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章 共同犯罪
刑法总论单选题

第1——6章A1.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构成属于()。
A 修正的构成B 派生的构成C 复杂的构成D 简单的构成C2.甲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使方向盘失控,车冲到路边,将电线杆撞倒,电线被拉断,供电中断30余小时。
甲的行为()。
A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B 故意毁坏财物罪C 意外事件D 交通肇事罪A3.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体现了()。
A 属地原则B 属人原则C 保护原则D 普遍原则D4.青年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
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实质意义的是()。
A 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行为B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C 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 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D5.我国刑法规定的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A 犯罪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B 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C 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D 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A6.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其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是对前段的()。
A 例外B 补充C 限制D 特别C7.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应理解为()。
A 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B 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C 不构成犯罪D 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D8.某甲患有梦游症,一天夜晚在梦游时将同宿舍的室友某乙杀死。
某甲第二天醒来后见状大惊,随即报案。
此案中,某甲的行为()。
A 构成故意杀人罪B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 是受到精神强制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 是睡梦中的无意识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9.下列哪一个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2021年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一)2000 年真题(2000.三.10.单选题)在我国,特赦由( )。
A、最高人民法院决定B、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C、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国务院决定【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第67 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
(二)2003 年真题(2003.三.34.不定项选择题)甲犯诈骗罪,因法定刑为3年以上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此案的追诉期限为( )。
A.5年B.10年C.15年D.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逃避状态持续多久,也无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841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实施完杀人行为后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枪支罪,属于牵连犯B、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C、甲教唆乙盗窃,随后甲又与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甲成立盗窃罪与盗窃罪的教唆犯,应当并罚D、甲窃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2节>想象竞合犯【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甲先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后实施杀人行为,是两个犯罪行为,且两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极高的并发性,不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B选项错误,甲先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后又实施诈骗行为,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C选项错误,在案件中有一个盗窃的违法事实,甲既有教唆行为,又有正犯行为,应当按主行为认定犯罪,甲成立盗窃罪的正犯。
D选项正确,甲只有一个窃取行为,但既窃取了国有档案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行为触犯两罪,任何一个罪名不足以全面评价案件事实,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A、张三在地下工厂制造假保健品,价值达到三十万元,尚未出售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B、李四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淫秽物品,后担心违法,将其全部销毁,因为李四以营利为目的,但主动销毁,所以构成犯罪中止C、赵、钱、孙、李四人共谋越狱,某日发生地震,赵某趁机放火制造混乱,成功逃出,其余人被抓回,剩余三人构成脱逃罪既遂D、甲为了谋杀仇人乙,破坏乙汽车的刹车系统,经查乙外出九天后才回家,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类型【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评杨明强奸案作者:饶群发布时间:2013-11-04 10:26:21【问题提示】未参与事前共谋,事中参与“轮奸”行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没有语言沟通,其是否欠缺犯意联络?如何认定其主观故意?应根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及案件情况,根据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裁判要旨】有无犯意联络是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前提,欠缺犯意联络则无共同犯罪故意,进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犯意联络指各行为人关于互相协同实施特定犯罪的意思沟通,这种意思沟通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进行。
较之明示的犯意联络,默示的犯意联络较为隐蔽,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语言文字的沟通,各行为人都是基于某种程度的心领神会,继而共同实施犯罪。
当现有的事实证据不能确切地证明被告人是否存在“轮奸”的共同犯罪故意时,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来判断其主观心态。
