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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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参考1、什么是刑法?如何认识刑法的性质与分类?所谓刑法,是指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统治与经济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特别是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在性质上表现出阶级性与法律性两个方面。
刑法的阶级性表现在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作为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存在的。
刑法的法律性表现为刑法的广泛性、刑法的严厉性、刑法的补充性与刑法的保障性四个方面。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刑法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是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二是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三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往往即属于特别刑法,四是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
2.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它在我国刑法与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贯彻:(一)现行刑法充分体现了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定化这一要求,从根本上保证了定罪量刑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二)废除有罪类推制度。
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废除了1979年刑法规定了的类推制度,使罪刑法定原则有了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三)严格规定了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放弃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修订刑法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10多个;在罪状上也尽量采取叙明罪状的立法方式,在量刑情节与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注重具体化的设计,增强了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
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适用的实现应当注意几点:首先,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定罪量刑。
其次,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合理地进行司法解释。
3、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包括那些内容?我国刑法对国内犯的适用有哪些规定?对国外犯的是适用有哪些规定?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4.2 号刑法习题解析

4.2号刑法习题解析1、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3-单)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因果关系的错误,一般认为,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甲对乙投放过量安眠药的行为本身具有侵害乙生命的危险,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着手行为,乙因服用过量安眠药而死亡,满足了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客观条件,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题答案为C。
2、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
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
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2/4-单)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问题。
本案系事前的故意,因果关系的错误一般不影响故意的成立,本题答案为D。
3、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8延/2/53-单)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本题是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人与人不能等价,要分别评价。
刑法(总论)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大理大学

刑法(总论)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大理大学大理大学第一章测试1.危害行为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B: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C:作为与不作为D:实害行为与危险行为答案:作为与不作为2.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
A:危害行为B:特定犯罪时间、地点C:危害结果D: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答案:危害行为3.关于不作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B:行为人因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C: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命令的刑法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D: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别的根本标准并非在于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还是积极,而在于是否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仍然是不作为犯。
答案: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因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命令的刑法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别的根本标准并非在于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还是积极,而在于是否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仍然是不作为犯。
4.下列甲、乙、丙、丁的行为,属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的是()。
A:博物馆保安丁在与入室抢劫的两歹徒搏斗时,被歹徒按倒在某贵重文物上,将该文物压碎B:丙受雇为臧某照顾小孩。
一次带小孩出去游玩时,丙不负责任,见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伤C:乙女下夜班时,路遇歹徒薛某持刀抢劫。
搏斗过程中,乙女取出口袋中的水果刀将薛某刺死。
原来,乙女为防止坏人袭击,口袋中一直放有一把水果刀D:甲与王某素有仇隙。
一日,甲对王某的朋友江某说:“终有一天,我非杀死王某不可!”答案:丙受雇为臧某照顾小孩。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参考)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刑法学一、挑选题:1.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A.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B.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C.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D.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2.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A.按劳取酬B.能够酌量发给酬劳C.别发酬劳D.依照劳动表现发给酬劳3.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
甲和丙的行为属于()A.共同犯罪B.非共同犯罪C.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D.任意共同犯罪4.某甲在1997年9月盗窃巨款后外逃,于1999年4月归案。
对某甲适用刑法应采纳的原则是()A.从新原则B.从新兼从轻原则C.从旧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5.间接有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不的关键是()A.行为人的预见程度别同B.行为人的预见内容别同C.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别同D.行为人对行为是否实施的意志内容别同6.下列人员中,因为精神因素而别负刑事责任的是()A.没有彻底丧失辨认或者操纵自个儿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B. 间歇性精神病人C. 又聋又哑的人D.彻底丧失辨认能力的病理性醉酒的人7.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A.管制的犯罪分子B.拘役的犯罪分子C.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8.下列情形中能够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A.杀人后,刚要逃离现场的行为人B.欲实施强奸而跟随、跟踪妇女人行为人C.驱使训练有素的动物侵害他人的行为人D.家养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主人9. 下列犯罪中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是()A. 盗窃枪支、弹药罪B.劫持航空器罪C. 武器装备肇事罪D.间谍罪10. 甲欲杀乙,将毒药投入乙的饭食中。
