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及认识错误处理

决, 也即不应当属于事实认识的内容。 ( 1 ) 对共同行为人主体性的认识。 与单独犯罪不同, 共同犯罪人对 自己主体性的认识会
影响到故意的成立与否以及定罪和量刑。这个可以在共同
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 笔者研究共 同犯罪的
限于理 论研 究 , 在刑 法实务上 尚没有 定论 。试 结合德实务 处理
南 纸 埯 盏
关键 词 : 共 同犯 罪 ; 共 同犯 罪的 认 识 因素 ; 共 同犯 罪 的认 识错 误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4 . 1 1 文献标识码 : A
广义共犯和狭义共犯, 笔者赞同正犯和狭义共犯的分类 , 这 部资料和法律进行的, 不属行为人认识内容。客体是指刑
法益” , 行为人应否对其有认识, 笔者认为“ 法 在处理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时候能更清晰。狭义共犯包括 法所保护的“ 教唆犯和帮助犯, 在处理共犯时, 笔者坚持的是共犯的限制 益” 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应当在事实认识中来解
共 同 犯 罪 的认 识 因 素 及 认 识 错 误 处 理
冯 仲 胜
(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 , 广西 南 宁 5 3 0 0 0 6 )
摘
要: 不 论 是 在 刑 法 实践 中还 是 在 刑 法理 论 中 , 共 同犯 罪 均 是 一 个 处 理 起 来 比较 麻 烦 的 问 题 , 各 国对 共 同
难度是单独犯罪所不能比及的。 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 意下, 行为人不但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 内容及因果关 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上述相关因素存有认识。 所起的作用不同, 分清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 系等要素, 及所起的作用, 便于合理地对其进行处罚。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考点精讲】原则上适用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采取法定符合说解决问题。
如甲与乙共同杀丙,却误打死了丁,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如甲教唆乙杀丙,丙却误杀了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但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存在特殊之处,这是我们需要重点把握的。
【真题示范】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二第18题)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答案:B解析:甲、乙共谋杀害他人,并且实施了开枪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至于说没有击中被害人,被害人没有出现死亡的后果,可以认为成立共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甲、乙分别开枪,射击被害人,整体上看是刑法上的一个危害行为,甲的行为又造成文物损毁的,又触犯了过失毁损文物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想象竞合犯。
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想象竞合犯是按照从一重罪重处罚的。
A 选项,甲不成立故意的毁损文物罪,而是过失的毁损文物罪;B选项,是正确的;C 选项,甲成立想象竞合犯,刑法在这里没有特殊的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D 选项,这种情形不属于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中行为人有数个犯罪行为,每个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但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例题演练】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丙刚好离开,实际上只毁坏了丙的贵重财物。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D.甲成立过失毁坏财物罪答案:ABC解析: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丙刚好离开,实际上只毁坏了丙的贵重财物。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共同犯罪(下)总结与对比

「【总结】聚众犯罪:分为两类」(1)不仅处罚首要分子,还处罚积极参加者、甚至处罚一般参加者(聚众持械劫狱罪)的聚众犯。
例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首要分子的聚众(纠集)行为是不法行为,积极参加者的积极参加行为也是不法行为,故而,这种聚众犯必定是共同犯罪,首要分子也必定是主犯。
(2)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
例如,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只有首要分子的聚众(纠集)行为是不法行为,参加者的参加行为不是不法行为。
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是单独犯罪。
当首要分子有二人以上时,是共同犯罪。
故而,这种聚众犯不一定是共同犯罪,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总结】共犯的认识错误」(1)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类别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类别,与单独犯认识错误的类别一样,按认错的要素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手段错误,按错误是否超越构成要件可区分为具体错误、抽象错误。
认识错误是主观问题,应当从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主观出发、对比客观,各自认定;不存在“共犯从属性”(客观实行行为的认定具有从属性)的问题。
(2)共同犯罪中出现认识错误时罪名的认定方法当共同犯罪中出现认识错误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罪名的认定方法,实际上是“共犯从属说”与“客观主观相统一”两个问题的综合运用。
先认定正犯的行为,将其作为所有共同犯罪人(参与犯)的客观行为,然后认定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主观上的故意。
罪名=正犯行为+共犯故意。
这里重点介绍教唆犯(教唆者+实行者)的错误。
①教唆者教唆轻罪,实行者实行重罪;教唆者教唆重罪,实行者实行轻罪。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有重合,则在重合范围内(轻罪)成立共同犯罪。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没有重合,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从属说)。
②教唆内容不明的,以一般公众对教唆内容的理解,确认教唆故意的内容。
(3)间接正犯错误教唆行为+间接正犯故意=教唆犯,间接正犯行为+教唆故意=教唆犯。
共犯与认识错误

• • • •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
答案:ABC
案例分析
• 被告人:刘某,男,31岁,农民。 • 1991年6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 5日后下午5时40分你一人到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 人,小心你女儿。”5日后,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 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 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3小时左 右,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 [判决] •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 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 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被 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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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犯罪形态
