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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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刑法总论》第十一至十三章期末考试备考资料

吉林大学《刑法总论》第十一至十三章期末考试备考资料

吉大《刑法总论》第十一至十三章第十一章共同犯罪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吴仕春案情王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因李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孙某欺辱过,故夫妻二人找到孙某后遂发生抓扯。

孙某被王某与李某二人打倒在地。

李某此时便开始劝阻其丈夫王某停止伤害。

王某不听李某的劝阻,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往孙某头上砸去。

李某此后一直劝阻王某的行为,且并未对孙某再实施加害行为。

被害人孙某被王某用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公诉机关将王某与李某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系第一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系第二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诉至法院后,产生如下争议:第一、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第二、李某是否成立犯罪?分析(一)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应仔细明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据此,成立共同犯罪须具备一下条件[1]: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其中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将共同犯罪与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相对付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超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危害行为的“间接正犯”。

另外,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为可以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时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一点对本案的定性至关重要。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王某与李某事前可能有伤害孙某的共同故意,但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的主观故意起了变化,由故意伤害转为了故意杀人。

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王某与李某二人先前将孙某打倒在地的行为究竟给孙某造成了怎样的伤害,即根本不能明确二被告人的共同伤害行为是否对孙某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和概念1、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2/7)(D)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

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即如A选项所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即为共同不法,或者说“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对于A、B、D选项,在题干所示案件中:(1)在不法层面上:甲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系帮助行为。

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行为;尽管责任年龄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帮助犯。

按主犯、从犯分类,甲系主犯,乙系从犯。

(2)只不过,在责任层面上,甲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乙已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联络,不构成片面的共犯。

故而A、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对于C选项,如果按通说不法共同说,甲、乙成立共犯,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乙不是间接正犯。

如果按少数说犯罪共同说,甲不构成犯罪,甲、乙不成立共犯,按独立说,乙单独成立帮助犯,按从属说乙不构成犯罪,乙亦不是间接正犯。

事实上,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实行者有支配、利用关系,本案甲的犯意系其本人产生,乙对甲无支配、利用关系,不成立间接正犯。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十一章-共同犯罪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单项选择题1、医生甲疏忽大意开错药方,司药乙没注意检查,误照错药方发药,至婴儿服药后死亡。

对甲、乙的行为()。

A、应按共同犯罪处理B、分别处理C、属于意外事件D、属于不可抗力2、甲蓄意盗窃厂房附近堆放的木料,即骗乙说自己买了木料,向乙借汽车去帮助拉回,乙深信不疑,答应帮助。

于是,甲、乙共同装车,将木料拉回。

乙的行为属于:()A、不构成犯罪B、帮助犯C、实行犯D、窝赃犯罪3、甲、乙两人合谋抢劫,经过事先调查,趁被害人丙的丈夫外出之机,晚间闯入丙家。

进屋后,由乙将丙押至一间空屋看守,甲到其他房间收劫钱财。

乙在看守丙的时候,见屋内无人,突起歹念,遂将丙强奸。

对强奸行为()。

A、甲、乙两人共同负责B、乙两人共同负责,但对甲应从轻处罚C、由乙一个人负责D、甲、乙二人共同负责,都为主犯4、甲要抢劫部队的枪支弹药库,用刀威逼掌握库房钥匙的乙,迫使其交出钥匙。

甲用钥匙打开枪支弹药房,抢走了一些枪支弹药。

乙属于()。

A、从犯B、胁从犯C、不构成犯罪D、乙构成渎职罪5、甲教唆乙盗窃,两人为此制定了计划,并准备了作案工具。

乙在盗窃时被人发现即逃跑。

此案是()。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盗窃罪(未遂)C、甲构成教唆犯罪,乙不构成犯罪D、甲乙都不构成犯罪6、甲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甲声称愿帮助乙学会游泳,乙欣然答应。

甲遂将乙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在乙刚学会游时,甲即弃之不顾,独自游回河岸,乙无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甲能够援救却不援救,致使乙被淹死。

