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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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55)

共同犯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55)

共同犯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55)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妻丙外遇⽽决意杀之。

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杀丙。

后⼄杀害丙。

甲不构成故意杀⼈罪的教唆犯
B.⼄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帮⼄取得财物。

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丙在五⾦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

⼄边打边掏钱向甲买⼀⽺⾓锤。

甲递锤时对⼄说“你打伤⼈可与我⽆关”。

⼄⽤该锤将丙打成重伤。

卖⽺⾓锤是甲的正常经营⾏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劝说丈夫⼄(国家⼯作⼈员)接受丙的贿赂,⼄坚决反对,甲⾃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

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

选项A正确。

⼄已经产⽣杀害丙的决意以后,甲怂恿⼄杀丙,实际上并未使⼄从⽆到有地产⽣杀害丙的意图,因⽽甲不构成故意杀⼈罪的教唆犯。

选项B正确。

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承继的共犯。

选项C错误。

明知他⼈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

选项D错误。

⼄没有实施任何犯罪⾏为,因⽽甲不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责任阻却事由和共同犯罪(上)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责任阻却事由和共同犯罪(上)真题与解析

(单选题)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参考答案】C【考点】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解析】“行为与责任同在”是行为成立犯罪的基本原理之一,即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独立于行为和罪过的客观要素,基于“同时”原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必须同时具备责任能力。

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不能追究行为人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的刑事责任。

在行为与责任能力在外形上出现错位时,如A选项中安放定时炸弹时无责任能力,但炸弹爆炸时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的,能否认定行为与责任同在从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理论与实务上的难点。

A项:甲在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倘若此刻炸弹就爆炸,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但是,甲在14周岁之后,对于其在不满14周岁时所创设的爆炸危险,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能排除该危险,却不排除该危险,以致炸弹爆炸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行为;在实施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已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

甲的行为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A错误。

B项: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在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的,对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B选项考查的是乙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能否以抢劫罪论处的问题。

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

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

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本案中甲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甲在侦查期间即起诉前支付了所欠工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可以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注意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

【提示】解答本题主要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2014年众合真题解析班刑诉-向高甲讲义

2014年众合真题解析班刑诉-向高甲讲义

1.真题的作用2.如何准备和利用真题3.真题解析班的目的和学习方法4.2012年刑诉试题特点7.真题解读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2013-2-22单)(2013-2-23单)(2012-2-22单)(2012-2-64多)(2011-2-21,单)【真题在线】(2013-2-2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

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1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真题在线】(2013-2-2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

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A.职权主义B.当事人主义C.纠问主义D.混合主义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013-2-41单)(2013-2-74多)(2013-2-64多)(2012-2-65多)(2011-2-64,多)(2009-2-30,单)(2008-2-66,多)【考点储备】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答案】D出无罪判决。

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考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考点储备】【真题再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

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

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

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2009-2-21,单)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国家安全机关D.军队保卫部门二、当事人(提出控告、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适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申诉)【实战演练】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打向张某,致张某轻伤。

刑法2021-2012年真题及答案2

刑法2021-2012年真题及答案2

刑法2021-2012年真题及答案2021案情:2017年,赵某敲诈勒索周某10万元,否则将通过网络公布隐私.周某害怕,就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边.赵某将该事情真相告诉了刘某,让刘某去垃圾桶旁边取钱, 刘某取到后与赵某平分,每人得5万. (事实一)2018年,赵某前往王某家盗窃,窃取一台笔记本电脑.下楼离开时,误以为李某是回家的王某.为了窝藏赃物,将李某打成轻伤.事实上,李某只是来楼里贴小广告的,对赵某盗窃的事实并不知情.(事实二)2019年,杨某欠刘某债务到期没有偿还,刘某想要向杨某索取债务。

赵某出主意说:"我们把他绑起来逼他还钱",刘某同意.二人将杨某拘禁后,杨某说:"你们把我绑起来我没办法还钱,就算你们把我放了我也没钱还".两天后,赵某出主意说把杨某的大拇指砍下来,刘某同意,后来二人将杨某的大拇指砍下(重伤). (事实三)2020年,赵某的妻子万某发现赵某犯罪后劝其自首,赵某不从,恼羞成怒想要勒死妻子.正在拿皮带勒万某脖子的时候.万某叫喊,听到呼喊的两个孩子跑过来(一个3岁,一个5岁),赵某觉得不应该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杀死妻子,于是停止行凶,仅造成万某轻伤. (事实四)问题:1.对于事实一,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请说明理由?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侵占罪,请说明理由?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刘某与赵某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刘某知道真相,明知赵某敲诈勒索,帮助其取赃款,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帮助犯。