• 一、共犯与犯罪形态概述
• 二、共同犯罪的中止 • 三、共犯关系的脱离
概述
• 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中 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 (一)在简单共犯(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 1.按照“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一人犯罪既遂 的,共犯整体既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 犯罪既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 罪责。也就是说 “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最基本点是共犯人对共犯的 结果负共同责任,其中包括对法益侵害结果负共同责任, 而既遂实质就是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益造成侵言,所以共同责任首先就是 对既遂的共同责任。
(3)甲、乙共谋杀害丙,以为丙在草丛中,共同开枪射击, 但草丛中不是丙而是丙的一只狗。由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 不存在重合的部分,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疑难问题的思考

关 系界定 的范 畴迥 异 。行 为 共 同说 认 为 , 犯 是 产生影 响 , 共 因此本 文 所研 究 的共 犯 错误 具 体 是 以 数人 用共 同 的行 为 实施 各 自的犯 罪 意 图 的犯 罪 ; 成立共 犯 关 系作 为 前 提 条 件 的共 同犯 罪 之 事 实 犯罪 共 同说认 为 , 数人 共 同 进行 某 一 特 定 的犯 罪 认识错 误 。另外 , 如 实 行过 限等 问题 主要 涉及 诸 是共 犯 。5部分犯 罪共 同说 认 为 , 即使 数 人实 行 是否 成立 共犯关 系 , 必纳 入 错 误论 解 决 。采取 _ “ 不 的行 为是 跨越 不 同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 , 这些 构 成 的共 犯错 误 分 类 方 式 是 将 共 同 犯 罪 事 实 认 识 错 但 要 件 是 同 质 的 , 有 重 合 性 时 , 应 认 为 是 共 误 划分 为 同一 共 犯 形 式 内 的错 误 和 不 同共 犯 形 具 也 犯 。 ¨与 此相适 应 ,一般 持犯 罪 共 同说 者 , ”6 “ 在共 式 之 间的错误 . 谓 同一 共 犯 形 式 内 的错 误 包 括 所 犯错 误 问题 上往 往 主张 具体 的法 定 符合 说 , 行 共 同正犯 的错 误 , 唆犯 的错 误 以及 帮助 犯 的 错 持 教 为共 同说 者 , 般 是 采 取 抽 象 的符 合 说 。 再 误 , 中后 两 者 具 有 相 似 性 , 称 为 狭 义 共 犯 的 一 ” 其 可 如 , 国传统 上认 为 教 唆犯 、 我 帮助 犯 具 有 独立 性 , 错 误 。所 谓 不 同共 犯 形 式 之 间 的错 误 包 括 正 犯 正 如 今不 少学 者如 张 明楷 教授 提倡 从 属性 说 , 本文 与 教 唆犯之 间 的认 识 错 误 、 犯 与 帮 助犯 之 间 的 亦 承认 共犯 之从 属 性 。根据 共 犯 从 属性 说 , 唆 认 识错 误 、 唆犯 与 帮 助 犯 之 间 的认 识 错 误 等 , 教 教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认识错误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认识错误。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刑法高频考点共犯与认识错误的复习笔记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身份司法考试刑法:胁从犯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之犯罪预备(一)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1.共同正犯的错误共同正犯的错误,包括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相异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都应采取法定符合说。
(1)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都认为对方是丙,实际上杀死的是丁。
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没有击中丙,却击中了丙身边的丁。
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乙。
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乙共谋杀害丙,以为丙在草丛中,共同开枪射击,但草丛中不是丙而是丙的一只狗。
由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不存在重合的部分,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4)甲、乙共谋杀害丙,都开枪向丙射击。
甲打中了丙身边的狗(狗的价值数额较大),乙什么也没有打中。
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同正犯;由于过失毁坏财物不可罚,因而不成立毁坏财物犯罪。
(5)甲与乙共同加害丙,但甲持杀人的故意,乙只持伤害的故意,丙由于受伤而死。
甲与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对甲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对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教唆犯的错误教唆犯的错误,是指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与正犯所实现的结果不一致。
1)丙与丁并排站立,甲教唆乙“杀死站在右边的丁",乙却听成了"杀死站在左边的丙”,开枪射击,导致丙死亡。
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教唆乙杀死丙,乙开枪射击丙,却打中了丁。
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实际上是丙饲养的狗。
相同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

一是相同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刑法中对象认识错误即属于这种认识错误。
例如陈某教唆丁某去强奸李某,丁某却将王某当作李某强奸了。
在这里,丁某无论强奸的是王某还是李某,都构成强奸罪。
但陈某教唆的强奸对象是李某,而不是王某,对于陈某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教唆既遂,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肯定说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类似的教唆结果仍然构成教唆犯罪既遂。
否定说认为类似情况不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教唆者不构成教唆未遂。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上述案件中的认识错误是发生在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对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同单独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一样,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就本案而言,实行犯丁某构成强奸犯罪既遂,教唆犯陈某亦应构成教唆犯罪既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可能由于认错了对象而造成其他后果,因而必须研究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以区别与客体认识错误。
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如行为人本想毁坏甲的财产,但误把乙的财产当作甲的财产给毁坏了。
