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重点)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认识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在婚姻家庭中的意义;了解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历史沿革;掌握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和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熟悉有关亲属类型的名词术语;重点掌握亲系和亲等的相关知识。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的形式出现。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考生应注意重点掌握,如:【09、1简答】、【08、1多选、名词解释】、【07、10名词解释】、【06、10单选、多选、案例】、【05、10多选、名词解释】、【04、10单选、名词解释】、【03、10单选、多选、简答】、【02、10单选】。

串讲内容:

1、亲属的概念(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低)

亲属,系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把握亲属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通常是较近的亲属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或比较松散的。

第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第三,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2、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分类(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高)

(1)配偶

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亲属类别的概括性规定,但从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2)血亲

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①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为自然血亲。

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②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注意: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创设的则是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义务不是按照原来的,而是按照所拟制的血亲关系确定的。例如,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为己之子女,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

(3)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现将不同种类的姻亲列示于下:

★血亲的配偶

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如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父、姨父),兄弟之妻(兄嫂、弟妇),姐妹之夫(姐夫、妹夫),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等。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是继子女的长辈直系姻亲。

★配偶的血亲

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夫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但是,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子女是继父或继母的晚辈直系姻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这种姻亲也是以婚姻为中介的,但不是以一次婚姻为中介,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便是这方面的例证。这种姻亲关系比较疏远,仅具有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3、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世界各国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种是非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并不明文规定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是分别地在具体事项上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这些事项包括禁婚亲、亲属身份权、监护、扶养和亲属继承等等。另一种是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亲属的范围,在此之外的亲属关系不为法律所调整。

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统一的概括性规定。按照我国《婚姻法》、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范围以近亲属为限,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4、亲系(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高)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1)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例如:己身与祖之母、伯、叔、姑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父为中介的。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例如: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2)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我国现行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男系亲和女系亲的地位并无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父系亲、母系亲之分和男系亲、女系亲之分具有不同的意义。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互相重合,有时各有所指,例如:己身与伯叔之子女 (堂兄弟姐妹),既是父系亲又是男系亲;己身与姑之子女,虽是父系亲,但不得称其为男系亲,因其间已有女子介入。

(3)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上至曾祖、高祖,下及曾孙、玄孙(长辈兼指父母双系,晚辈兼指男女两性)……概莫能外。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例如:兄弟姐妹因同源于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己身与伯、叔、姑因同源于祖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己身与舅、姨因同源于外祖父母而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等等。

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姻亲的直系、旁系之分,准用其配偶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系。例如:儿媳与公、婆为直系姻亲,因为其夫与父、母为直系血亲;女婿与岳父、岳母为直系姻亲,因为其妻与父、母为直系血亲;己身与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为旁系姻亲,因为己身与兄弟姐妹为旁系血亲;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兄弟姐妹为旁系姻亲,因为夫或妻与其兄弟姐妹为旁系血亲。

(4)行辈

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它不同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父母辈和高于此辈的是长辈亲属,与己身处于一辈的是同辈亲属,子女辈和低于此辈的是晚辈亲属。

注意: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既是配偶,必为同辈。

5、亲等(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很高)

(1)亲等的概念

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2)亲等的计算方法

①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②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其计算规则如下: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的世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其亲等。由于旁系血亲的行辈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将罗马法的旁系血亲亲等计算规则与寺院法的相比较,前者显然优于后者。且为当代多数国家所采用。

(3)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

在我国先后颁行的两部《婚姻法》中,都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旁系血亲的亲疏远近,如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这种表示方法也可用于直系血亲。

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例如:父母子女为两代内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三代内直系血亲,曾祖父母与曾孙子

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为四代内直系血亲,高祖父母与玄孙子女、外高祖父母或外玄孙子女为五代内直系血亲。

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例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是两代内的旁系血亲;同源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是三代内旁系血亲;同源于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的,是四代内旁系血亲;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是五代内旁系血亲。

6、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选择、案例,考查频率很高)

亲属关系的变动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的发生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的时间,便是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一是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双方依法离婚。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出生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自然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原因:因一方被收养,因一方死亡。

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以收养为例,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便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亦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而终止?对此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

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前者如日本、韩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后者如德国、瑞士民法的规定。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亲属关系的重复

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例如:在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表兄与表妹结婚后,既是配偶,又是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7、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一定范围的亲属为禁婚亲;配偶间的财产关系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定亲属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适当放宽收养条件;等等。

(2)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在民事法律领域,不少法律关系都是同亲属身份有关的。例如:一定的亲属关系是法定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从而也是法定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依法提出宣

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上述宣告的申请;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的亲属代为管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代位继承均以亲属关系为依据;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得为遗嘱继承人;等等。

