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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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

对刑法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

对刑法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

由于这种认识错误关系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更应该值得我们去认真对待。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原因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去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这类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把无罪误认为有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并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

例如:行为人辱骂张三某天外出会被车撞死张三那天外出时正好遭遇一起交通事故而死亡行为人得知张三那天外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消息后认为自己辱骂张三的行为导致了张三死亡构成了犯罪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在法律上不影响对该行为人认定为无罪。

2.把有罪误认为无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例如:行为人盗取他人财物后刚一出门就感觉害怕和后悔就立即返回把财物又放回原处离开的行为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我国刑法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是盗窃犯罪由于心理因素把已经盗取的财物又返回的行为作为了法院量刑环节处理。

刑事违法性并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对于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哪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例如:行为人强奸妇女后因害怕被害人告发又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强奸罪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这种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

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什么意思

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什么意思

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什么意思在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意思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我国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注意: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或者相反,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的,属于未遂犯和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例如,甲误把丙当作乙杀害,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第一,理论上有人主张,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实施了杀人行为,当时甲在主观上也是追求丙这个特定人的死亡,在具体的事实层面主客观一致,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甲对乙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甲对乙根本没有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

第二,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事实。

(2)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对事实认识的错误与定罪

对事实认识的错误与定罪

徐 少 平
法 徘保 护 。
三、 行 为性质认识的错 误与定罪
行 为性 质认 识 的错误 , 是 指行 为 人 由于对 某 种 客观 事 实产 生 误解 , 而 导致其 对 自己实施 的行 是否 具 有危 害 社会 性 质 的