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因而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既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犯的成立。
所以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对象甲和对象乙在体现着相同的法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认定标准: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
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
甲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
甲⼄在故意杀⼈罪上不成⽴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为:1、共同实⾏过限;2、帮助-实⾏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要点缺乏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也可以是暗⽰(⼼照不宣)。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6、⼆⼈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7、(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8、⽚⾯共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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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考点精讲】原则上适用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采取法定符合说解决问题。
如甲与乙共同杀丙,却误打死了丁,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如甲教唆乙杀丙,丙却误杀了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但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存在特殊之处,这是我们需要重点把握的。
【真题示范】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二第18题)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答案:B解析:甲、乙共谋杀害他人,并且实施了开枪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至于说没有击中被害人,被害人没有出现死亡的后果,可以认为成立共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甲、乙分别开枪,射击被害人,整体上看是刑法上的一个危害行为,甲的行为又造成文物损毁的,又触犯了过失毁损文物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想象竞合犯。
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想象竞合犯是按照从一重罪重处罚的。
A 选项,甲不成立故意的毁损文物罪,而是过失的毁损文物罪;B选项,是正确的;C 选项,甲成立想象竞合犯,刑法在这里没有特殊的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D 选项,这种情形不属于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中行为人有数个犯罪行为,每个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但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例题演练】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丙刚好离开,实际上只毁坏了丙的贵重财物。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D.甲成立过失毁坏财物罪答案:ABC解析: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丙刚好离开,实际上只毁坏了丙的贵重财物。
甲与乙都具有杀人的故意,分别实施了杀人的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
乙的实行行为毁坏了他人财物,但刑法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才成立犯罪,故对该行为不能独立定罪。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对于共犯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原则上也适用关于单独犯认识错误理论来解决。
即根据法定符合说解决。
例如,甲乙丙共谋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甲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害,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承担犯故意杀人既遂罪责。
在共同犯罪中还会发生共犯人之间相互发生的一些认识错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加以认定。
如即使共同作案时,各犯罪参与人故意性质(或内容)不一致的,各人也仅在具有故意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超出本人故意范围的行为不负(共犯的)刑事责任。
例如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甲、乙在故意杀人范围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甲又过失造成文物毁损的结果,不在乙故意范围内,对过失毁损文物的后果甲单独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责任。
再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刀砍丙致丙受伤的,二人仅在重合限度内(故意伤害)成立共犯,乙对甲故意杀人(未遂)不负刑事责任。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乙成立故意伤害罪。
如果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刀砍丙致丙死亡的,同理,甲单独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乙仍仅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限度内承担罪责。
但是,在造成加重结果的场合,只要一人的行为(如抢劫)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加重结果),全体参与抢劫的共犯人均共同负(抢劫)结果加重责任。
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与教唆人表达的内容不一致时,发生教唆犯的错误。
对于教唆错误,同样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即(1)如果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不影响教唆成立。
如甲教唆乙入户盗窃丙,乙实行时误入丙的邻居丁家窃取了财物,不影响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
如果在构成要件范围内完全不同时,则教唆人属于“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如甲教唆乙到丙家盗窃,乙没有实施盗窃却对丙实施了强奸。
甲属于教唆未遂(盗窃罪),乙属于强奸罪。
类似例子如,甲雇乙杀丙,乙仅对丙进行故意伤害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乙成立故意伤害罪。
(2)如果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的罪部分一致部分不一致时,在重合限度内可成立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盗窃丙,乙对丙实际进行了抢劫,则甲乙二人在盗窃限度内成立共犯,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且属于被教唆人(乙)犯了被教唆的罪,乙成立抢劫罪。
对此,按照“教唆――实行过限”处理原则解决也可得出相同结论。
(3)如果甲教唆乙盗窃丙,乙对丙盗窃未遂时,则该共同犯罪未遂,甲也仅承担“犯罪未遂”的罪责。