(3)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某些犯罪主体和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如虐待罪和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也多为被干涉者的亲属;某些犯罪的主体须为已有特定亲属关系或明知他人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如重婚罪;某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等等。

(4)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例如: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回避的原因;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由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亲属代为诉讼;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所供养的家属 (多为近亲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在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得为被告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的同意可依法提出上诉,还可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课后答案

绪论 0-1:钢筋和混凝土是两种物理、力学性能很不相同的材料,它们为什么能结合在一起工作? 答:其主要原因是:①混凝土结硬后,能与钢筋牢固的粘结在一起,相互传递内力。粘结力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材料能共同工作的基础。②钢筋的线膨胀系数为1.2×10-5C-1,混凝土的线膨胀系数为1.0×10-5~1.5×10-5C-1,二者的数值相近。因此,当温度变化时,钢筋与混凝土之间不会存在较大的相对变形和温度应力而发生粘结破坏。 习题0-2:影响混凝土的抗压强度的因素有哪些? 答: 实验方法、实验尺寸、混凝土抗压实验室,加载速度对立方体抗压强度也有影响。 第一章 1-1 混凝土结构对钢筋性能有什么要求?各项要求指标能达到什么目的? 答:1强度高,强度系指钢筋的屈服强度和极限强度。采用较高强度的钢筋可以节省钢筋,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2塑性好,钢筋混凝土结构要求钢筋在断裂前有足够的的变形,能给人以破坏的预兆。因此,钢筋的塑性应保证钢筋的伸长率和冷弯性能合格。3可焊性好,在很多情况下,钢筋的接长和钢筋的钢筋之间的链接需通过焊接,因此,要求在一定的工艺条件下钢筋焊接后不产生裂纹及过大的变形,保证焊接后的接头性能良好。4与混凝土的粘结锚固性能好,为了使钢筋的强度能够充分的被利用和保证钢筋与混凝土共同作用,二者之间应有足够的粘结力。 1-2 钢筋冷拉和冷拔的抗压、抗拉强度都能提高吗?为什么? 答:冷拉能提高抗拉强度却不能提高抗压强度,冷拉是使热轧钢筋的冷拉应力值先超过屈服强度,然后卸载,在卸载的过程中钢筋产生残余变形,停留一段时间再进行张拉,屈服点会有所提高,从而提高抗拉强度,在冷拉过程中有塑性变化,所以不能提高抗压强度。冷拨可以同时提高钢筋的抗拉和抗压强度,冷拨是将钢筋用强力拔过比其径小的硬质合金拔丝模,钢筋受到纵向拉力和横向压力作用,内部结构发生变化,截面变小,而长度增加,因此抗拉抗压增强。

结构设计原理

第三章 轴心受力构件 本章的意义和内容:在设计以承受恒荷载为主的多层房屋的内柱及桁架的腹杆等构件时,可近似地按轴心受力构件计算。轴心受力构件有轴心受压构件和轴心受拉构件。本章主要讲述轴心受压构件的正截面受压承载力计算、构造要求,以及轴心受拉构件的受拉承载力计算等问题。 本章习题内容主要涉及: 轴心受压构件——荷载作用下混凝土和钢筋的应力变化规律;稳定系数?的确定;配有纵筋及普通箍筋柱的强度计算;配有纵筋及螺旋形箍筋柱的强度计算;构造要求。 轴心受拉构件——荷载作用下构件的破坏形态;构件的强度计算。 一、概 念 题 (一)填空题 1. 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构件计算中,?是 系数,它是用来考虑 对柱的承载力的影响。 2. 配普通箍筋的轴心受压构件的承载力为u N = 。 3. 一普通箍筋柱,若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增加纵筋数量都不足以承受轴心压力时,可采用 或 方法来提高其承载力。 4. 矩形截面柱的截面尺寸不宜小于 mm 。为了避免矩形截面轴心受压构件长细比过大,承载力降低过多,常取≤l 0 ,≤h l 0 (0l 为柱的计算长度,b 为矩形截面短边边长,h 为长边边长)。 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受压构件的全部纵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 ,且不宜超过 ;一侧纵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 。 6.配螺旋箍筋的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构件的正截面受压承载力为 sso y s y cor c u 2(9.0A f A f A f N α+''+=),其中,α是 系数。 (二)选择题 1. 一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短柱,由混凝土徐变引起的塑性应力重分布现象与纵筋配筋率ρ'的关系是:[ ] a 、ρ'越大,塑性应力重分布越不明显 b 、ρ'越大,塑性应力重分布越明显 c 、ρ'与塑性应力重分布无关 d 、开始,ρ'越大,塑性应力重分布越明显,但ρ'超过一定值后,塑性应力重分布反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重点)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认识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在婚姻家庭中的意义;了解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历史沿革;掌握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和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熟悉有关亲属类型的名词术语;重点掌握亲系和亲等的相关知识。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的形式出现。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考生应注意重点掌握,如:【09、1简答】、【08、1多选、名词解释】、【07、10名词解释】、【06、10单选、多选、案例】、【05、10多选、名词解释】、【04、10单选、名词解释】、【03、10单选、多选、简答】、【02、10单选】。 串讲内容: 1、亲属的概念(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低) 亲属,系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把握亲属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通常是较近的亲属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或比较松散的。 第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第三,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2、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分类(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高) (1)配偶 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亲属类别的概括性规定,但从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2)血亲 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①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为自然血亲。 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②拟制血亲