成立侵占罪的理由是周某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边,赵某已经成功占有了财产,敲诈勒索罪的罪行已经施行完毕,刘某取赃款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观点一,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有1,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

当周某将现金放进垃圾桶后,赵某尚未取得控制财务,因为现金随时会被清洁工发现并取走。

所以,赵某此时尚未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刑法回忆版真题及其参考解答、评分标准

刑法回忆版真题及其参考解答、评分标准

刑法回忆版真题及其参考解答、评分标准回忆版真题: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点拦路抢劫赵某的财物,当晚19点55分,洪某到达了现场,但没有发现蓝某,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

于是,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蓝某此时到达了现场,与洪某一并从赵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

随后蓝某先离开了现场,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

200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

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

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

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租车人没有按时归还,B公司就会根据GPS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

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期届满时B公司也会将汽车收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

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 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从B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

租到车后,洪某伪造了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找到C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洪某50万元。

洪某归还了A银行的30万元贷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车辆,便通过GPS定位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开回。

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

洪某看到通缉后,得知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并给白某5万元现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同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的藏身之处。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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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

综观历年考题,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考点。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辨析] 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2004年,第28题)[分析]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下面分析历年真题:2006年真题: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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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

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1999年21.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答案: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解析:共谋共同正犯的在预备阶段中止,需要消除对实行犯的心理上、物理上帮助的因果性。

要回自己所提供的钥匙。

明确告知对方自己不干了,让对方意识到自己是单打独斗。

帮助犯的中止。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2年32.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答案: ABC解析: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正确。

共同犯罪,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不当选。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年35.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答案: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解析:甲乙为共谋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预备阶段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犯罪既遂,构成犯罪预备?不是,要结合乙的情形分析,乙既遂,甲也既遂。

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2年 37.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A.D解析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现在已经取消胁从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比照主犯。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聚众犯罪首要分子有多人,有的首要分子是主犯,有的首要分子是从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共同犯罪可以只有主犯,需要至少两个主犯,没有从犯。

但是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这是指客观层面,不是指责任层面。

13岁少男和成年人共同实施盗窃,都是“主犯”。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

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关于本案,正确的? 2002年38.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甲虚构事实,用头痛粉冒充毒粉,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被利用人诈骗钱财到手,即为既遂。

乙被利用,不知道所出售的毒品实为头痛粉,是诈骗的工具;客观上,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甲乙不是共同犯罪。

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2003年 37.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答案ABCD解析: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构成单独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构成单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单独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本身不够成新的犯罪,帮助者单独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都不按照共犯处理。

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3年48.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

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答案ABD解析A:窝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故意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在甲知道张三是罪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

B:依据刑法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目的犯,即必须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

乙是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的,所以在贷款时并不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所以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

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D: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丁的丈夫有过受贿的事实,可推知田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了王五的财物后,意图让田某为王五谋取利益,丁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4年18.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答案: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解析:甲乙共同故意杀人,甲过失击中珍贵文物,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甲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

乙故意杀人罪未遂。

乙对甲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

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

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

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

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

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

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

甲、乙的行为:2004年87.A.属共同犯罪B.属共同过失犯罪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答案:B.属共同过失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解析: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的犯罪分别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2005年.卷二.8 题)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答案: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解析:共同犯罪分为三种:犯罪集团、聚众犯罪、任意共同犯罪。

首要分子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都是主犯。

但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多名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聚众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也有可能是主犯。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2005年18.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答案: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解析:都是身份犯,都是实行犯,按照职务高、地位高、作用大的身份犯定罪。

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3.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答案: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解析:协助组织卖淫罪、拐卖妇女罪、提供伪造的入境证件罪独立的罪名,将帮助行为(共犯行为)正犯化。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表达不够准确,应该是事前为其提供账号、资金的,构成共犯。

如果事后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构成洗钱罪。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

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53.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答案: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解析:高某与周某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

周某是主犯,高某是从犯。

但是周某在高某加入之前将受害人打伤,后加入的高某不对没有参与的行为即高某实施的导致受害人重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60.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 B C解析:丁某教唆肖某抢夺,肖某在抢夺既遂后,教唆犯丁某也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肖某为抗拒抓捕将受害人打成重伤害,转化为抢劫致人重伤害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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