(4)被教唆人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教唆犯一般应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帮助犯的错误,一般可参照上述教唆犯错误的解决办法。
如甲乙共谋盗窃丙家,甲在户外放哨乙进入丙家却实施了抢劫,甲在盗窃限度承担罪责;或甲以为乙欲伤害丙而借刀给乙使用,乙却使用该刀对丙实施故意杀人罪行为,甲仅在故意伤害(致死)限度内承担罪责。
对此,按照“帮助――实行”过限的处理原则解决也可得出相同结论。
教唆、利用他人犯罪时发生了细枝末节的错误一般不影响教唆的性质,(1)如甲以为乙不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唆使乙盗窃,而乙实际已满16周岁的;或者相反,甲以为乙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唆使乙盗窃,而乙实际未满16周岁的,对甲均按照盗窃罪之教唆犯处理。
(2)甲以为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唆使乙犯罪,乙实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或者相反,甲以为乙是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唆使乙犯罪,乙实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对甲均按照教唆犯处理。
(3)甲以为乙不知情而利用去犯罪,而乙实际知情的,对甲仍以教唆犯处理。
1、对合双方可能是同案犯但一般不适用共犯规定如行贿罪与受贿罪,可能双方都构成犯罪,但不认为是必要的共犯,通常不适用总则共犯规定。
★对合双方的性质(1)各方行为在法律上均被规定为犯罪,但罪名不同:①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③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④收购赃物罪与销售赃物罪;⑤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⑥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订合同失职罪;⑦销售赃物罪与收购赃物罪;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⑨受贿罪与行贿罪;⑩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⑾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
需要说明的是:①这里所称“不同罪名”包含选择罪名,如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如果同一人既有出售假币又有购买假币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并非典型的异种数罪。
②对合双方的行为在法律上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际案件中未必双方都构成犯罪,如甲向乙索贿,乙无奈给甲财物但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甲构成受贿罪,但乙不构成行贿罪(不构成犯罪)。
再如甲向多人出售假币数额较大,构成出售假币罪,但是购买者如果购买假币数额不够较大的,不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各方行为在法律上均被规定为犯罪,且罪名、法定刑相同: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②非法买卖核材料罪;③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④重婚罪(第258条)⑤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⑦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⑧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需要说明的是:①这里所称“罪名相同”,是指对和双方的罪名相同。
如甲向乙出售枪支,乙购买,甲乙二人不仅均构成犯罪,而且罪名完全相同,即非法“买卖枪支罪”。
②对合双方的行为在法律上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际案件中未必双方当事人都构成犯罪,如甲有配偶与乙重婚,乙受甲蒙骗不知甲有配偶,甲构成重婚罪而乙不为罪。
(3)一方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被明文规定为犯罪①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购买侵权复制品行为;②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与购买间谍专用器材行为。
③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购买、受赠珍贵文物行为;④倒卖文物罪与购买文物行为;⑤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与购买、受赠文物藏品行为;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购买淫秽物品行为。
⑦出售毒品与(吸毒者)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食的。
⑧制售伪劣商品与购买(消费)的行为应注意:①“对于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对合行为能否按照共犯处罚,是刑法上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对这一问题,人们理所当然地给予了一个否定的答复,因为这显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这里所说的“否定回答”是指不能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假如一方有帮助教唆行为的,不排除可构成对方的共犯。
②对于上述(1)和(2)中列举的各方行为均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对合情形,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A、一般没有必要,因为司法实务普遍认为“贩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不是共犯,但属于同案犯”。
直接按照分则条文的规定,对各方适用各自触犯的法条定罪处罚即可。
例如监管人员甲私放在押人员乙,乙脱逃,甲构成司法在押人员罪、乙构成脱逃罪。
再如甲拐卖来妇女卖给乙,乙买入,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B、但不能排除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如果双方有共同的利益、需求,事先通谋、分工合作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甲乙二人合作贩运假币,甲从外地购买假币并运输至某地,乙负责销售,甲乙二人构成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共犯。
聚众犯罪,如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的,则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处罚。
只处罚首要分子的:①242条: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②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
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①269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②289条: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③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对首要分子,处……;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④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⑤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对首要分子,处……;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参与者均可罚的:317条: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其他参加的,处……;309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处……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