(完整word版)《结构设计原理》复习资料.docx

《结构设计原理》复习资料 第一篇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一章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本概念及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 三、复 (一)填空 1、在筋混凝土构件中筋的作用是替混凝土受拉或助混凝土受。 2、混凝土的度指有混凝土的立方体度、混凝土心抗度和混凝土抗拉度。 3、混凝土的形可分两:受力形和体形。 4、筋混凝土构使用的筋,不要度高,而且要具有良好的塑性、可性,同要求与混凝土有好的粘性能。 5、影响筋与混凝土之粘度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混凝土度、筑位置、保厚度及筋距。 6、筋和混凝土两种力学性能不同的材料能有效地合在一起共同工作,其主要原 因是:筋和混凝土之具有良好的粘力、筋和混凝土的温度膨系数接近和混凝土筋起保作用。 7、混凝土的形可分混凝土的受力形和混凝土的体形。其中混凝土的徐 属于混凝土的受力形,混凝土的收和膨属于混凝土的体形。 (二)判断 1、素混凝土的承能力是由混凝土的抗度控制的。????????????【×】 2、混凝土度愈高,力曲下降愈烈,延性就愈好。?????????【×】 3、性徐在加荷初期增很快,一般在两年左右以定,三年左右徐即告基本 止。????????????????????????????????????【√】 4、水泥的用量愈多,水灰比大,收就越小。???????????????【×】 5、筋中含碳量愈高,筋的度愈高,但筋的塑性和可性就愈差。????【√】 (三)名解 1、混凝土的立方体度────我国《公路》定以每150mm的立方体件,在 20℃± 2℃的温度和相湿度在90%以上的潮湿空气中养28 天,依照准制作方法 和方法得的抗极限度(以MPa)作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度,用符号f cu表示。 2、混凝土的徐────在荷的期作用下,混凝土的形将随而增加,亦即在力不的情况 下,混凝土的随增,种象被称混凝土的徐。 3、混凝土的收────混凝土在空气中硬体减小的象称混凝土的收。 第二章结构按极限状态法设计计算的原则 。

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第三章复习

1、适筋梁在逐渐加载过程中,当受拉钢筋刚刚屈服后,则( )。 A .该梁达到最大承载力而立即破坏; B .该梁达到最大承载力,一直维持到受压区边缘混凝土达到极限压应变而破坏; C .该梁达到最大承载力,随后承载力缓慢下降,直至破坏; D .该梁承载力略有增加,待受压区边缘混凝土达到极限压应变而破坏 2、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的依据是受弯构件正截面受力全过程中的( ) A .第Ⅰa 阶段; B .第Ⅱ阶段; C .第Ⅱa 阶段; D .第Ⅲa 阶段。 3、钢筋混凝土双筋梁中,受压钢筋s A '的抗压强度得到充分利用的条件是( ) A .x ≥2s a ' B .x ≤2s a ' C .b ξξ≥ D .b ξξ≤ 4、不能提高钢筋混凝土梁截面刚度的措施是 ( ) A .截面尺寸不变,增大保护层厚度 B .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 C .提高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 D .加大截面尺寸 5、仅配筋不同的梁(1、少筋;2、适筋;3、超筋)的相对受压区高度系数ξ() A. ξ3>ξ2>ξ1 B. ξ3=ξ2>ξ1 C. ξ2>ξ3>ξ1 D. ξ3>ξ2=ξ1 6、双筋矩形截面应满足s a 2x '≥的条件,其目的是( )。 A. 防止超筋破坏 B. 保证受压钢筋屈服 C. 防止少筋破坏 D. 保证受拉钢筋屈服 7、混凝土被压碎的标志是( ) A. 压应力达到混凝土的抗压强度; B. 压应变达到混凝土的极限压应变; C. 压应变达到混凝土的峰值应变; D. 压应力达到混凝土的峰值应力。 8、在进行钢筋混凝土矩形截面双筋梁正截面承载力计算中,若x<2a s ’,则说明( ) A .受压钢筋配置过多; B .受压钢筋配置过少; C. 梁发生破坏时受压钢筋早已屈服; D. 截面尺寸过大。 9、对于适筋梁,受拉钢筋刚屈服时梁的抗弯承载力( ) A.达到最大承载力; B.离最大承载力较远; C.接近最大承载力; D.承载力开始下降。 10、对于适筋梁,受拉钢筋刚屈服时,( ) A.承载力达到极限; B.受压边缘混凝土达到极限压应变εcu ;

