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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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这一问题很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考生应当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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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手段的错误:

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按客观说,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都是不能犯,应认定为无罪;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构成未遂。

(二)对象的错误:首先看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还是不同性质对象之间的错误。

1.相同对象的错误:是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由于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显然违背一般人的直觉,因而具体符合说在这一问题上已抛弃传统观点,向法定符合说靠拢,也认为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不需要分别分析,直接视为没有错误进行处理。就司法考试而言,2010年以前,是按照两种观点在这一问题上学术观点不同不同给的答案;2011年以后,是按照具体符合说已经向法定符合说趋同给的答案。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11年)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10年)54.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2.不同对象的错误:包括三种情况

(1)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定意外事件或过失犯罪。

(12年)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D)

(12年)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08延)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

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D)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如深夜蒙面抢自己爱人的包,猎枪打仇人打的是猪,把将男的误认为是妇女强奸,将死人当活人杀害,把手纸当钞票盗窃,把练功券当现金盗窃。

与手段认识的错误一样,存在不同看法: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定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

考试时做题的判断方法:显然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紧迫危险的,定未遂;显然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紧迫危险的,认定为无罪;难以认定是否有紧迫危险的,定未遂。因为按照传统观点,迄今也是多数学者的观点,除迷信犯,都应当认定为未遂。

按照周光权教授的看法,下列情形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紧迫威胁,应认定为未遂:①扣动枪支的扳机,但子弹在此之前被他人意外卸掉了;②黑夜里,对准被害人一直睡觉的床开枪,但被害人临时起床上厕所了;③将手伸到被害人口袋中盗窃,但被害人的钱包在1小时前被其他小偷偷走了;④对被害人投毒,事后鉴定,投放的剂量太小,不可能造成死亡后果;⑤对准被害人胸部射击,但子弹恰好打在早有防备的被害人的防弹衣上,被害人毫发无损。法律敎育网

(09年)52.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

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05)7.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B)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3)甲物当乙物,两物在刑法里性质不同,触犯的罪名不同: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通常按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

在这种情况下,就意图侵犯的对象而言,是故意犯罪;就实际侵犯的对象而言,是过失犯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由于故意犯罪通常比过失犯罪处罚重,因而通常按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

但是以下情况例外:行为人意图侵犯的是物,但实际上侵犯的是人,致人重伤、死亡时,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极为重要,即使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重。

例如,偷钱时偷到了枪定盗窃罪;偷枪偷到了钱定盗窃枪支罪。意图强奸尸体,实际上对方是活的,定侮辱尸体罪。

(11年)11.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08延)16.甲在8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让儿子在楼上盯着,自己跑下楼去拣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甲经多方询查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乙的行为构成何罪?(B)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三)打击的错误:传统上认为不属认识的错误,现在认为也属认识的错误。解决的方法与对象认识的错误完全相同。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

参考答案是错误的,D也是错误的。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10年)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D)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四)因果关系的错误:就司法考试而言,重点应掌握三种情况:

1.狭义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但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认识发生错误。

这种情况也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12年)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07年)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2.事前的故意: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行为,也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以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前一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后一行为造成的。

这种情况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10年四卷案例)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故意杀人罪既遂)

