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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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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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是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1)共犯从属性说 认为正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狭义的 共犯的要件。 (2)共犯独立性说 狭义的共犯根据其自身固有的行为而成立, 并不要求有正犯的实行行为。
(三)共犯的处罚依据
共犯指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1.责任共犯说 共犯者将正犯者引诱至责任与刑罚中,或者说由于共犯使正 犯者堕落,所以共犯者也应受处罚。 Mayer的经典表述是:“正犯实行了杀人行为,教唆犯制造 了杀人犯。” 2.不法共犯说(违法共犯论) 由于共犯者诱使正犯者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某种援助行为促进了违法的正犯行为,因而应受处罚。 3.惹起(因果共犯论)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介入正犯的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
5.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特征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 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A.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的方式包括建议、劝说、请求、利诱、鼓动、威胁、怂 恿、命令、挑拨、激将、收买等。 B.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 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 果。 C.教唆对象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从犯的种类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从犯 包括两类人员: A.次要的实行犯 B.帮助犯 (2)从犯的刑事责任 A.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径直适用。如120条。
4.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的特征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A.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B.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C.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 (2)胁从犯刑事责任 A.认定 ——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B.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 用的大小。

刑法学(一)04-5.5 教唆犯_41

刑法学(一)04-5.5 教唆犯_41

第五章共同犯罪1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五、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一)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否则,应认定为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他人实施犯罪。

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

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

但如果威胁、强追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

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峻行为。

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

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

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教唆犯的认定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

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抢劫了丙的财物。

对丙应认定为抢劫罪,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再如,A 教唆B入户盗窃,B在入户盗窃时趁机强奸了妇女。

B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强奸罪,A仅成立盗窃罪。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三)1. 张某欲杀李某,向李某的房间开枪射击,但李某已于8小时前离开,因此未遭杀害。

此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犯罪的成立要求张某对犯罪事实有所认识C张某的认识必须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B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此题中,张某主观上有杀害李某的意图,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了杀害李某的射击行为,只是对李某当时不在房内的情况没有认识到,而导致杀人行为未能得逞。

所以,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并且,犯罪人只需要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达到法定程度的认识即可,并不要求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

本题中,张某虽然没有认识到李某不在屋内,但是,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都有清醒的认识,因此,不妨碍其成立犯罪。

2.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3. 甲欲杀死乙,向乙连砍数刀后,见乙倒地后没有再动,以为乙已死,遂逃离现场,乙被人及时抢救未死。

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实行终了的未遂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D不能犯未遂答案B解析:《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一、共同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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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4、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包括窝藏、 包庇行为,赃物犯罪行为及帮助他人事后 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如果事先通 谋的,以共犯论处。 上例中,黄某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黄某 与王某不够成共同犯罪。虽然黄某窝藏王 某,但事前黄某并没有与他们形成共同的 犯罪故意,他的行为单独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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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 定,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叫 做组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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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组织犯的犯罪活动表现为建立、领导犯罪集 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指挥其他成员实施 具体罪,有的还亲自动手实施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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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的内部结构或者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 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某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某的共同 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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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 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情况。 它的特点在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组 织,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 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的 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三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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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3、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 罪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章分论2:刑法

第五章分论2:刑法

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三、刑罚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 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者其他权利的强制 方法,是惩罚犯罪的最严厉的制裁措施。
四、犯罪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概念: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相当.
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的概念: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按自己的 意志,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危害其统治秩 序和阶级利益,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事处罚性。
刑罚的特征: 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只适用于犯罪的人; 只能由专门的机关适用。
2、刑罚的种类 主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3年。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 过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 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终身关押。(5)死刑。剥夺生命。 附加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一般为1年以上5 年以下,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判处死刑和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管制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执行。(3) 没收财产。 注意:处罚财产只能属于犯罪分子所有。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依国家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 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要件(方面)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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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上具有共同的部分,二人在犯罪性质重合的限度(故意伤害罪)内可成立共犯。

但是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选择题我国学说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

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犯。

1.过失不构成共犯。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但有一个例外,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乘客等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论处。