结构设计原理 第二章 混凝土 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方法 一、填空题 1、结构的、、、统称为结构的可靠性。 2、当结构出现或或或状态时即认为其超过了承载力极限状态。 3、当结构出现或或或 状态时即认为其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4、结构的可靠度是结构在、、完成的概率。 5、可靠指标 = ,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构件延性破坏和脆性破坏时的目标可靠指标分别是和。 6、结构功能的极限状态分为和两类。 7、我国规定的设计基准期是年。 8、结构完成预定功能的规定条件是、、。 9、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是指。 10、工程设计时,一般先按极限状态设计结构构件,再按 极限状态验算。 二、判断题 1、结构的可靠度是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值。 2、偶然作用发生的概率很小,持续的时间很短,但一旦发生,其量值可能很大。 3、钢筋强度标准值的保证率为%。HPB235级钢筋设计强度210N/mm2,意味着尚有%的钢筋强度低于210N/mm2。 4、可变荷载准永久值:是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长期效应组合设计时采用的

可变荷载代表值。 5、结构设计的基准期一般为50年。即在50年内,结构是可靠的,超过50年结构就失效。 6、构件只要在正常使用中变形及裂缝不超过《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承载力计算就没问题。 7、某结构构件因过度的塑性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属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问题。 8、请判别以下两种说法的正误:(1)永久作用是一种固定作用;(2)固定作用是一种永久作用。 9、计算构件承载力时,荷载应取设计值。 10、结构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基准期后,其可靠性减小。 11、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与承载力极限状态相比,失效概率要小一些。 12、没有绝对安全的结构,因为抗力和荷载效应都是随机的。 13、实用设计表达式中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在安全等级为二级时,取 00.9 γ=。 14、在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中,荷载采用标准值。 15、钢筋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少于95%的保证率。 16、结构设计的目的不仅要保证结构的可靠性,也要保证结构的经济性。 17、我国结构设计的基准期是50年,结构设计的条件: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 18、结构设计中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是同等重要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计算。 19、结构的可靠指标β愈大,失效概率就愈大;β愈小,失效概率就愈小。 20、(结构的抗力)R

结构设计原理 第三章 受弯构件 习题及答案

结构设计原理第三章受弯构件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 受弯构件正截面承载力 一、填空题 1、受弯构件正截面计算假定的受压区混凝土压应力分布图形中,0ε= ,cu ε= 。 2、梁截面设计时,可取截面有效高度:一排钢筋时,0h h =- ;两排钢筋时,0h h =- 。 3、梁下部钢筋的最小净距为 mm 及≥d 上部钢筋的最小净距为 mm 及≥1.5d 。 4、适筋梁从加载到破坏可分为3个阶段,试选择填空:A 、I ;B 、I a ;C 、II ;D 、II a ;E 、III ;F 、III a 。①抗裂度计算以 阶段为依据;②使用阶段裂缝宽度和挠度计算以 阶段为依据;③承载能力计算以 阶段为依据。 5、受弯构件min ρρ≥是为了 ;max ρρ≤是为了 。 6、第一种T 形截面梁的适用条件及第二种T 形截面梁的适用条件中,不必验算的条件分别是 及 。 7、T 形截面连续梁,跨中按 截面,而支座边按 截面计算。 8、界限相对受压区高度b ζ需要根据 等假定求出。 9、单筋矩形截面梁所能承受的最大弯矩为 ,否则应 。 10、在理论上,T 形截面梁,在M 作用下,f b '越大则受压区高度χ 。内力臂 ,因而可 受拉钢筋截面面积。 11、受弯构件正截面破坏形态有 、 、 3种。 12、板内分布筋的作用是:(1) ;(2) ;(3) 。 13、防止少筋破坏的条件是 ,防止超筋破坏的条件是 。 14、受弯构件的最小配筋率是 构件与 构件的界限配筋率,是根据 确定的。 15、双筋矩形截面梁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公式的适用条件是:(1) 保证 ;(2) 保证 。当<2s a χ'时,求s A 的公式为 , 还应与不考虑s A '而按单筋梁计算的s A 相比,取 (大、小)值。 16、双筋梁截面设计时,s A 、s A '均未知,应假设一个条件为 ,