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丙,游泳技术很好,完全能够及时援救乙,但丙不认识甲乙两人,不愿跳入河中救人。

本案中,甲和丙的行为()。

A、构成共同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均不构成犯罪D、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7、甲教唆乙去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后,因害怕受刑罚惩罚,未去杀丙。

刑法第11章共同犯罪练习

刑法第11章共同犯罪练习

刑法第11章共同犯罪练习1.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人数必须是(B)A.2人以上B.3人以上C.4人以上D.5人以上2.下列情况中构成共同犯罪的是(B)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B.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C.二人同时在同一现场实施同一种故意犯罪D.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3.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入室盗窃,丙负责接应转运销赃,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B)A.必要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有组织的共同犯罪D.简单的共同犯罪4.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

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D)A.盗窃罪,犯罪预备B.盗窃罪,犯罪中止C.盗窃罪,犯罪未遂D.盗窃罪,犯罪既遂5.甲、乙、丙三人经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丁。

甲提供了匕首一把.猎枪一支,届时甲因腹部疼痛未去,由乙、丙用提供的凶器将丁杀害。

在此杀人案件中,甲的行为应定为(C)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既遂D.犯意表示6.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

甲、丙的行为(C)A.甲、丙共同犯罪B.甲、丙故意杀人罪C.丙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丙共同过失犯罪7.甲主动勾结乙预谋取抢劫邻居丁家的财物。

甲因为与丁是邻居,很熟悉,不好出面,于是叫丙同乙去抢劫,丙同意。

一天夜里,乙拿扎枪.丙拿木棍前去抢。

到丁家后,乙用扎枪撬开门锁,并威胁丁交出现款,丁说无钱,乙动手把丁扎伤20余处,抢走贵重财物,然后乙、丙逃离丁家。

丙构成(B)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8.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共同犯罪中蔡某属于(C)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帮助犯9.甲某酒后驾车将行人丙某撞成重伤。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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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八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相关试题:主犯与首要分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11章共同犯罪

第11章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 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哥哥(16岁)伙同弟弟(14岁)盗窃
商店财物,弟弟负责望风,哥哥负责
1.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
盗窃,窃得财物价值8000元。
2.一个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法定 年龄或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犯。 是 间接正犯。 3.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
致丙死亡。
甲以杀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而乙却以伤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二
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
故意伤害罪论处。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共同盗窃,甲在外放风,乙进门盗窃,结果被主人发现,乙与
主人发生搏斗,将其杀死。甲在外并不知情。
甲、乙约定殴打丙,在将丙打倒之后,甲察看丙的伤势,发现丙的 手表很值钱,就悄悄将其取下,乙不知情。
认定胁从犯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应注意将之与紧急避险区别开来。
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
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 犯的胁从犯。
认定胁从犯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注意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行为。
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构成胁从犯。
片面共犯
陆某数次受邻居谈某性骚扰而心生怨恨,因怕丢脸而未声张,便设
计使谈某犯罪受惩罚。2013年11月某日晚,陆某趁谈某外出之际,
谎称谈某让韩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去其宿舍玩,
为韩某化好妆后将其拉至谈某宿舍,并熄灯锁门离开。谈某回来后
发现韩某,遂将其奸淫。
四.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共同犯罪(下)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共同犯罪(下)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

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

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

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

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

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参考答案】B【考点】承继(相续)的共犯;刑法的扩大解释【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两个:(1)在他人实行一部分犯罪之后,但犯罪行为尚未完全结束之际,行为人基于共犯的意思,加入该犯罪的实行的,是承继(相续)的共同犯罪。

在先行者的行为效果延续至后行者并被后行者利用;后行者利用先行者的效果并扩大结果的场合,应当承认共犯关系的存在。

承继(相续)的共犯不需要对参与以前他人已经造成的后果负责。

(2)事前和他人之间无通谋关系,仅仅在他人(本犯)犯罪之后实施赃物犯罪的人,和本犯之间不成立共犯关系。

A项,甲为劫财而将陶某打伤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形;在甲抢劫行为进行的过程中,路过的张某在知道真相后帮甲取走了陶某随身财物,张某属于承继的共犯,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但是张某对其参加犯罪之前就已经发生的重伤结果不负责任,因为重伤结果发生时,张某还没参加犯罪,张某随后参加抢劫的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A选项说法错误。

