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九章 共同犯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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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一、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区分,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3、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4、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

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二、认定主从犯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三、认定主犯的几个考虑因素1、犯意发起者,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重要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2、纠集犯罪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当然,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即犯罪的纠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应认定为主犯。

3、积极参与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其虽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概述犯罪是一中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中,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理论中常称为共犯。

我国古代刑法关于共犯罪的规定是比较独特的,自汉代就已有共犯罪之制,至唐律始详备。

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共犯罪在类型上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但在性质上存在着很大区别。

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具有较为鲜明的特色,其理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条的制约。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及含义。

关于什么是共同犯罪,各国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的比较少,在学界有着不同的定义。

1952年《阿尔巴尼亚法典》第12条较早的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数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或者以这种目的的组织犯罪团体的,都是共同犯罪。

”这一定义具有开创性的同时显然不够概括,仅将共同犯罪分为了两类。

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基本承袭《苏俄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定义:“二人或者二人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亦属于此立法例,1997年修订的刑法未对1979年刑法的定义作修改,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理解共同犯罪概念时涉及刑法中的共犯理论。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犯罪中的“共同”需是行为的共同与犯罪故意的共同,要求既有共同的故意又有共同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定义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即犯罪的“共同性”是共同犯罪的首要特征。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共同犯罪即是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因此共同犯罪的共同性是指犯罪的共同性。

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各共同犯罪人都在同一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将各犯罪人的行为引向共同犯罪客体,合力通谋,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犯罪结果,在法律上应当实行共同定罪原则。

根据共同故意犯罪的共同定罪原则,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故意内,无论是本人还是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原则,简而言之就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一、共同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也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共同犯罪的形式、特点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抢劫案。

在某城市的一个小巷里,两名年轻人A和B合谋抢劫了一名路人。

A持刀威胁路人交出财物,B则在一旁守望。

在抢劫过程中,A和B配合默契,成功地夺走了路人的财物。

后来,两人被警方抓获,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A和B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案例二,贩毒案。

在边境城市,C和D两人合谋走私毒品。

C负责购买毒品,D负责将毒品藏匿并运输。

他们利用地下通道将毒品走私进入国内,并在城市内进行贩卖。

后来,警方侦破了这起贩毒案,将C和D抓获归案。

这个案例中,C和D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贩毒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贩毒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案例三,诈骗案。

E和F两人合谋实施了一起诈骗案。

E在网上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账户异常”为由,诱骗受害人提供银行账号和密码,然后将这些信息转交给F。

F再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取受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后来,受害人报警,警方将E和F抓获。

这个案例中,E和F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其特点是犯罪主体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我们应当加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提高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演示文稿刑法总则第九章

演示文稿刑法总则第九章
认识程度与认识内容紧密相关,是指行为人对认识 内容了解的是否详细、充分或者是否有了正确的了解 。
所谓意志要素: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危害结 果认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态度。
行为人意志态度
罪过的意志要素
行为人意志努力
第十页,共59页。
意志态度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后果所采取的 希望、放任或者否定的心理。
第二十一页,共59页。
1、确定故意犯罪: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和 后果有明确预见,并希望结果的发生。
2、不确定故意犯罪:对构成犯罪的事实没有具 体确定的认识。即在实施犯罪行为或某种非犯罪行 为时,不具有侵害特定客体或希望犯罪行为发生的 心理态度。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1)概括故意,从以下三个意义上理解: (1)作为不确定故意的一种。如对象的不确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明知”、“预见”
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希望”、
首先,人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约束,还受到一 般道德规范的约束,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都是一般 道德规范所不允许的行为。违反这种道德难则的行 为是有危害性的.行为人当然应当了解。如果行为 人实施了这样的行为,表明其对正常社会关系的反 抗态度。
第十五页,共59页。
其次.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哪个具 体条文,这是不现实的,一方面,人们难以做到,另 一方面会放纵罪犯,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要素
其二,行为标准说,认为罪过是 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危害社会行为

刑法学习之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刑法学习之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行为可表现为多种形式3.共同犯罪的认定4.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不法”【注意】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共同不法”。

只需要客观上共同实施不法行为、主观上对不法行为及结果有共同故意;不要求责任要素(年龄、精神、故意、目的)完全相同。

5.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6.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答案及解析【答案】D【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解析】对于共同犯罪,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以对于共同犯罪中无法查明的案件,无需查明,大家都负责。

这一点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不冲突。

A项: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应将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为这个违法事实发挥了作用力的人,此即共同犯罪的价值所在。

本案虽然确定了丁的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丙在参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候,为伤害行为至少起到了心理的强化作用,也应将死亡归属于丙,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A选项说法错误。

B C项: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为致人死亡的事实要么起到了物理的作用,要么起到了心理的促进作用,甲、乙、丙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负责,故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B、C选项说法错误。

D项: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事实结果负责。

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该原则是在无法确定因果联系时才考虑的,本案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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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主讲老师:陈永生
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过限行为不是共犯。

即计划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

比较复杂的有两种情况:
1.转化型抢劫罪,个别犯罪人实施暴力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是实施暴力者转化,其他人不定抢劫罪。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二/60)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2.在伤害过程中杀人。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
(1)窝藏、包庇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洗钱罪;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二/10)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

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

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答案】B
(2010/二/6)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错误)
(2010/二/6)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

甲、乙成立共同犯罪(错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四)间接实行犯不构成共犯。

间接实行犯又称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别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的人。

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2.利用他人不知情的或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譬如,在毒品犯罪中,给别人一个皮箱,而里面装着毒品。

再如,利用邮局寄毒品、炸弹;利用护士疏忽大意给病人打毒针,等等。

在间接正犯中,被利用者即使存在一定的过错,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但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

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二/38)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BC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重点注意三个问题:
(一)对合犯(对向犯)问题
1.概念:是指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相互对应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的犯罪。

2.类型:
(1)双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并且罪名相同,如重婚罪。

(2)双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3)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另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破坏军婚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嫖宿幼女罪。

3.是否属共同犯罪:
前两种情况属共同犯罪,后一种情况不属共同犯罪。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二/55)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答案】BCD
(二)承继的共犯问题:
承继的共犯,是指行为人在他人犯罪过程中中途加入的犯罪形态。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

既遂后加入不构成承继的共犯,属于事后帮助犯。

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在法律上既遂后,只要犯罪的自然过程没有结束,他人中途加入,仍然成立承继的共犯,构成共同犯罪。

后面加入的人对其加入后的犯罪行为负责,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其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

如甲抢劫乙,将乙打成重伤后,丙参加进来,丙与甲构成共犯,但丙对乙的重伤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承担加重的结果10年以上的有期、无期或死刑的刑事责任,而丁只承担一般抢劫罪的刑事责任(3-10年)。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二/55)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

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答案】AB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二/10)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

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

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答案】B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延/二/91)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

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

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ABD
(三)犯罪集团(特殊共犯,相对于一般共犯):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两类:
1.法定的集团犯罪:主要有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两类。

2.非法定的犯罪集团:其他犯罪集团。

处罚时不一样:组织、领导、参加前述两类犯罪集团是实行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应当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其他犯罪集团只是预备行为,不独立构成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只需对实际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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