婚姻家庭法理论

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史称“昏因”或者“昏姻”。 《白虎通》解释:“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 《礼记·昏义》中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 3、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是家庭关系发生的根据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 在学术研究领域,婚姻家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 狭义: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形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2、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即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1、生育职能 2、经济职能 3、教育职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 (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和制约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分为两个阶段:

054附章亲属关系原理(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五编婚姻家庭 为更好地理解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本编增加一章作为附章放在前面。 附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种类 (一)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二)血亲 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意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这里的同源关系或共同祖先,包括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应当注意,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创设的则是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

结构设计原理课后习题答案解析(第三版)

结构设计原理课后习题答案 1 配置在混凝土截面受拉区钢筋的作用是什么? 混凝土梁的受拉能力很弱,当荷载超过c f 时,混凝土受拉区退出工作,受拉区钢筋承担全部荷载,直到达到钢筋的屈服强度。因此,钢筋混凝土梁的承载能力比素混凝土梁提高很多。 2解释名词: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以边长为150mm 的混凝土立方体为标准试件,在规定温度和湿度下养护28天,依照标准制作方法,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值。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采用150*150*300的混凝土立方体为标准试件,在规定温度和湿度下养护28天,依照标准制作方法和试验方法测得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值。 混凝土抗拉强度:采用100*100*150的棱柱体作为标准试件,可在两端预埋钢筋,当试件在没有钢筋的中部截面拉断时,此时的平均拉应力即为混凝土抗拉强度。 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采用150mm 立方体试件进行劈裂抗拉强度试验,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操作,按照下式计算A F A F 673.02f ts ==π 3 混凝土轴心受压的应力—应变曲线有何特点?影响混凝土轴心受压应力—应变曲线有哪几个因素? 完整的混凝土轴心受压的应力-应变曲线由上升段OC ,下降段CD,收敛段DE 组成。 0~0.3fc 时呈直线;0.3~0.8fc 曲线偏离直线。0.8fc 之后,塑性变形显著增大,曲线斜率急速减小,fc 点时趋近于零,之后曲线下降较陡。D 点之后,曲线趋于平缓。 因素:混凝土强度,应变速率,测试技术和试验条件。 4 什么叫混凝土的徐变?影响徐变有哪些主要原因? 在荷载的长期作用下,混凝土的变形随时间增长,即在应力不变的情况下,混凝土应变随时间不停地增长。这种现象称为混凝土的徐变。 主要影响因素:混凝土在长期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应力大小,加载时龄期,混凝土结构组成和配合比,养生及使用条件下的温度和湿度。 5 混凝土的徐变和收缩变形都是随时间而增长的变形,两者有和不同之处? 徐变变形是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变形随时间增长,收缩变形是混凝土在凝结和硬化的物理化学反应中体积随时间减小的现象,是一种不受外力的自由变形。 6 普通热轧钢筋的拉伸应力-应变关系曲线有什么特点?《公路桥规》规定使用的普通热轧钢筋有哪些强度级别?强度等级代号分别是什么? 答:屈服钢筋从试验加载到拉断共四个阶段:弹性阶段,屈服阶段,强化阶段,破坏阶段 按屈服强度分为:235MPa ,300MPa ,335MPa ,400MPa ,500MPa 代号:HPB235(R235),HRB335,HRB400,RRB400(KL400) 7 什么是钢筋和混凝土之间粘结应力和粘结强度?为保证钢筋和混凝土之间有足够的粘结力要采取哪些措施? (1)由于变形差(滑移)沿混凝土与钢筋接触面上产生的剪应力称为粘结应力。 (2)在拔出试验失效时的最大平均应力作为粘结强度。dl πτF = (3)主要措施:提高混凝土强度,调整钢筋布置位置,调整钢筋间距,增加保护层厚度,使用带肋钢筋。

第二章 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

第2章混凝土结构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 2.1 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 2.1.1 单轴向应力状态下的混凝土强度 虽然实际工程中的混凝土结构和构件一般处于复合应力状态,但是单轴向受力状态下混凝土的强度是复合应力状态下强度的基础和重要参数。 混凝土试件的大小和形状、试验方法和加载速率都影响混凝土强度的试验结果,因此各国对各种单轴向受力下的混凝土强度都规定了统一的标准试验方法。 1 混凝土的抗压强度 (1) 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f cu,k和强度等级 我国《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以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为标准试件,标准立方体试件在(20±3)℃的温度和相对湿度90%以上的潮湿空气中养护28d,按照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作为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单位为“N/mm2”。 用上述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作为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有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C65、C70、C75和C80,共14个等级。例如,C30表示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为30N/mm2。其中,C50~C80属高强度混凝土范畴。 图2-1 混凝土立方体试块的破坏情况 (a)不涂润滑剂;(b) 涂润滑剂 (2) 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 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与试件的形状有关,采用棱柱体比立方体能更好地反映混凝土结构的实际抗压能力。用混凝土棱柱体试件测得的抗压强度称为轴心抗压强度。 图2-2 混凝土棱柱体抗压试验和破坏情况