乙服食后,甲懊悔,连忙讲明事情,并将乙送往医院救护。
医院在救护过程中检查发觉,甲所投放的“毒药”全然没有毒性,乙安稳无恙。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1)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论理解释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B、从旧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
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B、抢劫和绑架行为C、盗窃和绑架行为D、绑架行为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B、行为犯C、危险犯D、举动犯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
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
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B、侦查的时候C、起诉的时候D、审判的时候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
(新罪:先减后并)A、10年以上15年以下B、5年以上15年以下C、5年以上11年以下D、6年以上11年以下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D )。
A、累犯B、未成年人犯罪C、立功D、犯罪动机10、防卫过当是指( C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试内容及答案一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试内容及答案一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一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A. 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B. 行为人的年龄C. 被害人的同意D. 行为的违法性答案:A2.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我国刑法只适用于我国领土范围内发生的犯罪B. 我国刑法适用于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无论其在何处C. 我国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以外,由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D. 我国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以外,由外国公民实施的犯罪,但该犯罪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答案:C3.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A. 甲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将小偷打成重伤B. 乙在醉酒状态下,将酒瓶砸向正在抢劫的歹徒C. 丙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D. 丁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拘禁行为进行反抗答案:D二、简答题1. 请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 请解释刑法的空间效力。
答案: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效力:我国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发生的犯罪。
(2)国籍效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普遍管辖效力: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三、案例分析题甲(17岁)与乙(15岁)共同盗窃一辆摩托车。
甲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乙负责实施盗窃。
在盗窃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并报警。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里面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此答案已打印给你,主要是第12题在这里看一下或打印一下)1、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7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所说的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区作出了变通或补充规定,其他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等情况。
除了这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的被告人奥格雷虽然是外国人,但他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也不符合刑法的其他特别规定,故对其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中国刑法,由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被告人陈某、金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8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其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最基本的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案中的两被告的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3、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刑法教学法规汇编 P281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案例题库及答案(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A. 客体要件B. 主观要件C. 犯罪主体D. 犯罪时间答案: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种行为构成欺诈?A.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B. 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C. 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D. 以重大误解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答案:B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侵权?A.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B. 侵犯他人人身权益C. 侵犯他人财产权益D. 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答案:D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哪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A.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B.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D.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答案:A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哪个机构有权解释宪法?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国家主席D. 国务院总理答案:B二、判断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正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答案:正确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避险人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错误,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案:正确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简述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答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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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十五~第十九章)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2日主编王作富副主编黄京平内容简介:本书主要特点是:(1)观点鲜明,语言精练;(2)讲述最基本的知识,区分主次,对于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原则上只讲通说,不展开讨论。
刑法分则400余罪名,确定90余个罪名为重点罪,作较全面、扼要的分析、论述,其余只作简单解释。
使用这本简明的教材,为教师在课堂上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各问题展开论述,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也可以促使学生在自学过程中多参考其他刑法论著,独立思考,不囿于一家之言。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农民。
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
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何种状态下应定何种罪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农民。
1998年5月8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万条。
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认定为失火罪。
这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存放进口纤维麻袋的仓库中,应当认识到纤维麻袋系易燃物,因此,就负有保护仓库中的麻袋不受损失的注意义务。