主观见之于客观,应当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来推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认定其是否存在犯意联络,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案件索引】一审: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2012年11月12日)二审: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邵中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2013年4月11日)【案情】被告人:杨明,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双清区保宁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保宁三巷19栋3单元701号。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8日晚23时许,曾利民、许琨祺(均已判刑)与“大元”、文豪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邵阳市大祥区西湖桥附近海上明珠歌厅唱歌,曾利民接到同案犯张好(已判刑)的电话,得知被害人黄某(女,时年14岁)当晚不想回家,想在宾馆开房睡觉。
曾利民将此情况告诉“大元”,并与“大元”、许琨祺等人在歌厅门口商量后决定当晚一起将黄某奸污,曾利民和“大元”先去开房,其余人再去房间会合。
当晚23时许,曾利民、张好与“大元”带黄某及其朋友海某(女)来到大祥区宝庆西路神龙宾馆,曾利民开了302号房,许琨祺等人随后来到该房间。
整理版 逻辑学课后习题答案

形式逻辑学练习(堂上训练部分)第一章绪论一、填空:1.普通形式逻辑研究的对象是:思维形式思维基本规律简单逻辑方法_。
2.在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和灵感思维三者中,普通形式逻辑研究的思维属于_抽象思维__。
3.思维的逻辑形式又叫_ _思维的形式结构_____,指具有不同思维内容的思维形式所共同具有的__共同联系方式___。
4.思维的形式结构是__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结合而成__的符号系统。
5.思维形式结构中固定不变的部分叫__逻辑常项_,可以变化的部分叫__逻辑变项__。
二、指出下列命题的形式结构:1.这个学生是三好学生。
(这个S是P )2.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
(非p,但q)3.这节课或者你来讲,或者我来讲。
或p,或q4.如果不努力学习,就很难取得好成绩。
如果非p,那么,非q三、指出下列形式结构中的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1.所有S是P逻辑常项:所有,是。
逻辑变项:S,P2.p←q逻辑常项:←,。
逻辑变项:p,q3.有S不是P逻辑常项:有,不是。
逻辑变项:S,P4.(p∧q)→r逻辑常项:∧,→ 逻辑变项:p,q,r4.直言命题是直接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___某种性质__的命题。
5.直言命题的周延性,是指在直言命题中对主词、谓词外延数量的___断定情况___。
6.矛盾关系是一种_____不可同真,也不可同假____的关系。
7.关系命题是断定___事物之间关系___的命题。
8.如果aRb,并且 bRc成立,那么aRc也一定成立,这种关系就是_传递关系__关系。
二、下列语句是否表达命题?为什么?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表达命题。
因为这个陈述句具有命题的"有所陈述"和"有真假之分"的逻辑特征。
)2.我还有很多事情要办。
(表达命题。
因为该陈述句具有命题的两个逻辑特征。
)3.这部电脑为什么老出毛病?(不表达命题。
这是一个一般的疑问句,它只是提出了一个问题,亦无所谓真假。
刑事诉讼法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聊城大学

第一章测试1.()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体系中最高一级法院。
A:高级人民法院B:基层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D: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2.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是()。
A: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B:协作关系C: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D: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答案:D3.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
A:是所有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B:可以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C:仅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D:可以是自诉人答案:C4.下列人员中,属于当事人的是()。
A:公诉人B:自诉人C:犯罪嫌疑人D:被害人答案:BCD5.作为公诉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
()A:错B:对答案:A第二章测试1.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审判。
A:上一级B:犯罪地的C:最初受理的D:被告人居住地的答案:C2.审判管辖包括()。
A:地区管辖B:立案管辖C:专门管辖D:级别管辖答案:ACD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A: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案B:重婚案C:轻伤害案D: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答案:ABD4.罪犯在监狱服刑时逃脱后重新犯罪,在犯罪地即被查获的,则由犯罪地的公、检、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立案处理。
()A:错B:对答案:B5.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
()A:对B:错答案:B第三章测试1.关于辩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辩护人的责任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B:辩护人与公诉人诉讼地位平等C: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D:犯罪嫌疑人黄某因其妻子是外国人,所以不能担任他的辩护人答案:B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时候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以辩护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C:公诉案件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D:公诉案件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日答案:AB3.辩护律师经被害人同意可以向被害人调查。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60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
对甲、乙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共同犯罪B、不属于共同犯罪C、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D、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1节>共同犯罪的概念【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
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2.1996年9月,陈某某因流氓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陈某某以新的刑法里没有流氓罪罪名为由提起申诉。
关于如何处理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陈某某,对其进行国家赔偿C、考虑到陈某某已经服刑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D、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刑法的时间效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溯及力的记忆和理解。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对刑法规定颁布前发生、刑法规定生效后法院判决还没有确定的刑事案件来说的。