主观 认 识 与客观 实 际不 符 。例 如 , 盗 窃犯 某 甲盗 窃 了一 辆 摩托 车, 谎称 是朋 友委 托 转让 而请 求修 理 摩托 年 的个 体 户某 乙代 为 讲 明销 售后 给 乙…‘ 笔 劳务 赞 。 乙听信 了 的 谎 苦, 想办 事 实认 识 错误 , 是 指行 为人 所认 识 的事 实与 现实 发生 的真 销售 , 法将 车 销售 了f l I 去 。此 案 中 , 乙的 行 为的 实 际性 质是 代 为 销售 实情 况 在 刑法 评 价一 t - . 有重 人 差 别 。 这利一 认识 错 误大 致有 以 F 赃 物 , 但 由于他 不知 道摩 托 车是 甲盗窃 来 的 , 从 而对 自己行 为 儿 利 。 的实 际性 质产 生 了错 误 的理 解 。这 就 排 除 了他 代 为 销 售 赃物 客体认 识的错误与定罪 的犯罪 故意 , 不 能 认定 为 销赃 罪 。 客体 认识 错 误 , 是 指行 为 人对 客观 上是 否存 在被 侵 害的客 四、 手段认识的错误与定罪 体 发 生 了错 误 认 识 。包 括行 为 人 实施 犯 罪 行为 时 洪认 为 存在 手 段认识 的错误 , 包括 方法认 识 的错 误帚 具认 识 的错 误 , 犯 罪客 体而 实 际 上不 存在 , 或 误认 为不 存在 某种 犯罪 客体 而 实 或工 具) , 与其 预想 的于 段 ( 或 际 上存 在 , 或 意 图侵 害某利, 犯 罪客 体而 实 际上侵 害 了另 一利, 犯 是指 行为 人实 际采用 的犯罪 手段 ( 在 性质 或 作用 上 不符 , 从而 末 能发 生 预想 的 危害 结 果 的 罪 客体 。客体 认 识错 误通 常 是 由对象 认 识错 误所 引起 的, 但该 工 具) 例 如 , 行 为人 误 把 白糖 、 碱 等无 毒 物 当作 砒霜 等 毒 药 去 对 象 的不 同体 现 了社 会 关系 的不 同。因 此 , 客 体 认识 错误 可 能 情 形 。 误 用空 枪 、 坏枪、 哑 弹去 射 杀他 人 , 而 未造 成 致人 影 响罪 过 形式 、 犯 罪 的既遂 与 未遂 , 甚至 可 能影 响犯罪 的成 立。 杀 人 。又如 , 在 这 类情 况 下并 不 是行 为 人所 选择 的犯 罪: I 具、 例如, 在 公共 场所 侮 辱妇 女 , 被# b ; t l 执行 任 务路 过 的两个 死亡 的结 果 。 而 是行 为 人对 实 际 来犯 罪 的 手 身着 便 服 的 公安干 臀 手 } i 获, 此 时 甲的三 个儿 H 友 乙、 丙、 J 一 误 认 为 办 法本 身不 能造 成犯 罪 结果 , 即行 为人 对投 毒 手 段 、 办法 所采 的 毒 I - } J 与人 打 架 , 就t 前用 拳头 、 酒 瓶猛 击两 个 公安 于警 , 将他 们 打 段 的性 质 发生 了误解 , 弹药 这些 犯 罪 I : 具 的 实 倒在 地 , 造 成轻 伤 , 甲、 乙、 丙、 丁四 人…齐 逃 走 。 在这 个案 件 中 , 药 以及 枪杀 于段 和 方法所 采 用 的枪支 、 从而导致犯罪结 』 f : 来发生 。一般 如粜 乙、 丙、 丁 知道对 方是 j 在 执行任 务 的公安干警 , 就 构成 《 刑 际效能发生 了错误的认识, 行 为人 具 播犯 罪 的主 客观 要 件 , 只 是 由于 其 主观 I 对犯 法》 第2 7 7条 规 定的 妨害 公 务罪 。但 具体 情 况是 他们 不 知道对 而 亩 , i : 具 的预 想 与实 际采用 的工具 在 性质 与 作用 上 不符 , 而 导致 方 的身 份 , 以为对 方是 与 甲打架 的 公民 , l 而应 认定构 成《 刑法 》 罪: 应 按未 遂犯 追 究行 为人 的刑 事资 任 。但 若 在迷 第2 3 4条 规 定的 故意 伤 害罪 。换 言之 , 乙、 丙、 丁 三人 意 图侵 害 犯 罪未 能完 成 , 信 犯 的场合 , 的是 公 民的 生命 健康 权 , 却 由于认 识错 误 , 而 实 际上 侵 害 了 U l J 如果 是 由于 行为人 极 端迷 信 愚眯 无 知 1 , 而 采 取在 任 何情 家 工作人 员 j E 在 执 行 的正 常公 务 活动 。对 这种 客 体认 识 错误 况 下 都不 可 能造 成 危 害 的迷 信 手段 来 实 现 自己的 犯 罪 意 图 的 的 案仆 , 应 当按行 为 人意 图 侵害 的客 体 定罪 。 场合, 为迷 信 犯所 采用 的手段在 任 何情 况 下都不 可 能给 社 会 二、 对象认识的错 误与定罪 造成 实 际的危 害 , 埘刑 法所 保护 的社会 关系 不存 在现 实 的威胁 , 对 象 认 识错 洪 , 是指 行为 人主观 上 所认 识 的行 为对象 与其 所 以行 为人 不 负刑 事 责任 。例 如 , 行 为人 将 仉家 的 名字 刻 成 爪 行 为 实际 侵 害的 对象 不 村 j … 致 。对于 对 象认 识错 误 , 应根 据 不 偶 , 每 日针刺 刀砍 , 自以为可 以致 仇 家死 亡 , 这就 是 典型 的迷信 刚情 况 分 别 处理 : 犯 对 手段认 识 的错 误 。 l 、 具 体 的犯 罪对 象在 行 为时 不存 在 , 行为人 误认 为 所要侵 五、 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与定罪 害 的对 象 存 存而 实施 犯罪 行 为 , 因而致 使 犯罪 未完 成 的 , 应 定 行 为人 对 自 己所实 施 的 行 为雨I 所 造 成 的结 果 之 问 的 为犯罪 末 遂 。例 如 , 行 为 人误 将野 兽 、 牲畜 、 物品、 尸体 当作 活 果 关系 的 实际 发展 过程 有错 误认 识 , 对 此应 按 照主 客观 十 1 1 一 致 人 而 开枪 射 杀的 , 应 令其 负故 意 杀人 罪 未遂 的刑 事责 任 。 的刑事 责任 原则 的要 求 , 具体 分析 和 解 决这 种错 误认识 是 否 影 2 、 犯 罪对 象 在行 为 时本 来存 在 , 而行 为人 误 以为 不存 在 。 响 行为人 的刑 事责任 。 果关系 的错 误主要 包括 以下 情 况: 例如, 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 误把非不法侵冉人 l 、 行 为人 洪认 为 自己的行 为 已经 发生 了预 划 犯罪 结 果 , 而 作 是不 法 侵害 人进 行 防 : I ,这 类情 况 下显 然 不是 故意 犯罪 , 事实 i : 并 未发 生这 种 结果 。例 如 , 甲预 谋 杀 乙 , 便 持棒 将 乙击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过 失犯罪 , 或是意外事f t : 。 晕 ,以为 已经 致 乙死 亡 而离 去 , 后 乙遇救 末 死 。这 睛况 F 不 3 、 H一 质 具体 对象 错 误 , 不影 响行 为人犯 罪 的性 质 。例 影 响 甲构 成故 意 杀人 罪 的成 立 , 仪 属 于 犯罪 未遂 而 已。 如, 行 为 人想 杀害 或伤 害 , 夜 晚持 刀潜 入 甲家 , 埘唾在 床 2 、 行 为人 所追 求 的结 果事 实 上是 由于 其 他 原因 造 成的 , 行 1 : 的人实施了杀害或伤害行为, 不料 当晚不在家, 睡在甲床 为人 却认 为是 白己的行 为造 成 的 。例如 , E } I 蓄 意杀 乙 , 晚潜 上 的是 L } l 的 弟 弟 乙 。行 为人 仍 应负 故 意杀 人 罪 或故 意 伤 害罪 但 并 末击 中 要害 , 乙当 时倒 地 昏迷 的刑 事 责任 , 为l { J 、 乙生命 健康 在法 律 上的价值 一样 , 同样受 在路 边树 林 巾 开枪击 巾乙 ,