然而,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有可能引起麻袋着火,以致造成重大火灾,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因火灾造成9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案例3 被告人,李某,男,18岁,学生。
1998年3月17日许,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路遇一大粪坑,臭气熏天。
李某欲与王某开玩笑,声称要把王某甩到粪坑里,王某说:“你不敢!”李某随即走近粪坑边,在躬身做甩人动作吓唬王某时,因站立不稳,同王某一同掉入2米深的粪坑。
当即被人发觉呼救,人们闻讯赶来救起李某和儿童王某,但王某因窒息而死亡。
问:在本案中,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被告人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就负有保护王某安全的责任。
被告人李某将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背到粪坑边弓身作甩人动作,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对此,被告人李某是应当有所预见的。
正因为被告人李某弓身甩人的动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才被其作为吓唬小孩逗乐的手段,否则被告人李某便达不到吓唬小孩逗乐的目的。
被告人李某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却轻信自己能够站得稳,也能将小孩抓紧,不致于发生危害结果,于是作弓身甩人的举动。
结果不仅没有在开玩笑的过程中保护邻居家小孩的安全,反而造成了小孩掉进粪坑被淹死的结果。
由此可见,被告人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4 被告人,许某,男,27岁,无业。
1997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东风载重5吨的卡车由相市乡向云集镇方向行驶,车上载有粮食约4吨和经许某允许上车的货主李某、丁某等三人。
行驶途中,陆续偷爬上车十几个人。
当车行驶至107国道距广州507千米处,被告人以时速30千米/小时与迎面驶来的桔洲牌农用汽车在一涵洞会车。
适逢涵洞垮塌,导致许某驾驶的货车与桔洲牌农用汽车相撞,之后许某驾驶的货车撞上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许某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并打电话报警。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许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
问:针对本案如何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答案:在本案中,对于许某的行为之所以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是因为检察院没有弄清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这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间往往容易混淆。
因此,要正确地处理好这一方面的案件,必须弄清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界限。
一般来讲,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它们的相同之处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对社会不利的结果,行为人在事前都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当时的情况下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而后者则是根本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
从本案发生的过程来看,被告人许某之所以造成驾驶的货车撞上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
完全是由于不可能预见的涵洞垮塌事件引起的,因此,被告人许某虽然造成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但由于这一结果是许某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的,因此对许某的行为只能以意外事件来处理,而不能以疏忽大意的过失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故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是完全正确的。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案例1 贾某与常某在溜冰场发生冲突,吃了点小亏。
一日,贾某纠集田某、乔某、杨某三人等候在常某下班回家的路上。
常某下班后,被四人堵住,四人一起将常某打成重伤。
问:什么是共同犯罪?它有何特征?贾某等四人构成何罪?答案: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共同犯罪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从共同犯罪的主体来看必须是二人以上,且二个以上的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其次,共同犯罪在客观上都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并不孤立,而是一个共同的目标将他们各自的行为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的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再次,共同犯罪在主观上都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
所谓共同的故意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行为,同时还认识到有其他人与自己一道在实施犯罪,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对于他们的行为所共同造成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从共同犯罪的基本要求出发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贾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这是因为,贾某四人均系成年人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
与此同时,贾某四人不仅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打人行为,而且在主观上都对损害常某的身体健康抱有希望的共同心理。
因此,他们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也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以,贾某四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案例2 被告人:朱某,男,45岁,汉族,某村农民。
朱某和冯某是同一村的村民,因日常琐事二人发生口角,冯某仗势纠集一批人将朱某狠揍一顿,朱某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一日,朱某见冯某8岁的儿子甲在村头玩耍,便回到家中让12岁的儿子乙拿着弹弓到村头,用弹弓射冯某的儿子,“给他开瓢或将他射成独眼龙”。
儿子听从父命,将甲的左眼射伤,导致甲左眼失明。
问:什么是间接正犯?对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通常是指利用他人行为实施自己犯罪的情形,即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构成事实。
间接正犯虽然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一定的联系,所以我们常常将其纳入共同犯罪中进行研究。
在间接正犯所存在的各种情形中,通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犯罪是间接正犯最为常见的情形。
对于此种类型的间接正犯,学者所持见解不一。
通说持肯定的观点,但否定论者认为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被利用人的行为不能说是意思的表动即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时,其行为是真正的道具,没有必要包含在间接正犯的概念中,直接视为直接正犯即可。
但即使从工具论角度来看,有生命的道具与无生命的道具仍有区别,况且在行为论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的行为仍属不罚行为中的非罪行为,因此将其排除出间接正犯的范围是不合适的。
结合间接正犯的相关理论来考察本案,被告人朱某因受冯某欺负,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但又不愿意自己亲自实施报复行为,于是便教唆其12岁的儿子拿弹弓将其仇人冯某的儿子左眼射伤并导致失明。
从其仇人的儿子左眼被弹弓致残的行为来看,似乎这一结果是其儿子实施的。
但在本案中,其儿子只有12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由于本案中朱某是在利用其未成年的儿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情形,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案例3 刘某嗜赌,欠了一大笔债,被债主日日追讨,而且赌徒们也因为他没钱都不同他赌。
一日,他去找何某借钱。
何某说:“借钱可以,但你要是输了,拿什么还。
你得有来钱的道,才赌得起。
”何继续说:“现在来钱最快的就是卖‘白面’,你怎么不去试一试?”刘某说:“抓住了是要杀头的!”何某说:“那么多卖的,有几个被抓的,你就那么笨。
”一个月后,刘某因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什么是教唆犯?成立教唆犯应具备哪些条件?在本案中,对何某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答案: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在共同犯罪人当中,由于教唆犯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类型,在定罪量刑上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对其需要引起重视。
一般来讲,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其次,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
在本案中,刘某因嗜赌无钱,便找何某借钱。
何某明知刘某无钱可还,于是便趁机教唆刘某实施贩毒行为。
刘某虽然嗜赌,但并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
刘某最后因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完全是何某的唆使引起了刘某实施贩毒的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