我国《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规定以 150mm×150mm×300mm 的棱柱体作为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试验的标准试件。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以上述棱柱体试件试验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为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用符号f ck 表示,下标c 表示受压,k 表示标准值。 图2-3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与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关系 考虑到实际结构构件制作、养护和受力情况等方面与试件的差别,实际构件强度与试件强度之间将存在差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基于安全取偏低值,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关系按下式确定: k cu c c ck f f ,2188.0αα= 1c α为棱柱体抗压强度与立方体抗压强度之比,对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50及以下的取0.76,对C80取0.82,两者之间按直线规律变化取值。 2c α为高强度混凝土的脆性折减系数,对C40及以下取1.00,对C80取0.87,中间按直线规律变化取值。 0.88为考虑实际构件与试件混凝土强度之间的差异而取用的折减系数。 国外常采用混凝土圆柱体试件来确定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例如美国、日本和欧洲混凝土协会(CEB)都采用直径6英寸(152mm)、高12英寸(305mm)的圆柱体标准试件的抗压强度作为轴心抗压强度的指标,记作f′c 。 对C60以下的混凝土,圆柱体抗压强度f′c 和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fcu,k 之间的关系可按下式计算。当f cu,k 超过60N/mm 2后随着抗压强度的提高,f′c 与f cu,k 的比值(即公式中的系数)也提高。CEB-FIP 和MC-90给出:对C60的混凝土,比值为0.833;对C70的混凝土,比值为0.857;对C80的混凝土,比值为0.875。 k cu c f f ,,79.0= 2 混凝土的轴心抗拉强度

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重点

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完善 张华贵1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400031) 摘要: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即产生权利义务后果。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亲属关系的态度,对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赋予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各国法律中都有体现,但在不同的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又有所不同。亲属关系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这完全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说来,在亲属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效力。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具有不同特色。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亲属关系的效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评析完善建议 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对社会的影响极大,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亲属的法律效力。赋予亲属关系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保护婚姻家庭,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利益,处理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亲属法、继承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上都有关于亲属效力的规定,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各具特色。本文拟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与我国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的效力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 一、亲属法上的效力比较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什么样的亲属范围不得结婚,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各国法律无一例外地对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作有规定。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为古今中外结婚立法的通例,主要是基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遗传学与优生学的原理及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大陆法系各国都对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有规定,这是共同之处,但是在禁止结婚亲属范围的具体规定上却有一定的差别。 法国民法规定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主要包括: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 1张华贵,女,(1961—)四川宜宾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婚姻继承法的教学与研究。