对于刑法规定修改前已经按照当时生效的法律判决确定的刑事案件,仍应该执行当时的判决。
3.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主刑的种类?( )A、死缓B、有期徒刑C、管制D、无期徒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1节>管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我国刑罚种类的记忆。
我国的五种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不是单独的刑种。
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属于下列哪一罪名?( )A、单一罪名B、选择罪名C、类罪名D、概括罪名>>>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2节>罪名【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罪名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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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观条件
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 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 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的认识因素 其一、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 其二、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 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 其三、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的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
按分工不同 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按作用不同 主犯、从犯 我国刑法的分类兼顾了上述两方面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二)主犯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活动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 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 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案例2
冉某因与李某有仇,冉某以两万元雇佣无业青年 甘某重伤李某。某晚李某下夜班回家时,甘某将 李某拖拽至马路旁的排水沟内,持钢管殴打李某 致轻微伤,后看到身后警灯闪烁的警车驶来,以 为有人报警,强行劫取了李某随身携带的980元 现金便仓皇逃跑。 问:如何认定?
4、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1)共同过失犯罪 (2)同时犯 (3)二人以上实施罪过不同的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5)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 (6)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7)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8)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的中止 (1)结果犯和危险犯: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 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他犯罪人的犯罪 行为负责,在自动停止本人的犯罪行为的前提下 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 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成立中止;部分人只是消 极地停止犯罪,不成立中止 (2)行为犯:自动停止犯罪,就成立犯罪的中止。
5、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1)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 (2)犯意的种类不同。 (3)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 (4)犯罪动机不同。 (5)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 罪意图和犯罪行为。 (6)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 (7)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案 例 分 析 4、甲掌管国家机密,乙是某国的间谍。乙经常宴请 甲,利用甲酒后放松警惕套取到国家机密。 5、甲追杀丙,丙慌不择路进入一体育馆,乙远远看 到此情况,偷偷将体育馆出口处的门锁上,甲将无路 可跑的丙杀死。 6、丙生病到医院,医生甲拿错了药,护士乙打针时 工作马虎加大了剂量,这两个因素凑在一起,导致丙 死亡。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目录
一、共同犯罪概述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一、思考题
一、共同犯罪概述
(Survey of Joint Crimes)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 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 的罪分别处罚。
(三)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犯罪分子
次要的实行犯 帮助的从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胁
迫”,是指受到他人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胁。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共谋而未实行与共同犯罪的认定
理论界观点: 一、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未参与者与参与实行者只有共同犯罪故意 而没有共同犯罪行为。
二、共谋而未参与实行,仍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 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根据 “部分行为整体责任” 的归责原则,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都应当对 属于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最终危害结果承担刑 事责任。
3、 教唆犯的既遂
观点: (1)实施完教唆行为构成既遂 (2)被教唆的人产生犯意,构成既遂 (3)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罪构成既遂 (4)被教唆的人完成犯罪,构成既遂
5、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29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 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
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 教唆犯问题。
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
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 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案例1
2009年2月7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同村的赖某 等人到本镇的夜宵摊吃夜宵,因让路问题,李某 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吵,与李某一起来吃夜宵的 赖某等人在李某的呼喊下,冲上去打被害人陈某, 同时在附近吃夜宵的黄某听到李某喊话后持刀冲 上去捅伤被害人陈某,造成被害人陈某重伤。本 案查明的事实:1、造成被害人陈某重伤的是黄某 所为;2、黄某与李某是同村人,但不是与李某一 起来吃夜宵的人。如何认定?
