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试论共犯中止与未遂

犯 自动停 止 自己的犯罪 , 同共 同犯罪脱 离 了联 系 , 就 之后 与其他共犯 的行 为就不再 有任何关 联。因此 , 其
自动停 止犯 罪 就应 视 为 犯 罪 中止 。 3 .除 主犯 外 , 他 共 犯 的犯 罪 中 止 的有 效 性 , 其 应 以行 为 人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为 限 , 果 努 力 阻 止 其 他共 如
5 判 断共犯 中止 有效性 的标 准是 中止 者必须 使 .
、
共 同犯罪 中止
自 己的 行 为 与 整体 的共 同犯 罪 行 为 彻 底 脱 离 , 就 是 也
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人 的共 同故 意犯罪联 系 , 客观
上 抵 消 自 己的 先前 行 为对 共 同犯 罪 行 为 所 起 的合 力 作 用 , 之 消 除 对 犯 罪 既 遂 的原 因力 。 使
21 00年 2月 第2 9卷 第 1 期
洛 阳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L o a g N r lUnv r i o r a o u y n o ma ie st y
F b., 01 e 2 0 Vo . 9 No. 12 1
试 论 共犯 中止 与未 遂
共 同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因 各种 原多样性 , 实际犯罪 活动 中 , 在共 同犯 在 存
罪 的 中止 以及 与 其 他 犯 罪 形 态 的共 存 现 象 ,如 共 同 犯
2 .共 同犯 罪 行 为 虽 然 具 有 整体 特 征性 , 实 际上 但 是 由于 每个 共 犯 的独 立 行 为 组 合 而 成 。 中个 别 共 其
《 刑法》 2 第 4条第 1 款规 定 : 在犯 罪过程 中,自 “
动放 弃犯 罪 或 自动 有 效 地 防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 , 犯 是
《法学概论》习题答案第二章

思考与练习一、名词解释1.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3.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实施的犯罪。
共同犯罪是与个人单独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犯罪形式,其不等同于若干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
5.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简答题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至第5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成立所需要的法律要件以及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刑罚方法等,均应由刑法加以明文规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人所判处刑罚的轻重,要与其所犯的罪行大小以及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及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1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
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
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
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
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
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题】: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回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
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
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
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
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
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
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法学辅修论文

论共同犯罪中止摘要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
而对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或做法。
本文首先列举了学术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认定的观点,然后根据刑法原则和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刑法典对于共同犯罪规定的不足。
作者通过对本题目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详细分析了共同犯罪中止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发展及现状,主张在共同犯罪中止中可以引入“脱离共犯关系”的理论,以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通过借鉴“脱离共犯关系”概念,可以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予以新的认定,最后就共同犯罪理论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共同犯罪;司法认定;犯罪中止;脱离共犯关系目录前言..................................................................................................................... (1)1我国共同犯罪中止一般理论 (2)1.1我国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内容 (2)1.2共同犯罪中止成立要件 (3)2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及缺陷分析 (5)2.1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 (5)2.2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缺陷分析 (7)3对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构想 (13)3.1引入“脱离共犯关系”的概念 (13)3.2针对前面的缺陷应再有两个建议 (13)结论 (16)致谢 (17)参考文献 (18)前言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刑法主观题考前21问

2021蒋四金刑法主观题考前21问刑法总则一、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考】答: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发生(有因果关系)。
具体表述:行为人具有履行某项行为的义务,并且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是行为人拒不履行该义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必考】答:(1)量的要求(作用大)。
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贡献率接近100%),介入因素单独就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
(2)异常要求。
介入因素需要独立发生+异常(低概率事件)。
如果是前行为通常会引起的一些附随行为或者其他后果,则属于正常。
三偶然防卫应如何处理?答:没有制正不法侵害的意图,但偶然地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属于偶然防卫。
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1)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客观上有不法侵害行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应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但毕竟结果是阻止了他人犯罪,没有实际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2)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人客观上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社会危害性,故不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四、对象错误的情形应如何处理?打击错误的情形应如何处理?(以故意杀人罪为例)答:(1)对于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观点一致,都认为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对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欲侵害的人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实际侵害的人没有杀人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最终应当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杀了人,只成立一罪即故意杀人罪既遂。
五、对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应如何处理?(以故意杀人罪为例,2种观点即可)答:(1)一种观点认为,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行为相互独立,数罪并罚。
(2)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第二行为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作用不大,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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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
2008-12-27 15:35 豆豆的宝贝木木|分类:法律|浏览1527次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
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
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
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
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
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
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
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
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
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
(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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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规检举侵权投诉|2009-01-02 15:54 网友采纳
1.黄李二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2.黄为犯罪未遂;李为犯罪人中止
3.黄李二人为共犯(非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共犯与从犯的关系)
原因:
1.黄李两人从主观方面均产生了犯罪意图,客观方面通过买枪,登机试验等行为进行了犯罪预备,买枪可以作为杀人和劫机的犯罪预备,登机试验作为劫机的犯罪预备
2.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并且告之公安机关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及时性,有效性和自动性.黄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犯罪没有得逞,并且是由于他意志意外的原因,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3.黄李两人属于共犯.犯罪主体是二人,客观方面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也均为共同的犯罪故意,属于共犯.但不属于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关系,是因为,黄某虽然使李产生了犯罪意图,但是黄李同谋且共同实施了犯罪,黄某也直接参加实施了犯罪.黄某和李某的具体罪行相当,可能造成的危险也相当,但是从犯意的提起看,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为严重,但必须客观判断犯意提起之后,两人的具体分工和主次关系,但从题目中无法得知,所以认为黄李二人作用相当,为共犯.
4. 在量刑上应考虑到李某的犯罪中止行为和自首情节,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
处罚.黄某犯罪未遂可以考减轻或从轻,但是其为犯意的首先提起者,也须认定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