(08延)4.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07年)54.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D)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还没有实施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就引起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按预备行为能否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实际的损害分两种情况处理:能够造成实际损害的,认定构成既遂;不能造成实际损害的,以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12年)5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D)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08年)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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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客 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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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2.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数额达到100万的;法律敎育网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出版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不能定的定本罪(非法出版); 4.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5.销售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刷卡套现) 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法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6.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非法发行基金) 注意: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发布后,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定非法经营罪;《修正案七》通过后,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09年)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错误) (09年)57.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AC) A.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B.乙非法组织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C.丙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证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内容提要:刑法中错误问题涉及总则中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内容我国现 行刑法典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错误问题的判断需要从故意本体论引申 错误论涉及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两方面,研究的是主观认识和客 观事实不一致情况下能不能对行为人故意归责的问题。本文着重讨论了刑法中事实 错误的基本概念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键词:关键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念分析 认识错误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认识错误问题的判断与分析关系到如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一般而言,根据错误是对事实还是对法律的不知或误认作为标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即事实认识错误。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主要是有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价值在于确立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以及成立何种程度的故意。传统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紧密联系表现在事实错误阻却故意。在分析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联系时,首先要事实错误阻却的是什么意义上的故意,到底是不是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不是一般的行为故意,不仅是对行为事实的主观反映,而且要对事实的性质予以评价,也就是要明知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1〔1〕。也就是说,犯罪故意与行 为故意并不是一对同义的概念。由此,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的是犯罪故意,而不是行为故意。事实错误是以存在行为故意为前提的,即行为意图为前提的。行为意图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以及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对行为事实的认识。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的系表现在:当行为意图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要素完全认识到时,行为意图就和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就不能排除故意,行为也就构成故意犯罪;当行为意图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素部分认识到时,如果没认识到的要素并不是此罪成立所必须的要素,那么就把行为意图视为与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错误也不阻却故意,行为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意图没有认识到的要素属于成立此罪所必须的要素,行为意图就与犯罪故意不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也就阻却故意,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一直以来,作为刑法认识错误类型之一的事实认识在刑法学教科书中都未有详尽的表述和分析,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定义的表述也不大一致。有的学者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也有的学者 〔1〕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6.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司考重点辅导之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考{试大}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保险诈骗罪,事实上成立保险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显然,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嗣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那处理原则呢? 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解决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针对各种学说,,们通常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我是根据主客观一致的新理论来回答你,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刑讯逼供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刑讯逼供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刑讯逼供罪。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讯逼供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诬告陷害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绑架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伤害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侵犯知识产权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治安联防队员、保安不构成本罪,私设公堂的定非法拘禁罪,打死打伤的转定杀人、故意伤害罪。 (二)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仅仅是涉嫌违法者。 (三)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不能是为了逼取证言。 (四)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目的不同:逼取口供——体罚他人。 (五)致人伤残(要留下后遗症)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造成轻伤的都不需另定罪名。 展开一点:其他许多犯罪,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侮辱、妨害公务、抗税等都是如此。法律敎育网 (12年)60.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D)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12年)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11年)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请回答第88-91题。 (11年)90.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 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犯罪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错误认识 (一)假想犯罪 (二)假想不犯罪 并不能因为误解而逃避责任 (三)行为人对自己应承担罪名、刑罚有误解 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 二、事实上 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 己的事实情 况不正确理 解 (一)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 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却实际侵犯另一客体 1.可反映客体错误的,又称非同类对象错误 (1)把甲当作乙侵害, 甲乙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想象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理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侵害 按故意未遂处理 (3)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侵害 (主观无故意) 主观有过失,为过失犯罪;主观无过失为意外事故 2.客体无错误 把甲当作乙来侵害,甲乙反映相同的社会关 系,行为性质相同 故意既遂,而不是过失 (二)犯罪工具、 手段错误 将不能发生侵害结果 的手段工具用于侵害 1.相对 不能犯 在具体条件下不能,在别的条件下可以 手段工具不能犯,未遂 2.绝对 不能犯 客观上根本不能发生危害 因无知采用迷信等手段,无重大社会危害性,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性质认识 错误 把不存在的行为当做正在进行的行为,进行防卫,为假想防 卫,把自己的行为当做法律允许的行为 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犯罪主体 有过失的为过失犯罪,犯罪主体 无过失的为意外事故 (四)因果关系认识 错误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故意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故意未遂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 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 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刑法,事实,错误]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 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 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 错误也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认识产生了错误,但错误却没有超过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得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又被称作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自己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且各自隶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理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般又被分为两大类: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误把A对象当作是B对象,并且A对象和B对象犯罪构成不相同。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自己本身的行为偏差,导致自己意欲攻击的对象A和实际攻