结构设计原理了解的问题

第一章绪论 1.1 学习要点 1.了解工程结构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趋势,明确结构材料、理论方法、施工技术是决定工程结构发展的关键因素。 2.了解现有常规结构体系及在各工程领域的具体应用,明确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的主要特点。 3.了解结构与构件的关系,明确结构设计就是从整体结构到局部构件,再从局部构件到整体结构的设计过程。 4.了解结构计算简图的工程意义,学会建立实际结构合理的可计算的力学模型的方法。 5.熟悉结构荷载的种类和划分依据,掌握“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偶然荷载”、“荷载代表值”、“荷载标准值”、“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及“可变荷载组合值”等基本术语的定义,为第二章结构设计方法及后述各章的学习作好准备。 1.2 思考题 1.什么叫工程结构?何为结构设计原理? 2.古代、近代、现代土木工程有哪些重要区别? 3.结构工程的发展与哪些因素直接相关? 4.试述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的特点。 5.桥梁结构有哪些可选类型?其通常适宜的跨度为多少? 6.一般将哪些结构称为特种结构? 7.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各有哪些优缺点? 8.组成结构的“基本元素”有哪些? 9.何为刚域?它与刚节点有何不同? 10.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各有什么特征? 11.何为荷载代表值、荷载标准值、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可变荷载频遇值及可变荷载组合值? 12.为什么把荷载标准值作为荷载基本代表值看待 第二章结构设计方法 2.1 学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结构设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是学习本课程和进行结构设计的理论基础。由于是宏观地、抽象地介绍近似概率的极限状态方法,涉及到的名词术语较多,初次接触,会觉得生涩和难于理解,这需要在后续各章的学习中逐渐克服。 结合后续各章的设计内容,要求深入理解和掌握结构的功能要求,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和设计基准期的概念,极限状态及其分类,荷载的分类及其取值,荷载效应组合,结构的可靠性和可靠度,实用设计表达式等内容。对有关数理统计方面的内容,要求了解。 2.2 思考题 1.建筑结构应满足哪些功能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如何确定?结构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是否意味着不能再使用?为什么? 2.结构可靠性的含义是什么?它包括哪些方面的功能要求?建筑结构安全等级是按什么原则划分的? 3.“作用”和“荷载”有什么区别?结构上的作用按时间的变异、按空间的变异、以及按结构的反应各分为哪几类? 4.影响结构可靠性的因素有哪些?结构构件的抗力与哪些因素有关?为什么说构件的抗力是一个随机变量? 5.什么是结构的极限状态?结构的极限状态分为几类,其含义各是什么?或者说结构超过极限状态会产生什么后果? 6.什么是结构的可靠度和可靠指标?《统一标准》对可靠指标是如何定义的? 7.什么是失效概率?可靠指标和失效概率有何定性关系?为什么说我国“规范”采用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是近似概率的极限状态设计法?分析其主要特点。 8.结构构件设计时采用的可靠指标值与结构构件的破坏类型是否有关? 9.深入理解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实用设计表达式,能说明式中各符号的物理意义。结构可靠性的要求在式中是如何体现的? 10.荷载的代表值有哪些?其基本代表值是什么? 11.什么是荷载标准值?什么是活荷载的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什么是荷载的组合值?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为什么要区分荷载的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如何考虑荷载的标准组合和荷载的准永久组合?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如何确定其荷载效应组合?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如何取值? 12.各种材料强度的标准值根据什么原则确定?材料性能分项系数和强度设计值是如何确定的? 13.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如何考虑的?来源: 考第三章结构材料 3.1 学习要点 本章介绍工程结构常用之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等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强度取值,是后续构件承载能力、变形等设计计算的基础。

结构设计原理 第二章 混凝土 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混凝土结构得设计方法 一、填空题 1、结构得、、、统称为结构得可靠性。 2、当结构出现或或或状态时即认为其超过了承载力极限状态。 3、当结构出现或或或 状态时即认为其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4、结构得可靠度就是结构在、、完成得概率。 5、可靠指标 = ,安全等级为二级得构件延性破坏与脆性破坏时得目标可靠指标分别就是与。 6、结构功能得极限状态分为与两类。 7、我国规定得设计基准期就是年。 8、结构完成预定功能得规定条件就是、、。 9、可变荷载得准永久值就是指。 10、工程设计时,一般先按极限状态设计结构构件,再按 极限状态验算。 二、判断题 1、结构得可靠度就是指:结构在规定得时间内,在规定得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得概率值。 2、偶然作用发生得概率很小,持续得时间很短,但一旦发生,其量值可能很大。 3、钢筋强度标准值得保证率为97、73%。HPB235级钢筋设计强度210N/mm2,意味着尚有2、27%得钢筋强度低于210N/mm2。 4、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就是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长期效应组合设计时采用得可变荷载代表值。 5、结构设计得基准期一般为50年。即在50年内,结构就是可靠得,超过50年结构就失效。 6、构件只要在正常使用中变形及裂缝不超过《规范》规定得允许值,承载力计算就没问题。 7、某结构构件因过度得塑性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属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得问题。 8、请判别以下两种说法得正误:(1)永久作用就是一种固定作用;(2)固定作

用就是一种永久作用。 9、计算构件承载力时,荷载应取设计值。 10、结构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基准期后,其可靠性减小。 11、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与承载力极限状态相比,失效概率要小一些。 12、没有绝对安全得结构,因为抗力与荷载效应都就是随机得。 13、实用设计表达式中得结构重要性系数,在安全等级为二级时,取00.9γ=。 14、在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得验算中,荷载采用标准值。 15、钢筋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少于95%得保证率。 16、结构设计得目得不仅要保证结构得可靠性,也要保证结构得经济性。 17、我国结构设计得基准期就是50年,结构设计得条件: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 18、结构设计中承载力极限状态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就是同等重要得,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计算。 19、结构得可靠指标β愈大,失效概率就愈大;β愈小,失效概率就愈小。 20、(结构得抗力)R

尔雅 心理 行为与文化期末考试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 1 亲属集团是由下面哪两项共同联系而建立起来的集团?() 1.0分 ?A、 婚姻、感情 ? ?B、 婚姻、亲情 ? ?C、 血缘、感情 ? ?D、 血缘、婚姻 ?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 中国传统家庭中父子关系的“权威性”与以下哪项中国人格特点无关?()1.0分 ?A、 忠君 ? ?B、 尊老