论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法律系本0803班梁永祥指导教师[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本文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入手,在借鉴了外国刑法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原则的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在事实认识错误方面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和科学的认识,并能引起法学同仁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罪责认定引言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是犯罪主观方面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问题。

因为这种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犯罪故意,而且影响到行为人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负过失责任,亦或是不负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论的宗旨就是解决发生事实认识错误是否排除行为人对于所发生事实成立犯罪故意,是否承担故意罪责。

它对于保证刑事责任的正确归结,有效的排除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合理地解决行为人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从而使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述(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可谓林林总总。

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倾向于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认识不一致。

这种局限于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比较狭义的,因为根据这一定义,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就只能被单独列为一类错误而排出在事实认识错误范畴之外;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基本上也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与客观发生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不相一致”。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内容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概念,笔者认为这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关于错误论的间接法律根据。

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对错误就有明文规定。

这些国家研究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论往往是以本国的刑事立法为依据的。

例如:1976年西德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⑴行为人于行为之际,对于犯罪的法定构成事实所属情况欠缺认识者,不成立故意行为,但是对过失行为之可罚性不生影响。

⑵行为人对于行为之际有可成立较轻法规所定犯罪构成事实之情况者,惟依较轻法规处罚轻故意行为。

”该条文就是关于犯罪构成事实错误的规定;还有该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欠缺违法行为之认识,且此认识错误系不可避免者,其行为无责任,如系可避免者,得依第49条第1项减轻其刑。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之念。

一日,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家中门窗紧闭,于是心生一计,准备趁李某外出时,偷偷进入李某家中盗窃。

然而,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导致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2018年3月15日,李某外出购物,张某发现其家中无人。

于是,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

在翻墙过程中,张某不慎发出声响,惊醒了李某。

李某从梦中惊醒,发现家中被盗,于是大声呼喊。

张某误以为李某是小偷,遂与李某发生激烈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将李某打伤,并逃离现场。

李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张某抓获。

经审查,张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误将邻居视为小偷的事实否认。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误将邻居视为小偷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法律分析1.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导致双方发生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冲突过程中停止了盗窃行为,但并未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冲突过程中将李某打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并非故意伤害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作者:沈晓颜范豫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2期[摘要]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对认识错误的研究也不甚完备,我国刑法学界从不同角度出发也得出了不同的研究结论。