司考刑法中常考点总结

刑法中常考点总结 总结1: (1)盜窃普通财物,然后出卖,只定盗窃罪,出卖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盜窃违禁品(枪支、假币、毒品、淫秽物品、文物),然后出卖,先定盗窃罪,出卖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各自出卖类犯罪(买卖枪支罪、出售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然后并罚。 总结2 结合犯1:前罪+后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绑架+杀人=绑架罪。 (2)拐卖+强奸=拐卖。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毒品罪;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罪。 这些结合是因法律规定而导致。若无法律规定,依原则,两个行为犯两个罪应并罚。 总结3 结合犯2:前罪+后罪=后罪。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总结4 刑九修改的罪数问题: (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以后遇到,绑架行为同时过失致死,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数罪并罚。 总结5 假币犯罪的罪数。 (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a.伪造+使用=伪造;b.购买+使用=购买。 (2)并联关系,并罚。a.出售+使用,并罚。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 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 (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 (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 (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 财产罪中的“多次”。共四个: (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 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 (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甲是盗窃。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甲是盗窃。b.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甲是侵占。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这一问题很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考生应当重点掌握。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与过失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单位犯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因果关系 主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手段的错误: 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按客观说,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都是不能犯,应认定为无罪;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构成未遂。 (二)对象的错误:首先看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还是不同性质对象之间的错误。

1.相同对象的错误:是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由于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显然违背一般人的直觉,因而具体符合说在这一问题上已抛弃传统观点,向法定符合说靠拢,也认为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不需要分别分析,直接视为没有错误进行处理。就司法考试而言,2010年以前,是按照两种观点在这一问题上学术观点不同不同给的答案;2011年以后,是按照具体符合说已经向法定符合说趋同给的答案。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11年)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司考刑法命题人必考观点汇总汇总

司考刑法命题人必考观点汇总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 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

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金君瑶* 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 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 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 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 没有被采纳。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相统一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罪责认定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近年来,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很多人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张明楷教授讲得更为具体,主张“应当在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之内认定犯罪,即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之内成立较轻的犯罪的既遂犯”,

也就是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作为重罪的未遂犯处理,例外情况,在重罪和轻罪重合的范围之内予以处罚。但是,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统一?实践当中的操作的相关的规定还不完善。所以使用起来就不象黑字白纸上的理论那么简单了。但总的来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原则上排除犯罪故意,对所认识的事实,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就所发生的事实,成立过失犯,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但是,在所认识的事实和现实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实质性重合的情况下,就重合的内容,不排除故意;是否重合,结合具体犯罪构成内容,具体分析。 (二)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相关理论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我国学者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而在国外,有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对立。近年来,在我国也已经开始使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等理论观念来说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1、主客观相统一说,在处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时,要坚持犯罪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不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来定罪量刑,也不单凭客观后果而把罪责强加于人,而是看现实中所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认识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反过来,如果未超出此范围,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应当行为人所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在这里又分两种观点,一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能在构成要件上完全相同,才认为是主客观相统一,就是严格的限制事实认定。二是,在法定符合的范围内,考虑主客观相统一。这两种观点一个是严格按照事实统一,一个是在法律符合反面考虑的,本人以为第一各观点是绝对化的观点在现实操作当中很难作到所以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一、刑法总论 1、刑法概说 (1)刑法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犯罪构成理论:先客观后主观判断顺序,(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2、不法要件(客观要件) (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7)不作为, (8)因果关系 3、责任要件(主观要件) A、责任能力 (9)刑事责任年龄;(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 B、责任形式 (11)故意的认识要素;(12)故意,过失的区分;(13)认识错误的处理 4、犯罪排除事由 (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5)被害人承诺 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6)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7)未遂与不能犯 6、共同犯罪 (18)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承继共犯,间接正犯,共犯从属说,教唆犯,共犯与身份,部分中止,共犯脱离,共犯认识错误 7、单位犯罪 (19)单位犯罪(司法解释) 8、罪数形态 (20)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21)分则规定 9、刑罚体系 (22) 禁止令,社区矫正;(23) 死刑;(24)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10、刑罚裁量

(25)累犯;(26)自首;(27)立功;(28)数罪并罚 11、刑罚执行 (29)缓刑,减刑,假释 12、刑罚消灭 (30)追诉时效 二、刑法分论 13、分论概说 (31)法条竞合 14、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3)强奸罪,猥亵犯罪;(34)非法拘禁罪;(35)绑架罪;(36)拐卖妇女、儿童罪;(37)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 (3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39)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0)人体器官类犯罪;(41)重婚罪,强迫劳动罪 15、第5章侵犯财产罪 (42)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43)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夺罪; (44)敲诈勒索罪;(45)盗窃罪(五种形式);(46)诈骗罪(与盗窃区分);(47)侵占罪(与盗窃区分);(48)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6、第8章贪污贿赂罪 (49)国家工作人员;(50)贪污罪;(51)挪用公款罪;(52)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53)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7、第9章渎职罪 (54)本章法条竞合,罪名认定,罪数;(5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56)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57)本章其它罪名 18、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58)公共安全的含义;(59)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0)破坏公用设施犯罪;(61)涉枪犯罪;(62)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19、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4)走私犯罪; (6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6)假币犯罪,洗钱罪;(67)