? ?C、 敬宗 ? ?D、 中庸 ?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3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亲属连带原理的差序性决定了“分圈子” ? ?B、 “亲人圈”中人与人无需相互依赖 ? ?C、 伦人特点是以自我为中心向外扩散分成若干圈子 ? ?D、 “亲人圈”中人的亲密程度由里向外逐渐递减 ?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4 提出“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的人是()。

1.0分 ?A、 柏拉图 ? ?B、 卢梭 ? ?C、 亚里士多德 ? ?D、 孟德斯鸠 ?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 关于“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 1.0分 ?A、 关系可以推动人际关系 ? ?B、 利用关系无法直接接受他人帮助 ? ?C、 关系可以建立和维护有利网络 ?

?D、 关系可以相互得利 ?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6 “一定的文化系统是人们适应不同环境的产物”一句,体现了心理文化研究的哪项原则?()1.0分 ?A、 普遍性原则 ? ?B、 整体性原则 ? ?C、 相对性原则 ? ?D、 关联性原则 ?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7 伦人的PSH均衡模式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0.0分 ?A、 动态、多变

结构设计原理 第三章 习题答案

第三章 习题参考答案 习题1:解:查表f sd =280MPa ,f cd =11.5MPa ,f td =1.23MPa ,ξb =0.56 令a s =40mm ,则h 0=h -a s =500-40=460mm 。 b f M h h x cd d 02 020γ--==mm 1.166250 5.11101800.1246046062 =????-- x <ξb h 0=0.56×460=257.6mm 满足要求。 24.1705280 1.1662505.11mm f bx f As sd cd =??== 选424,As=1810mm 2, b min =5×30+4×27=258mm > b =250mm ,不满足要求。 重选328,As=1847mm 2,b min =4×30+3×30.5=212mm < b =250mm ,满足要求。 h 0=h -a s =500-(30+15)=455mm 。 %=%,取2.02.0%198.0280 23.14545min min ρρ<=?==sd td f f 。 %2.0%6.1455 2501847A min 0=>=?=ρρbh s = ,满足要求。 习题2:解:查表f sd =195MPa ,f cd =11.5MPa ,f td =1.23MPa ,ξb =0.62 由4Φ18得As =1018 mm 2,由a s =40mm ,得h 0=h -a s =500-40=460mm 。 %=%,取28.02.0%28.0195 23.14545min min ρρ>=?==sd td f f , %28.0%9.0460 2501018A min 0=>=?=ρρbh s = ,满足要求。 mm b f As f x cd sd 0.69250 5.111018 195=??== ,x <ξb h 0=0.62×460=285.2mm 满足要求。 5.84)2 0.69460(0.692505.11)2(0' =-???=-=x h bx f M cd d kN ·m 。 习题3:解:查表f sd =f ‘sd =280MPa ,f cd =13.8MPa ,f td =1.39MPa ,ξb =0.56 由216得A ‘s =402 mm 2,a ’s =40mm , 令a s =70mm ,得h 0=h -a s =400-70=330mm b f a h A f M h h x cd s s sd d )]([2' 0''02 00--- - =γmm 0.210180 8.13)] 40330(402280101500.1[233033062 =?-??-???--= X > ξb h 0=0.56×330=184.8mm 不满足要求。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社会意义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1、亲属与家属 家属是与家长对应的概念,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被认为是家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分类 1、配偶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1)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姐妹夫、姑父、舅母、姨夫、伯母。 (2)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 (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继兄弟姐妹、亲家 四、亲属的范围 (一)总体限定主义 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 (二)分别限定主义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 2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 ?第二节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二、亲等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1.自然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英美法上的概念:“亲属”与“联系”同义,是血亲或最近血亲的通称。 ?3.我崎荣(日)等:以血缘、婚姻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亲属关系,这些人互称为亲属。 ?4.巫昌祯: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5. 杨大文: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揭示亲属概念的本质,即: ?第一,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这种关系通过固定的身份来体现。 ?第三,这种关系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这种关系的差异是通过一定的称谓来体现的。 ?亲属定义: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表现为特定身份关系及相应称谓和一定财产关系的总称。 亲属概念与相近、相似概念的区别 ?1.我国古代史上的“亲”与“属”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但古代这两个字是有区别的,“亲”是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后来二者连用,其含义合一。 ?2.亲属与家属 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目前已废除此种称谓,统称为家庭成员。因此,家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且其范围也比亲属要小。 ?3.亲属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极少部分,而亲属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却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