对“被胁迫”的理解
区分:身体完全受到强制或者精神处于不知状态。 胁从犯虽然是受到胁迫而参加犯罪,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意志 自由,即行为人之所以参与实施犯罪,是基于其一定的意志 自由选择的结果。而身体完全受到强制与精神处于不知状态, 而为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结果,但不构成犯罪。
(五)教唆犯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以劝说、利诱、授 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 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 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 到犯罪目的的人。 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行为必须明确、具体,必须是教唆一定的人犯 一定的罪。 (2)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2、教唆犯的认定:
(1)刑法将某种教唆行为单独列为犯罪的,就应当按 相应的犯罪处理而不再按教唆犯处理。 (2)超过了教唆犯教唆的内容时,教唆犯只对自己教 唆的犯罪负责,超过部分由被教唆者自己承担刑事 责任。 (3)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定罪量刑。 (4)对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的,按实 行行为人实际所犯之罪对教唆者单独定罪量刑,不 以共同犯罪论处。
案 例 分 析
张某和李某两人互不认识,某日夜, 张某骑自行 车经过一家超市,发现超市门半开着,里面没人, 于是张某进入超市窃取东西;此时李某也骑车经过, 发现类似情形,也进入超市窃取东西,两人相视而 笑,张某装了一大袋子东西欲走,无法把东西搬上 自行车,这时张某让李某过来帮忙,帮他把袋子抬 到自行车上。张某走后,李某拿了东西也走了。经 查证张某偷的东西价值2.2万元;李某偷的东西价 值1.3万元。 问:如何认定?
案 例 分 析
1、1995年10月间,被告人罗登祥、王涛(在逃),两人商定用安眠药将
运输棉纱的司机迷昏后劫取棉纱,并一同购买了安眠药。 1995年12月中旬,罗登祥、王涛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乌什塔 拉镇。12月20日早晨,二人搭乘和田地区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杨衡(被害 人,男,20岁)驾驶的载有10吨棉纱由当地驶往乌鲁木齐的东风半挂车 (车辆价值4·5万元,棉纱价值23万元)。天黑时,车行至国道314线甘 沟路段199·5公里处,壬涛趁杨衡停车换轮胎之机,意欲杀害杨衡,持 石头朝其头部砸了一下,致杨衡倒地。之后王涛抬着被害人的头部,罗 登祥抬着被害人的双脚(腿、脚还在动),将被害人扔到路基下。因怕 被人发现,两人走下路基,抬着被害人继续往下拖了几米。王涛又持石 头朝被害人砸了几下,并用石头将被害人压住。然后由被告人罗登祥驾 车,两人一起逃离现场。被害人杨衡因头部受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 脑挫裂伤死亡。1996年3月中旬,被告人罗登祥以21·7万元的价格将棉 纱卖给他人,罗登祥得款1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1·53万元、 东风半挂车一辆,均发还受害单位。 被告人罗登祥在羁押期间,于1996年5月1日晚与同监舍男外三名在 押人员挖洞准备逃跑,罗登祥逃跑时被看守人员发现,脱逃未逞。
案 例 分 析
1、甲和乙均与丙有仇。一日,两人各自埋伏(无意思联络) 在丙回家的路上,甲开枪射击丙,未中。乙开枪射击,命中 丙,丙遂中弹身亡。 2、甲与丙有仇,甲邀约到乙,谎称只是想将丙的脚打断, 使其成为残废。某日,甲乙将丙堵在回家的路上,进行殴打。 乙想将丙打残,遂砸其腿部。甲一心想置丙于死地,用砖头 猛砸丙的头部,致丙死亡。 3、甲乙经共同谋划后到丙家盗窃,两人分头搜索财物。甲 进入保姆的房间,将独自在家睡觉的小保姆强奸。对此,乙 并不知情。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 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 ,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了协力,因而被协力 者与协力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暗 中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不 知情,但帮助者既与他人有共同发展的故意, 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 则,按片面共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不是客 观归罪。
主犯的刑事责任
两种情况: 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 的全部罪行处罚。 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指在首要分子的计划预谋内 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集团个别成员超出首要分子 的计划预谋范围而实施的犯罪,则不属于集团所犯 的全部罪行。 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