多种观点百家争鸣,都有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但即使理论上的研究再具体,在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仍然不一定能够清楚地辨别,所以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继续地研究探讨还是有其意义的。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法定符合说事实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其实际造成的客观犯罪事实之间并不一致。

在日本刑法典第38条第二款作了如下规定:“明明实施了本应是重罪的行为,但行为时不知属于重罪的事实的,不得依重罪处断。

”①例如,行为人欲射杀一头熊,但那并不是熊而是人,只要行为人对客体是人并无认识,对此行为则连过失杀人罪都算不上。

事实的错误一般分为具体性的事实错误和抽象性的事实错误,两者的区别在于该事实的错误是否在同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中。

一、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分析在具体性的事实错误中又大致存在着客体错误、方法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

1.客体错误,又称对象错误,即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对侵害客体发生辨认上的错误,以致侵害了非预想的犯罪客体。

例如:甲意图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将丙射杀。

一般认为客体的错误不阻却故意,客体错误仅仅是动机的错误。

主流的观点是法定符合说,如上述例子,乙与丙均属于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这一犯罪构成的客体“人”。

我国的学者认为,客体错误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意思,并且有明确具体的侵害目标;二是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另一客体,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改变自己的犯罪意图;三是未能对预想客体造成侵害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客体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

我国理论界通常把对象认识错误分为两类: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和异类对象认识错误。

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就是指行为人欲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误认的对象在性质上是同一类的,可以相互替代的,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

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金君瑶*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相统一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罪责认定(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近年来,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很多人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张明楷教授讲得更为具体,主张“应当在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之内认定犯罪,即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之内成立较轻的犯罪的既遂犯”,也就是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作为重罪的未遂犯处理,例外情况,在重罪和轻罪重合的范围之内予以处罚。

但是,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统一?实践当中的操作的相关的规定还不完善。

所以使用起来就不象黑字白纸上的理论那么简单了。

但总的来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原则上排除犯罪故意,对所认识的事实,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就所发生的事实,成立过失犯,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

但是,在所认识的事实和现实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实质性重合的情况下,就重合的内容,不排除故意;是否重合,结合具体犯罪构成内容,具体分析。

(二)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相关理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我国学者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而在国外,有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对立。

近年来,在我国也已经开始使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等理论观念来说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1、主客观相统一说,在处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时,要坚持犯罪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不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来定罪量刑,也不单凭客观后果而把罪责强加于人,而是看现实中所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认识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反过来,如果未超出此范围,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应当行为人所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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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金君瑶*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相统一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罪责认定(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近年来,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很多人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张明楷教授讲得更为具体,主张“应当在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之内认定犯罪,即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之内成立较轻的犯罪的既遂犯”,也就是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作为重罪的未遂犯处理,例外情况,在重罪和轻罪重合的范围之内予以处罚。

但是,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统一?实践当中的操作的相关的规定还不完善。

所以使用起来就不象黑字白纸上的理论那么简单了。

但总的来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原则上排除犯罪故意,对所认识的事实,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就所发生的事实,成立过失犯,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

但是,在所认识的事实和现实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实质性重合的情况下,就重合的内容,不排除故意;是否重合,结合具体犯罪构成内容,具体分析。

(二)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相关理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我国学者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而在国外,有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对立。

近年来,在我国也已经开始使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等理论观念来说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1、主客观相统一说,在处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时,要坚持犯罪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不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来定罪量刑,也不单凭客观后果而把罪责强加于人,而是看现实中所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认识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反过来,如果未超出此范围,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应当行为人所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

在这里又分两种观点,一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能在构成要件上完全相同,才认为是主客观相统一,就是严格的限制事实认定。

二是,在法定符合的范围内,考虑主客观相统一。

这两种观点一个是严格按照事实统一,一个是在法律符合反面考虑的,本人以为第一各观点是绝对化的观点在现实操作当中很难作到所以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2、抽象的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之间可以进行抽象地统一,而且这种统一不受犯罪构成的制约,两者之间只要在抽象的犯罪意思上一致,就是指行为是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相比较,至少在轻罪的限度内,可以认定为故意。

3、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抽象地统一,但这种统一必须受到具体犯罪构成的制约,即行为人的认识和实际发生的结果,只有在法定的,即符合犯罪构成的限度之内一致,才构成故意。