B项,黄某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乙在知道黄某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为其实施了收取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帮助行为,为黄某犯罪行为的进行提供了直接的帮助力,所以乙与黄某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B选项说法正确。

C项,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其销售赃物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这一行为对李某而言没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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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一、概念题
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
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2005年研)
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
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相关试题:主犯与首要分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
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6.从犯(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9年研)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分为两种: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典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教唆犯与间接正犯(西北政法2005年研)
相关试题:
(1)教唆犯(武大2006年研)
(2)间接正犯(人大2007年研)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去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犯罪故意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工具实施犯罪,以实现其追求的犯罪目的。

二者有明显的区别:①主观方面不同。

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是教唆者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而间接正犯只有单独犯罪的故意。

②客观方面不同。

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间接实行犯则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或者无犯罪故意,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

③犯罪形态不同。

教唆犯是共同犯罪,而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

④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

教唆犯罪中,教唆者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间接正犯则只能是由利用他人犯罪者承担责任,被利用者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故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共同犯罪的主体。

(北理2008年研;武大2005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江西理工大学2014年研)
答:《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因此,共同犯罪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一个人单独犯罪,不发生共同犯罪问题。

(2)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一个精神健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由于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或者帮助一个幼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教唆者或帮助者作为实行犯罪处理,被教唆者或被帮助者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在西方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也就是间接实行犯。

我国刑法理论上没有间接正犯的概念,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却存在着这种犯罪现象。

(3)单位犯罪问题。

由于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而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故意走私,即构成单位走私罪的共同犯罪。

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某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即构成单位与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简述犯罪集团的认定及处罚。

(中央党校2004年研)
答: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犯罪集团的认定
①由三人以上组成
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在内,这是在人数上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

这就是说二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是一般的共同犯罪;只有三人或超过三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才可能是犯罪集团。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犯罪集团远远不止三个人参加,根据有关材料,犯罪集团的
成员多达十几人或者几十人,少者也有六七人左右。

只有三人的,是个别的情况。

②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犯罪集团总是以实施某一种或者几种犯罪为目的而组成的,否则便不成其为犯罪集团。

如基于追求低级趣味或出于封建习俗而纠合在一起的,或者基于落后思想或共同对某一具体事项不满而纠合在一起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如果其中有个别人背着其他同伴进行犯罪活动,对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应当依法处理,但不能据此将聚合在一起的人认定为犯罪集团。

③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组织是指以犯罪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较为固定的集体。

组织总是意味着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亦即既有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又有普通成员,后者服从于前者的领导和指挥,前者领导、指挥后者进行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的性质不同,组织的严密程度大不一样。

按照组织严密的程度来划分,犯罪集团可分为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

当前,我国社会中的犯罪集团,组织最为严密的当属黑社会性质组织。

(2)犯罪集团的处罚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

3.运用刑法学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对“共同犯罪中,所有实行犯都是主犯”的观点进行评析。

(首都师范2009年研;中财2008年研)
答: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实行犯并不一定都是主犯。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实行犯是在犯罪中亲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与教唆犯相对应。

(2)我国刑法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方式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可以分为教唆犯、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其中,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是以共同犯罪中共犯作用大小而作的分类,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方式作的分类。

(3)实行犯作为与教唆犯相对应的概念,是从共犯的分工角度看的,与从共犯作用的角度看的主犯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

(4)根据实行犯的作用大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②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③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被暴力胁迫参加犯罪且起次要作用的,是胁从犯。

4.简述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

(武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共同正犯(即简单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和刑事责任原则。

(南开大学2011年研)
(2)简述共同犯罪的规定及其不同犯罪人责任。

(南师大2008年研)
答:(1)(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2)(简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①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②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仅均有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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