮食不妥?
A.馄饨 B.面条 C.炒芹菜 D.蒸鸡蛋 E.煮烂的肉末粥
二、治疗饮食
护理学导论 第11和12章 希望、失望与丧失、悲哀和健康教育

希望(hope) 失望(hopelessness) 丧失(loss ) 悲哀(grief) 否认期(denial) 愤怒期(anger) 磋商期(bargaining)
沮丧期(depression) 接受期(acceptance) 可怕境况笼罩期(existential fright) 缓和顺应期(mitigation and accommodation)
2. 研究显示希望特质和无望会作为抑郁和自杀联系潜在的调 节剂。但是结果因种族、民族而异。在独立模型中,对于白人、 黑人来讲,无望感的减少会减少抑郁症状和自杀行为的联系; 对于西班牙人和白人,希望特质的作用更强大。在希望、无望 交互作用的模型,希望对于白人会是调节剂,而对于黑人无望 感会是调节剂。
3. 对于癌症病人,“希望”可能对他们来说是比较沉重的负 担。在这样的情况下,成为强壮、积极、希望的人使他们有很 大的压力。护理人员需要给病人时间和空间发掘他们的无望感。 批判性反思、监督、同伴支持可能是比较有效的治疗方式。
(二)丧失的内容
丧失 的内容
失去亲人朋友 失去自我
失去某种物品 成长发展过程中的丧失
(三)丧失的分类
丧失的 心理类型
存在性丧失:能用感观觉察的丧失等 感知性丧失:自己能深切的感知 预期性丧失:在真正失去前就感到的
(三)丧失的分类
丧失 的时限
暂时性丧失:暂时失去,
以后可能重新拥有
永久性丧失:不可逆的失去,
以后永远不可能拥有
二、悲哀的概念、分类、反应
(一)悲哀的概念
内涵:痛苦的情感反应。 外延:是指个体面对丧失所产生的情感反应。这种反 应通常表现为个体行为上难以抑制的哭泣、极度的焦 虑、极度的焦虑、不安、不思饮食、失眠等。
统编版七年级上第11课《论语》十二章课件(1)

作业布置 1.背诵第一章到第四章 2.作业:抄写《论语》十二章
第五章
表转折,却
表转折,却
疑惑
子曰:“学而 不思 则 罔,思 而 不学 则 殆。”
迷惑,感到迷茫而无所适从
孔子说:“只学习却不思考,便会迷惑而无所适 从。只空想却不学习, 学习方法?学习态度?修身做人?还是珍惜时间?
表并列
恳切地发问
仁德
•子夏说:“广泛地学习,坚守自己的志向,遇不明白的 事情能恳切地发问求教,多考虑当前的问题,仁德就在 其中了。”
第十二章
1.第十二章主要讨论了什么内容? 关于学习方法?学习态度?修身做人?还是珍惜时间?
第十二章:讨论了学习方法;一个人要广泛地学习, 要有大志,要多提问且善于思考,才能有较大的收获。
我
名-状,每天
检讨
wèi
谋划
曾子曰:“吾 日 三省 吾 身: 为人 谋 而不
竭尽自己的心力
古今,泛指多次
自己
名-动,传授,指老师传授的知识
忠 乎?与 朋友 交 而 不 信 乎?传 不 习 乎?”
诚信
复习
曾子说:“我每天多次检讨自己:替别人办事是不是尽心尽 力呢?与朋友交往是不是诚实呢?老师传授的知识是不是复 习过呢?”
一词多义
• 为: • 可以为师矣 • 为人谋而不忠乎
•知 • 人不知而不愠 • 温故而知新
成为,当、做 替
了解 懂得
一词多义
•而 • 人不知而不愠 • 温故而知新 • 博学而笃志
表转折 表顺承 表并列
•其 • 仁在其中矣 • 其不善者而改之
它的(指代博学笃志、切问近思) 他人的
特殊句式
• 省略句: 可以为师矣。 “以”后面省略代词“之” 其不善者而改之。 句首省略动词“择”
11第12章森田

三、森田的治疗原则和生活态度
(一)森田的治疗原则
1、顺其自然的治疗原则 (1)顺其自然就应该认识情绪、情感活动的规律,接受不安等情
绪。
(2)顺其自然,要认识精神活动的规律,接受头脑中出现的各种 想法和观念。 (3)顺其自然,还要认清症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接受症状。 (4)顺其自然,还要认清主观和客观的规律,接受事物的客观规 律。 2、“为所当为”的治疗原则 (1)忍受痛苦为所当为(带着症状)。 (2)面对现实,陶冶性格。
二、疑病素质与神经症 森田认为,疑病素质是神经质症发生的基础。 所谓疑病素质是一种担心患病的精神上的倾向性,具 有疑病素质的人精神活动内向,内省力强,对自己的身心 活动状态及异常很敏感,过分地自我关注,过分担心自己 的身心健康。
三、神经质症的形成
人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安、恐惧、担心、焦虑心理是 很正常的,然而,当人们将这些不愉快的心理现象认为 是异常的、病态的,想方设法加以控制和抑制时,反而 加强了对它的注意,结果使这些原本正常的心理现象被 固定下来,变成了症状,导致了神经质症的形成。例如, 羞涩之心,人皆有之…… 森田认为,“如果把注意力集中于某一感觉上,就 会使这种感觉处于一种过敏状态,这种过敏的感觉会使 注意更加集中,从而使注意力固定在这种感觉上”。这 就是神经质症的发病机制—精神交互作用。
第八章 森田疗法
森田正马简介:
第一节 森田疗法的基本理论
一、神经症与神经质症
神经症是没有器质性病变,由心理作用引起 的,精神或身体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的一种功能性 障碍,一般呈现慢性固着状态。 神经质症是神经症的一部分,森田疗法不能 治愈所有的神经症,只有神经质症才是它的真正 适应症。神经质症的特点是:患者有患病意识, 有强烈的求治动机和克服症状的努力。常见的神 经质症有: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失眠症、 胃肠功能障碍、自卑感、职业性痉挛等。
部编版七年级语文上册11《论语十二章》课件(1)