就是跟抽象的符合说是相反的只在抽象的符合说就不构成故意。

(三)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从发生错误的原因和现象的角度区分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所以,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例如,在视线不好的情况下,甲以为仇人乙来到面前,遂一棒打去,后来才知道打伤的是一头牛。

甲预想伤害的是“人”,而实际打伤的却是“牛”,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将一般物品误认为毒品加以贩卖;行为人在盗窃时将被窃物品内的枪支一并窃取等等。

这种客体错误,从主观看,是一种认识错误;从客观看,是因为认识错误而致使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的范畴。

2、主体的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构成的主体状况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例如,卖淫嫖娟者本来没有性病,却误认为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或者相反,本来患有严重性病却误认为自己没有性病。

前一种情况,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并不排除其主观上故意的存在,但缺乏传染性病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没有性病);后一种情况,虽然有传染性病的可能性,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却排除了其主观上故意的存在,即使有过失,但刑法并未规定过失传染性病罪。

因此,这两种情况下都不能构成传染性病罪。

3、对象认识错误。

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

此类包括,是将对象认识错误区分为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和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认识错误,即客体认识错误。

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相区别,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仅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也即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在事实上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如甲预定杀害乙,却把丙误认为乙而予以杀害,不影响甲罪责的成立。

需要考虑的是,此时甲杀乙的行为“错误地”导致他人(丙)的死亡,属于一个故意犯罪行为(杀乙)产生的“过剩”结果,对该结果,按照普通情况确定罪责,即甲对丙的死是故意的认定为故意,对丙的死是过失的,认定为过失,按照故意、过失的一般标志认定犯意或心态,而不适用认识错误的认定规则。

4、行为认识错误。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

如假想防卫或假想避险,行为实际上并非合法,但行为人却误认为合法而实施。

在这种些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故意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就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认定为无罪。

(2)行为工具(方法)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使用的工具(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工具(方法)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成立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响成立犯罪或属于意外事件,较典型的如为杀人而投放危险物质,因为药物失效而未能将人毒死,可以认为行为人因方法或工具错误的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又如行为人看到甲、乙一起走来,遂开枪向甲打去,最后却因其枪法不准而打中乙。

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或最后的结果表现为对象错误,然而这种错误不是基于行为人辨认的错误,事实上行为人是经过仔细辨认才动手的,可以认为辨认是准确无误的,错误产生于行为本身的差误。

对这种情况的解决,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其定性与对象辨认错误是一致的,也即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行为人对甲的死是直接故意,对乙的死是间接故意,只是对甲是未遂,对乙是既遂。

另外,人们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因为误认对象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因行为人本身没有犯罪故意因此仅仅是有无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

5、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联系存在错误认识。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例如,欲杀乙,便持棒将乙击昏,以为已致乙死亡而离去,后乙遇救未死。

这种情况下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例如,甲蓄意杀人,某晚趁乙外出途中,潜在路边树林里开枪击中乙,乙当时倒地昏迷过去,甲看到乙不再动弹,以为已将乙杀死而潜逃。

过了一段时间,乙苏醒过来,慢慢的往家里方向爬,爬到公路一拐弯处,一辆卡车高速驶来,司机因疏忽大意,发现爬行的乙时已来不及刹车躲避,汽车从乙身轧过,致乙死亡。

这里汽车司机当然构成交通肇事罪;甲虽然相信自己的枪杀行为已致乙死亡,却不能认定他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因为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其枪击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应当让甲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至其预想的目的后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例如,甲想伤害乙,持刀向乙大腿扎了一刀,随即逃走,不料扎中乙的动脉血管,又因当时无人到场抢救,乙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这种情况下,虽然甲的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但是甲并没有杀人故意,因而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甲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的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的行为造成的。

例如,行为人意图扼杀被害人,将被害人扼昏后,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亡。

为逃避罪责,遂将被害人抛尸河中,或者用绳子套住被害人颈部吊起,制造被害人上吊自杀的假象。

殊不知,后实施的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的。

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主观上存在着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害的行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其错误的认识不应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2011335810136参见:[1]刘明祥.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2]张莉琼.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法律出版社.1996.[3]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丁玉玲,宋伟卫.刑法事实错误分析.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04(3).[5]陈川.比较视野下的刑法错误理论.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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