注意此罪在于逃逸共同的2.间接正犯不认为是共犯。

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况:(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

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这时把利用者视为间接实行犯。

(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例如甲托乙将一个手提箱带到广州,到广州后手提箱中被查出藏有毒品。

如果乙确实不知情,乙不是甲运输毒品的共犯,因为乙是无辜的被利用者。

这类情况常见的如邮寄炸弹、邮寄毒品、邮寄珍稀野生动物制品,利用邮递员运送这些东西,但是邮递员并不知情,因此他们之间并不构成共犯,对利用者认为是间接实行犯罪。

注意毒快递事件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犯。

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不是共犯。

不过,如果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

例如甲对乙说他要到一家工厂去骗一批衬衫,乙说他不去,甲要求乙为其联系销路,乙就为甲联系好了销路,甲骗到手后乙就帮助其把一部分货物销了出去,但还有一些没销完,甲就找到丙说把衬衫卖给他,丙看其价格确实很低,就买了下来,这种情况下,甲构成合同诈骗罪,乙是甲的共犯,也构成合同诈骗罪,丙构成收购赃物罪。

本案中,丙与甲无事前通谋,所以不构成共犯。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

这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是过限行为或过剩行为。

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如甲乙二人共同盗窃,盗窃结束后甲先走,乙断后,乙又点火把库房烧了,这种情况下应由乙对其放火行为单独负责,甲不成立放火罪的共犯。

5.“同时犯”不构成共犯。

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仓库盗窃,各偷各的,不属于共犯,因为缺乏犯意联络。

6.“片面共犯”的问题,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

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

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选择题共同犯罪的形式,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形式。

一、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新版分析新增1.任意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这是与必要共同犯罪相对应的一种划分。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该种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其犯罪主体是单个还是二人以上,或者说是否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任意”的。

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犯罪,在主体数量上没有特别限制,当数人共同犯该种罪行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因为刑法分则各本条一般是以单人为基准设置犯罪构成的,所以刑法中大多是任意共同犯罪。

2.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1)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聚众劫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暴乱罪、叛乱罪。

(2)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3)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而这种规定在分则,所以必要共同犯罪主要是分则问题。

一般而言,单独犯罪是法律设定犯罪主体数量的标准情况。

相对于这种标准情况而言,数人共犯一罪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特殊形态。

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任意共犯问题。

必要的共犯则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属于分则问题。

其处罚主要根据分则条文,如果分则条文对该必要共犯规定了区别对待的特别规定的,排斥总则有关共犯规定的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任意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主体,少数刑法分则条文也做了明确规定,如《刑法》第358条分别规定组织卖淫犯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的刑罚。

帮助犯实行化新增特殊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之前,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1.简单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

故又称为共同实行犯,在外国刑法学中称为“共同正犯”。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行为人都实行了犯罪,所以在处理时,要立足“部分实行,全部负责”这一原则,即在行为人都实施了实行行为的情形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都属于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在实行犯罪这一点上,表现出完整的犯罪意思和主观恶性,并且由于各个行为彼此协力共同形成完整的实行行为,所以,行为人都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伤害丙,其中因为甲的行为偏离导致丙死亡,对该结果,乙也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该原则并不表明行为人在对结果承担责任时没有区别、绝对一致,所以还必须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即还必须考虑到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进行处罚。

另外,对于部分行为人对其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

注意辨析题2.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由于犯罪人的分工不同,表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的差别,所以对各个犯罪人要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程度,解决其刑事责任。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1.一般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这种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2.特殊共同犯罪,亦称有组织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简答题(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具体地说,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所策划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3.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适用刑罚。

4.注意但是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此外,在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例如,某贩毒集团共贩卖10万克海洛因,对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贩卖10万克海洛因处罚;其他成员按照参与的数量处罚。

再例如,甲乙共同盗窃一辆汽车价值10万元,销赃得款4万元,各分得2万元。

甲、乙均按盗窃数额20万适用刑罚。

假如乙在犯罪中作用明显较小,只分得2000元,对乙还是按照犯罪金额20万元适用刑罚,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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