独立
顺承 迷惑 顺承 自然规律
四十而不 惑,五十而知 天命,六十而耳
顺承
顺承
超过 规范
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 矩。”
分析文义
•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 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 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 我十五岁开始立志学习,三十岁能自立于 世,四十岁遇事能不迷惑,五十岁了解并 顺应了自然规律,六十岁对各种言论能明 辨是非,到七十岁才可以为所欲为,又不 会超出规矩。
• 孔子说:“几个人一起走路,其中必定有可 以作我的老师的人。我选择他的优点向他 学习,看到他不好的地方就作为借鉴,改 掉自己的缺点。”
课文探究
• 本章讲学习态度:虚心求教,取长补短, 改正不足。不但要学习别人的长处,还要
借鉴别人的短处,检讨自己有没有类似的 毛病。
第十章
分析文义
河
流逝 这
舍弃
• 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分析文义
• 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 孔子在河边感叹道:“一去不复返的时光就 像这河水一样,日夜不停。”
课文探究
• 本章讲时光易逝,应珍惜时间。
• 本章运用了什么修辞? • 比喻 • 用流水日夜不停、一去不返比喻时间的飞
逝,指明时间的宝贵。
• 曾子说:我每天多次的检讨自己:替别人办
事是不是尽心尽力呢?跟朋友往来是不是诚实 呢?老师传授的知识或学业是不是复习过了 呢?”
课文探究
• 本章强调治学的人重视品德修养
每天自我检讨—— 是否尽心尽力做事; 是否以真诚交友; 是否认真复习学过的功课。
第三章
分析文义
同“又” 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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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间接正犯一般情况下不成立共犯
▪ 间接正犯指的是间接实行犯,行为人并没有亲自 实行行为,而是利用他人的行为实现犯罪的情况。 他人的实行行为就是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以前 用“工具理论”来说明,现在用犯罪事实支配说 来说明。
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 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 成立共同犯罪。
重合性质的情况有四种
▪ (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 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抢夺罪
▪ (2)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严重犯罪包含 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故意杀人罪和故 意伤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强奸罪 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和抢夺 罪,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 罪。
▪ 客观要件 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是共同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 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共同犯罪行 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 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
▪ 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 一般认为有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之分,
而非行行为又可以分为教唆行为、帮助行 为和组织行为。
▪ (4)片面共犯:即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 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 和自己共同犯罪。分为片面实行犯、片面 教唆犯、片面帮助犯。
▪ 是否承认片面共犯,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共 同犯罪的因果性。物理的因果关系和心理 的因果关系。因为仅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 处罚原则。所以可以承认片面共犯的概念。
▪ (5)实行犯过限:实行者的实行行为超出 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成立共犯。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其主体是两人以上实施犯罪,一人单独实 施犯罪不发生共同犯罪问题。同时,这两 人还必须是在年龄和精神状况方面达到具 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
▪ 构成要素: 1认识因素 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 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认识自己的行为的性质, 并且认识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共同犯罪人概括 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即认识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以及共同 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部分犯罪共同说
▪ 部分犯罪共同说 ▪ 不需要必须绝对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
▪ (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 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 侵犯的法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 家秘密罪。
▪ (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 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 同犯罪。
▪ 2、意志因素 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 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危 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显然,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不同于单独犯罪。在 单独犯罪的情况下,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单纯 的对本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者 放任的心理态度。而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 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双重的,即对本人的行为与他 人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心理 态度的有机统一。
3、两人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 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或者是单位与单位的 组合 。因为法条并未限定其两人的具体条 件。
▪ 4、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不具有特定身份 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以主体的特 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如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贪 污的,以共犯论处。 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时,应当按照实行 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犯的性质。如果各构成自己 身份所涉及罪名的实行犯时,最终按照想象竞合 犯从一重的模式处理。
▪ 在我国刑法上具体可以将间接正犯区分为以下类 型:
▪ 1、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 2、 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
▪ 3、 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
▪ 4、 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致使不知情者实施损 害行为。在身份犯情况下,一般人利用有身份的 不知情者,不能评价为间接正犯
▪ 5、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有故意的工具,指被利 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 中的目的,身份犯中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甲 指使知情的妻子乙接受贿赂。甲成立间接正犯 (而非教唆犯),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间接正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共同 犯罪的否定。
▪ 共同犯罪行为的结合模式。
共同犯罪既不是单独犯罪行为的简单相 加,也不是二人以上亲自都实施犯罪行为, 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
罪故意基础之上的有机结合。
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 (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
不成立共犯。 ▪ (3)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下列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
1、一个不满14周岁的人与另一个具有完全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均不构成共 同犯罪;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 另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实施刑法规定 的8种犯罪行为时方构成共同犯罪。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2、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不 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这在理论上成为间接正犯。如父亲某甲唆 使13周岁的儿子去盗窃,某甲的行为构成 盗窃罪,称之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
▪ 特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共犯认定的司法解释中,以主犯的犯罪特征来决 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 5、对单位犯罪只能从总体上认定为一个主 体单位犯罪分别处罚单位和相关人员,单 位与相关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
▪ 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只能故意 犯罪,。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二人以上在 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性认识的基础 上,对其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 放任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故意是其主观 要件,是共同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 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