法硕考研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硕士考研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概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 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这叫“假想的不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这叫“假想的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 (1)对象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 名词解释 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典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侵犯知识产权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侵犯知识产权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侵犯知识产权罪。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危害税收征管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金融诈骗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注意:本节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注意一罪与数罪: 1.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无需从重)。 2.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二、侵犯著作权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一)一罪与数罪问题: 1.侵犯著作权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定侵犯著作权一罪。 2.侵犯著作权,同时明知是他人侵权复制品而销售的,数罪并罚。

(二)本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定本罪不定诈骗罪。法律敎育网 (09年)14.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B) A.按诈骗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 B.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C.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D.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点掌握行为方式: 1.以盗窃(不定盗窃罪)、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论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系本0803班梁永祥 指导教师[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本文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入手,在借鉴了外国刑法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原则的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在事实认识错误方面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和科学的认识,并能引起法学同仁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罪责认定 引言 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是犯罪主观方面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问题。因为这种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犯罪故意,而且影响到行为人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负过失责任,亦或是不负责任。事实认识错误论的宗旨就是解决发生事实认识错误是否排除行为人对于所发生事实成立犯罪故意,是否承担故意罪责。它对于保证刑事责任的正确归结,有效的排除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合理地解决行为人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从而使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述 (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 关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可谓林林总总。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倾向于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认识不一致。这种局限于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比较狭义的,因为根据这一定义,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就只能被单独列为一类错误而排出在事实认识错误范畴之外;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基本上也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与客观发生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不相一致”。①我国大陆学者也有诸多表述。一种观点认为,事实认识错

刑法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为什么在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中不能按照数罪并罚处罚?(教材366) 2、为什么间谍罪在牵连其他犯罪的情形下是一罪从重处罚而非赎罪并罚?(教材373) 3、为什么叛逃罪不能与为境外组织、机构、个人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罪数罪并罚?(教材 371) 4、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的利益,而是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奋战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及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稳定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5、以下行为不构成叛逃罪,系正常行为: A公务员某甲生病住院期间,以亲友之邀为名逃至他国,与单位脱离关系。 B乙某曾经担任政府主要领导,在其退休期间,出国探望亲属。 C在境外打工自力更生而非投靠境外组织。 D出国考察学习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则不宜认定为叛逃罪。 E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6、间谍罪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到M国探亲,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过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叛逃罪B.间谍罪C.叛逃罪和间谍罪并罚D.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本题选B。本案中,甲系接受国外组织指派的任务,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构成间谍罪。同时,间谍罪只是用于一罪。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军人。故而其他选项不正确。 补充:间谍罪是可以境外人单独完成。 7、投敌叛变罪 某甲系一国有企业干部,后来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投奔敌人营垒,假如该国间谍组织,后来在受该组织派遣回国执行间谍任务时被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对甲的行为如何处理?A间谍罪B投敌叛变罪C间谍罪和投敌叛变罪并罚D构成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本题选B。甲某行为系投敌叛变和间谍罪,但间谍罪系投敌叛变罪的一个构成条件即危害行为,故前者包含后者,只定一罪。 但是如果问构成什么罪则是C,如果说处理只能是B。 8、甲某系北京某工厂钳工,1969年被下放到农村落后,家庭经济条件拮据。为谋生,其便想逃往他国,结果在偷越边境时被我国边防人员抓获。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必须是情节严重,在国外实施危害国家利益行为,偷越3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因偷越被行政处罚1年内又偷越。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我国某通讯社工作人员应香港地区某报社记者之约设法为其获取涉及对台政策的文件。按规定,此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该工作人员到社长办公室趁社长不在复制文件发送给对方,并获利20000港币。该工作人员构成() A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 本题选A。 10、行为犯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 11、投降敌人为敌人效力不一定是间谍罪,还可能是叛逃罪等。 1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惩罚措施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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